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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 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的商法和形式意义的商法;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商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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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教程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商法的各种方面,并详细介绍商法规则、商业 主体、商法法律行为以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开始吧!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第三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法律。
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一套专门法律规则,它 的特点有约定自由、危机意识、商业风险等。
享有经营自主权、信息自由权、财产支配权等相应的法定权利。
3 义务
有信息披露、纳税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应尽的义务,还要遵守契约、守信用等商业道德准则。
商法未来的趋势
数字化经济时代
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和方式 的出现。
环保意识崛起
商法需要关注环保立法和绿色 供应链,并引导企业建立可持 续发展的道德承诺和责任。
跨境贸易
商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市场需 求和贸易环境,如保护知识产 权、管理国际金融风险等。
如不得含有禁止法规定的商 业活动原则、不得影响国家 安全原则等,保障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及其能力
商事主体
指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如企 业、合伙企业等。
商事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从事商业活动所必 须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法律行为
1
合同
合同是商人之间约定的、生效的行为,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2
担保
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3
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 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商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商人定义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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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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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 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 企业组织。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 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包括对内关系、 对外关系;监管中的关系,交易中的 关系;对股东的关系,对员工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 关系
6)营利主体活动须发生在持续营 业中
二、商法的渊源
1、概念: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 和存在的形式 。
2、传统商法的渊源:商制定法、 商判例法、商习惯法、商法学说。
3、我国商法渊源:制定法、立法和 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如公司章程、 交易所业务规则、定式合同条款等。
第三节 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商”的含义
1、词源上的“商” ——计时单位; 估量、推测;商量 、协商。
第二、特殊商行为: 商事买卖; 商事代理 居间; 信托; 运输; 仓储; 银行; 票据; 保险; 海商等 。
3、传统商法体系的特征
------与自由市场经济原则相一致,表 现了经济规模的局限性和未高度发达 状态
4、现代商法体系 商事身份法 商事组织法 商事管理法 商事行为法 商事秩序法-----反垄断法等
第二、商法体系应为:
◆商主体法:公司法、独资及合伙 法、代理商法、破产法。
◆商行为法:商事合同法、期货法、 融资租赁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 保险法、海商法 。
◆商事权利救济法:商事法律责任
◆商事仲裁与商事诉讼 。
(2)本书的观点:传统商法体系 商主体制度 ; 商行为制度 公司制度 ; 破产制度 票据制度 ; 证券制度 保险制度 ; 海商制度。
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 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
商事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商品 生产关系、经营关系;不仅是财产的支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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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2020/8/3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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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2020/8/3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2020/8/3
•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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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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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商法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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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四)民商合一立法体系
大陆法国家中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是瑞士,商法规则仍然 具有独立的位置和体系,法律仍须确认商主体特别法上的资格,并须 对商主体营业性商行为适用特别法规则。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大 量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社会消费者交易活动的特别规则和仅 适用于营利性活动的特别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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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商行为的分类
理论上,商行为可分为客观商行为或绝对商行为与主 观商行为或相对商行为。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由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 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后者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 内,仅由商人实施时或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 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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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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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账簿的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根据法律要求依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制作的用以表示其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包括利害关系人 和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 便其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簿册,主要包括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通过商事账簿,第三人可以获得商人经营状况 的信息,而国家则可能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 活动实行某种监督并征收税款。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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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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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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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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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原告认为,“吴良材”不仅是吴氏家族前辈的姓 名,而且也成为吴氏家族进行经营的品牌字号,同时 也是吴氏家族的一项无形资产。“吴良材”三个字已 经成为吴氏后人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公私 合营时,吴良材眼镜公司被国家赎买,但是,当时合 营入股的仅是有形财产,不包括“吴良材”字号无形 财产。因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仍享有所有权, 有权继续使用。而被告“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却在 擅自注册“吴良材”商标后,以商标专用权来排斥原 告的合法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在 长期经营过程中对“吴良材”字号的增值作出了贡献, 原告同意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吴良材”字号。为此,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享有合法使 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吴良材” 字号的侵权行工商局申请行政复 议,维持原决定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0年7月25日开庭审理,8月15日判决,维持工 商局的决定。8月26日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被告 主体资格不合法为由发回重审 。2001年4月,重 审一审法院要樊变更被告,樊不同意。法院于5月 驳回起诉。樊上诉,宝鸡中院于9月终审裁定:维 持一审判决。 2001年5月申请“凤翔改改”、“风翔改改”和 “樊改改”商标。2003年1月,获得商标。6月8 日向省工商局注册“陕西西府凤翔改改商贸有限 公司”,7月获得执照。8月1日挂牌


受理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 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 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注册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 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 则处理。

《商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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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这一创设商主体的法律事实既决定着商主体 商事能力的起始,也确定着特定商主体的具体营业范围
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商事登记由国家授权登记的机构, 即司法机构 或行政机构管理。
德国将登记簿放在地方法院, 登记官员为该法 院法官。
在法国, 主管机关是地方商事法院, 登记官员 为法院书记官, 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地方则是一般民 事法院;每次公告汇编成的全国性的登记簿由设 在巴黎的全国工业所有权局保存。
1.公司商人 2.表见商人。 3.双方商人与单方商人。
(二)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 商个人 2. 商合伙 3. 商法人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关于企业的定义五花八门,但占主要地位的还是将企业 看作组织经营体,即为了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按一定方式 组织起来的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权利义务或关系等作 为权利客体的统一体。 各国关于将企业活动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和债权转移 给买主的规定都带有任意性,但内容各异。 除了承认财产独立外,各国法律还肯定了许多足以说 明企业地位的因素。 (四)商事辅助人 1. 代理商 2. 居间商 3. 行纪商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 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商行为还可分为纯粹商行为或客观商行为与推定商行 为。前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 行为。后者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 定, 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 质的行为。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 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总论课件(ppt 95页)

商法总论课件(ppt 95页)
性质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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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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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 (二)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承担义务
1.商个人 2.商法人 3.商合伙
(二)、以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 机构,从事管理和为准,分为:
1.完备商人 2.小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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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商法对商业主体关于注册上的要求为标准,分为
1.法定商人 2.注册商人 3.任意注册商人
(四)以公司商事主体是否为法人为标准,分为: 1.形式商人 2.非形式商人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1.概念 2.特征 3.确定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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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一) 形式商法 (二) 实质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 营利性 (二) 技术性 (三)公法性 (四) 国际性
(五)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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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市场主体法定化的对策 1.市场主体法定化理念的导入和确立 2.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的构架 3.以法律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应以公司
制度的规范化为重心
第二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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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主体的范围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属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标准,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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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第六编 第七编
商法总论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保险法 破产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法概述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商事登记与公告 商业名称 营业 商事代理 商事账簿
(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 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交易规则的定型化 (三)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一)平等交易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情事变更原则
谁是商人,谁的行为属于商行为,进而谁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法典?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是,无论在德国、法国还是美 国,从商法典制定和颁布之初,学者就对立法展开了批判。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的商事主体间: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简要说明: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具有的共性?)
2.基于营利动机建立
2、德国的商事立法: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
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 法基础。按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 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 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及其相关 商事法规组成。
《德国商法典》采主观主义(商主体主义) 原则,以商人为基点来构造法典。
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注:平等的关系未见得 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还必须具有营利性。)
3.发生于持续营业中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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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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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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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3.、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性质差别
(1)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 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 系之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 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不仅包 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 性质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 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 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 、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1、 特点 : 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2 、内涵 : 调整营利主体; 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 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是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利之中
前面的话
把握商法的地位与体系 把握商法中重要制度与理论 勤看、多想、反复吸收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商法的特征 第四节 商法的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 第六节 商法的体系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一、商与商事
(一)商
从词源上考察,古代汉语中,“商”是一种 计时单位,一刻成为一商,“商,刻也”。 商又被用作“估量”、“推测”,“商,从 外知内也”,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 “商量”,进而引申为协商之意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形式包括各种有 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 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 的判例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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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总论概述 • 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 • 商事行为与商事合同 • 商事登记与商业账簿 • 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目录
01
商法总论概述
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概述商法的定义、特点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详细描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包括商事关系自治、商事 关系高效便捷、商事关系形式规范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存在密 切联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内容
商业账簿应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利 润等。
商业账簿的保管与使用
保管
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 止损坏、丢失。可以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方式进行 保管。
使用
商业账簿主要用于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可以用于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同时,商业账簿 也是商事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公示公信力
商事登记信息经过公示后,具有公信力,公 众可以信赖登记信息,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保护
商事登记后,商事主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享 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种类
商业账簿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用途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按形 式可分为纸质账簿、电子账簿等。
商事主体的资格与权利
商事主体资格
是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所具有的从事 商事活动的法律资格。商事主体资格 的取得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 过登记程序。
商事权利
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所享 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经营权、交 易权等。商事权利是保障商事主体正 常从事商事活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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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其本质是资本谋求价值增值的 活动,资本的运动使商具有了营利性和经营性特征,从而构 成了商法有别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商事交易具有区别于民事交易的巨大差异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原理和总则上,还表现在在单
行的商事法律中由为明显
商之概念(词义学上的解释)
古代汉语的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 的内容。
《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商,是指货物、生 产品或任何种类货物的交换。
《韦斯特新国际辞典》说“商品交换或买卖 行为”是商。《牛津大辞典》说“商品交换 和与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动”。
商法总论
商之概念(经济学上的解释)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 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的理论概括。“商”是介于农业、工业等生 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 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石少侠:《商法思考的印迹》,中国检察出
版社,2008年版。
4.梁宇贤:《商事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3年版。
5.[美]乔迪·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公司
法和商法的法律基础》,金海军译,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5年版。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参阅文章:
1.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载《中国法学》, 2001年第4期。 2.张辉、叶林:《论商法的体系化》,载《国家检察 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3.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及特征》,载《现 代法学》,1997年第5期。 4.胡鸿高:《商法价值论》,载《复旦学报》,2002 年第5期。 5.王志华:《中国商法百年》,载《比较法研究》, 2005年第2期。 6.王瑞:《商法本质的变迁》,载《政法论坛》, 2002年第6期。 7.徐商学法总鹿论:《商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商之概念(法学上的解释)
内涵: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事,指的是 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 事业的总称。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
商之概念(法学上的解释外延)
(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 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
(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 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
也有人从实质意义上去认定,认为商法就是 企业关系上特有的法律的总称。(我妻荣)
法国:一般从商行为本位出发,认为商法是 关于商行为的特别法;
德国:从商人本位出发,认为商法是适用于 商人的特别私法。
英国:“商法是指与商业有关的法律……主 要用来指合同法和财产法中与企业和商业惯 例有关的那些内容,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
(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 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 和周转的经营活动;
(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 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 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 活动。
商法的概念
日本:商法被确定为一个法律部门时,是以 商法典为中心的有关法律部门的总称;(尤 田 节)
第一章
商法总论
商法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五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商法总论
【本章重点】 1.商法的独立性 2.商法的特征 3.商法的基本原则 4.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总论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公平交易原则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总论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主体公示
商法总论
公平交易原则
指的是商事主体在通过营业方式追求自身利 益时,依法必须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需要的规则。
商法总论
商法Ⅰ
吉林大学法学院 商法学教研部
Jili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指定教材:
商法Ⅰ目录:
第一章 商法概述(4学时) 第二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4学时) 第三章 商事登记(4学时) 第四章 商号(4学时)
商法Ⅰ团队教学成员:
邢丹 (第1章——第4章) Email:xingxing5570@ M: 13604406669
商法总论
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 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
交易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 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 和外观主义。
商法总论
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 (1)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
美国:“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全部法律 制度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征 商法总论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四、商法的划分
实质意义的商法与形式意义的商法 普通商法与特别商法 中国商法与外国商法 传统商法与现代商法
高宇
祝杰
商法总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商法学教研部
Jili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邢丹 制作
商法总论内容体系及学时安排
商主体 商行为
商法 导论
4学时
商 号
商事 登记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参阅书籍:
1.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2年10月版。
2.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北京
商法总论
商之概念(文化意义上的解释)
文化意义上的商,是将“商”作为人的一种
基本生存方式进行综合的、本质性的分析,
对商及商法的内涵和本质的揭示有重要的意


将“商”从文化意义上进行分析,就是承认 文化多元性基础上的各国商法文化的不同特 点,从而使各种商法文化之间得以相互比较、 相互交流;
商法总论
商法之独立性
商法总论






必要性
《墨子 天志上》:今天下士君子之书不可胜 载,言语不可尽计,上说诸侯,下说列士, 其于仁义,则大相远也。
商法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私法二元结构的生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值和交易公平 价值等,是商法特有的价值观和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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