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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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伊曼努尔·康德德国著名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其著作《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是德性论的代表作,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产生深刻的影响。康德在本书前言中对他将要研究的道德形而上学进行了清晰的梳理,早在古代希腊的哲学家将哲学划分为三部分:物理学、伦理学、逻辑学。一切的理性知识分为形式的知识和质料的知识,毫无疑问关于形式的哲学就是逻辑学,质料的哲学就是考察客体及客体所遵循的法则的哲学,关于自然法则的科学就是物理学,关于自由法则的科学就是伦理学。所以“伦理学是关于自由法则的科学”。哲学本身有经验性的哲学和纯粹的哲学,纯粹形式的哲学当然是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里面有被限制在一定的知性对象上的称为形而上学,那么形而上学就有基于物理学的自然形而上学和基于伦理学的道德形而上学,这就是康德所要研究的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以善的意志为出发点进行思想的追问,与读者展开独特的讨论。康德说:善的意志,也就是说,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善的意志不需要借助外物彰显本身,也不以外物的变化而动摇它本身的纯粹性,不但如此,而且只有善的意志才能无限制地称为善,其他的诸如人的才能、气质、财富、健康等都需要善的意志进行普遍合理的纠正和指导。这种善
的意志我们去哪里寻找呢?康德说从理性那里去寻找。“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是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就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
如何解释善的意志的概念呢?康德提出了一个义务的概念,这个义务包含善的意志的概念。行为的发生是出于义务还是合乎义务,我们看这样一个例子:我们有义务保护我们的生命,而且每个人对于保护生命都有情感上的偏好,是对于生命只有一次的珍贵或者出于恐惧的担忧,因此他们保护生命是合乎义务的,但还不能确认是否出于义务,相反,如果一个人历经磨难逆境,历经挫折的折磨,对命运的悲观使他对生命失去好感,萌生死亡的念头却仍然保存生命,那么他保存生命的行为就是出于义务,行为的准则具有道德意义。所以,出于义务的行为才能体现善的意志,出于义务的行联盟为才具有道德价值。那么,出于义务的行为所具有的道德价值体现在哪里?康德说:出自义务的行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仅仅依赖该行为不考虑欲求能力的一切对象而发生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显然出于义务是有一个善的意志在指导行为的发生,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在于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只有在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那里才能找到最高的善,无需经验的,纯粹的善,这种意志不是别的,“而是当然仅仅发生在理性的存在者里面的法则的表象自身”。意志存在于形式的先天原则中,行为出于
义务就是它被先天的原则即意志的原则所规定,出于义务的行为是不因兴趣爱好的影响而影响,不因客体的变化而变化。通过义务对善的意志的解释,康德对义务下了一个定义: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
一个行为是具有道德价值的,他是出于义务而行动,并且在行动开始之前心中有一个善的意志在指导即将开始的行动,这个善的意志是先天就存在的,甚至在生活中是无法去证实的,遵循善良意志同时意味着排除一切兴趣、欲望,因为善良意志要求主体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理性是人的本质,在现实生活中像康德所说的做一个完全理性的人是很难实现的,即使如此,在生活中把善良意志作为提高自身人格而铭记心中。
在一个理性的存在者看来,理性规定意志,理性通过一种形式指导意志的,这个形式就是理性的命令式,阐述客观法则与意志的关系,康德说有了命令式还不够,因为命令式有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之分,假言命令就是一个行为作为其他目的手段是善的,而定言命令就是一个行为就自身而言是善的,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只有定言命令才能成为意志的原则,这种命令式才能叫做道德的命令式。康德说定言命令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定言命令是如何可能?理性存在者就自己行为按照意志的原则来讲是属于知性世界,但是理性
存在者也知道自己是感性世界的一部分,作为感性世界的一部分来说行为会受到兴趣爱好和欲望的影响。作为知性世界的一分子,一切行为必然地遵循纯粹意志的原则,作为感性世界的一分子,一切行为符合自然规律。但是康德说“知性世界包含着感官世界的根据,从而也包含着感官世界的法则的根据”。所以作为感官世界的一分子就他遵循的规律追根寻底是在知性世界那儿,感性世界的存在者归根结底是服从纯粹意志的原则,知性世界的法则是一种定言命令,出于义务的行为必然地服从定言命令,无论理性存在者作为理性世界的一分子还是作为感性世界的一分子归根结底服从知性世界的法则,也就是定言命令。
定言命令是义务的绝对命令,自身就具有客观必然性,而假言命令若不是假定为定言的,就会使兴趣和经验的东西混入而无法解释义务的道德性。只有因自身的缘故,排除一切兴趣,一切经验性的东西才能够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法则,所以康德说“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康德无疑是伟大的,人是目的,人作为自身的目的而存在,存在自身就具有一种价值追求。康德还推出了人为自己立法的理念,“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既服从法则,又为自己立法,并且正是理性存在
者为自己立法,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才服从法则。
康德提出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预示着道德形而上的主体性道德思想的产生,在伦理学史上产生巨大的转变和影响,使道德由他律转变为意志的自律。“康德所谓的“自律”,指不受外界约束、不为情感所支配,根据自己的意志、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出于义务的行为是因意志的原则约束,意志的原则是服从意志自身为自身所立的法则,并且自身就是自己的目的,排除一切兴趣,一切经验性的干扰,以至于在感性世界中不能被证明,只能被给予。也就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这样行动,要按照你同时能够把它作为普遍立法者的准则去行动。这样意志的原则才能成为一种称得上是具有道德性的诫命,意志自律的原则才能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
康德在提出意志的最高原则时运用了“可普遍化检验”的这样一个方法,非常值得借鉴,在日常生活、人际交往中往往碰到一些事情,在做之前或者和别人交往之前,在心里运用可普遍化的方法过一遍要做的事,要说的话,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突发的未知事情,比如那个关于向别人借钱的例子:你正处于困境中,需要向别人借钱并且承诺一定会还这笔钱,事实上你知道还不了这笔钱,但是如果不向他做出承诺的话,就借不到这笔钱,解决不了困难。康德的绝对命令告诉我们说你不应该向别人撒谎。尽管你还不了这笔钱,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