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
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
对以上机构以外的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也可予以支持。
第五条省创新资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第六条省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年度计划安排。
立项审批、合同签订、项目监理和验收统计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和完善省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按年度编制省创新资金预算,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和工作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九条省创新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65%以内;(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2024年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多份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管理体系3. 资金申请条件4. 资金支持方向5. 资金支持方式6. 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7. 资金使用与管理8. 监督与评估9. 法律责任10. 附件1. 总则1.1 为促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由江苏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
1.3 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2. 管理体系2.1 江苏省科技厅负责创新资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估等工作。
2.2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2.3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核、推荐等工作。
3. 资金申请条件3.1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3)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4)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 资金支持方向4.1 创新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1)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2)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3)创新能力提升;(4)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5. 资金支持方式5.1 创新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5.2 无偿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5.3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5.4 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6. 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6.1 企业根据创新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6.2 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6.3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6.4 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研发、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资与风险补偿等方面.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和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一)技术创新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2、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的产业化;3、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4、中小企业为先进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传统产业升级及品牌化建设.(二)产业集聚项目1、产业集群(园区)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依托产业集群,打造区域性专业市场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项目。
3、产业集群(园区)绿色制造项目。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2、组织中小企业开展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包括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参加境内外重要经贸活动;3、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包括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4、产业集群(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研究制定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活动.(四)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项目1、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2、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技术创新、节能技改、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及融资等项目建设。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印发)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第七条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据《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2013年重点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制造和信息产业企业担保业务和风险准备金进行适当的补助。
现将有关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资格和条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求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1.截至2012年12月31日,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主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2012年担保费收入占年度总收入60%以上;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2012年日平均担保余额高于2012年日平均注册资本的3倍,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制造业和信息产业类中小企业。
2.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2012年末注册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不低于12,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10,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不低于10,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8,000万元;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不低于8,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5,000万元(省辖市的区属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比照省辖市标准;撤县改区所在地的担保机构,自变更起3年内按县(市)的注册资本标准,超过3年的一律参照省辖市标准) 。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与实施指南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与实施指南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促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江苏省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提供实施指南,旨在帮助企业理解政策要求并正确申请和使用资金。
一、资金管理目的与原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目的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
管理办法的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业高效以及风险可控。
二、资金申请与评审流程1. 资金申请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的申请。
具体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企业需要根据要求填写资金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金需求及用途等内容。
•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项目计划书等。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部门。
2. 资金评审流程申请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经过资金评审程序,以确定资金的拨付情况。
评审流程包括:•初步评审: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排除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专家评审:通过邀请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评审,评估项目技术水平、创新性等。
•终审决策:根据初步评审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资金拨付项目,并报经相关部门审议决策。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1. 资金使用范围•技术研发与创新项目:包括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专利申请等。
•人才培养与培训:包括聘请高级人才、开展培训等。
•创新能力建设:包括设备购置、实验室建设等。
2. 资金管理要求•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范制定项目计划,建立项目组织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与项目进展相协调。
•资金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报告。
•资金归集与使用支出:确保资金能够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侵占或滥用资金。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二)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申请、评审、审批、拨付、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1. 申请企业必须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 申请企业必须在江苏省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 申请企业需要有较为成熟的技术研发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4. 申请企业必须自筹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资金,以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申请流程1. 申请企业向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并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表》;2. 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技价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科技厅;3. 省科技厅对初审意见进行评估,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4.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资金拨付,并将批准资金的信息通知申请企业;5. 申请企业根据批准资金的使用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6. 项目完成后,申请企业需按照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省科技厅进行验收,并确定是否支付最后一笔资金。
四、资金使用管理1. 批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仅限于项目实施中的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2. 申请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 申请企业必须按照拨付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将标准细则的结果进行报告;4. 申请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才,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并保证项目按时完成;5. 省科技厅有权对申请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申请企业必须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资金管理责任1. 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 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初审工作,并协助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活动;3. 申请企业负责真实提供资料并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4. 相关专家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5.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管理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8.06•【字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请你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努力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投资。
为进一步贯彻文件精神,营造江苏省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也将依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出台江苏省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专项扶持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
各地在贯彻文件精神,引导创业投资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三章阶段参股第四章跟进投资第五章风险补助第六章投资保障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设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省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项目重点和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六)其他。
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产业集群(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江苏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1. 政府专项资金。
江苏省将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试验验证、成果转化等创新项目。
2. 银行贷款。
江苏省将通过与银行合作,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政策,支持其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
三、资金申请和管理1. 申请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并在江苏省注册登记。
(2)申请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潜力,能够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3)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创新能力。
2. 资金申请程序(1)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等。
(2)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使用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资金将拨付给申请企业。
3. 资金使用管理(1)申请企业应按照申请的计划和预算进行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目标和用途。
(2)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财务纪律和制度,准确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3)科技管理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四、资金评估和绩效考核1. 资金评估(1)对于申请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
(2)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拨付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高质量、高创新能力的项目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2. 绩效考核(1)资金支持结束后,科技管理部门将对项目的成果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以衡量资金支持的效果。
(2)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未来继续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绩效优秀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金支持。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我省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主要是风险补助。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江苏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五)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2个成功案例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 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l O%以上:(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二)2024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和《江苏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税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省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指由江苏省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该基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和创新发展,包括贷款担保、利率补贴、风险投资、技术研发等。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江苏省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由以下资金来源:(一)江苏省政府财政拨款;(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在江苏省内有效经营的中小型企业;(二)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指标;(三)企业与项目所属行业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或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的申请基本情况介绍;(三)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指标;(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应提交材料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批由江苏省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决策。
第十二条审批通过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应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
第十三条审批不通过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应及时通知申请企业,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2024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江苏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目标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资。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本引入、企业自筹资金等。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审批、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投资。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后方可获得资金支持。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项目的计划和要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十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资金运作。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运作规程和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基金的运作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申请须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获得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明确投资项目的目标和计划,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的要求,严禁违规操作和挪用资金。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订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五章立项管理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江苏省财政拨款。
每年财政年度拨付一定金额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2.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每年拨付给江苏省一定金额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3. 企业自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自筹资金来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的开展。
三、资金管理3.1 资金划拨1. 江苏省科技厅根据财政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具体划拨金额。
2. 划拨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研发费用、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
3.2 项目申报与评审1.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项目需求,向江苏省科技厅提出资金申请。
2. 资金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项目计划、预算、技术方案等材料。
3. 申报的项目会经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资金划拨的重要依据。
4. 评审主要考虑项目的科技创新性、市场前景以及企业的实力和能力。
3.3 资金使用监管1.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按照项目计划合理使用资金,严禁挪用资金或超期使用。
2.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江苏省科技厅会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企业需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供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四、绩效评估与奖惩4.1 绩效评估1. 江苏省科技厅每年对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2. 绩效评估主要考察项目的进展情况、技术成果以及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3.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4.2 奖惩机制1. 对于绩效优秀且取得突出成果的企业,将予以适当奖励或额外资金支持。
2. 对于绩效不佳、项目进展缓慢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减少或停止资金支持。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苏科高[2012]40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科高〔2012〕402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科技金融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12月14日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1)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要求,在对原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整合的基础上,省财政设立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政策引导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政策引导资金,是指引导支持公益性创新研究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创新创业,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政策引导类计划适用本办法。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主要支持苏北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以及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奖补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发展、管服结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及通知;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第七条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中的国际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经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指南(通知)发布。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指南(通知),会省财政厅后发布。
(二)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苏财规[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30号)各市、县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政策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金融处联系。
联系人:叶松,联系电话:025-83633115。
附件: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O一二年九月十七日附件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省财政设立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组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引导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发展,以及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配套资金等。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总量控制”原则,每家申报单位可以获得的最大额度奖补资金,根据全省资金申报总量及预算安排情况予以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核定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规范。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支持内容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根据支持领域分为四类:一是科技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二是科技担保风险补偿;三是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四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配套资金。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 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附件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要求,在对原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整合的基础上,省财政设立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政策引导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政策引导资金,是指引导支持公益性创新研究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创新创业,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政策引导类计划适用本办法。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主要支持苏北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以及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奖补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发展、管服结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及通知;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第七条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中的国际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经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指南(通知)发布。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指南(通知),会省财政厅后发布。
(二)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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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小企业局苏财企〔2008〕184号、苏中小综〔2008〕72号2008年10月22日各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小企业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研发、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资与风险补偿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和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一)技术创新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2、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的产业化;3、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4、中小企业为先进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传统产业升级及品牌化建设。
(二)产业集聚项目1、产业集群(园区)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依托产业集群,打造区域性专业市场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项目。
3、产业集群(园区)绿色制造项目。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2、组织中小企业开展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包括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参加境内外重要经贸活动;3、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4、产业集聚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研究制定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活动。
(四)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项目1、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2、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技术创新、节能技改、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及融资等项目建设。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和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给予补助;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资本金增资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六)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项目支持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具有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
对创业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资助和奖励为主。
第八条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位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对产业集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单位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经贸活动除外)。
第十一条对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节能技改的技术设备投入额以及融资财务费用支出额的5%安排资助,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纳入规划的重点中小企业连续支持3年。
第十二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补助和奖励按以下分类计算:(一)担保费及风险补助: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末累计平均担保余额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按照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
对微小企业(年销售500万元以下,单项担保合同200万元以下)及涉农企业提供担保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不收保费的担保业务不予补贴。
(二)增资奖励:在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额基础上增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增资额补助5%,获得增资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五年内不得撤资。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助和奖励,一般其总额度控制在400万元以内。
第十三条对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偿的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项目金额的3%。
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上一年度已支持过的项目,本年度不再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及条件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四)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基础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二)单位经营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如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的具体条件:(一)中小企业新产品必须是新开发并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证书。
同时实现批量生产,市场前景较好。
(二)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必须是近两年内签订共建协议,合作研发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应是省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示范单位。
(四)配套服务和提高升级项目必须是省级及以上品牌产品或为品牌产品配套的。
第十八条申报产业集聚项目的具体条件:(一)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认的省重点培育产业集群(园区);(二)负责产业集群(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实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产业集群(园区)新建多层标准厂房1万平方米以上。
对苏北地区适当放宽标准;(四)产业集群(园区)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对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五)产业集群(园区)内通过市、县验收的清洁生产项目。
(六)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底前竣工投产的。
第十九条申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具体条件:(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四到位”(即注册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服务到位)的基本要求成立并运作。
(二)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专项服务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服务机构、培训机构须承担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服务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相关任务。
(五)申报创业基地建设的项目,应符合本地区总体规划,创业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以新创办的小企业为主,在本地区具有较强的服务和示范功能。
第二十条申报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项目的具体条件:(一)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上缴税收在600万元以上;(二)通过扶持,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幅每年要超过30%,实现利润总额和入库税收每年增长超过20%。
第二十一条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的具体条件:(一)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年平均担保余额高于担保机构年平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倍,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不低于9,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8,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不低于6,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5,000万元;苏北五市不低于3,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增资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6,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4,000万元;苏北五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2,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项目的具体条件:(一)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中小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审核第二十三条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共同对申请企业或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分别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省级项目直接报送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请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县于4月底前汇总本地区项目报送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共同组织相关经济、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的结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省财政部门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分别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共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量化标准对已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43号),《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企[2007]138号)和《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加强财源建设实施办法》(苏财企〔2007〕142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