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穗府办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执行。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五条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下列案件处理费:(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二)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三)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前款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申请人按案件受理费的30%,与案件受理费一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预交,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情况在结案时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
重庆仲裁委仲裁费标准
重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标准因案件性质、争议金额、处理方式和争议事实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仲裁程序费用:一般在500元至1500元之间,具体数额由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 财产纠纷仲裁费用: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根据争议金额的多少,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仲裁费用。
例如,争议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案件,可能会按照争议金额的2%至3%收取仲裁费用。
* 劳动争议仲裁费用: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重庆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减免部分费用。
一般来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可以申请减免一定比例的费用。
* 律师代理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通常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重庆仲裁委员会对律师代理费用不作硬性规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律师不当或律师服务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案件结果和当事人利益,因此建议当事人慎重选择合适的律师代理案件。
此外,重庆仲裁委员会还对仲裁案件的受理和裁决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并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仲裁费用。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重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标准是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处理方式和争议事实等因素而确定的。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律师代理案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并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仲裁费用。
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程序公正、公平、透明地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主要针对的是重庆仲裁委员会的一般情况,具体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详细了解和确认具体的收费标准,并与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沟通,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
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及速算表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及速算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并经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准,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如下: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 50元1001—50000元 50+(X-1000)×5%50001—100000元 2500+(X-50000)×4%100001—200000元 4500+(X-100000)×3% 200001—500000元 7500+(X-200000)×2% 50000—1000000元 13500+(X-500000)×1%1000001元以上 18500+(X-1000000)×0.5%注1:表中“X”——案件实际申请仲裁的争议金额注2:涉外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准,与国内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标准相同。
仲裁案件处理费(人民币)1.当事人各方均在临沂地区的——受理费的20%;2.当事人在临沂地区以外的山东省内地区的——30%;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省外的——受理费的50%。
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规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1001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09.01
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十条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仲裁费用收取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开支收取。
一、仲裁费用标准是什么?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
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率得出当事人应缴的申请仲裁费。
一般,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
对于确认之诉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一个替代的计算方式。
二、仲裁费用收取标准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三、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1、公告费,每次交纳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案件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正文:----------------------------------------------------------------------------------------------------------------------------------------------------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2018年5月1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四届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规定,统一收取和管理案件的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仲裁办应当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及案件复杂难易程度,按照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标准收取。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以及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五条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二等座;知名教授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一等舱,高铁/动车软席(软座、软卧),商务座;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知名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应当按标准入住商务套间,其他人员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六条仲裁办应当根据申请人请求的数额确定仲裁费用。
申请仲裁时请求数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办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受理费、处理费。
仲裁委收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活动时可以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包括:
1.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向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案件处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仲裁员报酬、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等。
2. 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的报酬也是仲裁费用的一部分。
仲裁员的报酬通常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专业水平等因素确定。
3. 证据保全费用:如果仲裁过程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证据保全费用。
4. 鉴定费用:如果案件中涉及到鉴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鉴定费用。
5. 其他费用:根据仲裁活动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能会产生其他费用,如翻译费用、副本费用等。
郑州仲裁委收费标准
郑州仲裁委收费标准
郑州仲裁委员会是一家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其收费标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公正,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为了让当事人更加了解郑州仲裁委的收费标准,特制定如下收费规定:
一、受理费。
1.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受理费为1500元;
2.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争议金额的1%收取受理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特殊情况下,郑州仲裁委员会可酌情减免受理费。
二、仲裁费。
1.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仲裁费为1500元;
2.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争议金额的1%收取仲裁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仲裁庭裁决后,败诉方需承担对方的仲裁费用。
三、其他费用。
1. 仲裁员差旅费、鉴定费、证人费等其他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 当事人申请延期、回避等造成的额外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3. 其他因案情特殊需要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合理公正,旨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收费规定执行,确保每一起案件的收费都合乎法律规定,
公平公正。
同时,我们也鼓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合理协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总之,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是为了维护仲裁公正、高效的原则而制定的,我们将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收费标准,相信在郑州仲裁委的仲裁下,您一定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郑州仲裁委的信任与支持!。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费标准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费标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费标准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部分:一、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千元及以下部分50元1千元至5万元50元+争议金额1千元以上部分的4%5万元至10万元2010元+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3% 10万元至20万元3510元+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2%20万元至50万元5510元+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1.5%50万元至100万元1001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100万元以上1501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附:案件受理费速算表争议金额(人民币)费率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千元及以下部分50元1千元至5万元4%10元+(争议金额×4%)元5万元至10万元3%510元+(争议金额×3%)元10万元至20万元2%1510元+(争议金额×2%)元20万元至50万元1.5%2510元+(争议金额×1.5%)元50万元至100万元1%5010元+(争议金额×1%)元100万元以上0.5%10010元+(争议金额×0.5%)元二、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案件处理费(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案件受理费的50%计收(双方当事人均在青岛市区内的最低为500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青岛市区外的最低为1000元)100万元至1000万元7505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的40%1000万元至5000万元25505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的30%5000万元至10000万元85505元+争议金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的20%10000万元以上135505元+争议金额10000万元以上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的10%附:案件处理费速算表争议金额(人民币)案件处理费(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案件受理费×50%)元100万元至1000万元7505元+[(案件受理费-15010)×40%]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25505元+[(案件受理费-60010)×30%]元5000万元至10000万元85505元+[(案件受理费-260010)×20%]元。
西安仲裁委收费标准
西安仲裁委收费标准一、前言。
西安仲裁委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
为了规范仲裁收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一般案件收费标准。
1. 仲裁费,按照争议金额分段收费,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仲裁费为500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仲裁费为8000元;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仲裁费为1.2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仲裁费为1.5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仲裁费为2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仲裁费为3万元。
2. 仲裁员费,由当事人根据仲裁庭成员名单选择仲裁员,按照仲裁员名单上规定的标准收费。
3. 证据交换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确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
4. 临时措施费,当事人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按照申请金额的1%收取。
5. 费用减免,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财产状况减免部分仲裁费用。
三、特殊案件收费标准。
1. 跨境仲裁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 技术性较强案件,根据案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确定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标准收费的150%。
3. 紧急仲裁案件,对于需要立即进行仲裁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四、收费标准执行。
1.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交纳仲裁费用。
2. 仲裁费用不得退还,但当事人可以在案件进行过程中申请减免部分仲裁费用。
3. 对于未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仲裁庭有权作出中止或终止仲裁裁决的决定。
五、结语。
西安仲裁委将严格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和配合,共同维护仲裁机构的公正、公平、高效原则,推动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五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重庆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项目,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的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多退少补。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56-56页
主题词: 仲裁委员会;预交案件受理费;仲裁案件;当事人;仲裁费用;案件处理费;仲裁庭;仲裁申请;争议金额;仲裁员
摘要: <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
劳动仲裁缴纳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仲裁缴纳费⽤是如何规定的当我们在⽣活中遇到有些事请需要劳动仲裁来仲裁的,很多⼈都想要知道劳动仲裁的收费标准什么?劳动仲裁费⽤⼜是如何⽀付的?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劳动仲裁的收费标准和如何⽀付劳动仲裁费⽤。
希望可以帮助⼤家更好的了解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收费标准劳动争议当事⼈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以下的,每件20元;4⾄9⼈的,每件30元;10⼈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没有争议⾦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有争议⾦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1.争议⾦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2.争议⾦额超过1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3.争议⾦额超过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4.争议⾦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额以申诉⼈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额不⼀致的,以实际争议⾦额为准。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双⽅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内预付,预付⾦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定。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的办案⼈员差旅费⽤;(⼆)当事⼈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书的实际费⽤;(三)当事⼈申请第三⽅进⾏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四)证⼈、鉴定⼈、翻译⼈员出庭的交通费、⾷宿费和误⼯补贴等费⽤。
前款规定的费⽤,(⼀)项、(四)项的⾷宿费和误⼯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付的⾦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预付。
重庆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重庆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一、引言。
重庆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能的专业化仲裁机构,其收费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就重庆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当事人了解相关规定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重庆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商事、海事等各类案件。
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均适用该收费标准。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1. 仲裁受理费。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收费规定》,仲裁受理费的标准由争议金额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为1%;(2)争议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0.8%;(3)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为0.5%。
2. 仲裁案件处理费。
仲裁案件处理费是指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的纠纷程度等因素,确定的费用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5000元至50000元不等。
3. 仲裁裁决书费。
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书的,按照每份5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4.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送达费、专家鉴定费、证据复印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标准的调整。
重庆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市场行情的波动等因素,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将在重庆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五、结语。
重庆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是公开透明的,当事人在选择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应当了解相关收费标准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同时,重庆仲裁委员会也鼓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合理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以减少相关费用的支出。
总之,重庆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公平公正的。
希望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能够充分考虑重庆仲裁委员会的优势,并依法合规进行仲裁申请,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处理仲裁案件并进行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会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仲裁员的报酬、租金和其他开支。
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通常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涉及的金额而定,以下是一般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简单的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通常会收取固定的基本费用。
这些基
本费用通常是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进行计算的,金额较低的案件收费相对较低,金额较高的案件收费相对较高。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保证对于简单案件的处理不会造成过多的负担,同时也能够保证仲裁员的合理报酬。
其次,对于复杂的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来确
定收费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根据工作时间、文件复印费用、证人传唤费用等因素来进行收费。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保证对于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够充分覆盖仲裁员的工作成本,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充分的审理和裁决。
另外,仲裁委员会还可能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额外收费。
例如,如果案
件需要进行跨国调解、需要雇佣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或者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审查,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根据这些特殊情况来确定额外的收费标准。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保证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案件能够得到专业、高效的处理。
总的来说,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是合理、公正的。
它既能够保证仲裁员的合
理报酬,又能够保证当事人不会因为高额的仲裁费用而感到负担。
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不仅是对于仲裁员工作的一种认可,也是对于仲裁制度的一种保障。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仲裁委员会能够更好地履行其公正、高效、便捷的仲裁职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仲裁服务。
北京仲裁委仲裁费计算
北京仲裁委仲裁费计算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一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在进行仲裁过程中,仲裁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费用。
本文将围绕“北京仲裁委仲裁费计算”展开讨论,分步骤阐述其具体计算方式。
一、计算总费用在进行仲裁之前,当事人需要先联系北京仲裁委员会,并填写提交仲裁申请。
一旦申请通过,就需要支付仲裁费用。
关于计算总费用,首先需要找到相应的费用标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费用标准是根据申请金额不同而定的。
具体而言,每申请一万元,仲裁费用是350元。
因此,当事人只需要将申请金额除以一万元,然后乘以350元即可计算出总费用。
二、计算预付费用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当事人需要先支付一定的预付费用,这部分费用也称为保证金。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规定,预付费用应为总费用的35%。
因此,当事人只需要将总费用乘以0.35即可计算出预付费用。
三、计算后续费用在进行仲裁程序时,当事人很可能需要额外支付一些费用,例如开庭费、语言翻译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由仲裁庭在程序中向当事人通报,并在后续程序中收取。
具体计算方式是根据庭审的天数、律师费用等因素来计算,每个案件的计算方式可能不同,但具体费用都应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后方可支付。
四、支付方式在计算出总费用之后,当事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北京仲裁委员会接受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现金等方式支付费用。
如果当事人在其他地区,则可以通过邮寄支票等方式进行支付。
总之,仲裁费用是仲裁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当事人需根据相应标准计算出总费用,并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在全国范围内,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标准较为统一,但当事人仍需认真审核详细的费用明细,以确保费用计算的准确性。
重庆仲裁委收费标准
重庆仲裁委收费标准一、前言。
重庆仲裁委员会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职权,负责处理重庆地区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仲裁过程中,收费标准是一项关键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本文将就重庆仲裁委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当事人了解相关规定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收费标准。
1. 仲裁费。
(1)案件受理费。
重庆仲裁委对于受理的案件,根据纠纷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纠纷金额(人民币)受理费(人民币)。
100,000元以下 500元。
100,001元至500,000元 1%的费用。
500,001元至1,000,000元 0.8%的费用。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0.5%的费用。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3%的费用。
10,000,001元以上 0.1%的费用。
(2)仲裁费。
仲裁费是指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案件的纠纷金额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纠纷金额(人民币)仲裁费(人民币)。
100,000元以下 2,000元。
100,001元至500,000元 4%的费用。
500,001元至1,000,000元 3%的费用。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2%的费用。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1.5%的费用。
10,000,001元以上 1%的费用。
2. 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的案件受理费和仲裁费外,当事人还需要承担一些其他费用,如调解费、证据复印费、送达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三、收费说明。
1. 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重庆仲裁委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纠纷金额进行浮动比例收费的,这种做法能够体现出公平和合理。
对于金额较小的纠纷,收取固定金额的受理费和仲裁费;对于金额较大的纠纷,则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这种差异化收费的方式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也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公正和合理。
2. 收费标准的透明性。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佛山: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第4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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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
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条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财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l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XX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XX0l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