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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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培训; 每次培训时长不得少于3小时;
新员工入职时应当接受应急预案培训;
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
培训内容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 订;
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
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 与维护;
应急救援现场的秩序 维护和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和实施。
演练要求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宣传教育
企业应当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 普及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提高职 工的应急意识和技能。
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 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 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完善
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 和修订,及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 其有效性。
04
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培训计划
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问题和不足, 提出改进措施;
演练应当制定详细的计划,明确演练的时间、地点、 内容和参与人员;
对于可能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还应当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和修订。
05
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完善
修订条件
重大政策调整
当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急预案
应当及时修订。
外部协调合作
强调了企业与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协调与合作,共同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形成内外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
02
应急预案的编制
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行业标准和规范
地区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
编制内容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
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
重大风险变化
当企业面临的生产安全风险等级 发生变化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 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备案、实施和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对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特定情况下,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处置和保障等具体要求和措施的一种预先设计好的指南。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组织指导、情况监测、风险评估、紧急处理、协调指挥、宣传与应对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预案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精准施策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现行标准及特定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从事预案编制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编制任务,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目标、任务和依据;(二)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负责推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责任人、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三)开展应急风险评估,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科学分析可能面临的突发事件、事故,明确风险源、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四)设计应急预案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相应方案,包括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流程等内容;(五)征求意见,将编制好的预案方案向有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方案;(六)审批备案,经过有关领导审批备案后,形成最终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域的特点,对应急措施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以确保预案的实施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为了防范、控制、减轻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调集应急资源,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规定应急工作任务和程序的组织文书。

第三条预案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以及预案的实施、演练等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到科学规范、以人为本、综合防控、强化救援。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四条预案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编制,专业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编制。

第五条预案编制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预案的编制内容,要确保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和适用性。

第六条预案的编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事故类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二)可能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和频度;(三)人员疏散和救援的可行性;(四)应急资源和装备的可调度性和可用性;(五)其他与预案编制相关的因素。

第七条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事故应急指挥体制和组织架构;(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三)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的配置和使用方法;(四)事故预警、报告、通知和处置流程;(五)人员疏散和救援的方案和措施;(六)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七)其他与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预案的编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预案应当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确保预案的及时有效性。

第三章预案审批第十条预案的审批由主管部门负责。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对预案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预案审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预案中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预案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原则: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中毒、坍塌、溺水等事故。

三、组织机构1.企业领导: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预案的实施。

2.应急指挥部: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

3.应急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预案的各项工作。

4.监测机构:负责及时监测和预警危险源,提供科学依据给指挥部。

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1.制定: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修订:应急预案需每年进行修订,以适应企业发展和环境变化的需要。

修订后的预案应由企业领导审批,并告知全体员工。

五、应急预案的内容1.预警和报告:明确各级人员的预警和报告职责,建立健全预警系统并规定预警指标。

2.应急组织和指挥: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并规定应急指挥的程序和要求。

3.人员疏散和转移:制定人员疏散和转移方案,明确疏散路线和逃生通道,并进行定期演练。

4.救援和抢险措施:制定救援和抢险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5.伤亡员工的救治和善后:明确伤亡员工救治的流程和方法,安排心理疏导等善后工作。

6.重大事故的报告和通知:明确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和通知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报告。

六、应急演练1.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充分验证和完善应急预案。

2.演练内容包括人员疏散、救援措施、危险源控制等,演练结果及时总结和分析。

七、培训和教育1.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实操培训,提高员工对应急预案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八、监督和检查1.建立定期巡查和检查制度,确保应急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指南》(AQ/T 9008-2019)
法规与标准更新
定期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适 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
及时关注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发布和修 订,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定义与目的
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应急计划 和措施,包括应急组织、救援队伍、资源调配、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
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提高应对能力
ABCD
应急资源调查
了解企业及周边应急资源状况,包括救援队伍、 物资、设施等,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预案评审与修改
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 行修改和完善。
编制内容
应急组织与职责
明确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
应急资源调配方案
制定应急物资、装备、队伍等的调配方案, 确保快速响应。
明确责任分工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和政 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事故发 生后的损失和影响。
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和分工,有利于快速响应和协同作战。
优化资源配置
提升公众意识
应急预案可以提前规划和配置救援资源, 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调配,提高救 援效率。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宣传可以让公众了解生 产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和自我保护方法, 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模拟演练
通过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执行效果,发 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将严重威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规定,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实施和完善。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是企业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时的行动指南,它应以基本原则为依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包括以下步骤:1. 识别风险和评估:企业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分析可能的事故原因和后果。

2.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包括组织机构、应急措施、物资设备、沟通联络等方面的内容。

3. 审核和批准:应急预案的编制需要经过企业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 通知和培训: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二、应急预案的审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应规范、科学、公正。

应急预案的审批工作应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安全机构负责。

审批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材料准备:预案编制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应急预案申请材料,包括预案正文、风险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相关文件。

2. 现场调研:审批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调研,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应急响应能力。

3. 评审和决策:审批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决策是否批准。

4. 文书签发:审批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及时签发审批文书,并通知预案编制单位。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应急预案的实施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根据预案内容进行组织和实施的工作。

应急预案的实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组织机构:根据预案要求,成立应急指挥部,明确各职责和权限。

2. 应急措施:按照预案内容,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措施,包括事故处置、伤员救护、环境保护等方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8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8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有效应对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第一节编制原则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

2. 应急预案必须与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灾害特点和隐患点等,并制定相应的预案措施。

第二节编制程序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按照层层递进、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2. 各级预案应明确责任主体,建立配套的预案编制工作机构和专家组成员,确保预案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3. 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审批和备案第一节审批程序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批应当按照从地方到中央的层级进行,逐级审批。

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预案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包括内容的准确性、可操作性以及与其他预案的协调性等。

第二节备案管理1. 经审批通过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及时进行备案。

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案备案管理制度,确保备案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执行与演练第一节执行机制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应当建立统一的指挥体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预案执行过程中,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演练,增强预案执行的实际效果。

第二节演练要求1. 预案演练应当以模拟真实事故情景为基础,多种手段相结合进行。

2. 演练过程中,应当对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指挥协调机制的运行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更新第一节修订原则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情况、科技进步和应急管理实践经验的积累等因素,定期进行修订。

2. 预案修订过程中,应当注重与其他预案的协调性,确保预案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p 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一、总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为了应对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应急预案编制1. 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负责指定专业团队进行编制,包括安全专家、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2. 应急预案编制要充分考虑本单位所属行业的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类和分级,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3. 应急预案编制要充分调研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预案内容和流程。

4. 应急预案编制要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评估,科学制定应对措施和救援方案。

5.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要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1. 应急预案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预案名称、编制单位、适用范围、编制依据等。

2. 预案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应急管理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3. 预案的应急流程,包括事故发生时的报警、救援调度等程序。

4. 预案中要包括各类事故的处置方法和措施,如火灾事故、化学泄露事故等。

5. 预案要注明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管理要求,包括人员配备、训练要求等。

6. 预案中要详细介绍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指挥体系。

7. 预案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措施和应急演练计划。

8. 预案要明确事故后的事后处理工作,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四、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发布1. 应急预案的修订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应急预案的修订要经过专业评估和内部审查,确保修订后的预案符合实际需要和要求。

3.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及时进行内部培训和发布,确保全体员工了解新预案的内容和要求。

五、应急演练1. 按照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单位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协作能力。

2. 应急演练要包括实地演练和桌面演练两种形式,通过模拟真实事故情况,检验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单位及其相关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单位为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采取的组织和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四条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和合理性。

预案应基于科学的安全管理理论和实践,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综合性和整体性。

预案应对各个环节和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保事故应急工作的全面展开。

(三)适用性和灵活性。

预案应能适应不同的应急情况和应急需求,兼顾灵活性,确保应急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预案应确保操作简便,能够为预案参与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包括:(一)预案名称和编号。

(二)预案目的和依据。

(三)预案适用范围和对象。

(四)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五)应急资源和装备。

(六)应急救援措施和方法。

(七)信息报告和通信联络。

(八)协调与合作机制。

(九)预案演练和修订。

(十)应急预案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在经过层层审核和审批机构的批准后方可生效。

批准机构应当对预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评估,并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的成员和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应急工作的准备。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资源和装备库,确保所需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和维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改进。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改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合理、实用有效。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二)事故风险分析;(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四)应急响应程序;(五)应急资源保障;(六)应急演练计划;(七)应急预案的评估和改进。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完整、结构合理;(二)语言简练、通俗易懂;(三)图表清晰、易于理解;(四)操作性强、便于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应急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三)应急资源的调配和使用;(四)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五)应急结束后的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改进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三)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落实情况;(四)应急资源的保障情况;(五)应急演练的成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六条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法律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法律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发布日期】2009-04-01【生效日期】2009-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

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迅速、科学地应对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事故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涵盖所有行业和领域。

三、应急预案编制1. 应急预案主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应急预案的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本体、分支机构或者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专门机构。

主体机构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适应自身特点的应急预案。

2. 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安全生产风险及事故类型的分析,对潜在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合理科学地界定各类事故;(3)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的明确,确定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分工;(4)事故应急处置流程的设定,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步骤;(5)人员疏散与避险措施的规定,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和避免次生事故发生;(6)通讯与联络措施,确保应急组织内部和与外界的有效沟通;(7)资源保障与物资调配机制,包括人力、物资、设备等的保障与调配;(8)事故监测与报告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信息和上报有关部门;(9)事故事后处理措施,包括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3. 应急预案更新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更新,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更新。

在企事业单位发生重大变动或重大设备更换、改造、重大工程建设等情况下,应及时更新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的落实与培训1. 应急预案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全面贯彻与有效落实。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明确,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2)应急演练,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3)应急设备和资源的储备与检查,确保应急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充足供应;(4)应急知识宣传与教育,加强应急知识的普及,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重要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突发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预先规定的紧急措施和工作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预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为突发事故提供科学、有效的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二、应急预案的管理职责1.政府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负责预案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督导工作。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按照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

2.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组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同时,企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应急资源的储备和更新,确保应急救援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审查1.制定程序:应急预案的制定应以科学、系统的方法进行,包括风险评估、应急措施确定、预案编制、演练方案制定等环节。

预案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明确任务、责任和工作流程。

2.审查要求:应急预案的审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操作性以及各项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

审查结果要进行记录和归档,为日后的更新和修订提供参考。

四、应急预案的发布与培训1.发布程序:预案的发布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其合法合规。

发布后,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以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培训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包括应急知识的普及、应急演练的组织和技能的培养等。

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与评估1.演练形式:应急预案的演练可以采取实地演练、桌面模拟演练等形式,演练的内容要贴近实际、细致入微,以提高应急救援的实际效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组织应急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

为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有效应对突发事故,减少损失,提高应急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了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加强组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生产过程和具体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根据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预案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据科学技术及防灾减灾的理论和经验。

(二)适用性原则:预案的制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考虑生产性质、规模、区域特点等因素,确保预案适用于本企业。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明确预案的编写、修订、备案等程序,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预案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用与谐调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和应用,提高员工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章处罚与补救措施第十四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处以罚款,并要求其立即制定预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生产企业应当自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保障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而编制的应急管理工作文件。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重点考虑以下事项:(一)构成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的重点及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危(wei)险源;(二)重点关注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造成威胁的信息,避免利用信息进行破坏;(三)预先指定应急机构、应急人员和应急资源,规定应急处置措施,并制定实施计划。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第五条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指挥体系。

第六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命,由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牵头建立,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组织和协调,协调各应急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调整组织网格,明确责任和任务,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

第八条应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二)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协调、联动和指挥;(三)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时间、编制主体和编制范围;(二)组织应急信息采集、梳理和分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团队、应急资源和应急处置措施;(三)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稿提交主管部门审批,并开展评审和修改工作;(四)应急预案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批,并定期逐级报告;(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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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安监总局第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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