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文化场馆选址不便利 对策
文化场馆选址不便利对策随着市民物质水平的提高、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商业的繁荣,其对城市文化设施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城市文化设施既是满足居民文化消费需求的物质保障,也是提升城市形象与生活品质、增强文化凝聚力与文化认同感的重要载体。
城市公共文化设施;文化设施选址;文化设施布局公共文化设施一般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建设与管理,是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文化交流、文化享受、参观学习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培训等的公共设施。
城市文化设施是城市空间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丰富城市高品质的生活,更能体现独特的城市文化特征和精神,对满足现代城市功能、彰显城市品牌形象、优化城市生活品质、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分类与分级1.1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分类目前国家并无统一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分类。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将公共文化设施分为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与公共文化设施有关的用地分别为图书展览用地、文化活动用地、娱乐用地、以及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根据文化设施的经济学的分类,则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盈利性。
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场馆内容,可以分为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博物馆、活动中心、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剧院、电影院、其他等。
1.2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分级公共文化设施按照管理体系与现存状态,可以分为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办)级、社区(村)级。
市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剧院、电影院等。
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等。
街道办(镇)级公共文化设施主要为文化馆、小型图书阅览室、小型演艺活动厅等。
社区(村)级包括小型活动中心,文化站(室)。
2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2.1依据其服务半径与服务人口市级公服务人口一般在100-200万,服务半径6-8公里,公交车出行时间控制在40分钟以内。
公共厕所管理规范
公共厕所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对公厕的设置规定,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下表的指标。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一览表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
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交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点(1)设置要求①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位置要固定,并利于垃圾的收集和机械化搬运,既不能影响市容景观又要方便居民使用。
②生活垃圾的垃圾箱服务半径不应超过70m。
③规划建造新住宅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筒);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④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分为有毒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三类,高档居民区可考虑增加可回收物的分类。
商业区及公共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
⑤人口较密集的居住小区和商业区设置专门投放玻璃瓶和电池的两种废物箱,服务范围为500—1000m。
废物箱设置要求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公园绿地内主要园路:50-100m;公交站点至少应设置1个废物箱,公交站路段大于30米的至少应设2个。
老年服务设施规划的相关建议
老年服务设施规划的相关建议按照联合国相关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达到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达到7%以上的人口形态就属于“老年型人口”,呈现“老年型人口”的城市或社区就称为“老年型城市”或“老年型社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1]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迅猛到来,是前所未有的。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当前,国家已经把发展老年服务事业和产业提到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老年型城市居住区规划存在很多问题:一、居住区内的小型养老设施少,缺乏统一管理。
由于养老设施基本上为非盈利性的,开发商和管理部门可能更重視高盈利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另外目前还没有从人口比例的指标上界定居住区内有多少老人需要以托老所或养老院的这种日托或全托的护理方式。
诸多因素导致了养老设施在居住区规划和实施中的困境。
二、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活动场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服务的设施少。
以住宅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要求城市社区提供舒适、方便、周到的服务。
但由于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匮乏,使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单一,他们需要与同龄人交往交流,迫切需要社区为他们提供文化娱乐活动设施。
目前能为老年人提供这类服务的社区服务设施很少,即便有的高档社区提供,收费也是比较昂贵,使大部分老人望而却步。
三、规划中忽视小游园和组团绿地的建设管理。
老年人的闲暇时间,需要一个绿色宁静的场地去晨练、或与他人交流。
而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规划和管理者常重视居住区公园的建设,而忽略小区和组团绿地的建设管理,开发商往往在小区或组团绿地内插建一些其它的小型公共设施或市政设施,虽然公共绿地的指标满足了要求,但小游园或组团绿地内的活动设施或场地就被挤占,丧失了小游园和组团绿地的作用。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一、前言
为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范的编制与修订,提高标准编制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标委会在2014-2015年陆续组织了文、教、卫、体、福五个公共服务设施类规划规范的前期研究,为2017年启动的《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本研究是对城市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关键技术内容进行的预研究,旨在通过研究明确该规范的作用、适用范围和内容框架,并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
1、现有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现状和问题
各类教育设施标准老化,或即将出台建设标准。
目前城乡规划类已经颁布实行的标准规范一共有35项,与教育设施相关的共有两项,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设施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GB50180-93(2016版)(以下简称《居住区规范》)。
其中,《公共服务设施规范》规定了除中小学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内容,中小学部分在《居住区规
划规范》之中进行了规定。
《居住区规范》施行20多年来,虽然进行过多次修订,但关于中小学教育设施的内容自1993年确定后从未进行调整,现在各地进行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时主要依靠省级基础教育办学标准。
2、研究的技术路线
本次研究针对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在系统梳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经验,目的是提出各类公益性教育设施选址、布局和规模控制要求,以保障城市公共教育设施科学布局、合理用地,达到国家提出的教育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的要求,有效提高城市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水平。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 1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第二节 排水防涝 ........................................................................................................... 35 第三节 电力 ................................................................................................................... 38 第四节 通信 ................................................................................................................... 40 第五节 燃气、加油加气站 ........................................................................................... 42 第六节 环境卫生 ........................................................................................................... 44 第七节 工程管线综合 ................................................................................................... 46 第八章 城市综合防灾.......................................................................................................... 51 第一节 城市抗震防灾 ................................................................................................... 51 第二节 城市消防 ........................................................................................................... 52 第三节 城市人防 ........................................................................................................... 53 第四节 城市防洪 ........................................................................................................... 53 第九章 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56 第一节 城市空域保护 ................................................................................................... 56 第二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57 第十章 竣工验收.................................................................................................................. 59 第十一章 村镇规划管理...................................................................................................... 60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60 第二节 建筑管理 ........................................................................................................... 61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 62 第四节 道路交通 ........................................................................................................... 63 第五节 公用设施 ........................................................................................................... 64 第六节 综合防灾 ........................................................................................................... 66 第十二章 附 则.................................................................................................................. 68 附录 1 标准用词说明........................................................................................................... 69 附录 2 名词解释................................................................................................................... 70 附录 3 计算规则................................................................................................................... 71 附录 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73 附录 5 建筑间距图示........................................................................................................... 74 附录 6 参考法律、法规及标准........................................................................................... 7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研究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研究1、国家层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以人口规模将居住区分为三级,即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灵活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规定了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及布局原则,这是规划工作者在做居住区规划时的主要技术标准,但是由于各个地方的现实状况及发展情况不同,《规范》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这是首部在城市层面上对城市公共设施提出的专项指标规范,“规划规范”对各类规模的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总用地、分类用地和选址要求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对90版《用地分类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将90版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化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通过将以市场为导向的营利性设施用地从原用地中的剥离,从而更加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根本属性,为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规划发展中的优先考虑提供了保障。
2、地方层面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规范在指导我国具体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上不免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因此,随着我国一些大城市在城市规划编制技术方面的能力的加强,能够以国家规范为指导,通过结合各城市自身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城市发展需求的城市规划地方性标准或准则。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是第一部由地方政府颁布的一套综合性地方规划标准体系,对城市规划建设做了很多尝试性探索,如建立“三层次、五阶段”的城市规划体系,以法定图则为核心建立了“土规合一”的规划管理构架,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综合性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等,都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意义。
同时,规范对公共设施规划标准在设施体系的构建、设施分级和配置规定等方面也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例如说打破城乡界限设置统一公共设施规划标准;通过以服务人口规模为主导,针对各类公共设施的特点,构建了分级公共设施体系;针对公共服务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以公益性和经营性作为区分标准,与此同时坚持设施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的设施规划标准。
(最新整理)控规中的“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范解读..
规划实务:某片区规划总人口10万人,问是否需要布置
医院,规模,位置?
规划布局思路讲解:
综合医院(千人指标方法):100×4床/千人=400床,
4002床02×11/71/52平6 方米/人=4.6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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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3文化体育
规划控制:
文化活动中心通过千人指标核算(用地面积/千人 ×千人指标=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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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辖区要结合街道区划设置,以1.5~3万人 (5000~10000户)/个为宜,每处社区街道设置 2~3个派出所。按照1.5警员/千人配置,其用地 面积每处不小于3000m2,建筑面积每处不小于 1500m2,服务半径800m。配置标准为用地面 积100m2/千人,建筑面积50m2/千人。
警务室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组合设置。特殊的厂矿 居住区和集中农村居民点也需要设立警务室。服 务规模为0.3万人(1000户)/民警,建筑面积 3m2/千人,每处建筑面积新区不得小于20m2, 旧城区不得小于10m2。
1、介入阶段: 初步方案成型后
2、需要规划提供信息: 土地利用(居住、服务中心位置、水系及水系流向、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人口规模(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等级划分) 道路(道路等级、道路性质) 需要设置的各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规模、选 址原则要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对口原则,服务半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八类设施: 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 社区服务 市政公用 行政管理及其他
(本次重点以此标准为基础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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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认识
08建设部新标准目录整理
08建设部新标准目录整理一、08年出台09年实施的标准:1、《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绩效评价》CJ/T292-2008,自2009年1月l日起实施。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CJ/T290-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CJ/T291-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4、《转碟曝气机》CJ/T294-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5、《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6、《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7、《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GJ159-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CJ/T289-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9、《居住区控制网络通信协议》为CJ/T281-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10、《电采暖散热器》JG/T23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11、《建筑反射隔热涂料》JG/T235-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12、《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方法》CJ/T277-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13、《IC卡膜式燃气表》CJ/T112-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14、《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453-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15、《<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16、《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17、《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18、《烟囱工程施工</SPAN>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442-28)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5月前言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养老服务各项举措,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已经走在全国前列。
但由于我省老年人口规模大,高龄老人增长快,失能失智老人、纯老家庭持续保持高位状态,养老服务多样化需求强烈,存在着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合理、方式不够灵活多样、农村相对薄弱等短板与问题,与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其他省市相关规划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4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5 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发布,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协编单位:绍兴越州都市规划设计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严云祥、杨晓光、孙鹏、买静、韩炜、鲍远才、刘兵红、施明朗、沈淑瑜、张乐益、褚书顶目录1 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规划依据 (1)1.3规划期限 (2)1.4规划编制要求 (3)1.5适用范围 (3)2 术语 (4)2.1老年人 (4)2.2养老服务设施 (4)3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7)3.1规划层次与规划编制内容框架 (7)3.2现状调研 (8)3.3分析研究 (9)3.4养老服务设施分类 (11)3.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 (13)3.6老年人口规模与养老机构床位规模预测 (13)3.7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置 (14)3.8养老机构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15)3.9老年地产规划布局与要求 (18)3.10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18)3.11养老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20)3.12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要求 (22)3.13近期建设与实施建议 (22)3.14规划成果内容 (23)4 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1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2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3与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5 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 (27)5.1编制主体 (27)5.2编制与审批程序 (27)5.3修改 (27)5.4实施 (28)5.5用地管理 (28)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应对浙江省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规范我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导则。
最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008
1 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1.0.4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人口规模(万人)﹤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5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8.6~11.4 9.2~12.3 10.3~13.8 11.6~15.4 13.0~17.5人均规划用地(㎡/人)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2 术语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表3.0.1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0.8~1.2 0.8~1.3 0.9~1.3 1.0~1.4 1.0~1.5人均规划用地(㎡/人)0.8~1.3 0.8~1.3 0.8~1.2 0.8~1.1 0.8~1.1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
1、不能适应两规协调的技术要求
•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协调的必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在
技术层面两规协调面临的首要难题是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原国标
所在地镇
设市城市的
和其它具备条件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镇县的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
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对象与范总围体)规划和
总体规划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
适用对象:城市、县人民政的府编所制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不适用
于一般镇、乡)
第一部分 新版《标准》的修编背景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 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 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 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 了诸多不适应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执行力,也为行政寻租预留了可能。
•
4、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
建设部公告第8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8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
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2.03
•【文号】建设部公告第804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公告
(第80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2-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5、3.0.1、5.0.1、5.0.3、6.0.1、7.0.2、8.0.1、9.0.1、9.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已报批,拟就2.0.3、2.0.5、3.1.4、4.1.3、5.1.4、6.1.2、7.1.3中的7个强制性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附录二反馈表于2018年12月7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规定协调委员会秘书处。
附件:1强制性规定、规定说明和实施要点说明。
2.反馈表。
标准情况:本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等相关单位在原《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基础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方案的通知》(J.B.[2016]248号)的要求修订完成。
本标准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专门标准,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提出了基本要求。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主要技术内容为:总则1项,基本规定2项,公共文化设施3项,教育设施4项,公共体育设施5项,医疗卫生设施6项,社会福利设施7项。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和大中城市城市分区规划调整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设施内容由城市公共设施调整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3.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内容、设置规则、选址布局、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对接协调。
文章形势强劲:本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经过编制组认真研究,并经草案审议会严格审查。
审查专家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审议稿,同意设立7项现行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建设安全要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要求和公共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底线要求。
目前设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能够满足实施和检查的需要。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第一章总则1. 0. 1 为确定城市居住区级以上布局比较集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市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可参照本规范编制。
1. 0. 3 本规范不包括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内容。
1. 0. 4 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五级。
各级城市人口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规模人口(万人)小城市10~20 中等城市20~50 大城市50~100 特大城市100~200 超特大城市200 以上1. 0. 5 中心城区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
公益性设施主要是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中的宣教机构和图书展览类及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设施。
对公益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强制性指标,必须达到最低指标配置。
经营性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游乐中的夜总会、舞厅、电影院、剧院及各种演出场所和演出团体等设施。
对市场经营性的公共设施提出指导性的指标,由市场自行调节。
1. 0. 6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0.6. 1 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 0. 6. 2 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规模、行政级别以及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要将城市现状的绿地植被、公园、河湖水域、地形地貌、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城市公共设施融为一体,统一规划布局;1. 0. 6. 3 要适应市民活动规律。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环境、卫生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公共设施环境; 1. 0. 6. 4 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无家儿童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1. 0. 6. 5 要为城市环境与空间景观多样化创造条件;要考虑独立性建筑和群体性建筑的整体性要求,提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具体规划要求;1. 0. 6. 6 要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 0. 6. 7 规划要解决好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和社会停车场的布点规划。
最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1.0.4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人口规模(万人)﹤20 20~50 50~100 100~200≥200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5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8.6~11.4 9.2~12.3 10.3~13.8 11.6~15.4 13.0~17.5人均规划用地(㎡/人)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2 术语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表3.0.1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0.8~1.2 0.8~1.3 0.9~1.3 1.0~1.4 1.0~1.5人均规划用地(㎡/人)0.8~1.3 0.8~1.3 0.8~1.2 0.8~1.1 0.8~1.1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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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4 商业金融
4.0.1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4.0.2商业金融设施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级分级设置,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0.2的规定。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
进行调整。
4.0.3商业金融中心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
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4.0.4商品批发场地宜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门类选址布局,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时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
5 文化娱乐
5.0.1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5.0.2文化娱乐设施规划各类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宜符合表5.0.2的规定。
文化娱乐各类占该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5.0.3具有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表5.0.3的规定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表5.0.3
5.0.4规划中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
6 体育
6.0.1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0.1的规定,并保障具有公益性的各类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6.0.2大中城市宜分级设置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其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6.0.2的规定。
市级、区级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hm2)
6.0.3根据拟定举办体育赛事的类别和规模,新建体育设施用地布局应满足用地功能、环境和交通疏散的要求,并适当留有发展用地。
6.0.4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
7 医疗卫生
7.0.1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
7.0.2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7.0.3疗养院规划用地宜布局在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0.3的规定。
疗养设施规划用地指标(hm2)
7.0.4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
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方向。
大城市应规划预留“应急”医疗设施用地。
8 教育科研设计
8.0.1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8.0.2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按学校发展规模计算。
8.0.3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重建的科研院所,宜在城市边缘地区选址,并宜适当集中布局。
9 社会福利
9.0.1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1的规定。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9.0.2老年人设施布局宜邻近居住区环境较好的地段,其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宜为0.1㎡~0.3㎡。
9.0.3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3规定。
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9.0.4儿童福利院设施宜邻近居住区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9.0.4规定。
儿童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
3.高标准指SOS国际儿童村及其他有专项要求的儿童福利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及分项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