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新版)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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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对人体、设备和环境造成危害或者有爆炸、燃烧、毒性、腐蚀、氧化等危害性的化学物质,因此在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时一定要进行安全审查。
对于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了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审查要求,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安全审查原则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优先原则:安全是第一位的,一定要以最大程度确保设备、工艺、物料的安全为前提,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2.风险分级原则:对于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危险性及其作用范围对其进行风险分级。
低风险化学品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安全审查,并对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查。
3.预防为主原则:要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手段进行能事先预防和控制。
4.综合管理原则:对于危险化学品,应当从不同角度采取综合管理方式进行安全管理,包括从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进行管理,通过源头管理的方式最大程度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职责划分:对于生产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明确其职责和权利,确保管理的有效性。
2.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根据不同场所和不同情况,制定相适应的安全规范和标准,为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3.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行随时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控制各类安全风险。
4.安全信息管理: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报表等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和统计,及时反馈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以便做好事故及时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立应急预案十分必要。
在危急情况下,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员工行动:预先培训员工紧急撤离的行动措施和救援操作,帮助员工尽量减少操作过程中的损失。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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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方法一、前言化学品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渐渐成为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质之一、然而,不安全化学品在搬运、储存、使用等过程中简单发生事故,造成较大的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甚至严重威逼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安全审查是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前必需进行的一个紧要环节,也是确保工程建设能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关于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方法。
二、安全审核的基本流程1、审核的目的和任务安全审核的目的是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施工和投入运营后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审核任务包括:审查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确保全部的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并且防范接下来可能显现的安全风险。
2、审核的目标安全审核的目标是:依据不安全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措施、操作方式、安全设施及管理架构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估项目的安全性,并提出必要的改进看法。
审核重要的目标包括了:(1)安全性评估:评估项目建设或运行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问题,对分析的结果进行整合、对比和综合评价。
(2)风险管控:确定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构建安全管控措施,提出必要的安全措施和改进建议。
(3)安全环境建设:对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进行评估,提出变更和改进方案,引导环境整治。
(4)管理体制建设: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检视,提出完善的管理体制建议。
3、安全审核的内容安全审核的内容依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分类区分。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工艺中所涉及到的化学品种类少、需求量少、使用量小,且不安全等级低。
目前在危化品管理上,一般采纳分级分项的管理模式。
依据不安全等级的高处与低处,将不安全化学品分为几个不同级别,每个等级作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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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新编版)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②甲B、乙A类液体≤100m3的储罐;③乙B类液体≤200m3的储罐;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①可燃、助燃气体≤20m3的储罐;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m3,总容积≤100m3的储罐。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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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了加强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资产的安全,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特订立《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涉及不安全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包含但不限于新设、扩建、改建、搬离、停工、复工等项目。
2.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包含不安全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2.法律法规合规,确保合法、合规、合理。
3.严格执行管控措施,做到事前防备、事中掌控、事后监管。
第二章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四条安全审查程序1.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重要包含以下环节:–项目申报–料子评估–安全审核–批准或驳回–监督检查2.项目申报阶段,建设单位需向所在地区安全管理机构提交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规划、设计等。
3.料子评估阶段,安全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资料进行评估,确保相关料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安全审核阶段,安全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认真的安全布置和掌控措施审核,确保项目在安全风险掌控方面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批准或驳回阶段,安全管理机构对通过安全审核的项目进行批准,驳回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项目。
6.监督检查阶段,安全管理机构对已批准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五条管理标准1.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方案。
2.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方案应包含项目的基本情况、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掌控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3.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建设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和安全管理流程。
5.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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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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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3、[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28号)
法条内容: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4.跨区(县)的;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时限及所需的有关文书内容和格式,按照《办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三、下列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将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并进行,审查时限按照安全条件审查的时限执行。(一)加油(气)站的新、扩建及涉及油罐的改建项目;(二)工业气体充装装置的改建、扩建;(三)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或设施的改建、扩建;(四)油漆、稀释剂、油墨、涂料等类似产品的生产、分装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装置或设施的改建、扩建;(五)储存气体1000 m3以下;甲、乙类易燃液体200m3以下或丙、丁、戊类易燃液体500m3以下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四、由本市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企业门户中行政许可系统进行安全审查申请,通过系统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并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成都市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正式稿)
![《成都市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正式稿)](https://img.taocdn.com/s3/m/1c1bd68fd4d8d15abe234e2d.png)
成都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审查程序)是指将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部分审查、备案程序进行简化或者取消后的安全审查。
根据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易审查程序分为以下二类:(一)对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三审查一备案)简化为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备案、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二备案一审查)。
(二)对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不扩大产能规模,不改变总体布局,不改变总体工艺技术和流程,不降低安全条件前提下,因生产需要或提升安全条件而进行的部分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设施)及布局调整、用途改变,部分工艺流程、产品调整以及安全隐患治理等危险化学品整改项目,将安全条件审查、试生产备案取消,根据其危险程度确定是否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一类简易审查程序:(一)汽车加油站新、改、扩建设项目;(二)以空气为原料进行物理分离生产空气化工产品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如生产氧、氮、氩等空气化产品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不含具有爆炸危险性和剧毒化学品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如含农药加工、复配,危险化学品提纯、稀释、分装,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四)不含具有爆炸危险性和剧毒化学品的工业气体充装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如氧、氮、氩、二氧化碳等产品充装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五)不含具有爆炸危险性和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平方米的小型仓库改建、扩建项目和丙、丁、戊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储存设施改建、扩建项目。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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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后,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时,应当考虑建设项目的工艺特点、规模、储存方式、使用量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后,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考虑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工艺特点、规模、储存方式、使用量等因素,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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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②甲B、乙A类液体100m3的储罐;③乙B类液体200m3的储罐;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①可燃、助燃气体20m3的储罐;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m3,总容积100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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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低风险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1. 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性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物质。
在建设小规模低风险工艺危险化学品项目时,为了确保施工、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需要对项目进行安全审查。
本文档旨在规定小规模低风险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办法。
2. 安全审查主体安全审查主体应由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单位组成。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指导申请人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实施;•提出合理化建议,保障项目安全。
3. 安全审查流程安全审查流程一般分为申请、评估、监督和报告四个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3.1 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向安全审查主体提交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信息•工艺流程和化学品使用情况•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工程施工图纸3.2 评估阶段安全审查主体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艺流程的安全性评估•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评估•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评估3.3 监督阶段安全审查主体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合理实施。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施工人员培训和意识教育•安全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3.4 报告阶段安全审查主体应在评估完成后向申请人提交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审查结果•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建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4. 安全审查要求小规模低风险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工艺流程应合理,确保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完善,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人员的安全意识;•施工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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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一、概述为保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安全,加强管理,制定了本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重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等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三、程序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前下达建设方案编制任务书并组织编制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编制内容要细致且全面,需要包括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原材料、产品、危化品品种及数量、操作规程、安全距离等。
在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安全审查,并提交建设项目危险源辨识及危险与风险评估报告。
安全审查主要包括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源辨识及危险与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以及现场勘查。
审查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技术导则》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四、评审及验收要求经安全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前进行验收,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验收应包括建设项目所有关键节点,并应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标准进行评估。
五、报告及归档建设单位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审查意见和施工验收报告,并将核准文件及备案材料归档保存,以备后续检查或复查。
六、责任及违章处理1.建设单位需对设计方案、评审报告等提交的文件真实性负责。
如造成环境安全等方面的不良影响,则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审查、验收及评估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评估,如存在不符合标准或制度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如情节特别严重则建议吊销相关权利。
七、总结本规定的出台,将协助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保障建设安全并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提振了公众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信心,推动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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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 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
十
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两
三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或
条
者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提供 建设项目现场的影像资料。
编辑ppt
第十四条
• 安全条件审查结论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实施部门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 意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 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
编辑ppt
第十六条
•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办法》 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 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对安全条件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 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技术机构及时落实整改。对 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条件审查 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 可以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编辑ppt
第十五条
• 对已经安全条件专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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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全文
分七章 44条
附件:小规模低风险工 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编辑附ppt 则
第三十八条 按照以上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八条 按照以上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https://img.taocdn.com/s3/m/69d9620910a6f524ccbf8541.png)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建设性质和选址,按照下列规定简化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一)新建项目,应当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可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个阶段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等事项合并进行。
(二)改、扩建项目在新厂址建设的,应当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可不申请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手续。
(三)改、扩建项目在原厂址建设的,应当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手续,可不申请取得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个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属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以及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为小型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简化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十七条对于不属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改、扩建项目,其工艺技术和装置内容与现有装置基本一致且设计单位不变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简化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按照以上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前,依据《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见附件1),就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书面征求实施部门的意见,并提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设施)、周边环境概况等材料。
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征求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向建设单位出具简易程序适用的书面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由省安监局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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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新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新版)第一条本办法是正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
除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作适当调整简化外,本实施细则对于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样适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非典型化工改造完善项目,一般情况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较短时间能完成改造的项目。
建设项目改造完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项目完成后,危险程度未明显变化,现有安全设施能满足安全生产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二)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四)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改建、扩建的;(五)为优化场地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六)加油站及附属配套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七)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建设项目生产能力的;(八)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变,用现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的;(九)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
简化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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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通知内安监管三字〔2012〕312号各盟市安监局: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就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化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通知如下:属于下列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在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以下简称“简审”)的程序和内容,对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节实行备案管理,并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手续,简审工作由盟市安监局负责。
一、适用范围(一)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和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以下生产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工业气体充装装置。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储存装置改变的以下改建、扩建项目:在现有厂房内调整、更新生产装置或改进工艺的;在现有储存区域内调整、更新储存设施的。
(三)用现有装置(设施)对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进行调整,调整后品种的危险有害特性不高于原品种的改建、扩建项目。
(四)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原企业(项目)范围内改建、扩建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同类项目。
(五)除剧毒化学品外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储存量不大于200m³的、库房或货场总面积不大于550㎡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六)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
二、安全条件备案申请安全条件简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盟市安监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简审申请书(见附件1)(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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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XX/01/05 14: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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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安全审查办法(新版)
第一条本办法是正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
除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作适当调整简化外,本实施细则对于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样适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非典型化工改造完善项目,一般情况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较短时间能完成改造的项目。
建设项目改造完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项目完成后,危险程度未明显变化,现有安全设施能满足安全生产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二)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四)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改建、扩建的;
(五)为优化场地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六)加油站及附属配套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
(七)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建设项目生产能力的;
(八)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变,用现有生产设施
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的;
(九)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
第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安全审查: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若与第三条相矛盾的,应当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按照《办法》第八条要求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安全评价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厂区周边环境(设施)情况,安全防护间距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厂区总平布置现有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
项目建成后,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
(三)项目所采用工艺、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项目实施前后危险程度变化情况,现有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和风险控制要求。
若项目实施,具体明确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五)对该项目安全条件结论性意见。
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安全工艺技术要求的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及程度,安全评价机构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是否科学、可行;
(二)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三)依托原有生产、储存及公用工程的,其依托能力、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四)对该项目安全工艺技术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可以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一并受理,同时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制件),或不需要经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现址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意见书;
(七)设计单位安全工艺技术意见书。
第七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技术机构出具的意见书等申请材料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表的形式,进行符合性和程序性的审查。
如有必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安全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并按要求将编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备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相关资料可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未涉及施工、设备安装等情况的项目的相关资料可不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对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以列表的形式在表中标注能提供的和不能提供的资料,不能提供的,应充分说明原因;能提供的,按序装订成册。
第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申报资料可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未涉及施工、设备安装等情况的项目的相关资料可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予以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经备案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内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取得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另行规定印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省局印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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