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六章 条约法 国际法 法法网2008年司法考试教材
国际条约法重点知识讲解笔记
国际条约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条约的概念与特征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国际法所缔结的据此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不论其记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之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三)条约在内容上必须意图为缔约各方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四)条约是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第二节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种类(一)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二)按缔约双方的数目:双边、多边(三)按条约的性质:造法性条约——意在为整个社会创立一套普遍遵守的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仅就某一具体事项规定当事方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条约二,条约的名称(一)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到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是经过国家所批准的(二)宪章、规约、盟约: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三)公约:通常用于由国际组织主持制定或者通过国际会议制定的普遍性的多边条约(四)协定:通常用于政府间或者就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达成的行政或者技术性协议,一般不需要批准(五)协定书:通常用做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者改变主条约的规定(六)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七)宣言:(1)两国或者数国政府举行会议后,就重大问题发表的政策性声明(2)两国或者数国不仅就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发表声明,而且在宣言中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八)联合公报、联合声明:通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代表举行会谈后所发表的正式文件(九)谅解备忘录:一种非正式的称谓,多数情况下用于国家质检缔结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有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条约,用来明确技术事项或者具体事项的一些规则第三节条约的历史发展一、古代条约二、近代条约三、现代条约第四节条约法及其编纂一、概述:条约法是规范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活动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法的分支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条约法的编纂三、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四、新的发展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继承方面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有关条约法的主要工作第二章条约的缔结与生效第一节缔约能力一、缔约能力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国际法》第二章 第二节: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第二段视频:国际条约这段视频我们讲述的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一般意义上说,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是处于次要地位,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条约不具有普遍性,国际习惯是更为古老的渊源。
首先,条约的效力是来自国际习惯,即“条约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
即使现在已经有了1969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得条约的各种问题都有条约的规定,但是,该公约的效力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于国际习惯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而且,该公约仅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于非缔约国,非经过它们同意,是没有拘束力的。
其次,条约是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尽管有所谓的解释规则,这些规则也是由国际习惯形成的;如果在条约中对这些规则有所规定,这些的规定又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
在实践中,条约的适用总是离不开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在这个方面,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已经有了充分的体现。
条约,特别是那些易于法典编纂的性质的条约,有时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这样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国际习惯所确立而由条约加以宣示的。
例如,一般认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包括很大一部分通过国际习惯而确立的海洋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又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有不少的规定是宣示已经确立的条约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许多所谓国际法法典编纂公约都属于这样的情况。
条约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还是创设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换句话来说,是法典编纂还是逐渐发展,是难以严格区分的。
但是,无论如何,如果条约是宣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是因为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本身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而条约的作用是对它们加以确认,使它们更加具体化和明确化。
第六章:条约法
签署条约时应体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按照国 际惯例,双边条约的签署采用轮换制。依据轮换制 的规定,左为首位,右为次位(阿拉伯与此相反), 每个国家都有权在其本国保存的约本首位签字,然 后交换,对方在同一约本的次位签字。 多边条约无法采用轮换制,签字国常按各缔约 国同意的文字的各国国名的首字母顺序排列,依次 签字。
(5)在适用上述2、4时,除条约另有规定外, 如果一国在接到保留通知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时, 或甚至其表示同意条约拘束之日为止,两者中以 较后的日期为准,没有对保留提出反对,那么, 这项保留就被视为已为该国接受。
(4)凡不属于以上所说的情况,除条约本身另有规 定外,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 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 已对这些国家生效为条件。 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 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 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 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 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发生效 力。
(三)批准 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
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 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国得以批准表示承受条约拘束: (1)条约有此规定 (2)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3)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 (4)该国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意思可见于其 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一国对已签署的条约,通常是给予批准的,但是 外交实践中,也有拒绝批准的。
进行谈判,但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国家元首派遣政府首 脑、外交部长或驻外使节代表进行谈判。 双边条约的起草,通常由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多边条约的起草: 一是以召开国际会议的形式,由各方代表共同起草。 二是由国际组织的起草。 三是由专门委员会起草。
条约法
三、条约的适用范围
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五、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条约生效的概念、生效的方式 (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对缔约方发生约束的的法律 效果。 两层意思: 第一,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果, 条约约束各缔约方 第二,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 条约成为各缔约方国内法 (二)条约生效的方式 国际法无统一规定,由缔约方协议决定。
(1)草签:姓名第一个字母 (2)暂签:得到签署人所代表的国家确认之前,仅具有认证的 作用,该国确认之后,具有完全签署的效果。
3、签署(轮签制)——仅表示该方初步同意缔结条约,只有经过批准
才能受其约束。条约未必生效。
• 4、批准 • 缔约方表示最后同意缔结条约,并将这种同意通知缔约 另一方的行为。 我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由国务院核准。 5、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批准书交换之日其条约生效 • 6、条约的登记与公布——不登记不援引不影响效力 • 《联合国宪章》规定:成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 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 如果当事方没登记,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 不登记不影响条约效力。 • 我国具体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条约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2):条约和重 要协定指: 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 协定; 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二、缔约程序(以我国为例)
的规定。
3、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
(二)主体的缔约权: 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 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内部法律决定) 1、中央政府/联邦政府享有完全的缔约权 2、国家授权的地方享有缔约权(我国香港、澳门 地区)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是我国有关缔结条约程序的有关规定。
国际法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第一节 条约概述
四、条约的结构
关于条约所使用的文字。 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缔约国有权用本国文字缔 结条约。 在双边条约的情况,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分 别用缔约双方的官方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 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时也以第三国文字写成。 多边条约通常是以几种文字同一作准,如《联 合国宪章》的作准文字有中、法、俄、英、西。
第一节 条约概述
按缔约方数目: 有限性多边条约(Plurilateral Treaty)是指数 目有限的缔约方可以参加且其规定旨在处理只 与这些缔约方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的条约。 例如,1951年4月18日的《关于建立欧洲煤 钢联营的条约》不仅规定只是经过全体签署国 批准后才发生效力,而且还明文规定:其他欧 洲国家请求加入时,须经理事会采取高级机关 的意见后,以全体一致表决,并以全体一致规 定加入的条件。这种有限性多边条约,就其法 律效果来说,类似于双边条约。
第一节 条约概述
三、条约的分类
按条约的内容: 契约性条约:缔约双方的共同目的只是在于解 决当前的一个具体问题,而不在于为将来制定 共同行为规则,这类条约不以立法为目的。 例如,在两国缔结割让领土条约的情形下,割 让国的目的在于割让领土,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是承诺把领土移转于受让国,而受让国的目的 是受让该领土,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同意受让 该领土。
第一节 条约概述
条约的特征:
以具有缔约能力的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为主体; 条约系以国际法为准,须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定; 内容是确定双方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缔约主体间意思表示一致; 条约的缔结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节 条约概述
06第六章 条约法
第六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是国际交往中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国际法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关于条约的规则许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编纂和发展,成为有关条约规则的基本的成文法律依据。
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
目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视为条约。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问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对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是对它们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不是国际条约,尽管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量。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则并且以国际法加以规范。
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规范书面条约为出发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约定义为书面形式,但其并不排除其他形式条约的存在和有效性。
第六章外交和条约法精选版演示课件.ppt
yyty
4
3、使馆的建立 一般而言,国家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具 体表现是互设使馆。 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 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
yyty
5
5.1.2 使馆的职务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 使馆的主要职务是:
★代表 ★保护 ★谈判 ★调查和报告★促进
yyty
6
5.1.3 使馆人员
yyty
11
★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选必 须查明其确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接受国无须向 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由。对于陆、海、空武 官人选,接受国可以要求派遣国事先征求其意见。
yyty
12
★其他使馆人员,原则上 由派遣国自主派遣。但是, 接受国对于使馆任何人员, 均可随时宣告为“不受欢迎 的人”,且可不加解释。
yyty
51
2、领事官员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自由受一定保护; (2)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 (3)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 (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
yyty
52
5.2.4 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尊重接受国的法律; ★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 相符合之用途; ★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 或商业活动等。
yyty
26
▲作证义务的免除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 的义务。无论是在刑事、民事、 行政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其他场合, 外交代表都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 的义务。
yyty
27
▲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 对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豁免的 放弃必须是明示的。派遣国的放弃决定通 常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六章 条约法 国际法 法法网2008年司法考试教材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方式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1条的规定,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之方式有: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之、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二、条约的保留
交换批准书。它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约文的议定。
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七条2项(1)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
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议定之条约约文。第九条规定,条约约文议定,应得到所有参加草拟约文的国家的同意。国际会议拟定多边条约,其约文一般应以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国家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也有国际会议章程决定采用“协商一致”原则议定约文。
2008年司法考试教材
国际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结条约的程序和方式
缔结条约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谈判。它是有关各方为了缔约的谈判更多时候是由持“全权证书”的全权代表进行的。所谓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三)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只涉及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并不影响其他缔约国相互之间的关系。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凡是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相互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国际法(条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与缔约权 二、缔约程序 1.谈判:全权证书与约文的议定 2.签署:草签、暂签与正式签署 3.批准(接受、核准与正式认可) 4.批准书的交换与交存 三、条约的加入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四、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概念和意义。 保留只涉及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的关 系。 五、条约的保管和登记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暂时适用和有效期 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二)条约的适用 (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基本原则是:条约对第三方既无益也无损。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的解释的概念和种类 二、条约解释的机关(主体) 三、条约解释的规则 1.主观学派、客观学派与目的学派与条约 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 2.补充资料的使用和作用 3.用多种语言缔结的条约的解释问题
第一节 概说
一、条约的定义 (一)定义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 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这是根据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和1986年3月21日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 日 间或国际组织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两个重 要条约的规定得出的定义。
第一节 概说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当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国际法主体。 2、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双方合意。 4、规定缔约各方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 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第五节 条约的修订
一、条约的修订的概念和种类 修订分为全体当事国参加的修正和部分当 事国参加的修改。 二、条约的修订原则和程序 原则是以当事国之间的协定进行。
第六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 停施行
一、条约的无效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三、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章 导论 国际法 法法网2008年司法
约时也要注意到其国内法的原则立场。
第一,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在宪法中载明执行一切公认的国际法规范和经条约承担的义务。例如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第25
条规定:“国际公法的一般规定乃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位于各项法律之上,并直接构成联邦国土上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日本1946年宪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3、法国
承认国际法优越,但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法为本国法的一部分。普通法院一般适用国际习惯法,而且法律明确规定条约具有比国内法高的效力。如1958年《宪法》第55条规定:“依法批准或通过的条约或协定,一经公布,即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4、原联邦德国
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二,法源不同;
第三,效力不同。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反映到实践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核心就是国家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法和如何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问题。这个问题又涉及到一国国内法院是否能直接适用国际法以及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在实践中,要使国际法在国内得以实施,着重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摆正位置;二是解决冲突。
条约法
第八章:条约法⏹条约法概述⏹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约的修订、中止和无效第一节: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及其特征⏹(一)条约的定义⏹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法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称…条约‟者,谓国家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该条约的定义将主体限制在国家之间,这显然不能适应国际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
(一)条约的定义(续)⏹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等其他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一样,也能够参与国际条约的缔结。
⏹为弥补前述条约法公约的不足,国际社会于1986年3月21日签订《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规定:⏹“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文件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二)条约的特征⏹1.条约的缔约主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
⏹该特征要求国际条约的缔约各方必须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仅有一方或几方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其他缔约方为个人或其他实体,其协议只具有契约的性质,而不是条约。
⏹这一点在1952年的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中得到确认。
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拒绝承认在英国注册的英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间的租让合同为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私人主体与国家间签订的投资协议、特许合同、租让合同都不是国际条约。
(二)条约的特征(续1)⏹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
⏹该特征要求条约的缔结以及条约争议的解决必须是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所确定的有关条约的规则缔结,而不是任何一国的国内法或特别国际法。
(二)条约的特征(续2)⏹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公法第十章条约法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
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能力。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缔约权(power to conclude treaties)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互换批准书 (instrument of ratificaton)
有些条约除需要批准外,还必须交换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采用交存制度,即把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交给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保存。
03
全权证书(full powers),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04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
A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B
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八、条约的适用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3、
条约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
一、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 of treaty),是指条约缔结时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错误(error)。 3、诈欺(fraud) 4、贿赂(corruption) 5、强迫(coercion) 6、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条约法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条约法一、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1、定义: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2、特性: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B.具有法律拘束力C.以国际法为准D.主要是书面形式(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分类:A.造法性和契约性B.双边条约和金边条约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非开放性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一)具人缔约能力的缔约权(二)自由同意。
例外情况: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三)符合强行法规则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三、条约的缔结(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A.约文的认定:谈判、起草、草案商定B.约文的认证: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C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批准、加入D.接受和赞同(二)条约的保留1、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例外:A.条约禁止保留B.准许特定保留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四、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A.经签署后后生效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二)条约的适用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2、条约适用范围A.时间范围:生效之日起B.空间范围:依协定3、条约冲突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C.适用条约本身的冲突规定(三)条约对第三国效力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五、条约的解释和修订(一)条约的解释1、一般规则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C.善意解释2、辅助规则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二)条约的修订1、多边条约修正:须通知一切缔约国,若一国不同意则适用未修正条约2、多边条约修改:在部分当事国间进行,前提是条约本身允许修改。
条约法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 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 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 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 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 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 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 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 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 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Full Powers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 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 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 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 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授权代表
(二)签署(signature) 1. 正式签署
(盖国务院带国徽铜印) 二×××年××月××日
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姓 名)为出席××××(会议名称)会议的代 表。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名) 二×××年××月××日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全 权 证 书 全权证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 部门首长签署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部门首长签署协定
条约的批准: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 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批准 条约属国家的缔约权利,因而国家对已签署的条 约并无批准的义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 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第六章条约法
(六)换文(exchange of notes) notes) 换文( 通常是两国政府就某一特定事项分别发出 或交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同或相似 的文件,其中一个文件作出明确的要约, 另一个文件对这个要约作出明确的承诺, 从而双方就该事项达成意思一致——缔结 从而双方就该事项达成意思一致——缔结 条约。如1985年缔结的《 条约。如1985年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在沈阳建立总领事馆 的换文》 的换文》。
提出保留国
接 受 保 留 国
反 对 保 留 国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三、条约的冲突 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条约必须遵守 违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要承担相应的 国家责任。 例外:情势变迁原则。公约第62条采“条约 例外:情势变迁原则。公约第62条采“ 基础丧失说” 基础丧失说”。认为情势变迁只有导致条 约的主客观基础丧失时,即情势变迁超出 当事国所预料,根本改变了缔约国所承担 的条约义务并因此给缔约一方带来不公平 的过重负担时,条约依法得以补救。
(八)谅解备忘录 understanding)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谅解备忘录多数情况下具有条约性质。作为条约 性文件的备忘录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或 政府部门,签订的记载缔约各方在谈判中各自所 持立场及缔约各方已达成的,规定在某一具体问 题上彼此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约性文件,通常 称为谅解备忘录或协议备忘录,并由缔约各方代 表签字。 如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 1990年的《 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一)签署(signature) 签署(signature) 仅签署并不代表国家已经接受了条约的约 束,还要经过批准才能产生效力。但下列 三种情况是例外: 1、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2、谈判方另经谈判确定有此效果; 3、谈判方使签署有此效果的意思可见诸于 其代表所奉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缔结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经过的过程和履行的一定手续。
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具体所采用的缔约方式和程序取决于缔约方的约定和选择。
(一)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议定包括缔约方为达成条约而实行的谈判、约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
条约文本的议定一般首先经过谈判。
条约谈判是相关缔约方为在条约的内容和相关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而实行的协商、交涉的过程。
谈判能够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实行,如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而多数情况是由国家主管*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实行。
全权代表实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或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或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之一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一个条约约文,因为他们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双边条约的起草,可由一方提出草案或双方共同起草。
多边条约可由参加谈判的各国代表共同起草,电可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起草,然后交各国代表会议讨论商定。
(二)约文的认证约文拟定后须要予以认证。
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准确的和作准的,应作为当.事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约文。
认证方式能够按照条约约文所规定的程序,或按照参加起草条约约文的各国所约定的程序。
一般采用的方式有:1.草签。
由谈判代表将其姓氏或姓名的首字母签于条约约文下面,表示该约文不再更改。
草签通常用于在约文议定后须经过一段时间才举行条约签署的情况。
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此种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
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
3.签署。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
签署首先具有对约文认证的作用,是约文认证的一种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方式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1条的规定,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之方式有: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之、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二、条约的保留
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3、保留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合。
(二)保留的接受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
1、凡为条约明示准许之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一)保留的概念和范围
条约的保留。它是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适用于多边条约允许的保留的部分,对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保留:
(二)约文的认证。
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
(1)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2)尚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藏事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
2008年司法考试笔记
国际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六章 条约法 国际法 法法网2008年司法考试教材.txt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六章 条约法 国际法 法法网2008年司法考试教材本节教材本节大纲本节笔记本节习题
2008年司法考试教材
国际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20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的表示)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登记
(三)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只涉及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并不影响其他缔约国相互之间的关系。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凡是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相互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交换批准书。它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约文的议定。
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七条2项(1)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
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议定之条约约文。第九条规定,条约约文议定,应得到所有参加草拟约文的国家的同意。国际会议拟定多边条约,其约文一般应以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国家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也有国际会议章程决定采用“协商一致”原则议定约文。
签字。它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形式。条约正式签字前,可由谈判代表草签。所谓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文已认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
批准。它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
三、条约的登记
条约的登记开始于国际联盟时期。联合国成立后,继承了条约的登记制度。《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和国际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登记的这类条约和国际协定,其缔约国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构中援引。因此,登记不是条约生效的必备条件,未向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的法律效力,仅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援引。
一、缔结条约的程序和方式
缔结条约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谈判。它是有关各方为了缔约的谈判更多时候是由持“全权证书”的全权代表进行的。所谓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2、谈判国之有限数目及条约之目的与宗旨,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如果条约为国际组织之组织约章,除条约另有规定时,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4、凡不属上上述情形的,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已对这些国家生效为条件,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不在此限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