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法 - 广东基础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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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96号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96号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196号1986年6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出后,一些地区询问,集体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如何列支。

现明确如下:
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集体企业,其支付的教育费附加,应根据该文件规定“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乡镇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5]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属社会性开支。

根据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计税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因此,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应从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中解决,不得再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粤价[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二○○八年二月三日粤价〔2008〕76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在全省城镇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课本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九年免费义务教育。

为确保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省户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免缴书杂费,学生作业本由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资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收费仍按粤价〔2003〕25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外户籍学生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暂不纳入免费教育范围,按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省外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问题。

本省户籍学生跨学区就读的,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标准缴费入学。

三、本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外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所就读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缴费。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政策,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监督。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我省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宣传,2008年春季开学后,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予以严肃处理。

《税收征管法》授课教案

《税收征管法》授课教案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 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 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 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 、报送事项。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 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 限内办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 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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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要求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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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制度及操作流程
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按照法定期限 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
的书面报告的法律制度。
操作流程
纳税人领取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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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授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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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课程介绍与背景 •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 税务机关职责与权力 •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 • 税务检查与稽查制度 •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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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与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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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概述
《税收征管法》的立 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案例二
某纳税人因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通过认真准备证据材料、积极应对庭审等方式 ,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被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深 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并接受法律制裁,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 错误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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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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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 税收征管实际问题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税收遵 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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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1月5日【生效日期】1999年2月1日【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教育经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作的领导,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对贫困地区的民办学校应给予扶持。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自主权以及办学人、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

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第八条设置民办学校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

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或登记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办学申请书;(二)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学校章程;(五)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六)学校招生范围;(七)学校经费概算;(八)校长、教师配备计划;(九)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十)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十一)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十二)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十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税〔20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c30523--011128wjk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1986年《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粤府〔1986〕116号)发出后,全省各地陆续开征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成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目前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有的地方领导不重视,征收部门不落实,管理部门不明确,造成我省教育费附加少征、漏征,征收数额不足,影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顺利发展。

为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一)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征:即按上年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1.5-2%计征。

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免征。

2.凡缴纳“三税”的乡(镇)、管理区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含运输、建筑)等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

不缴纳“三税”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计征。

3.各种专业户、承包户(包括种养、林业、渔业、煤炭等)采取定额征收,按经济效益定比例逐年递增,其征收额由乡(镇)政府制定。

(三)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干部、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税法 (2)》课程教学大纲

《税法 (2)》课程教学大纲

《税法》课程教学大纲总学时:34 (理论教学34学时)学分:2基本面向: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一、本课程的目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由税收基本理论和中国税制两部分组成,主要介绍税收的基本知识和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是管理学、经济学专业的主干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达到以下教学目的:1、掌握税收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了解税收在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税收同经济生活密不可分的关系;2、掌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主体税种的开征作用、税制要素、税额计算和申报缴纳;3、掌握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课程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税收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知识,了解税收在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了解税收同经济生活密不可分的关系及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掌握主要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明确各税种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等相关知识,掌握税收征管法的有关内容。

该课程实用性强,理论性复杂,学习本课程要求理论指导实践, 注意解决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对理论问题要理解透彻;对业务方法要熟练掌握。

三、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先修课:财政学后续课:国际税收、税务代理相关课:经济法、财务会计、财务管理、金融会计法规四、本课程的教学内容第一章税法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作为税法基础知识的介绍,是本课程学习不可缺少的部分,学习时重在理解,以便为7、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申报和缴纳。

(三)教学深广度税法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科目之一,通过教学应使学生了解、适应或达到资格考试的要求,特别要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

本课程涉及我国现行各税种的计算与征收,以及其他各国税制的介绍与比较,同时还包含了法规、财政及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六、课程学时分配:七、教学建议1、课程内容涉及各税种的会计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等问题,学习该课程时应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正文: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从2011年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结束——。

税收及其基本特征

税收及其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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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偷税: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 瞒等方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 欠税: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 没有按时缴纳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 骗税:用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的 行为 •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的行为
• 强制性(依法纳税) • 无偿性(无代价取得) • 固定性(法律规定, 不能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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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区别 于其他财 政收入形 式的主要 标志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 入形式的区别
• 利是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取得 的收入。 • 债是自愿的,要还本付息的。 • 机关收费有固定性,不具有无偿性 • 罚款,有强制性,无偿性,不具有 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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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 是紧密相连的:
• 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它具有强制 性。
• 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 了它必须具有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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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相关内容
• • • • 1993年1月1日起实行 纳税人主动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以国家政权名义征收税款 对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 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税收及其 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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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 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 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参与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关) (马克思与列宁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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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
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 抗税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与税收 的特征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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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3:8.2 征税和纳税

原创3:8.2 征税和纳税
思考:怎么才能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呢?
3.增强公民的税收意识
第 25 页
(1)增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公共权力的监督意识。 (2)关注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对贪污和浪费国家资
财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检举,以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第 26 页
谢谢观看

探究三:
第9 页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2014年3月1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已有近1000万 户小微企业直接享受到税收优惠,今年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如扩大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其中一优惠是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据 统计,这一政策使600万户小微企业受益。“营改增”试点中,对小规模纳 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这部分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率为5%,相当于税负 降低了4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第 24 页
2013上半年,小张的爷爷做关节置换手术,花去医药费63000元。 因为年初他花20元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部门为他报销住 院费24000元,其中一部分来自政府财政补贴。经过这件事,小张爸 爸转变了观念,补交了08年的个人税款,但心中有又了这样的疑虑: 我们缴纳的税款能不能财尽其用,真正为老百姓服务……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粤价[2009]23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10.27【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粤价〔2009〕23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2008年春季起,我省实施城镇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杂费政策,全省全面实现了九年免费义务教育。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教育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一)服务性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提供给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1.校外活动费(郊游、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看电影等)。

2.中小学生伙食费(含课间餐)。

3.城镇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非工作时间)托管费。

学校安排固定场所,对需要午休的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管理,按设有专门床位和在教室午休两种情况分别收取适当的费用。

4.校车费。

学校按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二)代收费。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教学任务附带产生的、应由学校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学生家长负担的费用。

1.作业本费。

为。

财税2004 39 教育税收政策

财税2004 39 教育税收政策

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
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
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
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 号)
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 20 种
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
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
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
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
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
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
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
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
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4•【字号】粤府[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粤府〔2001〕8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1.必须把基础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粤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各级政府要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领导,坚持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督导,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采取切实措施,把基础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优先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将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先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优先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

2.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基础教育必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坚持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处理好基础教育规模与结构、数量与质量、巩固与提高、投入与效益的关系。

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实现我省基础教育现代化。

3.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5%,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9.9%,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5%;大中城市(城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省建设100所示范性普通高中,中小学优质学校在校生达到50%。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4.06.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1994年6月13日以粤府[1994]66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学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以财政拨款为主,投入经费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保证在校学生平均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政府鼓励群众捐资、社会集资办学,多渠道增加教育投资。

第四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者不缴交学费;大、中专师范院校的学生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学杂费。

除前款以外的种类教育,受教育者应缴费入学。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可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五条基础教育(包括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按学期,高等教育按学年,托儿所和幼儿园按月度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是教育收费主管机关,各级教育、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物价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条教育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公办学校应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以下统称《教育收费许可证》。

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教育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

《教育收费许可证》可收回工本费。

第二章基础教育收费第八条基础教育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含特殊教育),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及中等师范教育。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关于全省统一申报墩费期限问题。

为使征收工作有序、平稳推进,全省各地务必从2011年4月1日起,全面启动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征收工作。

缴费人按照2011年4月正常申报缴纳流转税期限,随流转税一并申报缴纳2011年1月至3月应缴地方教育附加;对门前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从开票之日起随税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人首次申报缴纳2011年1月至3月应缴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分次缴费方式缴款,但最迟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1月至3月未缴费款清缴入库。

(二)关于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税单位扣费程序问题。

按规定依法承担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税单位(包括代征税款单位),在扣税环节应一并扣缴地方教育附加。

(三)关于多征错征费款退费程序问题。

多征错征地方教育附加参照退税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缴费人也可以选择用应退费款抵扣下期应缴费款。

三、加强使用管理,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发挥效用(一)加强使用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程序,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单位及各级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要注重提高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绩效,自觉接受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以及审计、监察部门开展的审计和监察。

各级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附件: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2月23日粤府办[20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024年度税收知识学习课件

2024年度税收知识学习课件
税收知识学习课件
2024/3/24
1
目录
2024/3/24
• 税收基本概念与原理 • 税收制度及改革 • 各类税种详解与案例 • 纳税申报与筹划技巧 • 税收监管与风险防范 • 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
2
01
税收基本概念与原理
Chapter
2024/3/24
3
税收定义及作用
税收定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 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 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无 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建立纳税人信用档案,对诚信纳税人 给予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促进纳税 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23
06
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
Chapter
2024/3/24
24
国际税收合作背景和意义
2024/3/24
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和资本流动日益频繁, 国际税收问题愈发突出,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17
合理避税方法与技巧
01
02
0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了解和运用国家给予 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 负。
2024/3/24
合理规划企业架构
通过调整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结构等方式,实现税 负优化。
合理安排资金流向
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和分 配,降低资金成本,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
18
税收筹划策略分享
2024/3/24
税收制度,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26
跨国企业涉税问题探讨
跨国企业涉税风险
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面临着复杂的税收环境和多变的税收政策,容易引发 涉税风险。

纳税法规范纳税行为的法律

纳税法规范纳税行为的法律

纳税法规范纳税行为的法律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护国家经济正常运行、公共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纳税法作为规范纳税行为的法律,旨在确保公民和企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完成纳税义务,并保障相关权益。

本文将从税收的意义、纳税法的基本原则、纳税行为的规范等方面,探讨纳税法规范纳税行为的法律。

一、税收的意义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首先,税收是国家实施财政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合理的税制和税收政策,国家可以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

其次,税收可以提供资金支持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

例如,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事业的运营与发展都需要依赖税收的支持,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再次,税收可以引导经济发展方向。

通过差别税率、减免政策等方式,税收可以激励或制约企业的生产和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最后,税收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纳税行为是公民和企业履行国家公民义务的重要方式,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

二、纳税法的基本原则纳税法是规范纳税行为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简易原则和便民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税法应对纳税人公平适用,避免出现特权和不公平现象。

纳税法应确保不同纳税人在相同情况下纳税义务的平等。

合法原则强调税收应当依法征收,确保税务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纳税人应当依法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享受应有的纳税优惠和减免。

简易原则要求税法应当简洁明了,避免出现条文复杂、解释困难的情况。

纳税人应当易于理解和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

便民原则强调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应当方便和高效。

税务机关应提供便利的服务渠道,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纳税意愿。

三、纳税行为的规范纳税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纳税义务的履行、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等方面。

纳税义务的履行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缴税义务。

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和纳税期限等要求,准确计算纳税金额,并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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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
2021/3/7
29
➢ 税收立法体制的分类
✓ 一级、多极; ✓ 一元化、多元化;
➢ 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构想
✓ 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要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 权限;
✓ 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和立法形式方面,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授 权机关之间,6%;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项 目;
✓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021/3/7
39
➢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 小规模纳税人
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2021/3/7
36
➢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有偿转让,起运地或到达地在中国;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偿,不包括本单位人员为雇主提
供的上述劳务; ✓ 进口货物:无论所有权是否转移,无论是否有偿; ✓ 视同销售货物; ✓ 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主体不同,分别对待(增值税/营业税); ✓ 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核算; ✓ 代购货物;
14
第二节 预算管理职权
➢ 预算管理职权
✓ 权力机关:审查,批准; ✓ 行政机关:编制,执行; ✓ 财政部门:编制,执行; ✓ 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的执行;
2021/3/7
15
第三节 预算管理程序
➢ 预算的编制原则
✓ 平衡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 预算的编制形式
✓ 复式预算:经常性预算、建设性预算;
第三节 新中国的财政法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立法
✓ 财政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 决定》;
✓ 预算管理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税收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
2021/3/7
42
➢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X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 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 取的增值税税款;
税收基本法; 税收实体法; 地方税收法; 税收程序法;
2021/3/7
30
第六节 税收法律关系
➢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的义务; 纳税主体的权利; 纳税主体的义务;
✓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
2021/3/7
31
第七节 税法的要素
➢ 税法要素
✓ 纳税人; ✓ 征税对象;
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行为; 计税依据,税源,税目;
✓ 税率;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 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 ✓ 减免税; ✓ 税务争议; ✓ 税收法律责任;
2021/3/7
32
第七章 流转税法
2021/3/7
33
第一节 流转税法概述
财政税收法
2021/3/7
授课教师:路艳平
1
第一章 财政法总论
2021/3/7
2
第一节 财政经济学基础
➢财政的本质含义
✓国家分配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 活动,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职能 的需要;
✓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财政的目的是 满足公共需求,提供公共产品;
2021/3/7
3
第二节 财政法概述
➢ 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021/3/7
7
第四节 中国财政立法展望
➢ 中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
✓ 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 ✓ 健全预算法律制度; ✓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 建立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 制定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
2021/3/7
8
第三章 财政收支划分法
2021/3/7
9
第一节 财政收支划分法概述
2021/3/7
13
第一节 预算法概述
➢ 国家预算的类别
✓ 单式预算,复式预算:经常预算、资本预算; ✓ 绩效预算和资本-项目预算; ✓ 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 预算法的概念
✓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 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2021/3/7
中国银行、财政部(发行外币债券);
2021/3/7
23
第六章 税法总论
2021/3/7
24
第一节 税收的经济学基础
➢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 现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特定 分配关系的活动;
✓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 税收的分类
2021/3/7
19
第五章 国债法
2021/3/7
20
第一节 国债及国债法概述
➢ 国债的分类
✓ 国家债券、国家借款; ✓ 定期国债、不定期国债; ✓ 国家内债、国家外债; ✓ 自由国债、强制国债; ✓ 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 ✓ 上市国债、不上市国债;
➢ 国债法的概念
✓ 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 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
✓ 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 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
✓ 设立财政级次; ✓ 划分财政支出职责; ✓ 划分财政收入权; ✓ 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
➢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类型
✓ 分立型、集权型、分权式
2021/3/7
➢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 税基列举法; ✓ 税基相减法; ✓ 税额扣除法: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2021/3/7
37
➢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 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等三项;
✓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 价格偏低、视同销售行为:核定销售额的方法; ✓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核定销售额的
2021/3/7
28
第五节 税法体系和税收立法体制
➢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流转税; ✓ 所得税; ✓ 财产税; ✓ 行为税;
➢ 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构想
✓ 建立在税收基本法统率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收 体系;
✓ 建立以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实体税法体系; ✓ 完善我国多层次、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提高效力层次较高的
✓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预算管理关系、税收关系、 国家信用管理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
➢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 经济原则; ✓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2021/3/7
4
第二章 财政法的立法沿革
2021/3/7
5
第一节 西方主要国家财政法 第二节 中国历史上的财政法
2021/3/7
6
10
第二节 外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节 新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的沿革
2021/3/7
11
第四节 现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
➢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划分财政级次; ✓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2021/3/7
12
第四章 预算法
➢ 流转税的概念
✓ 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 象的一类税收;
➢ 流转税法的完善
✓ 提高流转税法的立法层次; ✓ 改生产型增值税法为消费型增值税法; ✓ 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
2021/3/7
34
第二节 增值税法
➢ 增值税的概念
✓ 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额为征 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要素的固定性; ✓ 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 ✓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
2021/3/7
26
第三节 税法的历史演进
➢ 1979年至1993年中国税法的变革
✓ 围绕国有企业利改税进行税收立法; ✓ 工商税制全面改革; ✓ 涉外税收立法; ✓ 单一税制到复税制,以流转税为主到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
2021/3/7
35
➢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增值税的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
✓ 一般纳税人
货物生产、应税劳务,年应征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经申请认 定;
货物批发、零售,年应征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经申请认定; 未超过上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直接税和间接税; ✓ 累进税和累退税; ✓ 从量税和从价税; ✓ 对人税和对物税; ✓ 价内税和价外税; ✓ 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
2021/3/7
25
第二节 税法概述
➢ 税法的特征
✓ 税收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 税收法规结构的规范性:税种与该种税法的相对应性,税法
2021/3/7
22
第三节 国家外债法律制度
➢ 国家外债的概念
✓ 是一国政府或政府的部门、单位在国外举借并承担具有契约 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一般由政府借款和在国外发行外币 债券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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