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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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包仲裁字…‟号

仲裁裁决书(样本)

一、裁决书文书

(一)首部

1、文书冠名: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文号:包仲裁字…‟号

3、文书名称:仲裁裁决书

4、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申请人:名称全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5、受理及审理状况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一案,本院于××

××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适用简

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于××××年××月××

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审理(被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6、请求事项

7、申请人诉称

8、被申请人辩称

9、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庭审质证情况、认定情况。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庭审质证情况、认定情况。

10、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予以证明。

11、另查明

(二)本院认为

对争议的焦点或各主要问题要有分析意见,对意见应附具理由,对事实或证据的认定及支持哪些主张,不支持哪些主张必须陈述理由,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原则上要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的规定,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张要全面回答。

(三)裁决

经调解无效,依据《×××》之规定,裁决如下:

裁决条文要明确具体,对仲裁请求及反请求的每项主张必须全部作出裁决。

(四)结尾

裁决书中当事人的诉权,可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表述。

1、当申请中没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之请求,或此中任何一项裁决数额均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当申请中没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之请求时,即只要仲裁请求中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之情形时,可以这样表述诉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当仲裁请求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其中任何一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时;当仲裁请求是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时,即只要仲裁请求完全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之情形时,可以这样表述诉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当申请中存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之情形,同时也存有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请求事项时,可以这样表述诉权:

上述裁决第×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此项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第×项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裁决第×项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此项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注:申请人指劳动者)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

书记员:×××

(公章)

二、格式字体要求

(一)文书冠名方正姚体40号加黑字体。

(二)文书名称:仲裁裁决书(华文中宋一号加黑

字体)。

(三)文号、正文、主文、裁决部分均用仿宋3号字体。

(四)裁决书加盖仲裁院印章及骑缝印,印章应加盖在落款日期上,压年盖月。

(五)数字用法

下列情况,使用汉字小写数字:

1、裁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裁决书的落款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

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10年5月12日、下午3时15分。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

(1)案号。如包仲裁字…2011‟99号

(2)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

万、亿作单位的数。如345 000 000元人民币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34 500万元人民币(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

(3)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不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立方米”。

5、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法条引用规则及其他说明:

1、裁决书论理在援引法律时应遵循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的原则。

2、合理请求和非理请求与支持和不支持所引用的相关法条相照应,合理答辩意见和非理答辩意见与支持与不支持所引用的法条也要相照应。这样对照可以避免裁决文书中论理引用裁决法条以及裁决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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