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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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保险条款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经国家监督治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应还款日(展期、债务重组除外)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款等待期的贷款本金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本保险合同的赔款等待期适用于保险合同项下的每份《借款合同》, 从《借款合同》约定的应还款日起算,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四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三〕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成心、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成心行为。

第五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一〕借款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借款人与被保险人采纳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三)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就归还《借款合同》达成和解协议。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二〕《借款合同》在投保时已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三) 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扣除或不予赔付的局部;(四)按本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费率表(2016版) 保险条款开发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费率表(2016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费率表(2016版)
一、年基准费率
3%
二、调整系数
1
2
3、贷款金融机构历史坏账率调整系数:贷款金融机构历史坏账率=近三年平均贷款坏账率×0.4+最近一年坏账率×0.6。

4
贷款保障金额按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投保范围双方协商确定,最低不低于保险起
始日的所有投保《借款合同》剩余贷款本金之和,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5、保险标的风险核保调整系数:根据保险标的(承保的借款合同)的风险核保评估情况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年保险费=贷款保障金额×年基准费率×贷款金融机构性质调整系数×免赔率调整系数×贷款金融机构历史坏账率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贷款保障金额比例调整系数×保险标的风险核保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印发。

请各公司按照指引内容,抓紧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管控,切实防范风险。

2020年9月14日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及本指引所涉术语,定义如下:(一)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

底层履约义务人,是指实际承担债务偿付责任的人。

(二)自留责任余额,是指在某一时点扣除再保分出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余额。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债权转让业务,是指以下两种业务:1.承保前已发生债权转让行为,但仅属于债权人的初始债权转让业务,不包括两次及以上的债权转让业务。

2.承保前未发生债权转让行为,承保后变更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业务。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保险费率规章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保险费率规章

附件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费率规章
一、根底费率:2.5%
二、调整系数
1、贷款担保方法〔F1〕
依据企业性质、企业规模、高管和技术人员素养和配置、组织架构和内控治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等方面对被保险人的授信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历史不良率S= 近三年平均贷款不良率×0.4+最近一年贷款不良率×〕
4、绝对免赔率调整系数〔F4〕
注:在上表的根底上继续提高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的,调整系数可做相应下调,但X 不得低于0.5。

三、保费计算
预收保险费=估量当年贷款总额×基准费率×F1×F2×F3×F4
年终以实际贷款总额作为调整保费的依据,多退少补,计算保费,公式如下:
实收保险费=当年实际贷款总额×基准费率×F1×F2×F3×F4。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单公共借款人保险单编号:鉴于投保人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提交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投保单,申请为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被保险人表示承认和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承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充分信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根据其所做陈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具保险单。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条款、保险单明细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项下的批单共同构成本保险单。

保险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发时间: 年 月 日签发地址:S p e c i m e n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条款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以出口买方信贷形式提供的贷款,其信贷期限在一年以上。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损因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二、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三、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四、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五、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六、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第三条 责任范围在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规定偿还的贷款本金; 二、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但赔款等待期利息和罚息除外。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
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一、信用保险概念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 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 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
障的一种保险。
(一)、信用保险的分类
商业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又叫国内信 商业信用保险承保的标 用保险。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 的是被保证人的商业信 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 什么是商业信用保险? 用。 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 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 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 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贸易展览会出口信用保险
对本国出口商参加国外贸易展览会时,由于国外政治风险和商业风 险所致损失的保险等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2.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3.政府参与的程度高
课本P253(孙祁祥)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
•政府资公司经营模式
案例
1、饭店起火引燃住宅该责任应由谁来负则
2、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 享有代位追偿权 3、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的保险赔 付争议
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 不承担连带责任 5、是交通意外还是疾病死亡房贷险起纠纷
6、非骗赔型道德风险责任赔偿案
Thank you!
•买方风险控制原则 •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模式
•政府委托私人机构办理模式 赔款等待期原则 •
•进出口银行兼营模式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 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 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 什么是投资保险? 失。

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

篇一: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一)名词解释1、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公益性2、主体的特殊性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三、保险责任1、政治危险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2、信用危险责任(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

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4)流动保证保险(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2、却是保证保险合同。

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4)司法保证保险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相同点: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5篇篇1一、保险对象及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保险标的主要包括贷款本金、投资组合等金融资产。

二、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承保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4. 被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5.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按照金融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等级计算,由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期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金融合同终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相关金融合同及文件,防止丢失或损坏。

3. 投保人应及时支付保费。

4.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及时进行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3. 如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被保险人应积极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免责条款1. 因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未了保险期间的保费退还相应费用。

2. 保险合同到期或保险标的全部清偿后,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2)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3)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事件。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摘要:1.信用保证保险的定义和分类2.信用保证保险的运作机制3.信用保证保险在金融业务中的作用4.信用保证保险的案例解析5.购买信用保证保险的注意事项正文: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

信用保险是由权利人(如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要求保险人承保义务人(如债务人)的信用。

当权利人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需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保证保险则是由义务人(如借款人)投保,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义务人提供信用担保。

当义务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需代替义务人补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拥有向义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信用保证保险的运作机制如下:借款人(义务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承诺在借款期间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借款人未能如约还款,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贷款人(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

这种保险机制有助于降低贷款人的信用风险,提高借款人的融资效率。

信用保证保险在金融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在消费金融和小微企业融资领域,信用保证保险为借款人增信,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以下是一个信用保证保险的案例解析:假设借款人甲、贷款机构乙和资金端丙。

丙的风险偏好较低,要求甲购买信用保证保险以降低风险。

甲于是向保险公司投保,承诺在借款期间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甲未能如约还款,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向乙赔偿经济损失。

这样,乙的信用风险得到了有效保障,甲也能更容易地获得贷款。

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不同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可能有所不同,购买前务必详细了解。

2.评估自身信用状况: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时,借款人需要评估自己的信用状况,以确保能够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3.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时,应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正规保险公司,以保障自身权益。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信用保证保险知识点总结

信用保证保险知识点总结

信用保证保险知识点总结一、信用保证保险的定义信用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或企业的贷款担保进行保险承保,以降低金融机构或企业贷款担保风险、促进信贷扩张和支持经济发展的一种专门保险业务。

二、信用保证保险的作用1. 降低金融风险: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因借款人信用不佳或不能偿还贷款而导致的损失。

2. 促进信贷扩张:信用保证保险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风险较高的借款人的信贷资金供应量。

3. 支持经济发展:信用保证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支持,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主要形式1. 信用保函担保:即保险公司为客户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信函,以确保客户履行合同或支付款项的责任。

2. 信用证保险:保险公司保障信用证的付款义务,确保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获得支付。

3. 贷款违约担保保险:保险公司为贷款机构提供违约担保,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

4. 承兑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保险承保,确保汇票持有人获得支付。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1.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2. 企业:主要包括中小微企业、外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3. 政府部门:主要包括政府扶持基金、贷款担保机构等政府机构。

五、信用保证保险的申请流程1. 提出申请: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信用保证保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评估风险:保险公司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保费及保额。

3.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4. 履约保障: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发放保函或保单,确保履约义务。

5. 索赔处理:在借款人违约或无法履约时,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按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六、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率计算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率是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还款能力、借款额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率会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债务比率、担保期限等因素进行测算,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获取合理的风险溢价。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

信用保证保险条款摘要:一、信用保证保险的定义与作用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解析1.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责任的免除3.保险金额的确定4.保险期限的设定5.保险理赔的条件与流程三、购买信用保证保险的注意事项四、信用保证保险在实际中的应用案例正文: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金融保险产品,旨在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

在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日益成熟,为众多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带来了便利。

本文将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保险产品。

一、信用保证保险的定义与作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保险,以借款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承保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因信用风险而导致金融机构承担损失的风险。

信用保证保险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降低信贷风险。

2.提高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拓宽融资渠道。

3.促进信用市场的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解析1.保险责任的范围信用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借款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信用原因导致金融机构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利息损失、罚息损失等。

保险责任通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

2.保险责任的免除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借款人恶意欺诈、虚构债务等导致的信用风险;(2)金融机构未按照约定履行贷款审查、监管等职责;(3)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诉讼、仲裁等费用;(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责任情形。

3.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在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时,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充分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4.保险期限的设定保险期限通常与贷款期限一致,一般为1年、2年或3年等。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理赔的条件与流程保险理赔的条件主要包括:(1)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导致金融机构承担贷款本金损失、利息损失、罚息损失等;(2)金融机构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3)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保险责任范围;(4)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比例等进行赔付。

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

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

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及本指引所涉术语,定义如下:(一)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

底层履约义务人,是指实际承担债务偿付责任的人。

(二)自留责任余额,是指在某一时点扣除再保分出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余额。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债权转让业务,是指以下两种业务:1.承保前已发生债权转让行为,但仅属于债权人的初始债权转让业务,不包括两次及以上的债权转让业务。

2.承保前未发生债权转让行为,承保后变更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业务。

发生被保险人变更时,保险公司要及时与投保人确认债权变更、资金支付账户等事宜;其中,信用保险发生被保险人变更的,保险公司应要求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单对应的底层履约义务人。

(五)非银行机构,是指除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复设立的银行机构之外的所有法人机构。

(六)资金方,是指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具有放贷资质或提供融资服务资质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各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设或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承保的资金方不包括委托上述资金方进行资金融出的委托方。

(七)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或通过线上化完成核保、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八)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是指上一季度末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融资性信保业务承保余额的比例。

《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第十二章 保险公司的信用管理

《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第十二章 保险公司的信用管理

赔偿纠纷的处理
图12-1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运行程序
第二、保险交易各方导致信用风险 ❖ 三、信用依赖和信用寻找导致信用风险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来源
一、信息部队称导致信用风险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双方中一方拥有某些信息而另一方缺 少相关信息。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
二、做好保险公司的资信等级评估
在世界各国,保险公司都比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要 高,这主要是因为它们的中心职责是为投保人提供财务 安全保障。
偿债能力的评估是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的要点部分。 国外信用评级机构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信 用评级:
(一)行业分析:1.行业内部公司间的竞争情况;2.行业的监 管趋向
保险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 诚信的要求更高,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因此, 保险信用管理显得非常重要。
本章小结
保险公司应成立专职的客户信用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工 作流程和工作职责,收集客户资料,由专人对客户信用信 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评价。这个部门应该与客户服 务系统融为一体,目的是了解客户情况、完善客户服务、 降低客公司风险、增进公司利润。
签单
缮制保险单、复核签单、收保费出收据、单证验收
防灾防损检查
防灾防损建议
原保险人分入业务
再保险人分入业务
索赔
提出索赔请求,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接受查勘 检验提供索赔单证
现场查勘
调查出险情况,施救整理保护措施,处理核算实际 损失
责任审核 赔偿处理
审定保险责任,明确赔偿范围,核定其他费用,妥 善处理疑难案件
谢谢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
一、完善客户信用内部管理

贷款信用保险业务规程

贷款信用保险业务规程

贷款信用保险业务规程一、业务概述1、企业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

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方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

贷款方投保贷款信用保险后,当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

贷款信用保险是保证银行信贷资金正常周转的重要手段之一。

2、个人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是指在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信用保险。

由于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且居住分散,风险不一,保险人要开办这项业务,必须对借款人借款的用途、经营情况、商业信誉、私有财产等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必要时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否则,不能轻率承保。

二、贷款材料:(一) 企业贷款信用保险: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盖公章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4.法人、个人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公章5.经营地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盖公章6.所有股东现住址证明(房产证、户口本、银行水电物业通讯账单等)——复印件盖公章7.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详版——盖公章8.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如股东为个人)——盖公章9.银行账户近6个月的流水清单(到银行打印)——盖公章10.保单证明材料11.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二) 个人信用保险贷款:1.借款人身份证2.保单证明材料3.个人征信证明三、操作流程(一)小微型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运作模式1.小微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实行统一的审贷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贷款申请企业按照贷前审查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

明确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和还款方式,在审核完成后签订贷款合同。

2.企业投保贷款信用保险。

为了防范企业违约,承担其非故意原因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企业以贷款本息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审核后与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违约风险。

金融行业条款详解

金融行业条款详解

金融行业条款详解金融行业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复杂的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需要制定一系列条款来规范业务操作和保护各方的利益。

本文将对金融行业的一些常见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金融行业的规范性要求。

一、贷款条款1.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是指金融机构或贷款方向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数额。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金融机构将确定贷款金额。

2. 利率:利率是贷款使用所产生的费用,通常以年利率表示。

利率的高低和类型将直接影响借款人的还款金额和负债风险。

3.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还款协议。

常见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和按月付息等,不同的还款方式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负担和还款期限产生影响。

二、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在金融行业中,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会有不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和条款约定。

2. 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出险情况下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由保险合同中的赔偿限额和理赔规定决定。

3.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定金额范围。

当赔偿金额低于免赔额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三、证券交易条款1.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支付给经纪商或交易所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等。

2. 委托方式:委托方式是指投资者向经纪商发出买卖指令的方式。

常见的委托方式包括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和止损委托等。

3. 交收方式:交收方式是指证券交易完成后,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接方式。

常见的交收方式包括T+0、T+1和T+2等。

四、信用卡条款1.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是指银行或发卡方向持卡人授予的用于消费和取现的信用金额限制。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不得超过信用额度。

2. 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是持卡人根据信用卡账单应该支付的最低还款金额。

人保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

人保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

• 赔付金额:1320万元(即冲减相应额度坏账)
• 假设拨备覆盖率为150%,1320万元不良贷款得到有 效风险缓释后可以释放资本金1980万元 • 假设按照8%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最多可按照12.5 倍增加2.475亿元贷款规模 • 按照6%的年贷款利率,可以增加1485万元利息收入, 按照17%的年化资本收益率,可增加252万元净利润 • 此外,投保银行还可以受托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并获 得相应收益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部
推出背景
目录
产品介绍
产品功能
承保案例
推出背景
2013-2014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双升”
“双升”原因
3
产品介绍
保险公司
投保人/ 被保险人
• 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 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融资机构
金融机构 (投保人/被保险人)
借款合同
借款人
产品特点
• 银行主动投保,强化内部风控 • 坏账核销迅速、时效性强 • 投保理赔手续简便
产品功能
冲抵不良贷款
• 短期内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 • 美化财务报表,满足监管和投资者要求
获得相应追偿收益 • 受托进行追偿并获得相应收益
释放资本金 • 减少准备金,放大贷款规模,增加收入和利润
谢谢!
Q&A?
承保案例
2014年6月,某银行投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核销不良贷款约1320万 元。
• 投保日期:2014年6月27日 • 赔付日期:2014年7月20日

• • • • • •
投保人(被保险人):某商业银行

2024年贷款风险保险授信条款

2024年贷款风险保险授信条款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贷款风险保险授信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贷款方)1.2 乙方(借款方)1.3 丙方(保险公司)第二条贷款风险保险授信额度2.1 授信额度2.2 授信期限2.3 授信条件第三条保险条款3.1 保险类型3.2 保险金额3.3 保险费用3.4 保险责任第四条贷款风险评估4.1 风险评估标准4.2 风险评估流程4.3 风险评估结果第五条贷款风险控制措施5.1 风险控制原则5.2 风险控制措施5.3 风险控制效果评估第六条贷款风险保险理赔6.1 理赔条件6.2 理赔流程6.3 理赔金额及支付方式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变更条件7.2 解除条件7.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8.3 违约纠纷解决方式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类型9.2 解决方式9.3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生效条件10.2 变更条件10.3 终止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保密义务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合同附件13.2 补充协议13.3 附件的生效条件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合同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贷款方):本合同甲方为(甲方全称),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经营。

1.2 乙方(借款方):本合同乙方为(乙方全称),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经营。

1.3 丙方(保险公司):本合同丙方为(丙方全称),是一家在中国合法经营的人寿保险公司,拥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贷款风险保险授信额度2.1 授信额度:甲方根据乙方的贷款风险状况,给予乙方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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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贷款客户(以下简称为“客户”)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已实际发放贷款无法回收风险,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客户所欠本金与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
(一)客户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归还或付清贷款;
(二)出现相关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情形,被保险人提前收贷。

第四条被保险人要求客户履行还款责任所产生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费用(以下简称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设备故障。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由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的各项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贷款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九条贷款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客户借款合同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一般事项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在每个月约定日期前将上月发生的全部有关交易,按照保险人确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实向保险人书面申报。

对于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申报的交易,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报。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规定,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和财力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授信贷款。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被保险人应准许保险人在必要的时候核查与本合同有关的账册、合同、与买方的往来函电等资料,并予以必要的协助。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授信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贷款经营管理方式等影响本合同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及时督促客户履行还款义务,并和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客户及时还款,避免和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因信用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若客户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时还款,且在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等待期结束时仍未归还或付清贷款,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在等待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若客户未在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情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日期归还或付清贷款,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复印件;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发出的逾期记录清单、欠款明细(台帐);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
(五)实现债权的相关凭证;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保险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人自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索赔资料、保险人受理索赔案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客户所欠贷款本金与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和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予以赔偿,但合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相应的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客户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客户取得清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客户取得的清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客户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客户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均应对业务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信息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上市规则要求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由于违反该项约定造成的损失,由该项约定违反方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在本合同相关风险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一致,修改或终止本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保险限额,修改实际费率,或约定新的承保条件等。

但上述修改或终止的约定只适用于投保人在约定达成之后或约定中载
明的生效日期之后投保的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一方终止合同,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30日终止。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二十七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认保险损失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等待期从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贷款还款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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