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由于结算方式使得该笔交易卡住了,如果你是A 公司,你会怎么处理?
案例二 案例分析
• A公司觉得这样的结算方式的风险在于:如果B客户收到A 公司提单的传真之后一直不付40%的货款给A公司,而信 用证又要到期,若A公司不去银行议付,则可能60%的货 款也拿不到;如果A公司去议付,很可能只拿到60%的货 款。
案例一 由远期D/P托收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 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 是,由于C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 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 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以 无可能。
•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该吸取怎样 的经验教训?
• 中方按期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将提单通过传真传至日本公 司。但由于时值周末,中方公司没有获得日本公司的反馈。 周一,日本公司告知传真已收到,但提单号码无法辨认, 请中方公司确认。中方公司在当日下午把确认后的号码传 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答应第二天便办理汇款。
案例四 电汇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 第二天上班,日本公司发来电传,称对已到港货物进行了 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提出异议,同时表示 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中方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 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请求对方谅解。但日方仍然以货物 规格偏小导致无法销售为由,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作进 一步减让。双方陷入僵局。
案例三 电汇诈骗案
• 紧接着B公司有接连发出了该合同项下的六七个订单,并 告知全部订单的预付金按订单金额的30%已分单号分批汇 出,接着传真发来六七份银行汇款单,汇款单上银行印鉴 与第一次一样模糊不清。随后B公司来电称,现在他们销 售情况非常好,希望我方配合尽快交货,以免错过销售时 机。这时,A公司业务员在对方的花言巧语下,放松了警 惕,忽视了此种支付方式的收汇风险。在第一批出运货款 未安全收回前,连续出运了40多万元的商品,直到第一批 收汇到期时,才发觉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此时,A公司 停止了预习订单的装运,并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按期支付货 款。
国际结算实验报告汇付(3篇)
第1篇一、实验背景在国际贸易中,支付结算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汇付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及适用范围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实验旨在通过模拟实际操作,加深对汇付方式的理解,提高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能力。
二、实验目的1. 了解汇付的概念、种类及操作流程。
2. 掌握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风险控制。
3. 培养实际操作能力,提高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对能力。
三、实验内容本次实验以模拟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汇付操作为例,具体内容如下:1. 汇付的概念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业务涉及汇款人、收款人及银行三方。
2. 汇付的种类(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汇出行受汇款人委托,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2)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汇出行受汇款人委托,将汇款委托书通过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汇入行收到委托书后通知收款人取款。
(3)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汇出行受汇款人委托,开具汇票,汇款人将汇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凭汇票到汇入行取款。
3. 汇付的操作流程(1)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交付一定金额的汇款手续费。
(2)汇出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开具汇票或发送电汇、信汇委托书。
(3)汇出行将汇票或委托书通过银行渠道发送给汇入行。
(4)汇入行收到汇票或委托书后,通知收款人取款。
(5)收款人凭汇票或委托书到汇入行取款。
4. 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1)样品、杂费等小额费用的结算。
(2)买卖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相互信任。
(3)货物出口后,进口商需要支付货款。
5. 汇付的风险控制(1)核实收款人身份,确保汇款安全。
(2)谨慎选择汇入行,降低汇率风险。
(3)在汇款过程中,注意保密,防止泄露敏感信息。
四、实验结果与分析通过本次实验,我们对汇付的概念、种类及操作流程有了深入的了解。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货款和支付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包括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
2. 案例描述假设ABC国际贸易公司与XYZ国际贸易公司进行跨国贸易,ABC公司向XYZ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货款为100,000美元。
双方商定采用电汇方式结算,结算使用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6.5人民币。
该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3. 汇率风险管理在国际结算中,汇率波动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对于ABC公司来说,由于结算的货币是美元,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结算金额的波动。
因此,ABC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使用远期汇率锁定,以避免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4. 支付方式选择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对于国际结算非常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商定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
电汇是一种快速、安全且便捷的支付方式,适用于小额货款。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可能更加合适。
因此,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要考虑到交易的性质、金额和买方信誉等因素。
5. 结算时效及时的结算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约定在货物发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货物运输延误等,结算时效可能会被延迟。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相关的延迟结算条款,以规避因延迟结算而引发的纠纷。
6. 政府政策与法规国际结算往往受到各国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例如,汇率管制、外汇管制和资金流动限制等政策可能对结算产生影响。
对于ABC公司和XYZ公司来说,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以确保结算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7. 结论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际结算案例,深入探讨了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 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不少,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定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商议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票据案例票据案例一票据案例二案例案例三案例案例四案例1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案例1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启示: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过期追索权行使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宽泛的规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2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案例2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最近,我接手了一起国际结算案例,以下是该案例的情况和处理过程。
案例背景:一家中国贸易公司,与一家美国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中国贸易公司将向美国贸易公司出口一批产品,并要求美国贸易公司以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
货物已经按时交付,但美国贸易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
处理过程:1. 调查核实:首先,我与中国贸易公司的财务部门联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他们证实货物已按时发货,但至今未收到款项。
然后,我联系了美国贸易公司,要求他们给出未支付货款的原因。
2. 债权索偿函:在了解到该贸易公司无法支付货款的原因后,我给美国贸易公司发去了一封债权索偿函。
在函件中,我解释了合同的条款和案件的事实,并要求他们立即支付货款。
3. 双方协商支付方式:在接到债权索偿函后,美国贸易公司表示由于资金原因暂时无法全额支付货款。
我们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分多次支付货款。
4. 监督货款支付:为了保证货款能够按时支付,我与美国贸易公司约定了支付时间和金额,并要求他们提供支付凭证。
每次货款支付完成后,我会核对款项是否到账,并向中国贸易公司进行通报。
5. 结案:最后,当美国贸易公司支付完所有货款后,我与中国贸易公司进行了总结会议,确认所有货款已收到,并将该案件结案。
在这个案例中,我充当了一名国际结算的中介。
我需要确保双方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易,并协助解决支付问题。
通过与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最终成功促成了货款的支付,保护了中国贸易公司的权益。
这个案例对我来说具有重要的启示。
首先,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合同和支付问题需要具备法律和贸易方面的知识,以便针对不同情况处理。
其次,及时和有效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与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有助于缓解紧张局势,并达成共识。
总结起来,这个国际结算案例给我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我将继续学习和提升自己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国际结算案例及分析
印尼某家银行(开证行)开出远期信用证,申请人是印尼的一家中间商,受益人为国内某家出口公司,货到第三国菲律宾。
受益人于6月28日提交单据,国内议付行于当日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出。
7月15日收到开证行的承兑电报,授权议付行于承兑到期日即9月27日,向偿付行索偿。
这样,议付行应受益人申请叙作了出口押汇。
9月26日,议付行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向偿付行发电索汇,至此业务进展顺利。
但到了9月27日,议付行突然接到开证行来电,声称他们接到当地法院的止付令,因而无法履行付款责任,他们已电告偿付行拒付议付行的索偿。
因此印尼中间商以货物不合格、有欺诈行为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了止付令。
受益人请求议付行以银行的身份敦促开证行立即付款。
9月30日,开证行来电告知止付令内容并再次声明,由于有止付令,他们无法付款。
后经议付行多次催收,开证行表现出合作的态度,但还是声明迫于止付令,无法履行付款责任。
案例分析:银行从事国际结算业务,应熟悉UCP500条款,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办事。
根据UCP500第3条的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对独立的交易。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所以在本案例中,既然印尼开证行已承兑远期汇票,即已经承担无条件到期付款责任,当开证行以货物不合格为由要求撤销信用证时,议付行可以此为依据给开证行以有力的回绝。
本案例中,开证行承兑单据后便成为主债务人,议付行买单成为善意持票人后成为主债权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针对受益人而发出的止付令的限制。
开证行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是严重违反国际惯例的行为。
启示: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被止付的案例时常发生,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开证行按照信用证条款付款,以免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发生损失。
然而结果却与初衷相背。
止付令不失为反欺诈的一种手段,但要取得预期效果,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第一篇: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和资金清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货币、汇率、支付方式等因素,国际结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的国际结算案例,对国际结算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
案例背景。
某公司从中国进口了一批原材料,货款总额为1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跟单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
进口公司向其银行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出口公司委托其银行作为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装船单据。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90天内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后100天。
问题分析。
1. 信用证的使用。
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其优点是可以保证出口商的付款,同时也能保证进口商在付款后才能获得货物的单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往往对信用证的要求和条款不够清晰,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在本案例中,双方对信用证的期限和单据要求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歧义,都是需要仔细审查和分析的问题。
2. 汇率风险。
由于货款是以美元计价,而进口公司的本币是人民币,因此存在汇率风险。
在货款支付的过程中,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双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如何有效地管理汇率风险,是国际结算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3. 付款期限。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100天付款,这意味着进口公司需要在这段时间内妥善安排资金,以便按时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如货物运输时间、海关清关时间、单据审核时间等,都可能对付款期限产生影响。
因此,如何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付款时间,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解决建议。
1. 明确信用证条款。
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开立信用证时,应当尽量明确信用证的条款和要求,避免出现歧义和纠纷。
尤其是对于付款期限、单据要求等关键条款,应当进行详细的讨论和确认,以确保双方对信用证的理解一致。
2. 灵活运用汇率工具。
进口公司可以考虑使用远期汇率协议或外汇期权等工具,锁定未来的汇率,以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六、对我行的贡献
5月存款平均余额:RMB5200万 今年有效户:5户(含关联公司)
案例介绍
七、心得体会
善于捕捉业务机会,创造客户需求,达到银企双赢。 充分发挥我行离岸公司业务,以国际结算业务带动存款、
中间收入、有效户等业务。 发挥我行方案专家的传统,以灵活、高效、优质服务取
三、方案设计
引导其改变贸易流程
采购
台湾供货 商
境外公司
转让、背对背、全额保证金开证
美国销售商
采购,L/C
境内公司
销售,T/T
销售, T/T
境外公司
案例介绍
四、我行业务机会
来证通知:境内公司开证境外公司
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境外公司对外采购
进口开证
出口议付: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办理议付
案例介绍
六、对我行的贡献(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
出口信用证议付: RMB3790万
进口开证
: RMB3161万
来证通知
:RMB5269万
转让信用证 :RMB3562万
汇出汇款
:RMB556万
汇入汇款
:RMB5605万
合 计
:RMB2.19亿
手续费收入 :RMB16万
汇款业务
存款沉淀:日常结算款、全额保证金开证、背对背开证
案例介绍
五、可继续挖潜的业务
给予国内公司开证额度,从而进一步增加信用证业务和 手续费收入。
外保内贷业务
案例介绍
六、对我行的贡献
通过我行的营销,公司对我行较为认可,因此除了国际 结 算业务之外,还办理汇利通、日常结算通过我行、内 保外贷等业务。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位于我国某市)与乙公司(位于美国某州)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及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合同示范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即我国《合同法》与美国某州法律在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差异。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与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适用国际惯例。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我国《合同法》及ICC制定的《国际贸易合同示范条款》,故应优先适用该约定。
2.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冲突(1)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①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所在地。
(2)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美国某州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可能与我国《合同法》存在差异。
(3)合同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美国某州法律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可能与我国《合同法》存在差异。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模拟案例分析4.1 案例一4.1.1 案例介绍某年初,国内某出口商B公司委托当地出口保理商叙做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在获得进口保理商批准的10万美元信用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及《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
同年4月和5月,出口商先后向出口保理商提交了两张发票,金额总计10万美元。
出口保理商随即将这两张发票先后转让给了进口保理商,并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出口保理融资。
8月5日,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告知出口保理商,该年初出口商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海关扣留,致使进口商不能提取该批托收项下已付货款的货物,进口商A公司因此拒付该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
进口保理商同时随附了一份进口海关的证明书。
出口保理商立即将有关争议情况通知了出口商,出口商承认托收项下货物确有问题,并正在与进口商交涉。
为了资金安全,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署的《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及《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于8月11日将保理融资款项极其利息费用从出口商账上冲回,出口商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在这之后直至次年7月进口商倒闭,买卖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保理项下这起因反索引起的贸易纠纷。
其后第3年3月5日,出口商以“出口保理商冲回保理融资侵犯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口保理商赔偿人民币100多万元,后又认为起诉理由不当而主动撤诉,并另以“保理业务项下贸易合同未出现任何质量争议,出口保理商却以质量争议为由扣划保理融资款项是严重侵犯出口商权益”起诉出口保理商。
4.1.2 案例分析1.应解决反索是否构成贸易纠纷的问题。
反索,是指进口商因与出口商另外一笔交易的结果导致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而引起的争议。
在本案中,由于出口商最初发给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反索。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25.11.2019
10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25.11.2019
8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3
2.D/D结算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8.分析要点
1. 银行不承担寄单责任、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2. Y银行不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担保行有向承运人赔付的可能 进口商应向担保行、出口商付款 出口商可向承运人追还货物或赔付
25.11.2019
18
进口商-担保行-承运人-出口商 快运公司赔付
S银行以此为据,向该客户发放了100万美元贷款。
整理后的国际结算案例
一、国际结算工具案例分析案例1 关于支票过期的处理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案例2 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案例3 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案例4 汇款的偿付中国的甲银行发信汇通知书给纽约的乙银行,受益人是乙银行的客户。
由于甲银行和乙银行间没有账户关系,甲银行就电报通知其境外账户行丙银行,将资金调拨给乙银行。
在清算系统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汇方式会有市场吗?二、国际结算方式案例分析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和资金清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不同货币的交易,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结算操作。
国际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电汇结算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国际结算案例,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
某公司在中国进行了一笔与德国公司的国际贸易交易,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货款支付。
货物装运后,中国公司向银行出具装船单据,并要求银行开具即期信用证。
德国公司在收到即期信用证后,便进行了货物的收货、检验和付款。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选择了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
即期信用证是一种较为灵活、安全的结算方式,适用于中小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
通过即期信用证,买卖双方可以在货物交付后立即收到货款,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期信用证结算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开证行和通知行的选择非常重要。
双方需要选择信誉良好、合作经验丰富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和通知行,以确保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货物的装运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拒付或延迟付款的风险。
最后,双方还需要注意货物的保险和运输安排,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结论。
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风险控制。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双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并且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以确保结算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还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以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只有在双方充分了解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和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才能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对国际贸易中的结算问题有所启发,为广大贸易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20xx字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20xx字篇一: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票据背书的连续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有不间断性。
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1、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金额为20万元、付款人为某建设银行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xx年4月1日。
乙取得票据以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没有背书转让给丁,属于空白背书,丁再背书转让给乙,乙再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
己要求付款银行某建设银行支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
你是己的律师,己问:此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答:在丙与丁之间的转让,没有背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
若数次背书中,有因形式不具备而背书无效的,则应认定该汇票的背书为不连续。
但是,如果将数次背书中的无效背书除去后,其余背书连续时,其背书仍应认定为连续。
所以,我们可以将无效背书除去,简化地看成甲、乙、戊、己之间的转让,该票据之背书仍应认定为连续。
2、甲县宋某与乙县A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收购本地菜籽油5万斤出售给宋某,单价6元/斤,总价款30万元。
合同签订半个月后,A 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夏某致电宋某谎称菜籽油已经准备好,让宋某携银行汇票来提货。
经宋某申请,甲县农行向宋某签发了以宋某为收款人、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汇票一张。
宋某立即携带该汇票赶到乙县提货。
宋某到达乙县后,夏某以对宋某所持汇票的真假表示怀疑,需找银行内部熟人验票为由,将汇票骗到手后,私刻宋某印章并在该汇票的第一背书人栏签章,在第一被背书人栏记载“A 公司”字样,然后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第二背书人栏均加盖了A公司公章和夏某私章(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结算成为连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纽带。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货币制度以及商业习惯的差异,国际结算过程中常常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分析一个典型的国际结算法律冲突案例,即美国与中国的跨境支付纠纷。
二、案例概述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与中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以美元结算。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国企业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交付,但美国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随后,中国企业向美国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美国公司仍未支付。
中国企业遂将美国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美国公司答辩中,其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 美国公司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2. 美国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中国被冻结,导致其无法支付货款。
中国企业则认为:1.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2. 美国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是由于其自身原因,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2. 银行账户冻结的法律冲突(一)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美国公司主张按照其所在地的法律,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而中国企业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这一争议体现了不同国家法律对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存在差异。
美国法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
而中国法则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失。
因此,在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中,中国法院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二)银行账户冻结的法律冲突美国公司认为,其银行账户在中国被冻结是其无法支付货款的主要原因。
这一争议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对银行账户冻结的处理方式。
美国法认为,银行账户冻结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需冻结,必须获得法院的判决。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汇票
1.1995年8月1日,武进贸易公司与南韩SSANGYONG CORPORATION签订进口合同一评析:由于业务员的疏忽大意,差点给公司造成惨重损失。
希望工作人员能从中吸取教训,工作细心、谨慎,千万不能忽视单证工作中的任何细节问题,更不能想当然。
在整套运输单据中,汇票是一种特殊的单据,它是L/C、D/P、D/A等结算方式下凭以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凭证。
出口方在填制远期汇票时,请务必注意付款日期的规定:是定日付款、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还是提单日期后若干天付款,以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作为进口方在承兑远期汇票,同样必须仔细核查信用证或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做到心中有数,早日做好付款准备。
2.1992年7月14日,广西某外贸公司持一张香港汇丰银行的金额为USD50万元的汇票影向银行购买小额,将复印后,涂改金额数字,变小额为大额款项,再复印传真给出口商,诱骗出口商发货。
这一类作案人员善于钻法律空子,认为只要不在银行的汇票正本上删改内容,银行就无法指控其违法行为,即使败露,银行对其持正本汇票退汇也将无权扣押。
他们一般不在作案银行开立账户,即使设账户,也不至于倾家荡产。
由于原件复印后容易通过银行的印鉴检验,一旦银行和客户疏忽,就可能得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
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
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
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
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
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
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
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
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
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约定付款方式为装运日后30天内T/T付款。
A公司备货后将第1个货柜按时装运出口,并将箱单发票及提单用国际快递方式邮寄给进口商供其提货。
30天后,A公司催B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先是推脱过几天,后又利用各种借口,最后索性不再接听A公司的电话,也不回复任何邮件。
货物到港后两个月,A公司催收货款无果,只有联系船公司将货物运回,大量的滞港费、来回运费再加上清关费等,使得A公司损失惨重,而后一个货柜也只能转为库存。
分析:汇款结算方式按所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分为以下三种:(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用电报、电传或SWIFT 委托付款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汇款方式;(2)信汇(Mailtransfer, M/T),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人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其在付款地的联行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到付款地去凭票付款。
本案中的到付具有很高的风险性。
宁波到俄罗斯口岸的运输时间一般为30天左右,本案中的付款方式对进出口双方来说,货款平衡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而造成了巨额损夫,主要是由汇款的本质特点(商业信用)决定的。
出口商与资信情况不甚了解的客户进行交易,最好不要采用装运后付款的方式,而应采用装运前付款的方式,至少采用装运前部分预付款的方式。
装运前预付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开展贸易往来,最好采用预付或信用证结算,否则应采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降低风险。
本例中A公司遭遇巨大损失,如果处理得当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采用汇款方式结算货款,属于商业信用,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更何况是本案中的到付。
宁波到俄罗斯口岸的运输时间一般为30天左右,本案中的付款方式对进出口双方来说,货款平衡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本案中的出口商采用这种方式造成了巨额损夫,主要是由汇款的本质特点(商业信用)决定的。
(2)出口商与资信情况不甚了解的客户进行交易,或交易额较大的情况下,最好不要采用装运后付款的方式,而应采用装运前付款的方式,至少采用部分在装运前付款的方式。
装运前预付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3)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开展贸易往来,最好采用预付或信用证结算,否则应采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降低风险。
案例4、一家日本的公司向小丁所在的公司下了订单,小丁和小徐与日本公司反复磋商,认真讨论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签订了价值2.5万美元的外贸合同。
合同中规定交单条件为D/P即期,即小丁所在公司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票据,通知银行向日本公司提示,日本公司见票后立即付款,小丁在日本公司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小徐跃跃欲试,但小丁不放心,先让小徐模拟开具跟单汇票并画出托收流程图。
分析:1. 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附带单据可能是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等。
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收款人的行为。
汇票通常需要签发一式两份,对受款人通常由三种写法: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或来者抬头。
汇票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2.使用托收应注意下列问题:1.认真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进口人的具体情况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对于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不宜使用托收方式,以免货物到达目的地,由于不准进口货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习惯,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立,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必要时也可酌情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在不采用CIF或CIP条件出口时,则可酌情投保卖方利益险。
5.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如发生问题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即期汇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汇票的使用是以行为人在汇票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权利、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汇票行为一般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
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票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即期付款交单流程如下:①签约发货。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即期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②委托。
出口商发货后,缮制托收申请书,开立以债务人(进口商)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并交给托收行。
在光票托收下,货运单据由出口商自行交给进口商。
③受理。
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指示书,一并附汇票和商业单据寄交给代收行。
④提示。
代收行缮制代收通知书,与汇票一并交给付款人(进口商)做付款提示。
⑤赎单。
进口商收到代收行的代收通知书后,即到银行验查单据,验单无误后,付款赎单。
⑥交单和结清货款。
在进口商付款后即交单,代收行在汇票上注明“付讫”字样交给进口商存档。
⑦汇交代收货款。
代收行收妥货款后记人托收行账户,并通知托收行已收妥款项。
⑧货款结清。
托收行根据收款通知将款项贷记委托人账户,以结清货款。
案例5、因为一次上海的大型广告展会宣传,该公司的产品受到了一家乌克兰机械生产制造及销售公司的青睐。
在讨论产品的原料、环保程度、该产品的优势及价格等细节之后与小丁所在的公司签订了一项大额的合同,因海运路程太久,海上风险较大,加上双方的第一次合作,故双方协商采用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分析:优势: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是开证行做出的付款凭证;只要出口商严格按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合格单据,凭开证行的资信,一般可安全收款,即使进口商有违约现象或出现破产倒闭等,也不影响出口商收汇的安全性;而且,只要单据合格,出口地银行也愿意垫款买人单据(即议付),从而使出口商能尽早收汇。
对于进口商来说,虽然在申请开证时一般要缴存一笔开证押金,但押金比例往往只占信用证金额的一小部分,与过去申请开立委付购买证时百分之百缴存押金相比,资金负担已大大减轻。
此外,进口商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交货的各个环节,如货物品质标准、数量、包装、运输、保险、商检等,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出口商交货违约风险。
对于银行来说,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
内容:信用证内容因信用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类似的,主要为以下几点: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号码、信用证金额、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信用证适用的规则、当事人名称及地址等;对汇票的说明,如汇票的受票人、汇票期限的规定等;对装运货物的说明,包括货物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对运输事项的说明,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讫地点、装运期限、可否部分装运和转运等;对单据的要求,包括所需提交的单据种类、每种单据的份数以及各单据的具体要求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附加条款、费用条款、交单期限、是否需要保兑、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指示、通知行名称、开证行的承付承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