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 从小散户到一股独大——大股东“爬行增持”规定归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爬行增持”有关规定的表格化展示

收集归纳截止日:2016-06-03 整理:江卓文(深圳主板)所谓爬行增持,是相对于大比例快速增持而开发出来的民间概念,具体是指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或者30%股权的股东,为了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其他目的,每12个月买入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的增持行为。

为便于理解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从小到大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股东的要求,本文整理了从散户到绝对控股的爬行增持相关规定。

一、超级小散

二、5%以上

三、20%以上

四、达到30%以上

五、达到50%以上

六、达到75%或90%以上

爬行增持股锁定期提醒:大股东“所持股份”自最后一笔爬行增持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锁定6个月,要约收购则遵循另外的规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并且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精神,5%等标准应该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相关问答: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才可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增持后的持股比例低于20%;

(2)增持后仍然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例如,公司原持股比例为8.2%,增持5%后,持股比例为13.2%,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则只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什么时候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

答: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才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增持后的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

(2)增持后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社会公众股”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概念并不相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社会公众股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上交所表述)。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深交所表述)”

因此,新上市公司在发行前,若存在非上述股东的其他股东,如持股比例为3%的投资机构、6%的战略投资者等股东,且这些股东不是董监高或实控人的关联方的话,则意味着这部分股东所持的股份也属于社会公众股。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或董监高进行增持,未必会导致社会公众与低于25%的股权分布要求。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上述比例应为10%。

附: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则

《证券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二)(三)……略

第十八条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

(五)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六)(七)……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第六十四条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