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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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一章P66课堂练习1、什么是知识产权?谈谈你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论述题)2、知识产权(分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谓什么?4、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时间性?5、简述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6、构成WTO的三大支柱是指什么?7、试述几个重点国际公约的名称?8、试述知识产权法的属性?9. 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10. WIPO/ WTO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11、什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2、《伯尔尼公约》及其基本原则?13、TRIPs协议?14、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15、TRIPS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16、知识经济?P2617、外观设计p16参考答案1、要点: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智力成果和商业性标记所拥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个舶来语,它的分类包括(接2题答案)。

知识产权为私权,属于民法财产权之一种。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包括(接5题答案)。

2、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版权【作品创作者权(著作权)、作品传播者(邻接权)】、其他(科学发现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等).3、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4、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相关知识产品既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5、无形性(最基本的性质;知识产权为私权)、专有性(排他的、独占的、垄断的)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6、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7、《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8、分国内法、国际法(条约、惯例、协议)两大类,说明其属性为:⑴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也是涉外法⑵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属于国际公法范畴⑶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p184二题1、不应当得到支持。

甲是版权,乙公司由商标使用所获利不是著作权受到侵害的获利,乙公司只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知识产权案件在日益发展的数字化时代越来越突出,因此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知识产权法案例题的分析方法非常关键。

本文将通过对一系列知识产权法案例题的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

1. 商标权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于2018年申请注册“优品”商标的第34类商品,但被驳回。

甲公司认为“优品”为其公司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提起审查程序。

请分析该案例中甲公司的胜诉可能性,并说明相关法律条款。

解析:在商标法中,商标的注册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与其他已注册商标的区别度、商标的显著性等。

根据该案例,甲公司需要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与其他已注册商标的区别度。

如果甲公司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商标的独特性和知名度,那么其胜诉的可能性较高。

相关法律条款:商标法第8条、商标法第33条2. 版权侵权案例分析案例:乙公司发布了一本未经授权的小说,并盗用了某著名作家的名字作为作者。

该小说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某著名作家发现后,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请分析该案例中某著名作家的胜诉可能性,并说明相关法律条款。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不得复制、发行、发布、展示等使用他人的著作。

该案例中,乙公司未经授权发布了某著名作家的小说,并盗用了作家的名字,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某著名作家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条款: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法第13条3. 专利权案例分析案例:丙公司申请了一项新型实用专利,并在获得专利权后发现乙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类似的产品。

丙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

请分析丙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并说明相关法律条款。

解析:根据专利法,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受到侵权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该案例中,丙公司需要证明其专利在先,以及乙公司的产品与其专利的技术内容相似。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附答案)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新

(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新

一、专利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

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1、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

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

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

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于1978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

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198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

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作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

请回答:(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利?(2)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画家和书法家发出几千份邀请函,称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纪念日,邀请届时参加庆典。

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收到邀请函后,纷纷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并将作品赠与该博物馆。

知识产权案例题(合集五篇)

知识产权案例题(合集五篇)

知识产权案例题(合集五篇)第一篇:知识产权案例题案例题:以下案例3选1 案情介绍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

招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

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

“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

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答: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

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

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甲工厂于1996年3月20日完成了一种铸件球磨新工艺,并于3月31日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

4月21日甲厂将新工艺投入生产并在其生产的球磨产品上使用“新世纪”商标。

4月30日甲工厂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乙工厂在未参考甲工厂任何有关技术资料的情况下,于1996年3月25日独立地研制出与甲工厂基本相同的球磨工艺,并且于3月31向专利局递交了有关专利申请,4月15日乙工厂将该工艺投入生产,4月25日开始在其球磨产品上使用“新世纪”商标,并且于4月30日向商标局递交了有关商标注册申请。

问:(1)哪一个工厂将取得专利权?为什么?(2)哪一个工厂将取得商标权?为什么?甲,申请在先,这是同日申请的问题。

商标法同日申请,先使用的人获得商标权。

,所以商标权归甲。

专利权出现同日申请,并不考虑谁先发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解决的办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两申请人作为一件申请的共同申请人;另一种是其中一方放弃权利并从另一方得到适当的补偿。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则两件申请都不授予专利权。

所以专利权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名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最佳答案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2)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因此,本案中A公司将"蝴蝶"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对"蝴蝶"这一驰名商标的侵权.(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核准注册;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所以,A公司更名的名称已经构成对"蝴蝶"这一驰名商标的侵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2则 悬赏分:40 | 解决时间:2010-12-15 21:21 | 提问者:allship? 某饲料厂的工程师承担工厂的科研项目而发明了一种高营养动物饲料。该饲料产品获得了专利权。某生物研究所为了繁育和销售某种转基因实验小鼠而自行生产该种饲料,并喂养实验小鼠。某制药公司为研制一种新药而大量向研究所购买实验小鼠,进行药物的动物实验,并希望对该新药进行专利注册。问:(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谁?为什么?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转基因小鼠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4)该新药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某电器开关A厂开发设计了一种高压隔离开关,于1996年7月3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7年4月专利局予以公告,并于1997年8月12日正式获得专利。后A厂发现某高压电器B厂在销售该产品,经交涉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被告B厂辩称,其在1996年5月以后就已经作好了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属于在先使用,要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已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现法院查明:B厂虽于1996年5月提出了该种产品的开发课题,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B厂在1996年8月仅完成了一小部分模具的制造,而且1997年5月B厂试产后的产品,其型号、名称、产品结构、说明书等均与A厂的专利产品相同。问:(1)B厂是否构成使用在先?为什么?(2)A厂是否享有专利权?如果有,其主要内容有哪些?(3)B厂是否侵权?如果有,侵犯了A厂哪些权利?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最佳答案 一、(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饲料厂,因为该工程师是在执行本单位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所在的单位。???????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合法,因为此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法律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3)该转基因小鼠不能申请专利,法律规定动植物品种不能申请专利权。??????? (4)能,符合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1)不构成,因为构成使用在先,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显然B厂不是。??????? (2)是,A厂享有独占使用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和标示权,并承担公开和缴纳年费的义务。???????? (3)是,侵犯了A厂的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 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着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着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着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着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着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着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的权能;而享有着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着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着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着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着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考研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着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着作权..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着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着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着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依照着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着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着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起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所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1饭后茶余的抗辨能否成立为什么2休闲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不成立..理由是: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2不成立..理由是: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着作权法的保护..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4、1981年夏;着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歌乐山烈士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问题:1群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如何行使答案:1不是合作作品..因为合作作品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即:1合意..指完成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合作创作的意图..2合作..指合意者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合作关系;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而在本案中;叶某和刘某之间并无共同创作雕塑作品的意图..而且;刘某只是在叶某已独立完成初稿、二稿后对作品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故刘某的行为只能是对他人的创作提供辅助性帮助..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因此刘某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创作;不能作为群雕的合作作者..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首先应区别是可以分割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对前者;依着作权法第13条第2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对于不可分割的作品;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5、李成是某市小有名气的画家;1998年因该市一家礼品公司的委托;创作了“小城风光”系列山水画共10幅;李成将原作交与公司;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了酬金2万元..后礼品公司制作了100套瓷瓶;每套10个;瓶的釉面用的是李成所画的10幅山水画..李成认为礼品公司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作品在瓷瓶上使用;并公开销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礼品公司则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明确约定;但是这批画本来就是李成接受委托而创作的;公司付了钱;取得了作品;以后对作品如何使用;与李成无关;故不承认自己有行为有何不当..问题:1.从李成与礼品公司的关系而言;这批画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礼品公司在这批画是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答案:1这批画属于委托作品..所谓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当归受托人所有..根据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鉴于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因此这批画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李成..3礼品公司可以享有这批画原件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这批画的展览权..根据着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6、A租赁有限公司聘请郑某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并且为郑某提供了相关的培训、考察、交流等学习的机会..郑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开发了“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软件..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公司业务资料;并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和配合..后因工作上的分歧;公司要求郑交出两软件的源程序;被拒绝后;公司拿走了郑某用于编程的笔记本电脑..郑某调离公司后;以A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郑某认为:本人利用单位及个人电脑设计了上述两个软件;由于本人不是学计算机的;开发软件与其工作无关;且公司未对开发软件提供专门的资金、设备或资料;因此软件着作权属于自己..而A公司使用上述软件未与本人签订许可合同;却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剽窃、抄袭、改编..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程序条例;A公司侵犯了本人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A公司认为两软件属于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着作权..问题: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是否为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如何行使答案: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而且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这类职务作品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第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本案中;郑某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郑某是以计算机管理人员被招聘到公司;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软件开发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其开发的两个软件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的作品;公司为作品开发提供了资金、设备、业务资料等条件..因此该软件的着作权属于该单位..2根据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着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郑某享有署名权;A公司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7、殷某出身于中医世家;多年来一直从事中医学研究..1991年3月;殷写了一篇中医学论文;投稿某大学中医论坛杂志并被该刊选用;刊登于1992年8月第三期..文章刊登后;殷某发现该杂志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论文中的3处内容进行实质性删改..为了保护论文的完整性;殷某多次找杂志社交涉;但杂志社答复:杂志社对来稿有权修改或摘要发表;作者的稿件中未声明不许删改的;应视为作者同意对其文章进行修改..问题:1杂志社可否对作者的文章进行删改为什么2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可以..因为着作权法第34条第2款: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根据这一规定;法律赋予了杂志社对文稿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2不合法..着作权法第34条的规定局限于文字修改;不包括内容修改..该条文明确规定;如果对内容进行修改;必须经过作者同意..因此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侵犯了殷某的修改权..因为杂志社的修改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文字性修改、删节的范围;而对文章的实质性质内容进行了删改..8、周某是一个翻译公司的职员;主要从事英文翻译工作;同时周某还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尤其喜爱鲁迅先生的作品鲁迅于1936年去世..2006年他打算将鲁迅先生的作品翻译成英文;介绍给世界各国的读者;但是由于翻译涉及原作者的着作权问题..因此他担心由于他的翻译侵犯了鲁迅先生的继承人对作品的着作权..问题:1翻译鲁迅先生的作品是否需要得到授权为什么2如果周某在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将鲁迅的作品作了大幅度的删节;是否侵犯鲁迅的权利为什么答案:1不需要授权..因为鲁迅先生的作品已经过了着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了..根据着作权法规定;公民创作的作品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故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于1986年12月31日终止..自1987年开始;他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须事先征得其继承人授权;无须支付报酬..2侵犯了鲁迅的权利..因为根据着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周某在翻译鲁迅作品的时候;应当尊重鲁迅先生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歪曲..9、着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着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着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了方牧的这一部分着作权为什么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答案:1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的规定;本案系争的是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即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也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因为着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着和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例中;东海市总工会未经方牧同意;擅自使用方牧剧本表演;违反了着作权法第37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的演出是由东海市总工会组织的;演员实际上是在从事单位的职务行为..根据着作权法第36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和第48条关于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东海市总工会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10、作家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成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着作权..上影厂辨称:我厂与池莉签订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引我厂未侵犯池莉的着作权..1上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2北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3此案中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着作权行使有何限制答案:1上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虽然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但上影厂在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时;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来会推定池莉已经同意转让;而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构成违约..同时根据着作权法第12条;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主要还是违约行为..2北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北影厂明知池莉对太阳出世享有着作权;且在与上影厂签订的专有使用合同中明确了转让时应当得到书面同意;却与上影厂签订了转让合同..因此其无合法依据地使用池莉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着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按着作权法第47条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3电影文学剧本上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依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虽对小说改编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并不表明其未经池莉同意而转让剧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影厂在行使自己对剧本的着作权时;侵犯了原着作权人池莉的着作权..11、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了自己的着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着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着作权为什么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着作权..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着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着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着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着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着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才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着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着作权..12、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着作。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我们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公司名称公司创作并发表了一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小说。

不久后,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全文刊载了该小说,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公司名称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的刊载和传播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

在判断侵权成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要确定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和可版权性。

在这个案例中,该小说具有独特的情节、人物和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其次,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确实未经授权进行了刊载和传播。

最后,要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等。

案例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品牌 A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品牌 B公司生产的服装在款式、标识和包装上与品牌 A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防止消费者被混淆。

品牌 B公司的相似产品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品牌 A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品牌 A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以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还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市场影响。

案例三:专利侵权纠纷企业 A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技术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企业 B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的实施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分析题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张与李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申请日后李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5)刘一守是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六、案例分析(10分)邯郸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仓储公司帮助沧州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沧州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北京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北京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六、案例分析(10分)1、构成商标近似。

知识产权法综合复习题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综合复习题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综合复习题案例分析六、案例分析1、原告张某借调到被告山西省甲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下属的甲县县志办公室工作。

期间,按被告编委会的指示,张某编辑了《甲县地名志》一书。

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某创作。

张某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通过下乡采访,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

《甲县县志》是被告编委会主持编纂,在数百人及70余家单位的参与下,历经12年完成的地方志。

全书约120万宇,《甲县县志》中,使用了原告张襄收集整理的“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张某编辑的《甲县地名志》中的“建署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

1991年,张某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被告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张某给《甲县县志》提供部分初稿。

张某为完成委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的作品《甲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都提供给编委会。

经编委会修改,采用了张某的初稿约l0万字;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

《甲县县志》一书,书前有被告编委会成员、县志办公室成员、编辑等人员的署名,书后有后记.提供膏资料单位名单,还以“志人掠影”为各分志的主编、编辑等16人列了传记。

但是没有署张某的名。

张某认为被告使用其文字10万既不给报酬又不署名还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甲县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谁?(2)被告编委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答:(1)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

(2)编委会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经贸时代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铁血昆仑关》电影摄制组和中国广西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由陈某执笔将该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

缩写后的故事梗概上未提及剧本原作者姓名。

故事梗概稿送《经贸时代报》社排版编校时,编辑发现此故事梗概无出处说明,使从摄制组提供的有关资料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汪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同名电影剧本缩写”.并将其发表在《经贸时代报》上。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最新最全电大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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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问: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答:1.原告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联合摄制的《一》剧,符合国家电视剧制作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作为该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其他电视台播放《一》剧电视作品,应当取得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许可就在其卫星电视节目中播放《一》剧,已经侵犯了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著作权。

山东电视台尽管持有宏智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播出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宏智公司对《一》剧享有卫星电视播放权。

山东电视台提供的一份关于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合作发行《一》剧的证明,系利害关系人创意中心自行出具。

该证明不能说明创意中心对《一》剧享有著作权。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

电视台虽然可以从代理人那里取得播放许可权,但这时必须负有了解该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及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

山东电视台未尽审核义务,仅据此证明便在其覆盖全国的卫星电视节目中播出《一》剧全剧,致使著作权人行使许可他人在卫星电视播放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

山东电视台具有明显过错,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播放、赔礼道歉的责任,并应当将其从侵权播放中所获收益赔偿给著作权人。

二.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问: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答:1.目前,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

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为了增加本网站的访问量。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某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创新产品,该产品捕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和认可。

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有另一家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其产品相似的产品,甚至在外观和功能上几乎相同。

该公司认为,这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分析:根据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首先,该公司应当核实自己的知识产权,以确保其拥有合法的权益。

这包括查明自己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是否已经获得了注册,并且这些权益是否适用于该产品。

其次,该公司需要证明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与其产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

这需要比较两者的外观、功能、技术和创新等方面。

如果两者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和功能,并且没有明显的区别,那么该公司可以认为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然后,该公司应当收集证据来支持侵权行为的指控。

这可以包括购买另一家公司的产品,并通过技术分析、市场研究和行业情报等手段来收集相关证据。

此外,该公司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市场调查报告和与专家的专业咨询等方式来证明其知识产权的侵犯。

最后,该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需要支付相关的法律费用,并与对方进行争论和辩护。

如果法院认定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它可能会下令另一家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对于该公司来说,可以通过核实自己的知识产权、证明侵权行为、收集证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寻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权益。

知识产权法案例与分析题_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与分析题_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与分析题汇总【案情简介】1993年2月20日,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的“恒升”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1996年11月18日,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下简称恒升集团)与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1997年后,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先后申请“金恒生”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ASCEND恒生”商标、“恒生”商标、“GOLDASCEND”商标等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1999年7月12日,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生公司)注册成立,恒生公司出具授权书,无偿许可金恒生公司使用其所有注册商标。

原告恒升集团以恒生公司与金恒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01年10月23日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1、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2、“恒升”与“恒生”商标是不是相似商标?3、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商标侵权的判定的问题,即涉嫌侵权的商标怎样才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涉案的两个商标都是合法的注册商标,这在理论上是不应当存在的,在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也是十分罕见的。

因此本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答案:1、对于本案涉及的“被告正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能否视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两个商标都是注册商标,原、被告各自对其注册商标都享有专用权,那么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电脑产品上使用“恒生”商标同原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电脑产品上使用“恒升”商标一样,都是正当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不能认定被告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保护某种权利并不意味着保护该权利的任何行使方式。

如果被告行使权利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混淆,就应当认定为侵权。

本案被告在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没有采取恰当方式将使用“恒生”商标的商品与原告在先取得的“恒升”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区分开,实践中已经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应认定为侵权成立。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

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

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

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

(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

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

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知识产权裁判要旨股东的职务发明属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拥有独立的权利,该专利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

股东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设计人,其在转让股权合同中对专利权归属作出的约定无效。

案情陈德炽、罗绍远及永盛商行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富华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陈德炽、罗绍远各出资49万元,分别占公司股权的49%;永盛商行出资2万元,占公司股权的2%。

罗绍远被任命为富华公司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罗绍远履行职责作为设计人设计出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由富华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上记载专利设计人为罗绍远,专利权人为富华公司。

2003年1月,罗绍远与陈德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绍远将其持有的富华公司49%的股权以185.25万元转让给陈德炽。

合同还约定双方对富华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包括富华公司现有的应收款,待应收款收到后,扣除收款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及税金,罗绍远按其原来所占股权比例对应收款进行分配。

随后,罗绍远、陈德炽、永盛商行与公司股东以外的陈德源、黄伟荣再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永盛商行将其出资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陈德源;罗绍远将其出资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中的3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转让给陈德炽,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转让给黄伟荣;从2003年3月18日起,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德炽向罗绍远支付185.25万元股权转让款,罗绍远退出富华公司,陈德炽出任公司总经理,富华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变更为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

2003年底,富华公司起诉案外人伊东公司侵犯富华公司所拥有的“豆奶机(赛珍珠ⅱ号)”外观设计专利。

罗绍远知悉后,遂以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排除在股权转让的范围之外为由起诉富华公司,请求确认其对该专利拥有50%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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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六、案例分析(10分)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六、案例分析(10分)1、构成商标近似。

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

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

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4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4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43.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参考答案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4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4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6)该作品是刘一守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而且明确约定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均归委托人享有,但刘一守却在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7)该作品不是刘一守创作的,是真正的作者假冒刘一守的姓名在其作品原件上署的名。

43.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41.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

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2.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43.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

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

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根据案情请分析:(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4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2分)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3分)(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

(3分)(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

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2分)42.(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

(2分)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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