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讲机使用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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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俊发汽车销售服务服有限公司
对讲机使用及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使用对讲机,延长对讲机使用寿命,确保工作期间信息有效的沟通。公司对配备对讲机的员工(安保、公司各部门)进行对讲机统一管理,现就对讲机的管理作出如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安保、公司各部门
二、管理职责:
1. 行政部负责对讲机申购、发放、登记、折旧、报废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抽查各部门对讲机完好情况。
2. 各部门经理负责落实、检查、监督本部门员工的对讲机使用效果。
3. 财务部负责对讲机破损、丢失、报废时折旧款结算。
4. 员工有爱惜和妥善保管公司对讲机的责任和义务。
5、行政部发放给各部门后,由各部门经理负责监管,行政部、财务部负责抽查收发、保管情况。
三、对讲机及配件分类
四、对讲机使用
1、使用对讲机必须用普通话,按指定频道通话。使用对讲机时,语言文明、简洁,不准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2、严禁将对讲机借给无关人员使用或玩耍。
3、使用者必须注意对讲机状态,电力不足、呼叫不畅应及时检查原因并作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而延误工作。
4、使用时请注意爱护与合理使用,防止用手去拎天线。
5、使用时要按照对讲机的操作流程进行正确的操作。
6、使用对讲机通话时听到连续的当当声音时,表示对讲机没有太多的电,还能使用3-5分钟,在每天上班之前保证对讲机有充足的电量。
7、拆卸电池时请把主机处于关机状态。
8、安装电池时,直到听嗒声,证明电池安装好。
9、对新电池与储存时间长的电池,充电时要处于25℃的环境中,对冷电池温度低于10℃充电,将导致电解液泄漏,并最终变成故障电池。对热电池充电高于35℃时,将导致电池的可放电量减少,进而影响对讲机的使用,充电时要为8至12小时。
10、正常使用和延长寿命,请坚持使用原装充电器。电池和充电器是从一个完整的能源系统来设计的,不要将充电器当作对讲机的座架。
五、对讲机使用语言规范
1、安保:销售前台,有客户看车,收到请回答!
售后前台,有客户修车/保养,收到请回答!
2、销售前台:收到!
3、售后前台:收到!
4:收到呼叫时:收到,请讲!
注:使用对讲机说话时要随时注意使用文明用语、讲话简单明了。
六、对讲机的收发
1、以部门为单位填写《对讲机领用登记表》(详见附件),各部门登记发放领用到个人。
2、员工离职时,对讲机应交回公司,保证对讲机的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须按对讲机折旧规定予以赔偿,并到行政人事部进行登记。
七、监督检查
1、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
2、上班期间,对讲机必须随身携带,发现没有携带者,一次罚款10元。(除公司开会外)
3、在对讲机内聊天、说脏话者,一次罚款20元。
4、上班时间接到呼叫自己或本部门不回应者,一次罚款10元。(有事外出报行政部除外,有事外出或休息时必须把对讲机交给指定代理人)
5、工作时间对讲机佩戴、拿放不规范(如用手去拎天线)、下班时没有充电者,一次罚款10元。
6、各部门在一个月内员工违反本规定累计超过5人次的,该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7、罚款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八、对讲机报损
1、当班期间对讲机由个人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行政人事部,及时办理补领手续,同时按照对讲机折旧规定予以赔偿。
2、对讲机在使用期限内,如因工作原因致使破损无法使用的,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写明事情经过,部门经理签字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重新定制或更换,费用由公司承担。
3、非工作原因损坏造成提前报废的,员工须按对讲机折旧规定予以赔偿,并由行政部统一更换对讲机。
九、对讲机及配件赔偿
对讲机、充电器、天线使用年限为两年,丢失或发生非工作原因破损报废时,员工按以下规定进行折旧赔偿:
1、对讲机在使用年限不满3个月的,按原价的100%赔偿;
2、对讲机在使用年限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原价的80%赔偿;
3、对讲机在使用年限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原价的60%赔偿;
4、对讲机在使用年限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的,按原价的40%赔偿;
5、对讲机在使用年限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原价的20%赔偿;
6、对讲机在使用年限满24个月及以上的,按原价的10%赔偿。
对讲机电池使用年限为一年,丢失或发生非工作原因破损报废时,员工按以下规定进行折旧赔偿:
1、对讲机电池在使用年限不满3个月的,按原价的100%赔偿;
2、对讲机电池在使用年限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原价的75%赔偿;
3、对讲机电池在使用年限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原价的50%赔偿;
4、对讲机电池在使用年限满12个月及以上的,将不于赔偿。
耳机使用年限为半年,丢失或发生非工作原因破损报废时,员工按以下规定进行折旧赔偿:
1、耳机在使用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原价的100%赔偿;
2、耳机在使用年限满1个月不满3个月的,按原价的75%赔偿;
3、耳机在使用年限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原价的50%赔偿;
4、耳机在使用年限满6个月及以上的,将不于赔偿。
十、本办法从2016年6月4日起施行
总经理审批:
十堰俊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6月4日
附件:
对讲机领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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