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通用规范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障碍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无障碍通行设施 (3)

3.1一般规定 (3)

3.2无障碍通道 (3)

3.3轮椅坡道 (4)

3.4无障碍出入口 (4)

3.5门 (4)

3.6无障碍电梯 (6)

3.7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6)

3.8楼梯及台阶 (7)

3.9扶手 (7)

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7)

3.11缘石坡道 (8)

3.12盲道 (8)

4无障碍服务设施 (10)

4.1一般规定 (10)

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12)

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12)

4.4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 (13)

4.5轮椅席位 (14)

4.6低位服务设施 (14)

5信息无障碍设施 (15)

附:起草说明 (17)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无障碍设施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应允许使用。

1.0.4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2.0.2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2.0.3信息无障碍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和安全。

2.0.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2.0.5 无障碍设施应保证安全和各类人群的方便使用。

2.0.6无障碍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0.7无障碍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及过于粗糙的表面。

2.0.8无障碍设施及无障碍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照度均匀,应避免眩光。

2.0.9单位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组织专项验收。

2.0.10应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系统性检查验收;应对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应对扶手、安全抓杆的拉拔力进行检查验收。

2.0.11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应明确维护方。维护方应定期进行系统性、功能性和一般性检查维护。系统性检查维护不应小于每年一次,功能性检查维护不应小于每季度一次,一般性检查维护不应小于每月一次。涉及人身安全的无障碍设施突发性功能缺损或因雨雪等原因引发防滑性能下降,应立即采取应急检查维护措施。

3无障碍通行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路线。

3.1.2 新建工程与既有工程的衔接处应保证无障碍通行。

3.1.3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距地面的高度大于600mm且小于2.00m时,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

3.2无障碍通道

3.2.1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2.2无障碍通道与其他人行通道在不同方向时,应设置带方向指示的无障碍标志。

3.2.3各类检票口、结算口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3.2.4 无障碍通道长度大于60m时,应设置休息区或配备带靠背和扶手的休息座椅,休息区或休息座椅应避开行走路线。

3.2.5室外无障碍通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路口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

2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3通道上有井盖、箅子时,其孔洞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3.2.6室内无障碍通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

2净高不应低于2.00m。

3.2.7 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3轮椅坡道

3.3.1轮椅坡道的坡度及水平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高差不大于150mm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2每段坡道的水平长度不应大于9.00m。

3.3.2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出入口处的轮椅坡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

3.3.3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及其它类似的物体不应占用平台的空间。当一个平台连接多个坡道时,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与其连接的最宽坡道的宽度。

3.3.4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3.5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或楼梯的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4无障碍出入口

3.4.1无障碍出入口应易于识别。

3.4.2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以下三种出入口之一:

1地面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3.4.3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平台的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挑出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3.4.4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900mm,或者在紧邻处设置供乘轮椅者出入的门或出入口。

3.5门

3.5.1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