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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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催收管理规定

委外催收管理规定
(一)负责外包催收机构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管理,并在特定情况出现时提出与外包催收机构终止合作的建议。
(二)负责外包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包括案件委托、案件退回、进度管理、对账付款和投诉处理等,并给予外包催收机构必要的协助。
(三)定期对外包催收案件的回收情况和过程记录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外包催收机构由高到低可分为A\B\C三个级别,具体评级如下表:
A级
B级
C级
月催收案件200单以上
月催收案件100至200单
月处理案件100单以下
催收团队50人以上
催收团队20至50人之间
催收团队20人以下
收车团队数大于8组
收车团队数3到8组之间
收车团队数少于3组
获得相应评级的外包催收公司必须满足该级别最低评级要求
b)外包催收公司在接到委托后的每周没有在我公司的催收系统中记录催收状况的,我公司将会向催收公司收取20元/单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节档案管理与稽核培训制度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部应建立外包催收日常管理档案,独立保管外包催收的相关合作协议、评审文件以及留档备查的其他文件资料;外包催收案件退回时,《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须随案件一并退回我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将《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的原件归入相应贷款的资料档案管理。
1,客户逾期30天以上,且剩余未还本金小于10万元的合同;
2,客户逾期10天以上,且剩余为还本金大于10万元以上的合同;
3,客户恶意破坏GPS的,存在恶意逾期可能的案件;
4,客户存在欺诈、涉诉、保险问题、重大变故等我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车辆的案件。
5,确认客户因其他原因将车辆质押给第三方并且了解第三方情况的合同;

催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催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催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催收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员工行为,提高公司整体绩效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催收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催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公章使用、会议管理、文件管理、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福利待遇、保密制度、纪律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催收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

第五条催收公司领导应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整体绩效。

第六条催收公司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催收公司应加强内部培训和督促,提高员工岗位技能和专业素养。

第八条催收公司应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保持员工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公章使用规定第九条催收公司设有专用公章,公章由公司领导保管,用于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处。

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公司公章。

第十条公章使用前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并做好记录,使用后应及时归还给公司领导。

第十一条公章遗失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会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催收公司定期召开内部会议,讨论重要事项,解决矛盾和问题。

第十三条会议由公司领导主持,参会人员按时到场,听取领导通报,积极发言,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由专人记录并报送公司领导,违规情况由公司领导做出处理。

第四章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催收公司文书档案应分类存储,定期整理,做到清晰有序。

第十六条公司文件应遵守保存期限,过期文件应及时销毁或废弃。

第十七条公司重要文件需备份存储至备份设备,确保文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人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催收公司对员工进行人事管理时,应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催收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调整薪酬待遇和晋升机会。

第二十条催收公司应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员工行为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薪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催收公司薪酬标准应与员工工作绩效挂钩,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催收暂行管理办法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催收行业也逐渐崭露头角,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催收行业的乱象,包括暴力催收、滥用威胁等问题频频出现。

为了规范催收行业的发展,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意义:催收暂行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了规范和规范催收行业,加强债务人权益保护而出台的具体行动。

这项管理办法的出台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催收行业的准入要求、行为规范和处罚措施,加强了对该行业的监管,有效遏制了乱象。

2. 保护债务人权益:管理办法严禁暴力催收、滥用威胁等违法行为,强化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

3. 规范产业链条:管理办法明确制定了催收行为的合法范围和限制,推动了催收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二、主要内容:《催收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准入要求、行为规范、违法违规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1. 准入要求该管理办法对进入催收行业的机构、从业人员提出了一定的准入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从业经验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催收机构和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经验。

2. 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了催收行业的行为规范,包括:- 合法性:催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手段,严禁滥用权力、恶意骚扰债务人。

- 信息保密:催收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债务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滥用。

- 公平公正:催收过程中,催收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歧视债务人。

3. 违法违规和处罚催收机构和从业人员如果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面临各种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重违规者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三、影响与展望:《催收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金融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包括:1. 规范市场秩序:该管理办法使催收行业的准入门槛提高,规范了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15催收业务管理办法

15催收业务管理办法

15催收业务管理办法催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明确催收业务管理的操作流程及各级催收人员的职责分工,特制定本办法,要求全体员工严格执行。

第二章人员管理催收人员的招聘由公司安排人事经理负责,拟定所聘人员后由总经理或分公司经理亲自面试后方可入职,并需进行入职人员的背景调查。

催收人员入职后需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信息安全制度、催收业务技能等,培训后需通过考试方可上岗。

催收人员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待所有工作转交给专人接收后方可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催收设备管理催收设备的配备由公司统一安排,催收人员入职后,公司应将催收设备配备到位,催收人员需爱护设备,妥善保管,催收人员不得携带私人设备进入公司。

催收设备和催收系统必须专人专用,不得用于催收业务以外的其它工作,并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催收设备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违规,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催收流程管理催收流程管理包括接收数据、案件导入,电话催收流程、外访催收流程、信函催收流程等内容。

第一节数据接收客服人员应及时按照委托方的相关数据接收方式进行委案数据和各类报表的接收,接收过程中注意数据安全,严禁将接收的数据通过任何形式进行拷贝、外传。

第二节数据导入客服人员应在接收数据的当天导入公司催收系统,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在催收系统内进行案件分配。

第三节电话催收流程催收人员自接收新案之日起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新案的首次催收,并按照以下流程及时跟进。

电话催收人员在完成首次催收后,需及时有效地保持对账户的跟进,保持正当合理的催收频率,及时收回欠款。

在处理需外访协助类的账户时,需及时与外访催收人员保持持续沟通,确保外访工作的开展。

第四节外访催收流程管理外访催收应根据电催人员提交的相关需求及时准备的进行外访工作。

外访催收人员在完成外访作业后应及时将新信息反馈给电话催收人员,话催收人员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

第五节信函催收流程催收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催收过程中有必要使用信函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第五章催收作业规范管理催收作业规范管理包括基本作业规范管理、催收业务资料保密性管理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与化解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条逾期贷款管理包括逾期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分类与逾期贷款处置等事项。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坚持“双重催收、专人负责、定期报告”的原则。

“双重催收”是指受托机构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催收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专人负责是指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和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受托银行按月将逾期贷款人员名单、逾期金额及催收情况报告给市公积金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岗专人、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

受托银行应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逾期贷款情况和逾期贷款催收情况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中心职能部门定期对受托银行催收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考核,有效推动催收工作进展。

第四条逾期贷款发生后,应根据逾期贷款情况进行逾期贷款分类。

一是定量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二是定性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定量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五条逾期贷款分类标准。

按逾期贷款违约次(期)数及违约原因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逾期贷款五类。

(一)正常类。

借款人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关注类。

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同一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重大突发事件,新增其它贷款项目、还款意愿较差、其它贷款出现不良、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价值下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应予以高度关注。

催收暂行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催收暂行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催收暂行管理办法催收暂行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介绍了催收暂行管理办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催收方式和责任义务等内容。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催收行为,保护债务人权益,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债收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债务催收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债务催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债务催收工作。

三、催收方式催收行为应当以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债权人在进行债务催收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债务人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暴力、威胁、侮辱、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债务催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方式催收:债权人通过方式与债务人沟通,提醒债务人及时还款,并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2. 书面催收:债权人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催收信函,提醒债务人还款,并说明后续法律责任与风险。

3. 上门催收:债权人可以派遣催收人员上门与债务人面对面沟通,提醒债务人还款,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

4. 委托第三方:债权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债务进行催收工作,委托关系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认,并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四、责任义务债权人在进行债务催收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义务:1. 保密义务: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催收目的。

2. 提供信息义务: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还款信息,如账户变更、还款通知等。

3. 协商方式义务:债权人应当与债务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尊重债务人还款意愿的前提下,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

4. 资料保存义务: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债务催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通话录音、催收函件等。

债务人在接受债务催收时,也有以下责任义务:1. 如实说明情况:债务人应当如实告知债权人自己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 诚信还款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如遇经济困难,应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寻求解决办法。

3. 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债务人在催收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如遇债权人采取非法手段催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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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照集中清收的办法管理。岗位清收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料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
1、审查贷款档案。清收机构应入社检查贷款档案是否全部归档,是否落实专人保管;
2、审查贷款责任。重点审查贷款责任落实情况,有无未落实责任的贷款,有无责任不清楚的贷款;
3、审查拟委托清收债权情况。重点对移交的贷款进行逐户核实、摸底、审查,摸清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资产状况和真实性,摸清原贷款手续及资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时效的真实性,明确贷款责任;

催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催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催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催收业务数据管理,保障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促进催收数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催收部门及相关人员,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催收数据安全是公司的重要资产,是公司经营的重要依托,催收部门应当把保护好催收数据安全作为保障公司利益的基本职责,切实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第四条催收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第五条催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催收数据的安全、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催收部门应当加强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数据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催收部门应当加强技术保障,建立数据备份、恢复和加密体系,确保催收数据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催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监控和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安全风险。

第九条催收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团队,确保数据安全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十条催收部门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收集、使用和保存客户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催收数据安全管理原则第十一条催收数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切实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第十二条催收数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谨慎、专业、谨慎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催收数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一体、协调的原则,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数据安全管理格局。

第三章催收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催收部门应当明确数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具体岗位职责,建立自上而下的全员参与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催收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工作,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数据安全管理员应当严格执行数据存储、传输、访问、修改权限控制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催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私自窃取、泄露、出售客户信息。

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工作,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是指对个人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偿,直至贷款转为正常、贷款收回或债权债务关系终结这一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个人逾期贷款催收工作主要分为总行集中远程催收、个贷中心辖内电话催收、经营行属地催收三个阶段。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辖内分支机构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三农”特色个人信贷业务和信用卡透支业务。

单项产品对催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单项产品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和一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个人逾期贷款管理工作目标和整体规划;(二)制定个人逾期贷款管理制度办法;(三)制定并优化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策略;(四)研发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工具;(五)组织开展个人逾期贷款管理工作;(六)总结评价个人逾期贷款管理成效。

第六条总行电子银行部门和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个人逾期贷款集中远程催收的短信催收和语音催收工作。

第七条特殊资产经营部门负责对风险形态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个人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和处置,制定相关处置政策,对个人不良贷款处置项目进行审查。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司法催收履行案件分析论证、拟定诉讼方案、审定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处理诉讼相关事务,并协助客户部门办理案件执行事宜等。

第九条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简称“个贷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实施辖内电话催收、失联客户联系信息非现场核查和委外催收工作;(二)组织、督导和评价经营行属地催收工作。

第十条经营行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实施属地上门催收和司法催收等工作;(二)负责失联客户联系信息现场核查和更新补录工作。

第三章总行集中远程催收第十一条总行集中远程催收是指由总行客服中心平台组织实施的,对全行个人逾期贷款开展集中统一的催收行为。

零售贷款委外催收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版)

零售贷款委外催收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版)

零售贷款委外催收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零售贷款委外催收机构的管理,规范委外催收业务行为,防范委外催收业务操作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零售贷款委外催收的管理。

包括委外催收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控制考核、续约终止、日常管理机制、评估机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零售贷款业务包含:个人贷款及通过线上申请、审批、放款的小微企业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委外催收业务,是指将零售贷款逾期催收工作外包给本行以外的其他服务供应商,包括代收账公司、催收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催收的,亦应遵守行内有关外聘律师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委外催收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批准、具备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本行委外催收业务管理要求的机构。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委外催收管理制度,负责本行委外催收工作的集中管理。

主要承担催收委外机构的前期调研,形成尽调报告完成上会审批;入围招标/竞争性谈判;合同草案拟定(业务范围、合作期限、费用标准、限制性规定、保密义务、合作终止以及续期条件等);委外催收业务日常管理(含定期评估)等。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协议、合作条款审查。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委外催收对象是经本行内部催收仍未按约归还欠款的客户。

第九条委外催收案件由风险管理部拟定,审核通过的交由委外催收机构进行催收工作。

审核拒绝的案件由本行继续催收。

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时,本行可考虑将催收工作委托给外包服务商(即委外机构):(一)原则上逾期天数超过11天(含)的客户,可由风险管理部确认后,统一委托外包催收机构催收。

(二)对于失联、还款意愿差等催收难度较大的特殊客户,风险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委托外包催收机构催收。

(三)经本行催收无效、判断属于高风险账户,认为有必要委外催收的逾期贷款业务。

(四)拟委托的服务商在逾期贷款催收领域具有技术、人员或经验等专业优势,并经预测采取催收服务外包比本行自主采取催收措施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催收暂行管理办法【催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催收企业的管理行为,保护债务人数据隐私和催收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催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催收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催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切实保护催收过程中的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催收企业应当依法行使催收权利,在催收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催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催收人员第六条催收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催收人员应当遵守催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催收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催收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催收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催收人员应当严守信息保密义务,保护债务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条催收人员不得使用暴力、威胁、辱骂、利用社会关系等方式进行催收。

第三章催收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催收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催收企业应当在催收过程中向债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欠款信息以及还款明细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催收企业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催收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催收企业不得恶意拖延债务人还款时间,也不得无故增加债务人债务金额。

第十五条催收企业应当在催收过程中充分尊重债务人合法权益,催收行为应当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对催收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催收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惩罚。

【所涉附件如下:】暂无【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以民法总则的形式规范全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本遵循。

催收部门监管制度范本

催收部门监管制度范本

催收部门监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行业催收行为,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个人网络消费信贷业务的催收行为。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催收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透明的原则,尊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采取暴力、胁迫、恐吓、辱骂等不正当手段。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明确催收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催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催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催收行为规范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催收活动,应当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通知应当明确催收事由、还款金额、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催收活动,应当遵守通讯规定,不得在晚22:00后至早8:00前进行电话催收。

第七条金融机构开展催收活动,应当尊重借款人的人格尊严,禁止采取暴力、胁迫、恐吓、辱骂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金融机构开展催收活动,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展催收活动,应当依法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金融机构开展催收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催收人员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管负责管理催收部门,并对催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催收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催收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具备合规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催收人员进行合规考核,将合规操作、催收效果、投诉情况等纳入考核指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催收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和行为管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不当催收行为。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催收行为进行自查,确保催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报告催收活动的异常情况。

公司催收管理制度

公司催收管理制度

公司催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催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催收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催收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催收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条公司催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所有员工均应执行。

第四条公司设立催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催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公司催收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催收管理制度档案,定期更新并备份。

第六条公司要求各部门、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催收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规定。

第二章催收管理流程第七条催收流程分为主动催收和被动催收两种方式。

第八条主动催收:当贷款逾期时,公司负责人或催收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主动催收程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渠道联系借款人,催促其尽快还款。

第九条被动催收:当主动催收未果时,公司催收管理部门应启动被动催收程序,通过信函、法律程序等手段对逾期债务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催收管理部门应建立借款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借款情况、还款记录等,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催收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债权催收数据库,定期更新债权信息,实时监控逾期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开展逾期债务的清整工作,确保欠款人及时还清贷款。

第十三条公司催收管理部门应建立催收成绩考核制度,对催收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价,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催收工作。

第三章催收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催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逾期债务进行催收:(一)电话催收:通过电话联系逾期债务人,提醒其及时还款。

(二)短信催收: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催收信息,督促债务人还款。

(三)信函催收:通过书面信函方式发送催收通知,提醒债务人还款。

(四)法律程序:当债务人拒绝还款或还款能力有限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催收管理部门应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将投诉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

催收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三方银行信用卡委外催收) 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催收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三方银行信用卡委外催收) 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催收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三方银行信用卡委外催收)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话题:公司员工管理办法工作表现工作经验突出表现人员本文说明:本文只是催收人员的管理原则框架,其中除限定是对信用卡催收人员的管理外,其他问题没有做细致的规定,如:各分公司区域内的特殊情况、各催收公司内部催收系统的差异、各行委托案件要求的差异,如上作为催收经理在实际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细致的补充。

同时本文也不能替代人事考核、催收细则、催收程序等相关文件,该文件是其他文件制定的依据,这样可以避免不同文件间的冲突规定,尤其在催收公司各环节日益细化之后,大量文件的制定将很有可能出现冲突。

本文适用的场合:催收公司初次组建可参考、催收经理进修作以此为基础模板进而写出适合公司的详细规定的作业、对银行提交的文件、对外做宣传用、催收人员快速培训。

本文对应的公司:第三方催收公司催收人员管理的原则一、催收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的顺利开展,保证在催收的过程中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二、在实际的催收中和管理中,分公司必须依据管理制度制定好各项实施细节,确定负责人,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三、本文所指定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各分公司催收流程涉及的相关人员,对于其他地区临时调入各分公司的催收流程涉及的相关人员同样适用。

催收人员的选拔和培训一、催收人员的选拔1、公司按照需求编制制定招聘计划,通过正规招聘渠道进行招聘。

同时人事部门应当依据各分公司所在地情况建立同类公司名录,就当地同行业人事普遍情况建立档案。

公司除正常招聘外,还可以经推荐渠道招聘,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招聘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2.1 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2.2 年龄必须在22周岁以上;2.3 有过一定的工作经验或者社会体验;2.4 有健全的人格和心理压力承受能力;3、选定的入职者应当向公司提供完整的个人及家庭资料,并且提供以往工作的经历。

公司在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或后,保留对该资料进行核查的权利。

金融机构催收办法守则

金融机构催收办法守则

出台互联网金融机构催收办法守则草拟稿总体:催收办法不鼓励现场催收,鼓励数字化催收的方式,强调保护客户隐私、尊重客户身心健康。

细则方面:公司需在集团层面建立催收管理制度,通过董事会讨论确定,并以正式文件发布,同时,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催收负责人。

要求建立催收作业流程,并用数字化的方式对催收流程及过程进行监督和结果评价,对催收环节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做优化操作。

建立争议与投诉处理机制。

给客户有效的争议和投诉处理程序,不为其投诉设置障碍。

风险缓释措施:1.债务重组,对于记录良好,具备潜在还款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债务重组。

减免。

对于经济苦难、失业和多头负债、重大意外等,可予以减免部分违约金。

特殊时期的催收。

对于自然灾害或特大事故,个人破产等造成不能按时还款的,可给予宽限还款或减免。

(建议对债务重组后的债务做上限限制)外包管理:从业机构应制定外包管理制度和准入标准。

并设置专门外包管理岗位对外包机构进行检查。

催收方式:包括电话、短信、自动语音、信函、上门现场、诉讼。

非现场催收规范:一、在发送短信、信函之前,应由公司内控部门对短信和信函内容进行合规检查。

二、态度自然诚恳,使用具有自动录音的电话系统,沟通内容留有记录。

三、失联情况下,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取得与债务人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四、与债务人工作单位联系时,应当提前给债务人一个机会让其提供备用号码或再次协调更好的接触时间和地点。

五、催收活动必须在系统内留痕,录音、催收记录、照片、录像等资料需留存五年以上。

非现场催收禁止行为:一、禁止恐吓、威胁、辱骂词语二、禁止将债务人信息内容随便复制转发。

若债务人登记的联系人没有代偿意愿,不能透露债务人个人信息。

三、禁止催收人员使用私人手机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四、禁止在8:00-21:00之外与债务人联系,一小时内不得·超过2次,同一天不得超过5次。

五、禁止通过第三方及其他方式买卖、获取债务人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禁止通过冒用银行、公安、法院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名义,与债务人沟通。

商业银行信用卡委托催收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委托催收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委托催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用卡(含贷记卡、准贷记卡,下同)委托催收业务,提高我行信用卡逾期贷款回收能力,防范和化解信用卡不良贷款风险,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我行信用卡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卡委托催收业务是指委托行在开展信用卡催收业务过程中,将部分或全部催收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通过合法手段对协议约定的信用卡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并对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报酬的行为。

委托行是指将部分或全部催收工作委托给受托机构的各级机构。

委托行可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第三条信用卡委托催收业务以“统一准入、属地管理,按劳付酬、优胜劣汰”为基本原则。

(一)“统一准入、属地管理”是指按照委托行统一的标准、条件实施受托机构的资格准入认定,在入围机构内根据催收业务的需要,择优选择适应本行催收工作需要的受托机构开展催收业务,并具体实施日常管理。

(二)“按劳付酬、优胜劣汰”是指委托行在对受托机构进行考核时,根据考核结果向其支付相应报酬,对不能达到我行要求的受托机构暂停或终止合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信用卡委托催收业务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催收业务按委托账户不同阶段可分为委托电话催收、委托上门催收和委托法务催收。

持卡人名下多个账户存有逾期的,可按最高逾期级别账户的委托催收方式对该持卡人名下的所有逾期账户进行委托催收。

同一账户在一次委托中仅可采取一种委托催收方式。

第六条委托电话催收对象主要指M1、M2阶段的逾期账户。

受托机构在进行委托电话催收业务时,应以电话提醒还款为主要催收方式,可以信函、短信等为辅助催收方式。

第七条委托上门催收对象主要指M3(含)以上阶段,经电话催收仍未履约还款的逾期账户。

受托机构在进行委托上门催收业务时,应以上门催收为主要催收方式,可以电话、信函、短信等为辅助催收方式。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不良贷款催收管理是银行业的重要工作之一,其管理的目的是有效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保障银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不良贷款催收管理的办法和制度。

一、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1.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识别和催收流程。

银行应对不良贷款进行有效的识别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催收计划和措施,加强贷后管理。

2.加强不良贷款的逾期催收。

银行应制定逾期催收的流程和措施,加强催收力度,提高回收率。

3.针对连续拖欠的账户采取严厉的催收措施,如限制银行卡使用、降低额度、加强财产查封等。

4.多管齐下,采取综合措施。

推广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相应的减少不良贷款的数量。

同时,银行也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法律风险提示和法律风险预警,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

二、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制度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催收管理流程银行按照特定的流程来管理不良贷款催收工作。

这包括不良贷款识别、逾期及滞纳金处理、催收方式、催收函件的内容、催收工作标准及时间安排等。

银行员工要掌握催收管理流程,并按照流程严格执行。

2. 催收管理组织架构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催收管理部门或成立专门的催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工作。

3. 催收人员的配备银行催收管理部门需有专门的催收人员,催收人员要有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按照流程对不良贷款催收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4. 催收方式银行应根据不同的不良贷款情况,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邮件催收、法律催收等。

5. 催收记录银行应对催收工作进行记录,记录催收工作流程、催收日期、催收方式、催收结果等。

催收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明材料。

6. 风险管理银行应设立风险管理制度,以便及时识别和应对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总之,不良贷款催收管理是银行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管理制度,银行可以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和逾期催收工作,保障银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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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为减少公司代偿风险,提高催收效率,并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就公司客户逾期催收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催收项目
根据合同约定,催收项目包括:违约金、赔偿金、逾期本息罚息、补交保证金(诚意金)、调查费、催收费或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追索其它财产的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寻车费、停车费、实现债权的其它相关费用。

二、催收要求费用标准
(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追索其它财产的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停车费、实现债权的其它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

(二)差旅费、寻车费由催收人员根据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合理确定。

(三)逾期本息罚息(或担保公司代偿金额)按银行记录如实收取。

(四)补交保证金(诚意金)根据情况收取。

(五)调查费根据情况适当收取。

(六)违约金、赔偿金按合同约定的收取。

(七)催收费按合同约定适当收取。

(八)律师代理费按合同约定由受托律师事务所收取。

二三、催收要求
(一)公司垫款客户逾期
公司垫款客户,资料回收时间一旦逾期,风控管部应要求车贷部相关人员予以答复,无答复或超过三天以上(含三天)因客户自身原因资料未回者,风管部可直接电话联系客户进行催促,因客户自身原因超过5 天以上(含5 天)资料未回者,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二)公司担保客户逾期
1、逾一期客户
(1)内勤文员复制并整理当月逾期名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逾一期客户电话要求逾期客户在三天之内还贷,如经查询逾期客户未予还贷,内勤文员应在当日再次电话要求客户在一天之内还贷,如经查询逾期客户仍未还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

(2)电话联系不上的逾一期客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

2、逾两期客户
( 1)内勤文员复制并整理当月逾期名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逾两期客户电话要求逾期客户及反担保人在三天之内还贷,如经查询逾期客户未予还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并将客户电话、银行工作人员电话交催收人员。

催收人员出发前应电话核实该逾期客户是否已经还贷。

( 2)电话联系不上的逾两期客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

3、逾三期及以上客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

(三)催收清单开具及档案资料提供
1、由内勤文员根据合同约定开具催收清单(每个客户一式三份);
2、由内勤文员整理并复印催收所需如下客户档案资料:
(1)公司垫款客户催收
A、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电话;
B、车贷客户调查表复印件(如有);
C、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
D、公司垫款凭据复印件。

(2)公司担保客户催收
A、逾一、二期客户
A1、客户(含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
A2、车贷客户调查表复印件(如有);
A3、公证书(含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
A4、反担保合同(有反担保人的情况)复印件;
B、逾三期及以上客户
B1、客户(含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
B2、车贷客户调查表复印件(如有);
B3、公证书(含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
B4、反担保合同(有反担保人的情况)复印件;
B5 、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扣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B6、银行个人还款凭证。

备注:保险续保所需客户档案资料为:
(1)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2)客户保单复印件;
(3)客户行驶证复印件。

内勤文员将符合续保条件的客户资料交续保人员办理续保事宜。

3、内勤文员将复印并整理好的客户档案资料装订后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供催收保险续保之用,再次复印无效”后加盖“成都众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档案管理专用章”。

4、催收人员填写《催收保险续保资料领用登记表》后,内勤文员将催收清单、客户档案资料、催收记录一并交与催收人员进行上门催收。

四、催收提成
(一)提成项目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催收费、调查费、差旅费、寻车费等(不包括贷款自垫款、本息)。

(二)提成比例
以上述提成项目所收取金额的总和为基数向催收人员发放总提成:
1、对经催收后的逾期客户,按提成项目所收取金额的总和的40%提成。

五、催收人员上门费补助
1、经催收后单个逾期客户(大成都范围)缴纳违约金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公司补助催收部门500元上门费(由部门根据用车情况统一安排发放)。

六、催收费用和补贴
如催收人员当月纯收入低于4000元,由公司适度报销实际发生差旅费。

七、本办法从20 年月日开始执行。

八、催收工作与其他工作的衔接
当催收人员发现客户有以下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告知风控部,以便风控部及时处理:
1、客户明确表示已经破产将不再继续还拖欠款项的;
2、客户因违法犯罪已经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的;
3、客户已经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客户因其他债权债务导致车辆被查封的;
5、客户车辆因交通事故已经毁损的;
6、客户经实地调查已经联系不上的;
7、连续三次催收,但客户明显不愿意还款的;
8、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垫款无法收回情形的。

催收人员发现上述情形,未及时汇报导致公司迟延采取司法措施超过30日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形酌情扣减该人员应提成金额的1%—5%。

催收人员未经允许私自收取客户钱物的,一经查实,催收人员应归还全部金额,同时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催收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检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内勤人员及公司内部催收人员还需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因违纪、违规或过失造成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办理,法律责任按照调查岗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外包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

外包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催收的应依法催收,如因过失或故意违规催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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