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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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安全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立明显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立标志;不能绕行,必要修建暂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详细负责公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查车辆制动性能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立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口、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运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
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运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运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关于技术原则、规范规定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允许或者不予允许决定;影响交通安全,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涉及经营性公路,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公司意见;不予允许,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允许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贯彻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防护办法。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与否达到规定技术原则以及施工与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规定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工程设
施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在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关于技术原则规定,涉及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关于设施完好。
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规定对公路进行巡逻,并制作巡逻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采用办法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应当及时采用办法,疏导交通,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公司。
其她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估,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关于技术原则;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规定,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除紧急状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示,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立标志;不能绕行,应当修建暂时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采用防护办法;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规定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规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启动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立标志;不能绕行,应当修建暂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除紧急状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合、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办法导致她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她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崩塌、脱落、坠落导致她人损害,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
《侵权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导致她人损害,关于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合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办法导致她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导致她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合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补偿责任,但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崩塌致人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