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技术规定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7.01.04
•【字号】粤建管函[2007]8号
•【施行日期】2007.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
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7]8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现在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时,其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是我省人事主管部门所核发,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资质的条件。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凡从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我省职称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或按国家规定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各企业应严格把好专业技术人员录用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
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与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与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2.27•【字号】穗人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与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29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纲要》(粤人发〔2006〕32号)和《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纲要》(穗人发〔2006〕81号)精神,“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的登记考核与验证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素质与创新能力。
为更好地适应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建设需要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化发展,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与验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常规性验证每年一次。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5天(90学时),时间计算标准以“天”为单位,6个学时为一天,45分钟为1学时。
二、继续教育周期性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5年为一个验证周期;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规定,其申报评审职称的资历年限(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按规定少于5年的,以申报评审职称的学历、资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条件规定的年限为相应的验证周期;对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直接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取得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超过5年的按5年)为验证周期。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但要求除每年需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外,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选修并完成由政府人事部门提供的2门以上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科目。
广州三规合一工作方案
广州三规合一工作方案1. 引言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的一线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规划与管理任务日益繁重。
为了推进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广州市决定进行三规合一工作,将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整合为一个系统,实现一张网、一张图、一张册的综合管理。
本文档旨在介绍广州市三规合一工作的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实施步骤、技术支持等内容,以帮助相关部门和人员理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的方法。
2. 工作目标广州市三规合一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城市管理的一体化、数字化和智能化。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整合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一体化管理。
2.建立统一的数字地理信息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
3.提高行政效能,减少决策周期和办事流程。
4.提供智能化的规划建议和决策支持,优化城市发展格局。
5.加强对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资源管理的监管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3. 实施步骤广州市三规合一工作的实施步骤如下:3.1 制定工作计划制定三规合一工作的详细计划,包括时间安排、责任分工、资源投入等内容。
确保工作能按计划有序进行。
3.2 数据整合和系统建设整合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的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共享机制。
同时,搭建三规合一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并提供相应的数据服务和分析功能。
3.3 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引入先进的技术支持,包括地理信息系统、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相关技术,提升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系统和工作流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4 测试和优化在系统建设完成后,进行系统的测试和优化,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根据用户的反馈和需求,不断优化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3.5 推广应用在系统建设和优化完成后,将三规合一系统推广应用到广州市的各个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同时,加强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的合作,推动三规合一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和应用。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价)2003年10月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会议纪要2003年8月4日,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省城乡规划院、广州市规划院、深圳市规划院等会员单位,在广州市召开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征询会,就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而充分的讨论。
会议纪要如下:1、会议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颁布至今已有10年。
10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物价指数明显提高,营运成本日益增大,致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市场的变化要求,因此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2、会议提出,自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以来,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实际运行价格相差很大,各类设计单位之间出现了恶性竞争。
混乱的设计市场,妨碍了设计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建设和长远发展。
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经费预算以及委托设计、确定费用时也缺乏依据。
因此,拟定新的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稳定规划设计队伍意义十分重大。
3、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1218号文精神,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因此,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应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来确定。
4、会议认为,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在充分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指导意见,基本上反映了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实际发展需要,与会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应当成为行业内各执业单位共同遵守的收费指南。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6•【字号】穗府办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6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2•【字号】穗府办[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2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和《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以下简称决策专家论证),是指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对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分库(以下统称市专家库)。
第六条市府研究室(下称专家管理部门)负责市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制定专家选聘程序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 年 06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 0.5 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 0.8 - 1.5 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特殊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6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特殊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穗府办[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特殊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2016年)(穗府办〔2013〕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1〕50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特殊教育的重要性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
发展特殊教育,是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教育公平、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发展特殊教育,要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
发展特殊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特殊儿童青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特殊儿童青少年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一)加快发展学前特殊教育。
重视学前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的需求,做好早期干预。
到2013年,全市学前残疾儿童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85%以上;到2016年,全市学前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到95%以上。
鼓励各类幼儿园招收轻度学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附设幼儿园或幼教班(部)。
对于接收学前残疾儿童的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机构要予以适当资助。
除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外,还可通过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对学前残疾儿童实施合适的教育、保育、康复。
省城市规划协会-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价2003年10月)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价)2003年10月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会议纪要2003年8月4日,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省城乡规划院、广州市规划院、深圳市规划院等会员单位,在广州市召开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征询会,就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而充分的讨论。
会议纪要如下:1、会议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颁布至今已有10年。
10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物价指数明显提高,营运成本日益增大,致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市场的变化要求,因此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2、会议提出,自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以来,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实际运行价格相差很大,各类设计单位之间出现了恶性竞争。
混乱的设计市场,妨碍了设计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建设和长远发展。
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经费预算以及委托设计、确定费用时也缺乏依据。
因此,拟定新的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稳定规划设计队伍意义十分重大。
3、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1218号文精神,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因此,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应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来确定。
4、会议认为,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在充分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指导意见,基本上反映了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实际发展需要,与会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应当成为行业内各执业单位共同遵守的收费指南。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目录一、组织构成 (3)二、委员的产生 (5)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7)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11)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13)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14)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16)八、附则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委会审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务、交通、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四)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水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广州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交警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2019-12-21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1年10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T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编制计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广东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价)2003年10月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会议纪要2003年8月4日,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省城乡规划院、广州市规划院、深圳市规划院等会员单位,在广州市召开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征询会,就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而充分的讨论。
会议纪要如下:专业技术知识共享1、会议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颁布至今已有10年。
10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物价指数明显提高,营运成本日益增大,致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市场的变化要求,因此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2、会议提出,自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以来,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实际运行价格相差很大,各类设计单位之间出现了恶性竞争。
混乱的设计市场,妨碍了设计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建设和长远发展。
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经费预算以及委托设计、确定费用时也缺乏依据。
因此,拟定新的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稳定规划设计队伍意义十分重大。
3、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1218号文精神,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因此,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应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来确定。
4、会议认为,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在充分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指导意见,基本上反映了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实际发展需要,与会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应当成为行业内各执业单位共同遵守的收费指南。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初稿O)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〇〇四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法定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管理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附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1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2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本规范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说明:“条例”中有时提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第二篇控制性具体计划控制体系和控制要素控制体系控制内容控制方法控制内容层面是指控制性具体计划所控制要素。
控制方法层面是指为实现计划意图选择控制手段。
计划控制体系内在组成包含6个方面:土地使用环境容量建筑建造城市设计引导配套设施行为活动第三章土地使用控制土地使用控制即是对建设用地上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要求。
其具体控制内容包含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兼容性和用地边界、用地面积等。
第一节用地面积和用地边界一、用地面积用地面积是计划地块划定用地平面投影面积,单位为公顷,正确度全国各地略有不一样,通常为小数点后两位,每块用地不可有重合部分。
用地面积是计划用地红线围合面积,是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容量所依据面积;征地面积是土地部门为了征地划定征地红线围合而成。
Ap≤Ag二、用地边界用地边界是计划用地和道路或其它计划用地之间分界线,用来划分用地权属。
通常见地红线表示是一个包含空中和地下空间竖直三维界面。
地块用地边界划分通常有以下标准:(1)严格依据总体计划和其它专业计划、依据用地部门、单位划分地块;(2)以单一性质划定地块,即通常一个地块只有一个使用性质;(3)提议有一边和城市道路相邻;(4)结合自然边界、行政界线划分地块;(5)考虑地价区位级差;(6)地块大小应和土地开发性质规模相协调,以利于统一开发;(7)对于文物古迹风貌保护建筑及现实状况质量很好、计划给保留地段,可单独划块,不再给定指标;(8)计划地块划分必需满足“专业计划线”要求,专业计划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控制要求,关键有道路红线、河湖水面蓝线、城市绿化绿线、高压走廊黑线、文物古迹保护紫线、微波通道橙线等,可参考表3一l及图3—2;(9)计划地块划分应尊重地块现有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边界。
地块划分规模可按新区和旧城改建区两类区分对待,新区地块规模可划分得大些,面积控制在3~5ha左右,旧城改建区地块可在0.5~3ha左右。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穗府办〔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2.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4.取消房屋拆迁员证核发。
5.取消房屋拆迁资格验证。
6.取消核发建设职业资格证书。
7.取消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8.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9.取消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备案(确定评估机构年度代码)。
10.取消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11.取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备案。
12.取消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13.取消预售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销商品房委托书备案。
14.取消房屋修缮企业备案。
15.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及变更。
16.取消工程监理企业备案及变更。
17.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8.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9.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备案。
20.取消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
21.取消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备案。
22.取消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穗府办[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8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将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文化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组织编制的职责。
(四)增加城乡规划统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
(六)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和规划管理。
(七)加强对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八)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衔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总体规划的通告-穗府[2007]5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总体规划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总体规划的通告(穗府[2007]54号)《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总体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予公布”的规定,现通告如下:一、本规划是确定钟落潭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定位、规模和空间布局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该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和下一层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二、钟落潭镇发展定位为:广州市中心镇之一;广州市专业技术高等教育积聚区;白云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区;广州市近郊生态观光、农业基地;环境宜人、适于创业的生态型城镇。
三、钟落潭镇人口规模的规划控制:至2010年(近期)镇域规划总人口为17.5万人,镇区人口10.5万人;至2020年(远期)镇域人口为22.3万人,镇区人口16.6万人。
四、本规划范围包括镇域总面积169.4平方公里。
镇域城镇建设用地面积,至2010年(近期)控制在17.5平方公里,至2020年(远期)控制在22平方公里。
镇区城镇建设用地面积,至2010年(近期)控制在10.5平方公里,至2020年(远期)控制在16.3平方公里。
五、原则同意本规划所确定的中心镇布局结构、功能分区及土地利用规划、公共设施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等内容;在下层次规划中应按市政府高标准建设中心镇的要求,进一步就镇中心区布局结构等问题开展深化设计。
六、钟落潭镇的开发建设按照“优先开发新区、保护疏导旧区”的原则,优先编制近期重点发展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要阐明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划内容:
a、道路系统规划,其中包括道路系统结构、各级道路红线以及道路断面;
b、道路交叉口控制要求,其中包括交叉口形式、渠化措施以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c、交通设施规划,其中包括停车场、加油站、公共交通场站、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5)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总则
以条文方式阐明规划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生效日期、规划修改权限以及规划解释权。
(2)规划区发展目标
主要阐明规划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结构、人口规模以及建设用地规模。
(3)土地使用规划
主要阐明土地使用规划、 城镇建设用地规划、 村建设用地规划以及非建设用地规划四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并要列出规划用地平衡表。
(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重点阐明保护对象与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划定与控制要求两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8)城市设计
主要阐明景观风貌结构、沿街立面控制、建筑轮廓线控制、建筑风格控制、绿化景观及开敞空间设计、附属设施控制、照明与标识系统控制七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9)市政工程规划
主要阐明给水工程规划、雨水工程规划、污水工程规划、电力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防灾减灾工程规划以及环卫工程规划(根据需要编制)八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2。2规划主要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3)技术文件:由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公众参与报告组成,是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和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3.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及深度要求
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规划管理单元导则
3。2。1文本的主要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是对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编写,对于规划管理单元层面的规划控制提出强制性要求,包括:总则、规划区发展目标、土地使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城市设计、市政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单元管制、实施规定十二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2)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3)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
(4)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
(5)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
(6)特定地区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3。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法定文件:由文本、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组成,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
(2)管理文件:由通则、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
(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
(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
(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
(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
(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
(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10)环境保护规划
主要阐明水环境保护规划、 大气环境保护规划、声环境保护规划、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划、 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施工期环境保护要求6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11) 管理单元管制
主要阐明单元划分与单元主导属性、单元管制的特殊规定两方面的内容,并要制定单元规划管理表(七项主要管理指标,包括:用地主导属性、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配套设施、绿地与广场以及文物保护)。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 作者:
———-—---———--——-————-———-—-————- 日期:
ﻩ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总则
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
(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
主要阐明公共服务中心布局结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三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并要列出设施一览表(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对对规划管理单元层面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配置内容与数量作出强制性要求。
(6)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
主要阐明绿地与开敞空间结构、生态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规划、水域规划、城市设计七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