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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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河城集团及下属公司的项目招标管理,规范天河城集团及下属公司项目招标活动,保证项目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为股东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根据《转发印发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投[2006]62号),结合本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投标。其招标应通过但不限于当地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投标。其招标应通过天河城网站公开发布投标邀请书,同时可以口头方式通知特定的投标人浏览有关投标邀请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司。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签约公司,是指项目经办部门所属公司。

第八条招标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及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任何个人及部门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

(三)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广控《十八条禁令》。

(四)不得泄漏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按审批权限获得批准的项目。

(二)已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获颁批准或许可文件。

(三)已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员,并已具备相关的完整技术文件。

(四)资金来源落实,资金安排已获得财务部门确认。

(五) 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下:

天河城集团及其所属公司组织进行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信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设施维修保养、广告、咨询项目、清洁、绿化、仓储运输、设备和物料采购、保险投保、银行服务、中介服务(如聘请法律服务、会计师审计、项目调研、资产评估、财务税务服务、规划)等业务、收入性的紧俏货物销售、资产出售、企业产权转让以及户外广告位、土地出租、周转期两年以上(不含两年)的厂房、商铺、写字楼(含宿舍)或大型的物业出租业务、可招标的室内广告位、其他可招标的对外经济项目。(经粤投批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除外)礼品及宣传品的采购按《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礼品及宣传品订制管理办法》(粤港[2005]113号)办理。

购置汽车按《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加强非营运用车定编及购车管理规定》(粤港[2005]89号)办理。

第十一条经常性同类小型业务可实行在一定时期内“捆绑”式招标(即对半年或一年内的相同业务一次性招标)。但应书面请示粤投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招标主办权限和上报文件要求:

(一) 预算总价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由广控集团视实际情况决定承办方式。

(二) 预算总价5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招标项目,由粤投主办。

(三) 预算总价1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招标项目,由天河城集团主办。

(四) 天河城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办公用品采购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式,其主办权限按本条款第(一)~(三)点规定办理。

(五)预算总价500万元以上(除正常经营性采购、销售和出租业务外)的招标项目,对外发出标书前应呈粤投报广控集团审批,如果广控集团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招标按既定方案进行。如广控集团提出要求,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按规定要报广控集团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安排方案、标书、评标方案和原则、监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或建议名单及其任职单位、职务等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评标的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有)。如上述资料报广控集团后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报广控集团审批。评标小组成员或建议名单报批后,如个别确需变动可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向现场监标人员说明并在评标结果报告书中列注,重要的或标的较大的项目评标人员的变动应向广控集团报批或备案说明。

(六)本条所称预算总价,是指完成建设项目或业务所需支付的全部预算价款。其中所称建设项目,是指能达到最终或当期使用目的或生产能力的整个项目。

(七)按行业(专业)规例可以分拆细项招标的,若整个项目的总价达到应招标业务规定的,其分拆细项亦应招标。

(八)上报广控集团有关招标备案及请示件,应按照《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运转规定》(粤港[2005]98号)的时限办理。

第十三条各招标单位对外发布的招标邀请函件、公告及其他文件、业务交易合同(含协议书等,下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均以项目签约公司的名义签署。招标结果亦以项目签约公司名义宣布。

第十四条依规定必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业务,应当向粤投说明选择理由和代理机构情况。在获得粤投同意后,方可正式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在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形下,项目签约公司仍需组成招标工作小组,并指定2人以上作为联络人员跟进招标事宜并及时向粤投报告招标情况。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及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有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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