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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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概述
一 法律人才的素养
(一)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法律人才首先应该成为优秀的、高素质的公民,具有公民人格和公民 能力。而在现代社会,公民人格和公民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其中 以下十个要素较为重要: 1.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 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 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 的。 2.权利意识。即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 利,并能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 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桿卫自己的权利,但是不可无视社会所能 提供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及社会的、他人的承受能力而盲目主张权 利和超越法定权利界限而行为;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包括个人 的、集体的、国家的、人类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 3.参与意识。即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 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并依照法定或约定程序热情 而理智地参与政治生活,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 4.平等意识。即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都是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 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人(包括自己在内)没有任何 理由享有特权,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 利,特别是担任公职的公民更应当牢固树立平等的观念,强化平等的意 识。 5.宽容态度。即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 式,发表不同的见解。只要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法律法规,无害社会公 共利益,就应该对那些与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和 生活方式给予充分的理解,以促成宽松、和谐、进步的社会环境和精神 家园。没有宽容,就没有民主,讲民主必然要求宽容。 6.法治观念。即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 的并且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按 照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利,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 7.义务(责任)观念。即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国家、人类负有 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要承担起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另一方面要 对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不逃避和推卸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应该承担的法 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 法律职业素质。
(1)基础素质 基础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 1.思想素质。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第一,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 成员,无论其从事的具体法律事务有何不同,都应当从人民的根本利益 出发制定和实施法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 谋”。第二,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真理和正义是法律活动 获得其正当性的根本来源,也是诸如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概念的正 当性的基本来源。第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全体社会成 员认同、崇尚和信仰法律是法治生成和成熟不可缺少的精神文化基础, 而法律人才对法律是否尊敬和崇奉对民众的法律情感和态度有着巨大的 影响,直接影响民众能否认同和信仰法律,因而更为关键。第四,认同 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法律职业伦理包含崇尚法律 真实、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等方面。它既是标示法律职业之特 殊性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法律职业良好地位和形象的重要因素。 2.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人文素质,也 包括科学素质,文化素质教育是为了培养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具体言 之,文化素质包括:第一,广阔的知识背景。法律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 的联系,如果不熟悉其他领域、其他学科的知识、理论,就不可能真正 精通法律和法学。第二,工具性技能。当今为全球化时代,法律事务将 随之国际化、全球化,同时,法律事务也将越来越数字化、网络化,这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 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 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基本上使用苏联在1940—1950年出版的同 名教材。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 二为一,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和价值,不利于对法进 行专门的、深人的研究。在当时,“法理学”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意 识形态和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苏联大百科全书》明确宣布,法理学 或法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我国1979年出版的《法学词 典》还把法理学解释为“资产阶级法哲学的别称”,同时把法哲学定性 为“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 思想学说”。
我国各种法理学教材和著作所确立的法理学理论体系基本上大同小 异,一般都包括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历史演进、法的价值、法的运行、 法与社会等部分。本书将法理学的理论内容概括为五类基本理论问题, 并按照以下的逻辑线索加以组织和分析:
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本体论 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 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要回答“法是什么”,就是要探讨法的定义、 本质、特征等具体问题以及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法和法 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
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理论,但中国古代并无作为 一门学科的法理学。中国出现法理学这门学科,是清末以来西方法理学 传播到中国的结果。据考证,汉语中的“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 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讲授“法论”时, 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philosophier的日文译 名)一词形而上学气味太重,提出了“法理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 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的大概
法理学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他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和方法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的材料 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提 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 观点和方法,同时他所阐述的基本概念 基本 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是把对法 律现象的哲学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阐明 法学现象的共同问题。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
8.理性精神。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 件面前,能够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所左 右。
9.人本观念。即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人本观念的精髓是:一切从 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人的解放和 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 的终极关怀。
1978年以后,法学界提出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研究 的主张。随着政治学的学科地位的恢复,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离,前 者主要由政治学研究,后者主要由法学研究。但在当时,法学界仍不敢名 正言顺地使用“法理学”的名称,而是使用“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 北京大学编著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名称就是《法学基础理论》。到20世纪 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法理学”的名称。进入20世纪90年 代后,“法理学”的名称逐渐为法学界普遍接受,绝大部分法理学教材 都使用这一名称。
10.全球意识。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发生着以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 全球化、环境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人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为主要内 容的历史变迁,人类社会已经步人全球化时代。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 代,观察和处理任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事务问题,都必须有全球 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要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以及战略意识。在 全球化时代,我们不仅是中国公民,而且是世界公民。 (二)、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要算梁启超的《法理学发达史论》。但是,近百年来,中国法理学这门 学科的名称几经变化,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普遍使用“法理学”这一名 称。
在旧中国,只有少数大学法律院系曾开设“法理学”课程。大部分大 学法律院系都未开“法理学”课程,而大多开设“法学通论”、“法学 绪论”、“法学概论”、“法学大纲”、“法学总论”等课程。此类课 程既讲授法理学的有关内容,也讲授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 法的基本内容。
(2)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 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方 面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1.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准 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 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概念,是法律 思维的基础。第二,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命题是表达判断 的语言形式,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实际上就是形式推理的能力。 第三,法律推理的能力。法律推理属于实践推理,是指法律人才从解决 法律实际问题出发,运用概念、命题,综合法律因素、道德因素、社会 情势、当事人具体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的推理。法律中的实践推理最能 体现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第四,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 行论证的能力。特别是法律裁决文书对当事人的说服力和对社会的公信 力,往往取决于法律人才的论证能力。 2.法律表达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可以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 力两个方面。法律表达能力是法律人才必备的重要能力。准确、精练的 表达是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而深刻的、雄辩的、创造性 的表达则是法律人才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 体现。 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 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 判断、分析、选择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任何一门学科都面临着如何建立起合理的理论体系的问题。法理学的 理论体系问题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 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 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对 此,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应包括四部分:(1)法律价值论,主 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特别是法律强制的伦理问题;(2)法律社会 论,主要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3)法律形式论,主 要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4)法律本体论,主要研 究法理学主题的性质,亦即基本概念问题。
就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 力和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能力。第三,人际沟通能力。 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人才,甚至无法从事 这种职业。
3.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法律人才良 好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正当的动机和兴趣;第二,恰当地进行自我 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第三,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 压力承受能力;第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 断的性格。
二 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的定义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中一般性问题和原理的学问,是法学分支
学科。
法理学性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 现象中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首先法理学为人们提供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其次法理学表达了一定时 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而法的精神和理念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在法律制 度中处于基础地位。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首先,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有方法论的价值。法理学为人们提供法 的理论和思想,为人们理解和认识法律现象提供方法论。其次,法学方 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首先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其次法理学本身是意识形态的重 要组成部分,他统领者法律领域的思想主线和观念体系。 补充:意识形态指一定阶级或集团的思想家反映特定社会关系的思想体 系,其目的在于建立或巩固政治制度以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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