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山东省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2023最新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 (5)4.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总体要求 (5)4.2城市道路绿地布局 (5)4.3城市道路绿化植物选择 (5)5城市道路绿带设计 (6)5.1分车绿带设计 (6)5.2行道树绿带设计 (6)5.3路侧绿带设计 (6)6交通岛、停车场及立体交通绿化设计 (8)6.1交通岛绿化设计 (8)6.2停车场绿化设计 (8)6.3高架桥及立交桥绿化设计 (8)7特殊地区道路绿化设计 (9)7.1盐碱地区道路绿化设计 (9)7.2沿海地区道路绿化设计 (9)8城市道路绿化施工 (10)8.1场地与种植土 (10)8.2土壤改良及施基肥 (11)8.3种植穴、槽 (12)8.4植物材料 (12)8.5苗木运输 (13)8.6苗木栽植 (13)8.7花卉及草本地被种植 (14)8.8草坪建植 (15)8.9坡面绿化 (15)8.10盐碱地区道路绿化栽植 (15)8.11沿海地区道路绿化栽植 (16)8.12道路绿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 (16)9城市道路绿化工程质量验收 (20)9.1一般规定 (20)9.2质量验收 (20)10城市道路绿化与相关设施 (21)10.1道路绿化与市政设施 (21)10.2道路绿化与架空线 (21)11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 (22)11.1一般规定 (22)11.2整形修剪 (22)11.3灌溉与排水 (23)11.4施肥 (23)11.5松土除草 (24)11.6改植补植 (24)11.7植物防护 (24)11.8有害生物防治 (25)12档案管理 (26)附录A山东省道路绿化植物参考名录 (27)1.0.1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全省城市绿化品质提升,提升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水平,保障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绿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社会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立体交通的绿化设计、施工及养护。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8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2月28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突出泰安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建设美丽泰安,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4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日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为深入开展“绿满齐鲁·美丽山东”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构建国土绿化治理体系,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山东建设,确保实现全省国土绿化目标任务,制定如下方案。
一、明确任务目标,扎实实施国土绿化攻坚行动(一)实施荒山绿化攻坚行动。
开展荒山调查,摸清荒山底数,因地制宜,科学确定绿化方式。
对未成林地和疏林地补植完善,对退化低效森林进行更新改造。
到2022年完成荒山造林100万亩;到2025年基本实现宜林荒山应绿尽绿。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实施通道绿化攻坚行动。
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2020年公路用地范围内普通国省道绿化480公里、高速公路绿化1050公里;到2022年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里程较2020年增加600公里;到2025年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用地范围内可绿化覆盖率达95%以上。
充分利用铁路沿线两侧空间植树绿化,到2022年基本建成绿色生态长廊。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三)实施水系绿化攻坚行动。
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气候条件,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省份。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绿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山东省制定了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规范城市绿化工作,促进城市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绿化目标1. 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2. 保护和利用好城市园林绿地资源,丰富城市绿化景观。
3.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质。
三、城市绿化管理的原则1. 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状况,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工作。
2. 生态优先:保护原有植被,倡导生态绿化,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 节约资源:积极利用城市绿地资源,推广节水灌溉和节能照明设施。
4. 公众参与: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提高绿化管理的社会化程度。
四、城市绿化管理的措施1. 绿化规划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包括城市绿化布局、绿地建设规划、绿化景观设计等内容,确保城市绿化工作有序进行。
2. 绿化建设加大对城市绿地建设的投入,建设各类公共绿地和生态园林,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环境。
3. 绿化养护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定期修剪修整,保持绿地景观的整洁和美观。
4. 绿化宣传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绿化氛围。
5. 绿色建设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促进城市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城市绿化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建立城市绿化管理监督机制,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整改,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六、结语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科学规划、生态优先、节约资源、公众参与等原则为指导,制定了一系列城市绿化管理措施,旨在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打造更加美丽宜居的山东城市。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颁布日期:1995年5月2日文号:鲁政发【1995】49号(1995年5月2日鲁政发【1995】49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
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委是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及考核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财政、城管执法、物业、环卫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园、广场绿地、街道小游园及城市主要道路绿化带的养护管理,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周围责任区内绿地的养护管理,由责任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市公共绿地,具体办法参照《威海市市区树木花草社会化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城市绿化实行分级养护,具体按照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执行。
第七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档案,明确养护管理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绿化养护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招标工作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和管理范围自行组织。
城市绿化养护项目工程量较小的,可将几个项目合并后进行公开招标。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参加城市绿化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3级以上城市绿化养护资质,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城市绿化养护需要.第十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养护单位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养护期一般为2年。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修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2月22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6月30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植护并重、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促进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
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2020)
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城市绿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大数据、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地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安排城市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积极推行市场化养护管理服务。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绿地冠名、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管理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绿地保护意识,提升城市生态建设水平。
对于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等特殊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山东省城市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公发〔1994〕40号1994年11月19日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和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称园林工程)施工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各类园林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工程包括公共园林工程、居住区园林工程、单位庭院园林工程和各类开发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工程。
第四条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坚持“开放搞活市场,鼓励平等竞争,强化质量监督,严格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量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市场管理第六条凡从事园林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开办企业的报批手续,并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资质认证手续。
严禁无证施工或承揽工程。
第七条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营业范围、隶属关系等变更时,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本省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在省内跨市(地),承担工程任务的,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市(地)园林主管部门和介绍信到工程所在地(地)园林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许可手续,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承担园林工程任务。
第九条本省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出省承揽园林工程,出省手续按工程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省主管部门介绍的,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本市(地)园林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省手续。
山东省绿化实施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日期: 2007年04月0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州(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已经设立绿化管理部门的市,由该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任务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指标;(四)树、花、草种植规划;(五)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详细规划;(六)绿化基础设施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实施绿化规划的措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的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一)绿法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二)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四)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不低于2%;(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2月22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济宁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植护并重、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取天然孳息等经济收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0年5月24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0年7月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凡本市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大力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美化环境的活动。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依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
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指标,本世纪末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达到五平方米,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道路建设确需占用前条规定以外城市绿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占用城市绿地二千平方米以下,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城市绿地二千平方米以上,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城市绿地经批准或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退还,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占用城市绿地,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树木补偿费,并在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建成同等面积、相同性质的绿地后方可占用,建设绿地所需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必须退还绿地并恢复原状。
移植树木的,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伐除垂直绿化的植物,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15•【字号】•【施行日期】1996.06.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6年5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具有泉城特色的省会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凡本市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大力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美化环境的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绿化艺术水平。
对城市绿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
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性质或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改变城市规划绿地性质,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淄博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
淄博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美丽的风景。
园林绿化是城市美化和环境改善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和发展城市的园林绿化资源,淄博市制定了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以确保市内各类绿化设施的良好生长和维护。
一、养护管理范围及内容1.1 城市道路绿化淄博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范围包括对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桥梁、绿地等的养护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绿化带及绿地内灌木、草坪、花卉和树木的修剪修整、病虫害防治、施肥浇水等。
1.2 城市广场绿化对于城市广场的绿化设施,包括广场内的树木、花草灌木、喷泉、水池等的养护管理。
保持广场内的景观秩序,及时修剪修整,保持绿化设施的正常生长状态。
1.3 居民小区绿化居民小区的绿化养护管理范围包括小区内的花坛、草坪、行道树、绿篱等的管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提高居民的生活幸福感。
1.4 公园及绿地对于城市公园和绿地的养护管理,包括草坪的修剪、花卉的更新、树木的修剪和病虫害的防治等。
提高公园绿地的观赏价值和生态环境。
二、养护管理要求2.1 养护周期根据不同绿化设施的生长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养护周期。
保证绿化设施的生长状态,提高观赏价值。
2.2 养护标准根据不同绿化设施的种类和功能,制定相应的养护标准。
保持绿化设施的整洁和美观,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2.3 养护技术培养专业的园林绿化养护技术人员,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养护管理能力。
引入新技术,提高养护管理效率和水平。
2.4 病虫害防治对于常见的绿化设施病虫害,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提高绿化设施的抗病虫能力,减少病害对绿化设施的伤害。
三、养护管理措施3.1 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3.2 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的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绿化设施的生长状态和环境质量进行评估。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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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0702
【实施日期】 19990702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
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项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
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二)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城市树木所有权证书,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二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
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
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
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
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