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道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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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的发展对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有着潜在的影响。社会上许多现象表明我们在提高物质生活的同时,精神生活建设也绝不能放松。通过多方资料学习,笔者深刻体会到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正确运用二者的关系可以有助于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建成法治社会。基于此,本文将首先辨析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随后简要阐述何为法律道德化和我国法律道德化的演变过程,再来浅要分析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二者谁更有利于我国的发展,并寻找其可行性。最后就如何更好地实现“法律道德化”提出一些建议。
在提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它们同时也是人们考察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从历史的发展上看,法律的产生来源于道德的法律化,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二者又开始了相互转换,法律道德化的进程也悄然开始。法律与道德同时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在治理社会的时候,需要法律与道德相互配合,相辅相成,以实现效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但是基于现实的复杂性、多变性,在实践中二者配合所产生的效果并不能达到人们最初预想的状态。道德和法律都是我们所需要、所提倡的,然而当二者配合使用却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为何会导致这种局面?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两者同为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长久以来就被认为是解决法律遇到的社会问题的核心。它们虽同样调整着人们的行为,但在发挥作用时,各有其独有的特点:法律明确规定了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合法和违法作为其基本范畴,它仅仅是关注人们的外在行为,对外在行为进行调整,并不在意人们脑中的思想方式,法律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与法律不同,道德评价人们行为是善是恶、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它更注重对人们内在思想、内在品质的调整,要求人们看重自身对德行、对社会以及他人所负的义务,并通过外界的舆论、个人的良心等不具有强制性的方式来发挥作用。
人们从人性的“恶”的角度,搭建了法律基本的制度架构,而道德则是人们根据人性的善而设立各种社会规范。“法律是具有限制意味的,人必须遵守法律,自觉的将自己放置在法律管束的范围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在道德中,人们的意志是不受拘束的,道德并不像法律那样,有国家强制力来强迫人们履行义务,它着重于自身的自律行为,是人们基于对自己的更高要求而做的自我约束,遵循道德时的人们内心是自愿的、自觉

的。作为社会规范,道德是更自由的。
法律与道德虽然存在着差异,但并不代表二者没有联系,它们的内容是存在一定范围的重合的。“如果仅凭规定法律的内容,要求人们服从法律,那么那条法律是不具有任何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作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法律不能只是死板的、无温度的规则,法律之中需要注入道德伦理的精神,在其中要加入一定的道德价值原则和道德要求。法律只有显示出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才能被社会普遍地认同,进而真正作用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也就是说,“要想使人们认同并遵守‘服从法律’这个义务,必须完成由道德理念的法律向道德化回归,法律道德化实现逐步发展,以求最后由强制到自觉的历史转变。”由此可见,在适合的情况下,法律与道德之间在一定程度上,两者是可以互相影响彼此、对彼此的不足进行补充、相互转化的。
二、什么是“法律道德化”
范进学认为,“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其重点在于遵守法律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像对待道德义务一般对待法律义务。”
而詹正发则认为,“法律道德化是指在对社会治理的规范选择中以道德为本位,并将法律归入基本道德规范系统中的倾向。过分强调道德因素,忽略法律的独立性和科学性,企图以道德统揽一切,是法律道德化的基本表现。”
本文对法律道德化的概念更接近于范进学的观点,认为法律道德化可被视为是人们守法意识的增强使得法律的强制力可以有所“放松”的过程。法律道德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必须是一个随着历史的向前推进,社会的不断发展,呈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且这个过程可能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法律道德化并不是说法律从属于道德,使其不具有确定性,而是人们积极主动的守法行为,让法律的强制力无法对他们产生作用,最后使得法律的强制力处于一种虽然存在,但仅仅是作为以防万一的一种状态,最终降低法律在社会中的调控作用,将一些事物交回道德调控为主的过程。
三、 法律道德化的演变过程
就起源先后而言,道德先于法律产生,是人类早期群居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是人类初期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调整的手段。法律是随着阶级和国家一并产生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后的“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是文明进程并非那么“泾渭分明”的两个阶段。为使国家、社会更具有稳定性,统治者在法律中注入道德,使其具有正当性,法律不再仅仅作为国家强权的表达。人们自愿

、自觉遵守具有道德性、正当性的法律,法律的强制力逐渐变得不是那么必要,法律又将一些问题归还于道德规范的领域。
1、道德法律化
我国自古以来作为礼仪之邦,希望通过德治、礼仪教化来实现国家的稳定,法律道德化的演变过程在此处显得尤为清晰。在中国古代,社会是沿着“由家而国”的路线进入阶级社会的。“华夏三代的时候,家与国被视作是一体的,国就是自然的家族,家族所制定的纪律就是当然的纪律,家族血缘关系之间被加入了政治关系的意味,由血缘关系上的亲疏、远近以及上下作为标准进行区分,形成了政治生活的尊与卑、高与下。” 为了进行区分,先人制“礼”为法,由此不仅规定了家族成员亲疏、贵贱、长幼之间各自礼仪定式的等级,同时明确的社会规范也被建立了起来。到后来为了巩固统治,儒学备受推崇,更是不断促进了道德法律化。
2、法律道德化
“当法律完全具备道德性的时候,法律道德化就会悄悄地开始进行。因为这时,法律完全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符合,尽管由于法律的技术性特点,法律和道德在具体的问题上仍然具有不同的表现,但是守法会变得十分容易,因为二者的价值取向是完全一致的。”我国现有法律虽还不是那么完美,但从根本上还是符合人们的道德理念,人们的遵纪守法已成常态。“法律道德化”的进行并不意味着我国如今已完全迈出“道德法律化”的范围。我国近些年来虽实现了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但仍出现了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例如贫富差距问题、文化断层等。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也是出现“常回家”、“让座”立法的“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齐头并进的原因。
四、为何我国现阶段适合“法律道德化”而非“道德法律化”
滞后性是法律的痼疾,我们的问题、尤其是道德问题,是无法通过法律的力量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的。问题总是先于解决方案发生,而人作为行为主体,行为具有多变性,加之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多种因素作用下,新的社会问题会不断的产生,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杜绝非法行为永远是下手。而法律的道德化过程,就是人们将法律内化为内心的一种信仰,向遵守道德一样遵守法律,在使法律同样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引导人们行为这些作用的同时,能够从源头解决新的社会问题产生。“我国1964年的第二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在那个时候我国成年人的识字率为55%,中学文化程度人口比重为6.4%,大学文化程度人口比重为0.4……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与上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对比,成人识字率上升了10%,中学文化程度人口比重

上升了18%,大学文化程度人口比重上升了0.2%”,时至今日,我国人口素质更是较之前得到显著提高,这表明法律道德化是符合我国未来发展趋势的,我国现阶段也具备法律道德化的一定条件。法律道德化一方面养成、提升人们守法的意识,与此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
反观道德法律化,一些学者认为道德法律化可以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降低社会中道德沦丧的事件发生的机率。这让笔者想到两个成语,一是物极必反,一是适可而止。但是法律之所以被称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其原因是法律是作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的道德要求越高,能够达到该要求的人就越少,两者一增一减,必成相反趋势。我们都想全体公民达到高水平、高素质,但企图通过将高标准的道德立法来实现这个目的,这只能是海市蜃楼。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作为支撑,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适合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我们要立足于现实,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法律的制定要切实可行,与其面向的绝大多数人群的水平相匹配,否则这不仅有可能导致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看古代,秦朝时期因律法严苛引发陈胜吴广起义。看现在,“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郑州的“让座令”,难以落实使得它们成为一纸空文。
五、法律道德化的可行性
“能否实现‘法律道德化’的关键因素在于两个方面:第一,人性是否是可变的;第二,人性赖以生长的外在环境是否是可变的。”
我们且先不从“先天的人性是否能够改变”这种抽象而无边际的上讨论,但就后天而言,笔者认为人性是可以改变的。古语也有云:“性相近、习相远”、“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个小偷可能经过感化、教育,从而自觉的改正自己的行为,而一个好人也可能经过别人各种诱惑而进行犯罪。我们可以从现实中找出成千上万个实例,这些类似情况的发生是十分常见的。如果这可以发生在个体上,在以个体为组成部分的人群身上也是可以发生的,我们将单位容纳的量放大,可见这在一个国家、甚至是全人类中也是可以发生的。由于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那么决定了其“本性”可以之改变,人即可以选择从善,也可以选择从恶,它们都是人的自我选择。除了人自身以外,外部环境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私有制、市场竞争等,这些都是能使人性变得功利、自私的外在环境。类似不良的环境会导致善良无私的人相较于自私自利的人而言更加难以生存,虽然善良无私的人可能会想要坚持自己,但自己在一直负担损失的情形下,一旦突破了

其忍受的阀值,那么他可能也会放弃,不再坚守。
尽管外部环境对人性起到重大作用,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战争时代战士们的舍生取义、保家卫国,在和平年代消防队员“最美逆行”,这些英雄为了坚持自我,他们可以舍弃自己的利益,甚至放弃生命。这些都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做出努力,不需要我们献出自己的生命,只需改变自己的行为,就可以改善恶劣环境,为大家营造一个更良好的外在社会环境。
人性与外在环境皆是可变的,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由此可知,法律道德化不仅仅是一个可行的,还是一个可以不断发展的过程。它是人们的自我修养、道德意识、和法律素质的不断提升,是人们作为社会主人公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的结果。
六、如何实现“法律道德化”
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要求在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道德建设的加强,而且更重要的是人们要从内心真正的把自觉守法当作是一种道德义务。
1、立法上实现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
“亚里士多德‘良法+普遍服从’观点的提出,表明亚里士多德已经注意到法律不是也不能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价值取向应当服从于道德,而法治真正需要的是遇到的相符合的法律。”根据法律的发展历史表明,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内容,许多和道德相关问题就算不是以具体内容直接写入法律,也是以道德观念原则渗透的方式融入到法律中。这要求法律的制定要符合人们普遍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确定其是不是合乎理性的。
“法律的道德化,即把善的精神和内容引入立法者所指定的去处,从而赋予法律丰富的伦理底蕴。”这要求立法者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与时俱进,对社会保持深入的了解。基于当下实际情况以及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再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由此在善与恶、是与非的价值判断中明白法律该限制什么、禁止什么、提倡什么,做法是否违背正义、公共利益和其他道德基本原则。”制定出“良法”,使法律更符合人们的期待。
2、加大执法队伍的建设力度
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极广,可以影响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其道德建设更是不容忽视。
在执法上,我们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守法、道德上的精神建设。在挑选执法人员时,不仅要对他们的专业能力素养进行检测,还要考察他们是否具备守法精神以及较高的道德水平。挑选出来的执法队员一是有良好的工作能力,二是他的守法精神、道德情操能保证他的工作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在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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