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合集下载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9套_背题模式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9套_背题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9套(100题)***************************************************************************************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9套1.[单选题]全国首家获准扩大经营范围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是( )。

A)韦莱保险经纪公司B)香港友邦保险公司C)香港富卫人寿保险公司D)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答案:A解析:韦莱保险经纪公司是全国首家获准扩大经营范围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

2.[单选题]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B)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D)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资产资金委托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接受货币资金委托。

3.[单选题]关于基金与股票或债券的差异,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受益人B)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基金反映的则是一种信托关系C)基金、股票、债券都是反映的一种信托关系D)股票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答案:B解析: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基金反映的则是一种信托关系。

4.[单选题]在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中,( )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格式,是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

发行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发行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发行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发行保荐书的内容和格式,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现提出以下指引:
一、发行保荐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

(二)主营业务:包括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情况、市场占有率、竞争优势等内容。

(三)财务状况: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经营情况分析等内容。

(四)发行情况: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五)风险提示:包括投资风险、行业风险、公司内部风险等内容。

二、发行保荐书的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版面清晰、排版合理,易于阅读。

(二)字体应选用常见的宋体、黑体、楷体等字体,字号应适中,动静结合。

(三)重点内容应突出显示,如加粗、变大、用颜色等方式。

(四)应当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的声明纳入发行保荐书中。

(五)应当遵循证监会和发审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即为《发行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希望广大企业和保荐机构按照指引要求编写发行保荐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上证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优化退市程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退市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在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2.2条第(四)项规定的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第四节股份减持第三章持续督导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第四章内部治理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节规范运行第四节社会责任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一节重大交易第二节关联交易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第一节行业信息第二节经营风险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第二节股份质押第三节其他第十章股权激励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二章退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六节听证与复核第七节退市整理期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第九节再次上市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一节日常监管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五章释义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科创板上市政策及流程

科创板上市政策及流程

一、科创板上市政策研究1 月 30 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3月1日《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 6 项配套规则包括: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

上述“办法”及“配套规则”对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及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上市一般条件1、科创板企业认定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科创板重点支持的行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上市标准(1)经营指标标准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划分,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引导保荐机构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做好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基于科创板定位,推荐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在把握科创板定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二)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三)处理好科技创新企业当前现实和科创板建设目标的关系;(四)处理好优先推荐科创板重点支持的企业与兼顾科创板包容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意见》《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明确的科创板定位要求,优先推荐下列企业:(一)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三)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保荐机构在优先推荐前款规定企业的同时,可以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推荐其他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要求,做好推荐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核查论证工作,就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就企业符合科创板定位出具专项意见。

第五条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企业的运行特点,充分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二)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三)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四)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五)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六)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除本指引规定事项外,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行人可以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本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利用有关信息谋取利益。

第六条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二)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三)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四)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以下可以提出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有()。

A.ⅠB.Ⅰ、Ⅲ、ⅣC.Ⅰ、Ⅱ、D.Ⅲ、Ⅳ【答案】 C2、2016年年末,甲公司库存A原材料账面余额为200万元,数量为10吨。

该原材料全部用于生产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的10件B产品。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7年5月1日前向乙公司发出10件B产品,每件售价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

将A原材料加工成B产品尚需发生加工成本110万元,预计销售每件B产品尚需发生相关税费0.5万元。

2016年年末,市场上A原材料每吨售价为18万元,预计销售每吨A原材料尚需发生相关税费0.2万元。

2016年年初,A原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对A原材料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

A.5万元B.10万元C.15万元D.20万元【答案】 C3、下列各项不属于流动性偏好理论基本观点的有()。

A.Ⅰ、Ⅲ、ⅣB.Ⅱ、Ⅲ、ⅤC.Ⅰ、Ⅱ、Ⅳ、ⅤD.Ⅱ、Ⅲ、Ⅳ【答案】 C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存在(),应当重点说明其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

A.Ⅰ、Ⅱ、Ⅲ、Ⅳ、ⅤB.Ⅱ、Ⅲ、ⅣC.Ⅲ、ⅤD.Ⅰ、Ⅲ、ⅤE.Ⅲ【答案】 A5、下列情形,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

A.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B.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C.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D.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答案】 B6、根据《上海证据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下列关于报送保荐工作底稿的说法,正确的有()。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投资者如何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

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大宗交易等三种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竞价交易,条件成熟时将引入做市商机制。

做市商应当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和做市协议,承担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义务。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以下是科创板政策相关文件:
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2、《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9、《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10、《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1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
1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发行人、主承销商、保荐机构适用)(1.2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六月修订说明目录一、发行与上市总体流程 4二、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5(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 5(二)提交发行方案及申请代码 5(三)录入公司基本信息7三、发行业务指南 7(一)发行方式概述7(二)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准备及发行流程图8 (三)发行工作具体流程8(四)主承销商IPO网下申购平台操作时间节点19 (五)各相关机构联系方式20四、上市业务指南 20(一)新股上市申请、上市准备及上市流程图20 (二)上市工作具体流程21(三)上市公告书披露事项24(四)上市仪式24五、发行期间新股暂停、恢复及终止的情况处理26六、附则26为方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XX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XX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本所郑重声明,本所及本所附属机构对于新上市公司网下路演从未指定任何特定服务机构。

如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以本所或本所附属机构名义作为网下路演特定服务机构,均属违法行为。

本所及本所附属机构保留追究相关违法人员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本所上证路演中心为网上路演指定服务机构,网上路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上市仪式由本所附属子公司上海上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上市仪式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发行与上市总体流程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总体流程主要包括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发行业务流程、上市业务流程三个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经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启动发行前需通过发行承销业务系统报备发行方案,上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可以正式启动发行。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以下关于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转让股票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Ⅲ、ⅣC.Ⅱ、Ⅲ、ⅣD.Ⅱ、Ⅲ【答案】 D2、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以下哪些权利()A.Ⅱ、Ⅲ、B.Ⅱ、Ⅲ、ⅣC.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B3、( )是假定没有内部控制的情况下,会计报表某项认定产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A.固有风险B.政策风险C.控制风险D.检查风险4、下列属于保荐人应当说明的内容的有(?? )。

A.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E.Ⅰ、Ⅱ、Ⅲ、Ⅳ【答案】 C5、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Ⅲ、ⅣD.Ⅱ、Ⅲ【答案】 D6、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的通知》,下列信息中,属于专项核查意见的必备内容的有()。

A.Ⅰ、Ⅲ、ⅣB.Ⅱ、Ⅲ、Ⅳ、ⅤC.Ⅰ、Ⅲ、Ⅳ、ⅤD.Ⅰ、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7、收购人甲以证券方式支付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价款,下列符合要求的有( )。

A.Ⅱ,Ⅲ,ⅤB.I,Ⅳ,ⅤC.Ⅲ,Ⅳ,ⅤD.Ⅲ,Ⅳ【答案】 C8、以下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ⅣB.Ⅰ.ⅡC.Ⅲ.ⅣD.Ⅰ.Ⅲ.Ⅳ【答案】 B9、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17年12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于2018年2月26日实施完毕,该项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下列关于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A.自2018年2月26日起,应当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B.自2018年2月26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C.自2017年12月22日起,应当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D.自2017年12月22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答案】 D10、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全文如下答:为增强科创板的包容性,《上市规则》以市值为中心,结合净利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设置了多套上市标准。

其中,第 2.1.2 条规定了通用上市标准,第 2.1.3 条规定了红筹企业适用的上市标准,第 2.1.4 条规定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适用的上市标准。

(一)发行人应当选择一项具体上市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上市标准,即《上市规则》第 2.1.2 条中规定的五项标准之一。

红筹企业应选择第 2.1.3 条规定的标准之一。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应选择第 2.1.4 条规定的标准之一。

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特点、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等因素,审慎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

保荐机构应当为发行人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提供专业指导,审慎推荐,并在上市保荐书中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其中对预计市值指标,应当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发行人申请上市标准变更的处理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项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变更上市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就发行人新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1.原因分析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50题)1、甲公司拟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聘请下列证券公司担任其主办券商,则以下证券公司可以推荐甲公司挂牌的是()。

A.乙证券公司,以做市为目的持有甲公司8%B.丙证券公司,甲公司持有其10%C.丁证券公司,甲持有3%且为其第四大股东D.戊证券公司,其第六大股东持有甲公司6%且为第三大股东【答案】 A2、关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核准发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Ⅰ、Ⅲ、ⅤC.Ⅱ、Ⅳ、ⅤD.Ⅲ、Ⅳ、ⅤE.Ⅱ、Ⅲ、Ⅳ【答案】 A3、有关投资性房地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ⅢB.Ⅱ、ⅣC.Ⅰ、Ⅱ、ⅢD.Ⅰ、Ⅱ、Ⅳ【答案】 D4、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Ⅰ,Ⅱ,ⅣB.Ⅰ,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Ⅳ【答案】 C5、创业板某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某有限公司,以下属于该上市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Ⅲ、ⅣB.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ⅣE.Ⅰ、Ⅱ、Ⅲ、Ⅳ【答案】 A6、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发生()等重大事项,且未及时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债券停牌,待相关公告披露后予以复牌。

A.Ⅰ、Ⅱ、ⅤB.Ⅱ、Ⅲ、Ⅳ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答案】 D7、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问可对发行人行使以下哪些权利()A.Ⅰ、ⅡB.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C8、下列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Ⅱ、ⅣC.Ⅰ、Ⅲ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C9、某公司2015年末有形资产9亿元,负债2亿元,资产10亿元,则产权比率是()。

A.0.2B.0.25C.0.8D.0.22【答案】 B10、甲公司拟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聘请下列证券公司担任其主办券商,则以下证券公司可以推荐甲公司挂牌的是()。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债券发行的计划单位单列市政府)为公益性质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一般地方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B.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附息形式C.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上市交易D.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答案】 D2、 2017年9月,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以下构成障碍的是()。

A.Ⅰ、Ⅳ、ⅤB.Ⅱ、Ⅳ、ⅤC.Ⅲ、Ⅳ、ⅤD.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C3、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一个议案,甲董事由于出国委托乙董事投票,会议上乙代表甲投了赞成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了乙的名字;丙对该议案表示了质疑或异议,并记录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但是丙仍然投了赞成票,并最终形成决议。

最后由于实施该决议给上市公司造成了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需承担赔偿责任,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B.乙与丙需承担赔偿责任,甲不需承担赔偿责任C.甲与丙需承担赔偿责任,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D.甲、乙、丙均需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D4、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下列不属于第一类企业条件的是()。

A.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B.最近24个月内无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C.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D.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答案】 A5、以下关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03.01
•【文号】上证发〔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
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2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的编制和报送行为,加强证券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上市保荐书 格式指引

上市保荐书 格式指引

上市保荐书格式指引上市保荐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涵盖了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策略、财务情况等一系列内容,为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本指引旨在为保荐人提供上市保荐书的格式指引,以保证上市保荐书的准确、完整、规范。

2. 上市保荐书的基本格式上市保荐书应具有以下基本格式:(1) 封面封面应包括公司名称、保荐人名称、保荐类别、上市交易所名称、上市日期、保荐人签章等信息。

(2) 目录目录应列出上市保荐书的各章节名称和页码。

(3) 摘要摘要应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策略、财务情况等重要内容,以便投资者快速了解公司的情况。

(4) 公司概况公司概况应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性质、主要业务、组织架构等信息。

(5) 行业分析行业分析应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规模、市场份额等进行分析,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6) 经营策略经营策略应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产品策略、市场推广策略等内容。

(7) 财务分析财务分析应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解释。

(8) 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包括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例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等,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风险状况。

(9) 附录附录应包括公司的证明文件、法律文件等相关材料。

3. 上市保荐书的要求上市保荐书应符合以下要求:(1) 准确性上市保荐书的内容应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2) 完整性上市保荐书应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策略、财务情况等全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

(3) 规范性上市保荐书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有违规行为。

4. 结语上市保荐书是保荐人向投资者提供的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应准确、完整、规范。

本指引旨在为保荐人提供上市保荐书的格式指引,以保证上市保荐书的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的编制和报送行为,加强证券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所聘请的保荐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出具上市保荐书。

第三条 上市保荐书开头部分应当载明,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保荐人应当简述发行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及注册时间、联系方式、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水平、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发行人存在的主要
风险等内容。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包括证券种类、发行数量、发行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简述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包括人员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保荐人应当详细说明发行人与保荐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重点说明其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 保荐人应当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人应当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发表明确的推荐结论,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第九条 保荐人应当在上市保荐书中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第十条 保荐人应当简要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保荐人应当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并说明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第十二条 保荐人应当逐项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明确说明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详细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对于市值指标,保荐人应当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说明。

发行人为红筹企业的,保荐人应当说明发行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特别披露事项、重大交易决策程序等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保荐人应当说明发行人有关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相关安排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保荐人应当说明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包括持续督导事项、持续督导期限、持续督导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保荐书内容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均应当说明。

第十五条 保荐人报送上市保荐书后,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本次证券上市条件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对上市保荐书进行补充、更新。

发行人发行完成后,保荐人应当结合发行情况更新上市保荐书,就市值及财务指标等是否符合选定的上市标准发表明确结论意见,并将更新后的上市保荐书提交本所。

第十六条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
加盖保荐人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