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发放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29•【文号】银发[1998]299号•【施行日期】199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9日银发〔1998〕29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西藏分行不发):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后,总行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先后安排了一部分短期融通资金、再贴现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以下统称再贷款)。
总体上看,这部分再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好的,对于解决各地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推动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少数分行未完全贯彻总行关于再贷款主要由省级分行集中管理的原则,一部分再贷款的实际期限超过了总行规定,少数分行超范围违规发放再贷款,甚至发生了个别分行超限额发放再贷款的严重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再贷款管理,现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总行核定的限额各分行的再贷款限额(包括短期融通资金限额、再贴现限额及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以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
总行对以上三项资金限额均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各分行不得将各分项资金限额调剂使用。
除上述三项资金之外的其他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各分行清理收回后不得周转使用。
二、集中再贷款管理和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集中管理短期融通资金,对地(市)级分行使用短期融通资金发放再贷款,要逐笔审批,不得对其下达资金限额。
再贴现的管理与操作,须主要集中在一级分行和辖内少数中心城市分行,不得对商业票据业务欠发达的地(市)级分行下达再贴现限额。
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审批权要集中在地(市)级分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社[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金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9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财教〔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加强贷款及其使用范围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额。
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比例。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
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银监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正常结算秩序,改进银行结算服务,针对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进行诈骗活动的问题比较突出,给银行造成了一定的资金损失;一些银行结算纪律松弛,压票、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有些银行和清算部门的结算服务质量较低,不能适应客户的需要等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管理(一)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所属分支行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确定的承兑银行内部管理必须完善,制度健全,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对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要核定其承兑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未经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以及超过规定限额或比例的,不得办理承兑业务。
严格对承兑业务的审查。
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要根据信贷原则,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保证金、资产抵押、质押等方式;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审查汇票上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对办理的承兑业务要建立复审和集体审批制度,对大额汇票的承兑要经主管行长审批。
对符合规定同意承兑的,承兑银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贷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二、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三、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四、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本地区外贷总规模、政府债务外贷和担保外贷按省、市、县分行政区划项目明细情况等。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下年度外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计,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制定外贷资金使用计划。
六、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七、为提高政府债务外贷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12.02•【文号】农银发[1994]242号•【施行日期】1994.12.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日农银发〔1994〕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尽快适应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法规,就当前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按商业化经营要求把握贷款管理原则和目标办理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社会发展政策的要求,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坚持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在银行贷款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强令要求提供贷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扶优限劣,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必须坚持贷款科学管理,增强竞争意识,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
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中需遵循的贷款基本政策在贷款投向、投量上,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前提,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在贷款区域的配置上,要在继续贯彻国家区域政策前提下,逐步向资金利润率水平较高的地区倾斜;在贷款产业、行业、产品的配置上,向经济效益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行业、产品倾斜;在贷款的长短期配置上,坚持以存款期限结构制约贷款期限结构。
要大力增加对效益好、信用度高、风险低的重点、骨干企业的投入,要尽快改变农业银行贷款分散、低质、低效的结构现状,向集中、高质、高效的贷款结构转变;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合理确定每笔贷款价格。
不得低于基准利率发放贷款。
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流程 文档 (2)
关于加强贷款支付及贷后管理的通知为推动贷款新规的落实和执行,加强贷款支付的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降低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内容,现将有关贷款支付事宜通知如下:一、法人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信贷资金的使用需要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监管资金。
(一)借款人根据资金需求和用途情况,向客户经理如实提供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共同签证单、付款票据(文件)、被置换融资的证明材料等。
(二)提款当日,借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客户经理审核《提款申请书》所列账号、金额、支付对象是否和证明材料相符,是否满足合同的约定条件,以及是否详细载明了交易对手的开户银行信息和委托支付条款。
(三)客户经理审批通过后,临柜人员凭借款人提款申请书,在复核无误的基础上,将资金从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客户经理将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提款申请书》的附件。
(四)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报审核通过后给予贷款出账,贷款资金自动转入个人贷款受托支付资金专户中。
(五)经办支行临柜人员凭借款人提款申请书以及信贷人员填制的《受托支付审核单》,在复核无误的基础上,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贷款受托支付资金专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如为按揭业务则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中的按揭贷款除外)。
(六)受托支付情形下,贷款资金原则上在发放当日支付给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支付的,经办支行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本行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本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笔贷款申请发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笔贷款申请发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1996]164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1996]164号1996年5月6日)市各国内商业银行:为了更好贯彻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现就1996年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改进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加强信贷总量管理今年,我市在全面实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市各国内商业银行实行存款计划和存贷比例计划并行考核、双轨调控的信贷总量管理办法。
各行要严格按照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要求,加强资金调度,强化自我约束,确保各项计划指标的落实和完成。
二、优化资金投向,调整信贷结构1、各行新增贷款要优先支持有市场、有效益。
并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工商企业生产流通资金需要。
对经济效益差、产品积压、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还款无来源的企业要管紧贷款;对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要坚决收回挪用的贷款;对新增流动负债大于新增流动资产的企业要减少贷款或收回贷款。
2、优先支持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资金需要;优先支持能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技术改造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要严格执行最低自有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对盲目建设。
重复建设、资本金不落实以及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3、优先支持供应市场必需品的国有流通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保证国家和地方粮食储备、调销所需政策性资金的及时供应,大力支持“菜篮子”基地建设。
加强政策性资金管理,完善商品库存和贷款挂钩管理办法,防止政策性资金被挤占挪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银发〔1998〕1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组织有关干部学习,内部掌握执行。
一、深化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特点的认识,进一步强化贷款防范意识。
当前,以借款为名非法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资金的大案要案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贷款后,或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
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从过去比较单一的国营、集体经济扩展到个体私营经济,信贷从业人员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质不适应需要,贷款风险因素增多等。
因此,各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总结防范信贷风险经验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贷款风险的警觉性,针对新形势下贷款风险的特点,采取更加科学、严密的防范措施。
二、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
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三、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必须着力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
根据企业生产、建设、销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特别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发企业资金紧张。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
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要丰富合格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
充分利用当前市场流动性宽裕、银行业和保险业盈利稳定等有利条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京银保监发〔2020〕391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391号辖内各信托公司:近年来,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贷款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满足了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但我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业务在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对辖内金融机构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信托公司以贷款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
信托公司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
信托公司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或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不得在《信托合同》中作出免除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和职责的下列类似约定:由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承担实质尽职调查、贷款审核、贷后管理等职责;受托人无需进行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仅对部分环节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信托的设立、信托项下的合作机构、保证人、风控措施及借款人的确定、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主决定等。
二、改进业务模式,进一步提升全流程管理水平信托公司应参照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重新梳理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管理机制和流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合银发[2004]101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合银发[2004]101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信贷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95号)规定,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安徽省再贷款(含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信贷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辖内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各类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且各类再贷款限额不得互相调剂使用。
根据总行正式核定下达安徽省各类再贷款限额,经认真核对各市中心支行各类再贷款限额,结合再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合肥中心支行对其再贷款限额进行重新核定(详见贷款额度通知书),各市中心支行按照新核定的再贷款限额进行管理。
此次再贷款限额包括总限额和分项限额。
分项限额为再贴现、流动性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均为指令性计划管理,各分项再贷款限额不得相互调剂,各市中心支行在任何时点均不得突破合肥中心支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各市中心支行流动性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用足或即将用足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合肥中心支行申请。
其中申请再贴现限额须填报再贴现限额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短期再贷款须填报短期再贷款限额申请表(见附二),申请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须填报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申请表(见附件三)及有关农村信用社联社基本情况的文字材料。
为提高辖内再贷款限额的使用效率,合肥中心支行可以根据各市中心支行再贷款限额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整或临时调剂再贷款限额。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2009年6月9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去年四季度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对遏制国内经济过快下滑、提振社会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贷款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隐患不容忽视。
为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信贷投放对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授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金额和期限等,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二、贷款发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将信贷资源有效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领域。
同时,要严格控制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严格控制在环保方面违法违规企业的贷款,坚决压缩、退出对落后产能贷款。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苏政办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发放、在所在高校办理的助学贷款。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更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求(一)明确贷款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
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二)优化还贷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毕业后5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经学生申请可相应推迟宽限期。
学生可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客户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
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客户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豫银监办通[2011]274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客户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豫银监办通〔2011〕274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河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银行,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中石化财务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煤化财务公司,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汇丰银行郑州分行、东亚银行郑州分行:为进一步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以下简称贷款新规)要求,有效规范全省集团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各类信贷资金的管理,加强信贷资源有效配置,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切实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根据贷款新规及近期银监会有关要求,现就信贷资金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对集团客户贷款管理的力度贷款新规颁布实施以来,在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到了较好贯彻落实,全省贷款受托走款比例大幅提高。
但是,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部分机构对集团客户信贷资金的管理问题还比较突出,套取、混用、挪用信贷资金的现象屡禁不止。
同时,集团客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总量较大,贷款占比较高。
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客户信贷资金的管理,防范贷款资金挪用风险,确保贷款新规得以有效落实。
二、积极引导集团客户配合银行机构认真执行贷款新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新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集团客户的宣传引导,督促其正确认识和理解贷款新规的各项要求,努力做到“诚实申贷”和“协议承诺”,确保在真实贸易背景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进度和实际需求提款,避免对贷款资金的无效占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宁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宁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宁银监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宁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宁银监发〔2011〕40号)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银川)分行,宁夏银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兰回商村镇银行,宁夏银行业协会:2010年以来,宁夏银监局系统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以下简称“贷款新规”),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还存在着整体认识不到位、基础工作不配套、贷款受托支付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问题。
为继续深入推进贯彻实施贷款新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贯彻实施贷款新规工作的总体要求宁夏银监局机关有关处室、各银监分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和宁夏银监局2011年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推进贷款新规贯彻实施的要求,站在促进宁夏银行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贷款新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深入推进贯彻实施贷款新规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坚决全面地推进贷款新规的执行。
要将贷款新规的要求贯穿到信贷管理的各个流程和环节,完善各项配套基础工作,规范中长期贷款合同的签订,切实加强贷款支付管理,按照银监会提出的“法人主导、齐头并进”原则,确保各行今年按照贷款新规走款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强化贯彻实施贷款新规的具体措施(一)尽快完善配套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新规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加快完成贯彻实施贷款新规所涉及的制度建设、合同修订、流程调整、岗位设置、信息系统改造等配套工作。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为强化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严防信贷风险,加强贷款全系列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提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订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派发与缴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恳请深入细致贯彻落实。
在继续执行过程中例如碰到什么问题,恳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派发与缴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派发与缴付管理,严防信贷风险,加强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提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缩写“三个办法一个提示”)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就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就是所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并作确保,或者以第三者做为借款而从贷款人处筹钱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缴付方式的证实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少于项目总投资5%或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缴付,使用贷款人受托人缴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崭新创建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通常;(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三)贷款人判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助学贷款管理严控金融风险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助学贷款管理严控金融风险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教资助[2013]242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助学贷款管理严控金融风险的紧急通知(教资助〔2013〕242号)各高等学校:近日,国内有关媒体相继报道我省个别高校擅自以学生个人名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严肃国家助学贷款纪律,强化贷款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自查,认真整改,进一步强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1.认真自查违规申报国家助学贷款行为。
各高校要对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如发现有违规申报国家助学贷款行为,要立即纠正,对当事学生做好解释工作,消除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此前整改完毕的亦要上报)。
同时,我厅将于近期联合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河南分行)组织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检查,对于发现有此类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依法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认真自查代学生保管贷款银行卡或存折行为。
2011年6月以前,开行河南分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专用银行卡或存折”,该银行卡或存折主要用于发放学生助学贷款,回收贷款本金或利息等。
在前期工作中发现,部分高校担心学生在使用银行卡或存折过程中出现丢失等意外情况,影响学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代学生集中保管贷款银行卡或存折。
2011年6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系统后,支付宝承担了贷款发放、回收工作,贷款银行卡或存折已不能办理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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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发放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信用社(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贷款发放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三法一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河南省农信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市郊联社实际,现对贷款的发放支付管理要求如下:
一、岗位设臵及职责
联社设臵贷款发放支付岗(审核人、负责人),信用社(部)成立设臵贷款发放支付岗(会计、信贷员)具体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其主要职责如下:
1、联社贷款发放支付岗负责人的职责:
①有关制度的制定;
②对客户提款条件、受托支付材料的复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2、联社贷款发放支付岗审核人的职责:
①对客户提款条件、受托支付材料的初审;
②登记台账,整理有关资料存档保存。
3、信用社(部)信贷员的职责:
①对客户提款条件进行初审,填写《客户提款支付审核
通知书》的提款条件审核的有关内容;
②对客户支付证明材料予以确认;
③每月对采用自主支付借款人的账户发生明细进行核对,检查客户贷款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合同相符;
④对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4、信用社(部)会计人员的职责:
①根据联社和信用社审批资料对贷款资金进行支付;
②对有关附件装订保存。
二、贷款发放支付流程
1.提款条件的审核
审核人员应首先对客户提款条件进行审核,具体操作如下:
1.1 由客户填写《客户提款申请书》(见附件),向管户信贷人员提出使用信贷资金申请;
1.2 管户信贷人员对客户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填写《客户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三联)的贷款基本信息栏,并在客户提款条件审核栏签字,向联社发放支付岗提交客户相关申请材料;
1.3 联社发放支付岗审核人员对提款条件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客户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信贷业务
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②设有担保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是否已生效;
③客户是否发生双方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④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是否已经满足。
1.4 审核通过后,联社发放支付岗审核人员在《客户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审核栏内填写审核时间及意见并签字。
2.支付审核
联社发放支付岗审核人员在提款条件审核后进行支付审核。
采用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客户信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
2.1 受托支付方式
2.1.1审核人员应首先审核以下内容:
①客户受托支付条件是否满足合同约定;
②本次支付金额是否在客户信用额度之内;
③支付证明材料与贷款用途是否一致;
④信贷人员是否对客户支付证明材料予以确认。
2.1.2 审核通过后,审核人员填写《客户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并登记《市郊联社贷款支付登记簿》,后交联社信贷系统操作员提交放款通知。
2.1.3 合同签订生效后,承贷社信贷员登陆信贷系统打印放款通知单,同时将《客户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一起交会计人员。
2.1.4承贷社会计人员依据借据、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和放款通知将贷款发放至客户账户,核对并根据客户支付结算凭证,将信贷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划转至客户交易对手账户。
《客户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附件装订保存,信用社信贷会计将《客户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复印与其他信贷资料一并保存。
2.2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2.2.1 联社发放支付岗对客户提款条件审核通过后,在《客户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内填写审核意见,后交联社信贷系统操作员提交放款通知。
2.2.2合同签订生效后,承贷社信贷员登陆信贷系统打印放款通知单,同时将《客户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一起交会计人员,通知客户到承贷社办理柜面业务。
2.3.3 承贷社会计人员依据借据、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和放款通知将贷款发放至客户账户,由客户自主使用贷款资金,《客户支付审核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附件装订保存。
2.3.4 信用社(部)信贷人员每月对客户账户发生明细进行核对,检查客户贷款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并填写《市郊联社贷款支付登记簿》。
对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三)采取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范围
1.流动资金贷款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1)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或新增贷款,且借款人信用评级在AA级(不含)以下的;
(2)能够确定支付交易对手的;
(3)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2.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资金(农户贷款、换据贷款除外)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3.固定资产贷款支付
固定资产贷款(换据贷款除外)的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的贷款资金支付;(2)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
附件:1.《客户提款申请书》(受托支付)
2.《客户提款申请书》(自主支付)
3.《客户提款支付审核通知书》
4.《市郊联社贷款支付登记簿》
5.需提供资料清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