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2•【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庄荣文2019年8月22日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第五条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条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以下事项:(一)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二)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三)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拒绝的后果;(五)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六)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移动应用(APP)个人信息保护标准解读-164检测解读
1
2
是否未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
是否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方式和范围
3
是否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4
是否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其提 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5
是否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6
是否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 信息功能或“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
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条例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
个人信息保护条例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1日实施
针对个人信息面临的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严 格规范个人信息在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与公开披露等信息处理环节中的相关行 为,旨在遏制个人信息非法收集、滥用、泄露等乱象,最大程度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众利益。
以APP个人信息为代表的数据安全关系到个体层面的隐私保护,产业层面的科技竞争、创新和发展,以及国家层面的数据安全和 全球数据竞争力。
前言
四部委联合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
2019年1月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 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
《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
App专项治理工作组
用于App运营者对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App运营者应遵守《网 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要 求,参考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持续提升个 人信息保护水平。
个人信息保护条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5•【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庄荣文2019年12月15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重拳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重拳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作者:观珩来源:《青春期健康·下半月》2020年第10期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随着数字技术的狂飙猛进,数字电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媒介终端的普及,使人的触网年龄持续走低。
据《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其中32.9%的小学生网民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
网络,为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启了便捷的信息之门。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网络不良信息、网络不良社交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身心健康发展。
1.不良信息不利于身心发展。
未成年人在接触互联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接触一些不良信息,网络不良信息主要是指对人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使人思想混乱、价值观扭曲、心理异常的垃圾信息,例如色情信息、暴力信息、伪科学、厌世信息、诱赌信息等等。
不良信息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庸俗、物质、反科学、怪异、猎奇,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十分不利。
2.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易导致成瘾。
网络成瘾是指在无物质性刺激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停止使用网络的行为,是一种以过度和不当使用网络为特点,容易导致个体明显的社会、生理、心理等方面受损害的网上行为。
持续时间是诊断网络成瘾障碍的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相关行为需至少持续12个月才能确诊。
网络成瘾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直接造成影响,长时间面对电子设备,身体素质下降,包括视力衰退、注意力涣散、自控力下降、神经衰弱、焦虑抑郁等,学业、交际等社会功能的发展受阻,家庭观念薄弱,亲子关系恶化。
3.隐私泄露风险普遍存在。
网络隐私是指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生活轨迹、个人领域等范围应该受到保护,任何通过不法入侵获取这些信息的行为都构成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侵犯。
未成年人由于缺乏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其个人信息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面临着泄露和被利用的风险。
4.网络欺凌影响身心健康。
关于对未成年人的四种保护专题训练@最新初中道法精品资源@
2020中考道德与法治“四大保护”专项强化练习1、四大保护的实施主体、含义、基本要求:四大保护实施主体含义基本要求家庭保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包括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①家庭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③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式方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④家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使适龄子女辍学经商、务农或做工等。
学校保护学校等教育机构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③保护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社会保护全社会是指国家、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社会生活环境不同于家庭环境,也不同于学校环境,社会保护是特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指全社会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①各级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对中小学生开放;②营业性舞厅、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③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⑤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应当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司法公检法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①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1保护及司法行政部门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最新 个人信息在《网络安全法》中的基本保护规定-精品
个人信息在《网络安全法》中的基本保护规定摘要:《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治理方面的基本法, 该法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比以往相关法律、法规更系统、更全面, 不仅对网络运营者及其他主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做出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 也赋予了网络用户更广泛的的个人信息权, 对我国加强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该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应当从明确公权力介入的程序性制度, 细化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 健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网络安全法;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保护;一、《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定《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 其内容包括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安全运行、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关乎网络建设、运营、使用和维护等各个领域, 其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
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进行, 其收集信息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使用、处理、保存信息的方式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也不得以窃取或任何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正当原则。
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形下, 应当符合正当性的原则, 即无论何种情形下, 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具有维护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正当理由。
3.必要原则。
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严格限制在其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所必须的信息范围之内, 不得超出此范围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
(二)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1.制度建设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建设义务, 对网络运营者而言, 这类其自行制定的内部更符合运营者自身的行业特色和需求, 内容更细致, 具有比国家法律法规更强的操作性, 能为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性依据。
教师勿要成为幼儿隐私权的侵犯者
专业成长54EDUCATOR教师勿要成为幼儿隐私权的侵犯者文 | 刘思源 王小英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与法制进程的推进,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的一项重要权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然而,由于幼儿年龄幼小,心智尚未成熟,他们的隐私权往往被成年人所忽略。
从全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总体形势来看,儿童逐步成为隐私泄露和身份信息被盗窃的高危人群。
在一些幼儿园里,幼儿隐私权也被有意无意地侵犯,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因此,守护幼儿的隐私权,已然成为幼儿园管理和教育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泄露隐私会对幼儿造成伤害隐私一般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私事或信息。
隐私最初是个人的自然权利,从人类用兽皮、树皮等来当衣蔽体之时起,隐私意识就产生了。
隐私意识是人类脱离动物蒙昧世界走向文明社会时由人类的羞耻心而萌发的。
1890年,美国的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与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私生活秘密权》的文章,首次提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正式提出。
此后,隐私权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个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旨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该公约第16条提及了对于儿童隐私权的保护。
2019年10月1日,《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首部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专门规定,对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为儿童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意义重大。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无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无民事权利能力人都应该享有,幼儿也不例外。
关于隐私权,我国学界一般比较认同的界定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
二
——坚持开放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
中国把握互联网发展规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大力推 进网络法律制度建设,网络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不断增强。
中国网络立法随着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点到面、由 面到体的发展过程。第一阶段从1994年至1999年,是接入互联网阶段。上网用 户和设备数量稳步增加。这一阶段网络立法主要聚焦于网络基础设施安全,即 计算机系统安全和联网安全。第二阶段从2000年至2011年,是PC互联网阶段。 随着计算机数量逐步增加、上网资费逐步降低,用户上网日益普遍,网络信息 服务迅猛发展。这一阶段网络立法转向侧重网络服务管理和内容管理。第三阶 段从2012年至今,是移动互联网阶段。这一阶段网络立法逐步趋向全面涵盖网 络信息服务、信息化发展、网络安全保护等在内的网络综合治理。在这一进程 中,中国制定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40余部,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 以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 体系,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坚定不移走依法治网之路
坚持开放合作。中国的网络法治建设既坚持网络主权,同时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网络法治先进经验,吸收国外成熟做法,把中国互联网发展置于国际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谋划,形成了既 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互联网治理模式。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开展网络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与世界各国共同致力于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一)建立网络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科学构建网络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为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是确保公民能够自主地在网络空间表达诉求和思想的前提。早在1997年就制定《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落实宪法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基本权利的保护。2000年制定《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法律保护。2016年修订《无线电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无线电领域对通信秘密的保护,实现对这一基本权利在网络空间的全方位保障。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通过民法、刑法和专门立法,构建个人信息权益全链条保护的法律屏障。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在前期法 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了系统规定。2009年、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化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在网络专门立法中,2012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 信息。2016年制定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2021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依法规范国 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赋予个人信息主体多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得到全面提升。 守护公民财产安全。持续加大立法保护力度,遏制利用网络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2018年出台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 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民法典明确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2年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电信网 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保障特殊群体数字权利。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立法,弥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数字鸿沟,使其能够更加平等广泛地融入数字社会,享 受数字时代红利。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2019年制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儿童个人信息权益予以重点保护。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强化未成年 人网络内容监管、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沉迷防治等做出专门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合法权益。2021年出台数据安全法,要求提供智能化公共 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新法规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要点)
新法规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1.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各种数据泄露、隐私侵犯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针对这一现状,我国政府不断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新法规,旨在更好地保护广大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3.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用户个人信息。
4. 此外,2019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5. 新法规要求网络企业必须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过用户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收集和处理,杜绝了擅自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6.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安全评估、数据安全管理等具体措施,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7. 为了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性,新法规还规定了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服务、关闭网站等严厉制裁措施。
8.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外,新法规也鼓励广大网民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倡导“个人隐私、公共安全、商业合法”的理念,共同守护网络空间的安全。
9. 随着新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我国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环境逐渐得到改善。
10. 然而,个人信息安全仍然面临着挑战,网络黑产、数据泄露等问题依然存在,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构建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
11. 总的来看,新法规的出台是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网络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2. 未来,我们期待在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下,网络个人信息安全能够得到更加全面、深入的保护,让每个网络用户都能享受到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
2024年中考第一次模拟考试语文(陕西卷)(考试版A4)
2024年中考第一次模拟考试(陕西卷)语 文注意事项:1.本试卷共8页。
全卷总分120分。
考试时间150分钟。
一、积累和运用(共5小题,计17分)1.经典诗文默写。
[在(1)~(6)题中,任选四题....;在(7)~(8)题中,任选一题....。
](6分) (1)水何澹澹,___________。
(曹操《观沧海》)(2)___________,丰年留客足鸡豚。
(陆游《游山西村》)(3)___________,拔剑四顾心茫然。
(李白《行路难》其一)(4)___________,定然有美丽的街市。
(郭沫若《天上的街市》)(5)便会拍的一声,___________。
(鲁迅《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6)那天清晨落叶满地,___________。
(弗罗斯特《未选择的路》)(7)李白在《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中把明月人格化,表达对友人深切同情的诗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刘禹锡的《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两句,运用典故暗示自己被贬时间之久,以及归来后生疏怅惘的心情。
阅读语段,完成2~3题。
在古代,由于重视家庭教育,上百人的家族,能于生活中自然形成“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的天然zh ì序,使家庭成员在平等和睦.、真诚友爱的气氛中,获得稳定安全的归属感;对父母长辈克尽养老送终之责;确保儿女晚辈健康成长,接受伦理道德教育;平辈兄弟间互j ìng 互爱、互助合作。
这是传统中国家族、社会自然的凝.聚力。
2.请给下列句中加点的字注音。
(2分)(1)使家庭成员在平等和睦.( )、真诚友爱的气氛中,获得稳定安全的归属感。
(2)这是传统中国家族社会自然的凝.( )聚力。
3.根据拼音写汉字。
(2分)(1)zh ì___序 (2)互j ìng ___互爱4.一个有理想的青年,必然是一个负责任的青年,因为责任是生命之树的枝干,它承托了生命的高度与广度。
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法律规定
各国政府将不断完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政策,以适应互联网 快速发展的需求,为儿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国际合作日益紧密
各国政府和企业将加强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应 对跨国数据流动带来的挑战。
07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及挑战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儿童个人信息保 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 专门针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条 款。
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1 2 3
数据加密
企业应采用加密技术对存储和传输的儿童个人信 息进行保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损坏。
访问控制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 人员才能访问儿童个人信息,防止未经授权的访 问和使用。
安全审计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审计,检查儿童个人信息的 收集、使用和处理情况,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 安全风险。
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 制度;提高技术手段,防止儿童个人信息 泄露或被滥用。
社会组织层面
家长层面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儿童个人信息 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开展公益活动,为儿 童提供信息安全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妥善保管孩子的个人 信息;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其 信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提升父母和儿童的网络素养
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父母和儿童对网络隐私和安全的认知,培养 他们的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监管和执法
政府应加强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 行严厉打击,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技术创新助力保护
随着技术的发展,未来可能出现更多创新性的技术手段来保护儿童 个人信息,如数据脱敏、加密存储等。
编织网络安全保护网
■■封面FENGMIAN II儿童信息保护有"规定"作为家长的你,是否隔三岔五就收到从没接触过的培训机构打来的电话?这些机构对孩子的姓名学校所在年级等信息了如指掌,连推荐的课程听起来都像是为你家孩子“私人定制”的。
一些未成年人在网络上不经意留下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不法分子的摇钱树。
调查显示,54%的未成年网民会有意识避免在网上发布个人信息,41.3%会将网上个人信息设置为好友可见,29.8%会在网上发布个人信息前征得父母同意。
值得庆幸的是,只有20.8%的未成年网民不具备上述任何隐私保护意识。
看似不高的比例,面对互联网的高速传播特征,信息泄露的隐患,也让人不寒而栗。
有媒体曾报道,安徽某地曾有大量新生儿住院视频出现在某视频网站上,画面里“姓名”“,性别”“病情诊断”“入院日期”等信息一览无余;在山东某地,有人只需花3万多元,就能买到济南市20 多万儿童的个人信息,内容具体到家庭住址和父母联系电话。
信息被贩卖到其他商家,要面临无止境的被骚扰;可落到一些图谋不轨的人手里,就能利用这些儿童信息威胁、诈骗家长,所带来的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都是不容小觑的。
因此,针对互联网空间日益肆虐的儿童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整合相关法律文件中涉及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规定,于2019年8月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具体处理规则,强化了儿童监护人和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为规范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美好便利的一面,也有糟粕消极的一面。
因此,互联网下的未成年人保护也面临着众多挑战。
编织网络安全保护网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规章,对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为儿童营造健康数字环境意义重大,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进行了探索。
国家网信办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
风向Trend国家网信办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需征得监护人同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23日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规定》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在征得同意时,应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目的、方式、范围,存储的地点、期限,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
国家亘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庄荣文2019年8月22日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_条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第五条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A信息安全。
第六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彳亍社会责任。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我们首先要明白,为什么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如此重要?儿童由于年龄小,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
他们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哪些信息可以提供,哪些信息需要保密。
而且,儿童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不当收集、使用或泄露,可能会给他们带来长期的潜在风险,比如身份盗窃、骚扰、欺诈甚至更严重的伤害。
其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
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内的企业还是国外的企业,只要在中国的网络环境中涉及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都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其二,规定了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要求。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而且,收集的信息应当限于实现网络运营者的业务目的所必需的范围,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
其三,强调了存储和使用的安全保障。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储儿童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在使用儿童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
其四,对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比如,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资质、能力、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其五,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要求网络运营者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
作为家长,在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方面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要加强对孩子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告诉孩子不要随意在网上透露个人信息,遇到可疑的情况要及时告知家长。
同时,家长自身也要谨慎对待孩子的个人信息,在为孩子选择网络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政策,了解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
学生个人信息隐私维护的法规
学生个人信息隐私维护的法规1. 概述为保护学生个人信息隐私,维护学生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和管理。
2. 学生个人信息范围本规定所称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家庭背景、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信息。
3. 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学校及教职工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存储和处理学生个人信息,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4. 学生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学校在收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收集目的、范围和方式,并取得学生及家长的同意。
学生个人信息仅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目的,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用途。
5. 学生个人信息存储与保护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个人信息进行存储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损毁或者非法获取。
学校应当对学生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6. 学生个人信息的共享与公开学校在共享学生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共享范围、目的和方式,并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学生个人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必要性、及时性、准确性的原则。
7. 违规处理学生个人信息的处罚学校及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擅自收集、使用、存储、处理或公开学生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成学生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9. 日期本规定制定日期为2023年4月1日。
家委会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家委会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一、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学生的网络安全,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秩序,加强家校合作,家委会制定了以下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二、网络使用规定1.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网络使用规定,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 禁止在校园网络上传播、制作或复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息。
3. 禁止在校园网络上进行攻击、诽谤他人,扰乱校园网络秩序。
三、信息保护规定1. 学生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得随意泄露个人身份信息给他人。
2. 禁止未经允许发布他人隐私信息,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学生应当自觉抵制网络欺诈行为,不轻信网上信息,提高警惕。
四、网络行为规范1. 禁止学生在网络上传播违法、不良信息,不得利用网络进行博眼球等不良行为。
2. 禁止学生利用校园网络参与赌博、淫秽色情等非法活动。
3. 学生应当遵守网络礼仪,不得在网上辱骂他人,维护网络文明秩序。
五、监督与管理1. 家长应当监督和指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
2. 学校将定期对学生网络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家委会将定期召开网络安全专题会议,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升全体成员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家长。
2. 严重违规者将接受包括记过、警告等处分,必要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其他规定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将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2. 学生、家长和学校应共同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以上为家委会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敬请遵守。
愿每一位学生都能在网络世界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自媒体安全提示的重要性
自媒体安全提示的重要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教育的宣传阵地渐渐地从传统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向新媒体(校园网站、公众号、各类宣传片)和自媒体(个人微博、博客、微信)转移。
新媒体和自媒体的传播灵活、用户数量大、操作简便等特点,使其发挥着巨大的宣传作用。
而教育历来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校园新媒体和自媒体的信息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学校新媒体和自媒体的信息安全隐患有哪些校园网站首当其冲。
校园网站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承担着学校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的主要角色,因此学校网站的信息量是最大的,所以校园网站的信息安全隐患是最多、影响也最广的。
像我们区学校网站经历了静态网页、动态网页和集群网站的变迁,网站几经改版,数据经常导出导入,都有大量的数据积累。
由于早期的网站内容上传时缺少技术的监控和筛选,时过境迁后网页内容中存在盗链、篡改等隐患渐渐显现,很可能5年前的一篇文章中某个引用的网址现在就是一个非法网站或者无效网址,这篇文章就成为学校网站的信息安全触发点。
另外,学校网站的管理账号弱口令现象严重,管理员为了管理的方便,登录后台的账号设置过于简单,甚至很多管理员用的还是初始的账号和密码,很容易被破解入侵,为学校网站安全埋下隐患。
其次是校园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
微信公众号以传播灵活、受众面广而后来居上成为校园宣传主阵地。
学校的各类活动通过几张照片一段推文就可以是一条新闻,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教师们再通过转发朋友圈,一条新闻的关注人数一夜之间可以达到成千上万甚至几十万。
但是,在大量的点击率和转发量背后,存在着很大的信息安全隐患,如活动照片中涉及孩子的肖像信息、简讯中不经意透露的孩子家长信息、某个会议中内部资料PPT照片的泄密等。
随着2017年6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2019年10月1日《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颁布,学生信息安全尤为重要,我们的一条新闻一张照片,都有可能引发信息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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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
第一条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第五条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条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一)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拒绝的后果;
(五)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
(六)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第十三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储儿童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
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
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前款规定的受委托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网络运营者的要求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二)协助网络运营者回应儿童监护人提出的申请;
(三)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在发生儿童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网络运营者反馈;
(四)委托关系解除时及时删除儿童个人信息;
(五)不得转委托;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者根据与儿童监护人的约定可以披露的除外。
第十九条儿童或者其监护人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二)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三)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
(四)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产品或者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删除其持有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留存处理信息且无法识别所留存处理的信息属于儿童个人信息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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