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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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9号文未下发)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9号文未下发)

9号文核心观点1、控制同业融资额度,减少银行同业集中度风险:“办法”中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及风险缓释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一些中小型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商行、农商行同业客户网络有限,交易对手集中,超标概率高。

这指标对他们的约束力和压力更明显,而对几家国有大行则影响有限)2、三方买入返售被叫停:(1)“办法”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定义为:商业银行(逆回购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2)“办法”明确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的定义,强调是“双边”交易特征,防止商业银行通过在交易中引入第三方远期购买承诺,达到信贷资产出表或转为同业资产的目的。

(3)“办法”要求,正回购方应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书面回购承诺,并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4)“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合同或协议。

(“办法”中着重区分了买入返售两方和三方,通过对第三方担保的限制约束银行实际风险敞口,进一步堵住了“抽屉协议”,这样银行的同业业务项下的类信贷业务就被限制住了。

)3、同业资金融出期限设限,提出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要求:(1)“办法”对同业资金融出期限进行了限定。

(2)“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建立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

(3)“办法”规定同业融资业务应当计算资本占用,且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减值影响因素,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但未明确计提比例。

银行同业授信工作总结

银行同业授信工作总结

银行同业授信工作总结银行同业授信工作总结1. 工作目标和任务同业授信工作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工作负责人,我认识到同业授信工作的重要性,制定了以下目标和任务:(1)提高授信业务的质量及时率,促进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2)加强同业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降低不良资产率;(3)进一步扩大同业业务规模,提高银行收益。

2. 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加强了同业业务的管理和控制,完善了授信流程,加强了风险评估,加强了同业资金的监管。

工作进展如下:(1)同业授信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达到了年度目标;(2)加强同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资产率;(3)加强同业业务的信息管理,提高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3. 工作难点及问题同业授信业务的风险较高,管理难度大,是我们工作中的难点之一。

同时,我们也存在以下问题:(1)同业授信业务的授信流程不够严谨,过于简单化;(2)同业授信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不能准确地衡量风险水平;(3)同业授信业务的信息管理存在漏洞,不够严格。

4. 工作质量和压力作为同业授信工作负责人,我深感工作压力较大,需要随时掌握风险情况,严格控制业务的质量和及时率,保证工作不出现失误,以避免因工业务不畅和不良资产率提高给银行带来不良影响。

5. 工作经验和教训在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和实践中,我总结了以下经验和教训:(1)加强授信业务的信息管理和流程管理;(2)完善风险评估体系,提高风险控制能力;(3)加强同业业务的监管和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4)定期制定风险控制计划,及时跟进风险事件,减少潜在风险。

6. 工作规划和展望未来,我将会着重推动以下工作:(1)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完善系统和流程;(2)加强同业业务的风险评估,准确预估风险水平;(3)加强资金管理,促进资金的流动性;(4)推动同业业务的创新,拓展新的业务领域;(5)提高同业业务的竞争力,扩大银行的收益来源。

综上所述,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和控制具有极高的重要性,需要我们不断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

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分析

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分析

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同业业务越来越受到重视,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也成为银行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文简单阐述了同业授信的概念以及作用,并分析了当前中小银行同业授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改善措施,旨在提升中小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水平。

标签:中小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一、浅析同业授信的概念以及作用同业授信指的是商业银行向具有非金融机构性质的客户做的一种保证,如在相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会产生的支付责任或赔款,或是指直接向客户提供的资金。

同业授信包括贷款、票据融资、各项垫款、透支以及贸易融资等表内业务,还包括证券发行担保、票据承兑、借款担保以及票机承兑等表外业务。

通俗点说,商业授信就是在相关经济活动中对客户的信用问题向第三方做出保证,或者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

授信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一般不超过一年,而中长期授信则要在一年以上。

事实上,同业授信是有条件限制的,它会给由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或者是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定的核定额度,只有在这个额度内才可以进行资金融通。

它的主要作用是资金拆借,其中,国外银行的保理额度、贴现以及票据买入等也都包括在内。

同业业务是金融机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着有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在金融行业中,各项业务以及风险呈现出相互交叉发展的趋势,而金融同业之间的共同合作,可以有效整合资源,把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所带来的影响最大程度的降低,而且共同合作可以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有效提高银行市场综合竞争力。

同时,同业授信作为同业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的切入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只有加强与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以及银行之间的授信合作关系,牢牢把握住发展机遇,才能使金融同业业务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壮大。

二、当前中小银行同业授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同业业务部门的授信积极性有待加强。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授信是本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

(一)本行金融市场部是同业业务的经营部门;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是金融同业授信的审批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本行同业授信范围包括资金、票据、投资等。

本行金融同业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实行授信额度控制下的分类交易额度控制。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岗位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用信业务。

未确定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及准入名单制管理第五条授信对象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
1。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附件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境内同业机构的合作,防范同业业务风险,促进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合资银行、村镇银行等。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是指本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同业机构核定授信额度,并集中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额度,是指本行给予同业机构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首次授信有效期为一年,续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同业授信额度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业务品种设定分项额度,分项额度之间可相互调剂,各分项额度经风险权重调整后的总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各类业务品种风险权重详见《银行同业授信项下交易风险权重表》(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同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受托代付/偿付业务、商业票据业务、投资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同业存单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本行为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业务,以及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利率交易、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衍生产品交易等。

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XX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授信,是指XXXX银行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监管限额范围内确定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内部控制最高信用额度的行为。

授信人是指办理同业业务的XXXX银行法人机构,受信人是指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同业业务授信范围,主要包括非结算性存放同业、同业代付、拆放同业、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

其中,XXXX银行与交易对手开展的风险权重为零的同业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XXXX银行与发起行张店农商行之间的资金调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

XXXX银行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统一实行名单制管理,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各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多头授信。

(二)区别授信。

根据交易对手行业性质和经营状况等,分别确定综合授信额度。

(三)动态调整。

根据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状况、自身经营策略等情况,及时调整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额度。

第五条XXXX银行应根据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结合自身资产状况、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合理确定交易对手授信额度。

第六条同业业务授信有效期为1年,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授信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各法人机构应对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做好下一授信年度的授信工作。

对于跨授信年度办理的同业业务,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业务期限。

第二章名单制管理第七条各法人机构应建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

纳入名单制管理的交易对手应为具有银行间市场成员资格的金融机构或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同业代付业务的交易对手仅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九条纳入同业业务名单的交易对手原则上应无违约记录,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稳健。

第三章授信额度计算第十条对根据监管规定需要按照全球系统重要性标准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法人机构应按照不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50%的标准确定综合授信额度。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监管规定.doc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监管规定.doc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监管规定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ⅩⅩ]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ⅩⅩ]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一)统一经营管理: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ⅩⅩ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2.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四)统一授信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2.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对境内金融同业客户(以下简称“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x银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是指根据x银行信贷制度为金融同业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对开展具体业务而占用授信额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各类基于同业信用而开展的业务,具体业务品种详见附件1-1。

总行另有规定不纳入授信管理的业务品种除外。

第四条对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机构业务部是境内金融同业客户的牵头管理部门。

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均须由机构业务部门发起调查,统一按信贷流程审查审批;(二)分层管理原则。

应建立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授信管理体系,按照客户特性进行分层管理;(三)实时监控原则。

各用信部门和客户管理部门应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管;(四)责任明晰原则。

授信仅属授信额度安排,不作为具体业务调查、审查和审批的依据。

授信项下具体信贷业务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授权管理规定办理,调查、审查、审批责任由相关环节人员分别承担。

第五条同业客户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项下开展业务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合同签订时人民银行公布(或可经第三种货币套算)的人民币对该币别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占用授信额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增量授信是指对同业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同业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余额授信是指对淘汰、退出类同业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同业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授信额度。

第七条同业客户授信应纳入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CMS三期,以下简称“C3”)进行管理。

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银行与同业客户之间的借贷交易关系,防范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制定了本管理暂行办法。

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与其同业客户之间的借贷交易。

第二条:同业客户授信条件1、同业客户应具有完全的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符合所有有关要求。

2、同业客户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财务状况,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财务证明文件。

3、同业客户应有足够的借款能力和偿还能力。

4、同业客户应符合银行对借款目的和用途的相关要求。

5、同业客户应履行相应的抵押或担保手续。

6、同业客户应遵守有关银行借贷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同业客户授信程序1、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书和其它相关文件。

2、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根据同业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对其所需的授信额度进行评估,并作出授信决定。

3、银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核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应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4、银行应按照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要求完成申请人授信手续。

第四条:同业客户授信额度和期限管理1、银行应根据同业客户的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制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

2、银行应及时审查同业客户的财务状况,评估其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做出授信额度和期限的调整。

3、银行应对同业客户的授信额度和期限进行有效管理,防范授信风险。

第五条: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实行清单式管理银行按照清单式管理原则,建立并保持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清单,包括授信额度、期限、用途、偿还方式等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客户档案。

第六条:同业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1、银行应及时发现和识别授信风险,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2、银行应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当授信风险出现时及时应对,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维护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第七条:同业客户授信服务和监管银行应定期向同业客户提供授信监管服务,及时跟进同业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借款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授信风险和采取应对措施。

银行同业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银行同业业务是指银行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业务。

这种业务在银行行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通过同业业务,银行能够在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银行同业业务包括存款、拆借、贷款、结算、授信、投资等多种形式。

存款业务银行同业存款是指一家银行向其他银行存放资金的行为。

通过同业存款,银行可以有效管理短期资金,并且获得一定的收益。

同时,同业存款也能够增加银行的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在同业存款中,通常会有一定的利率和期限要求。

拆借业务银行同业拆借是指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种业务有助于银行解决短期流动性问题,平衡资金收支矛盾。

通过拆借业务,银行可以灵活运用资金,满足不同期限和规模的资金需求。

贷款业务银行同业贷款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提供资金融资支持的业务。

通过同业贷款,银行可以帮助其他银行解决资金缺口,增强其资金实力。

同时,贷款业务也可以促进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益。

结算业务银行同业结算是指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的行为。

通过同业结算,银行可以快速、安全地完成资金清算,确保资金正常流转。

同时,结算业务也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

授信业务银行同业授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提供授信支持的行为。

这种业务有助于银行提升信用度,扩大融资渠道。

通过授信业务,银行可以在资金紧张时获得必要的支持,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投资业务银行同业投资是指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投资的行为。

通过同业投资,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提升资金增值效果。

同时,投资业务也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银行同业业务是银行之间进行各种金融业务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注重风险管理,规范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与稳健。

同时,积极发展同业业务,加强合作交流,共同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本行同业交易对手和债务人信用风险,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同业客户各类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风险管理制度。

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单一同业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授信限额。

第三条同业统一授信的对象为具备单一法人资格的国内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二)在境外注册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包括在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机构)。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保险公司;(二)证券公司;(三)基金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五)财务公司;(六)金融租赁公司;(七)其他境内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组织结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同业统一授信的业务为本行对单一同业客户开展的、须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一)资金业务。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借款、同业投资、同业存单、一般金融债券投资(非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债务)投资(非政策性银行)、债券借贷、同业代付、金融衍生交易。

(二)贸易融资类业务。

自营福费廷、国际保理、信用证议付、代开信用证、转开保函、同业保兑。

(三)票据业务。

票据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四)其他同业业务。

纳入同业统一授信管理的业务,不包括同城资金清算结算和代管金库等非交易目的的业务。

第五条同业统一授信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

同业统一授信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统一纳入同业授信范畴,并由本行有权审批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也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同业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本行同业交易对手和债务人信用风险,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同业客户各类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风险管理制度。

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单一同业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授信限额。

第三条同业统一授信的对象为具备单一法人资格的国内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二)在境外注册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包括在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机构)。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保险公司;(二)证券公司;(三)基金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五)财务公司;(六)金融租赁公司;(七)其他境内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组织结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同业统一授信的业务为本行对单一同业客户开展的、须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一)资金业务。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借款、同业投资、同业存单、一般金融债券投资(非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债务)投资(非政策性银行)、债券借贷、同业代付、金融衍生交易。

(二)贸易融资类业务。

自营福费廷、国际保理、信用证议付、代开信用证、转开保函、同业保兑。

(三)票据业务。

票据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四)其他同业业务。

纳入同业统一授信管理的业务,不包括同城资金清算结算和代管金库等非交易目的的业务。

第五条同业统一授信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

同业统一授信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统一纳入同业授信范畴,并由本行有权审批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也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同业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保护银行资金安全和客户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5]9号)、《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分类与拨备计提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同业客户授信的管理。

第三条控制授信风险(一)风险管理原则1、风险管理应该着重于风险预测和防范,包括评估同行客户及其业务、管理结构和制度、以及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敞口。

2、风险管理应该定期更新,使其适应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当同行客户和市场发生变化时。

3、风险管理应该确立有效的程序来控制银行的同业业务风险,包括风险评估、借款限额、担保等与风险相适应的控制方法。

(二)风险评估1、作为授信的基本前提,银行对同业客户的评估应考虑其资产、经营规模、业绩、政策、管理水平等因素,评定其偿还能力,并对与同业客户交易结构相似的风险进行评估。

2、风险评估时,应强调对同业客户取得资金的途径、用途、偿还能力以及客户资产质量的分析。

3、在风险评估中应注意分析同业客户的行业、国家和地区政策和经济环境,以及金融市场和信用环境等与客户有关的因素。

(三)授信额度1、在同业客户的授信额度上应采用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分别规定授信的用途、时限和担保要求,以及在单个同业客户和同业客户群体范围内,银行授信总额的限制。

2、应根据银行对其同业客户授信的风险评估和客户所持证券和金融工具的流动性,限制已发行金融工具的授信额度。

3、当金融市场风险持续的时候,应根据情况定期回顾和调整同业客户群体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要求1、应建立保全授信资产的保证体系,以确保正常利息和本金的回收。

2、银行应考虑将担保措施与融资目的、同业客户的信用、业务所固有的风险,及其他可获得抵押物价值的因素联系起来。

3、银行应制定资产评估制度,并关注身体有限的贷款或借款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的担保形式如质押、保证人、抵押和信用证明等。

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金融服务,确保我行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银行业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惯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高业银行、国外代理行(以下统称代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分类授信、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分别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务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各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应实现职能明确,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对与我行发生信用业务往来的金融同业,应分别确定其所在国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及对该外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分类授信额度。

未确定上述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评级与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因对金融同业实行授信管理而忽视对我行内部业务操作风险及对分行授权的管理。

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以国际评级机的评级为准,主要采用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长期债务评级,其中穆迪Baa—以上《含》,标准普尔公司BBB以上《含》),且有业务需求的外资商业银行纳入授信范围。

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探讨

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探讨



中 小 银 行 同 业 业 务 的 迅 速 发 展
场 竞争 力 , 发 展 更 多市 场 化 的 同业 业 务 的趋 势 。 随
着 同业 业 务 的发 展 和 同业 业 务 部 门 的扩 大 . 银 行 对
2 0 1 0年 以来 . 国 内银 行 业 的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发
生 了明显 的变 化 : 同业 资 产 、 负 债 在 生 息 资产 、 计 息
之 所 以产 生这 种 分歧 . 主要 原 因是 各 部 门利益 诉 求 不 同 而 导致 立 场 不 同 . 同时 , 国 内金 融 机 构 仍
处 在 高 度 管制 状 态 ,近 十 年 几乎 没 有 大 规 模违 约 、
脱媒 . 然 而包 括 信贷 规模 、 存贷 比、 资 本 充 足率 在 内 的 监管 却 日益 严 格 .银 行 的放 贷 能力 大 幅 下 降 。 如
同业 业 务 的迅 速 发 展 . 既 与银 行 为 降低 表 内 资 产 质 量压 力 . 进而 寻求 将 信 贷 表外 化 、 同业 化 有 关 , 还 与 当前 金 融 脱 媒 与 信贷 管 制 的 经 营 环 境 有 相 当
大 的 关 系 2 0 0 9年 后 “ 负利率” 推 动 银 行 存 款 加 速
中, I , -  ̄ R行 金 融 同 业 业 务 授 信 管 理 探 讨
中小银行 金融 同业业务授Fra bibliotek管理探讨 陈 乔
( 重 庆银 行 摘 重庆 市 4 0 0 0 1 0 )
要: 近年 来 , 金 融 同业 业 务在 银 行 业 务 中 所 占 比重 明显 提 升 , 银 行 对 于 同 业 业 务 授 信 的 管 理 需

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同业借款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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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系统支持。完善系统支持是加强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重要保障。为了提高中小银行风险管控的能力,要加强对同业授信的动态监控和查询,加强对同业授信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在这个完善强大的系统下,中小银行才能掌握到真实可靠数据资料,为同业授信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行业在改革开饭以后,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发展逐渐走向成熟。遍地开花的中小银行是我国金融行业中一支重要力量,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其同业业务授信管理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中小银行金融经济发展不利。以上本文分析了现阶段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一些举措,以供同行参考应用。
2.金融机构系统支持不足。缺乏有力金融系统的支持是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各大金融机构出于维护自身商业安全考虑,使用了不同的金融系统。对同业授信执行情况,相关管理部门没有掌握准确的数据,这样在进行授信评审、审批上存在很多障碍,严重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改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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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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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现状及不足
1.部门合作不积极和授信工具不规范。同业业务部门的对授信的紧急性不高。各部门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使同业业务授信管理过程中出现尴尬的局面。业务管理部门认为同业授信业务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而业务受理部门认为同业授信业务的条件要求过高,不好开展,一旦出现问题还要承担责任。由于部门间利益的不一致,给同业授信业务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我国中小银行使用的授信工具不规范、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中小银行在同业授信时,风险管控等工具没有统一的标准,使把控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二是对授信风险进行量化时,使用的工具材料比较缺乏,收集也比较困难,容易造成随意性的审批。由于缺乏必要的授信工具,影响了授信业务的发展。
2.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协调沟通。加要举措。金融机构内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的发展。同时,各分支机构、分行和总行要在业务交流上形成共识,建立有效的授信管理系统,合理规避金融风险,实现各金融机构、各部门的资源整合和共同发展。
3.引进可靠地授信工具。当前在中小银行中所采用的同业授信管理工作主要为:准入条件、风险限额以及评级等等。对于那些关于同业授信实施精细化管理的银行,一般情况下则会构建完善的评级模型,并且还会针对评级数据制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另外还会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制定详细的风险权重,在进行授信材料收集中也具有比较高的要求。还有一部分银行直接针对授信管理风险制定了相应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能够有效的实现同业授信管理风险暴露的组合管理模式。目前引进可靠地授信工具是加强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有效手段。风险管理本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调整同业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和同业授信的条件和最低限额。客户的财务报表、不动产数量等基本情况,中小银行对此要加强收集,并且还要做成分析汇总报告。中小银行要采用各种必要手段,完善对同业授信业务的管控,避免潜在的金融风险。想要提高授信审查审批有效性,各中小型银行均明确规定了授信申报材料以及报告格式,基于申报材料来看主要包括两种,分别是监管机构及外部机构评级和客户基础资料。
1.建立完善的授信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是加强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将同业业务独立人一条业务线进行管理,削弱个人的独断专行。这种模式的有效应用,不但能够显著提升同业业务地位,为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便利,同时还能够强化评审及审批的专业性,从而显著提高评审及审批效率。但是在这种模式应用中也容易出现一定的问题,部分中小银行则需要针对组织框架实施较大改变整合,如果有必要的话还需要设立新的审批机构。一方面同业业务的审评由专业的评审部门来做,实行集中管理。这种模式的实施主要是因为不用对银行传统组织框架实施较大改变,可以缩短操作时间,另外还能够提高评审的独立性。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那么就是评审以及审批的专业性比较差,因为在此过程中必须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部门还需要承担比较多的职能,不但延长了授信流程,同时在业务部门要求业务效率的时候,也就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中小银行要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完善同业授信管理制度,完善授信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关于以上两种模式的应用,则可以灵活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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