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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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必 须进 行 国 际
应 当 按 照 国 家关于 出 口 收 汇 核 梢 管 理 和 进 口 付 汇 核
第十 二 条 持有
,
属于 个人所有 的 外 汇
,
可 以 自行

户 ; 卖给 外 汇 指 定银 行的 须 经 外 汇 管 理机 关批 准
,
,

也 可 以 存入 银 行 或者卖给 外 汇 指 定银 行
适 用 本条例
凭证 和 商 业 单据 向 外 汇 指 定银 行购 汇 支付

第五 条
收 支统 计申报
国 家 实 行 国 际 收 支统 计申报 制 度
,
第十一 条 境 内机 构 的 出 口 收 汇 和 进 口 付 汇
梢 管理 的规 定办 理核 销 手续

,
凡 有 国际 收 支活 动 的单位 和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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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 务院 令 第 号

,
1
3
《 已经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外 汇 管理 条例 》 国 务 院 第四 十一 次 常 务会议通 过 月 1 日 起施 行
。 ,


1
现予发 布 自1996年 4
总理
李鹏

一 九 九六 年 一 月 二十 九
,
第二 十条 境 内机 构 向境外投 资 在向 审批 主
管部 门 申请前

;
,
个人 的外 汇 储 蓄存款 自由

实行存款 自愿


取款
由 外 汇 管理 机 关审查其外 汇 资金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我国新外汇管理条例公布并于8月6日施行

我国新外汇管理条例公布并于8月6日施行
国外 汇 管理 条例》 自公布 中
之 日起施 行。
中 空 调 计 量 收 费 的 公 平 合 理 ,规 范 和 指 导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起 到 积 极 作 用 。 如 : “ 中 空 调 能 量 计 量 仪 表 必 须 在 显 集 著 位 置 标 注 CMC 标 志 及 批 ; 号 ” 的 规 定 , 确 保 了 用 隹文 于 集 中 空 调 计 量 收 费 的 产 品 纳 入 计 量 监 督 部 门 管 理 , 其 公平 合理性 是 有保 证的 。
近 年 来 经 常 项 目、 资 本 项 目 、 外 汇 市 场 和 人 民 币 汇 率 形
成 机 制 等 方面 的 改革 成 果 ,并 为下 一 步 改革 预 留 政 策空
间 。 二 是 围 绕 宏 观 调 控 的 重 点 , 以 促 进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为
目标 ,对 外 汇 资金 流 入 流 出实 施均 衡 、规 范 管 理 。三 是
第 5部 分 :钙含量 的测 定火 焰原 子 吸 收光谱 法》 。
此 3项 标 准 均 属 首 次 起 草 是 完 全 基 于 郑 州 研 究 院 的 检 测 技 术 起 草 的 。 这 些 标 准 的 发 布 实 施 , 将 有 利 于 提
高我 国轻金 属行 业 的分析 检 测技 术水平 。
新条 例 对原 条 例作 了全 面修 订 。修 订 后 的条 例 进一 步 便 利 了 贸 易投 资活 动 ,完 善 了人 民 币汇 率形 成 机 制 及
金 融 机 构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了 国 际 收 支 应 急 保 障 制 度 ,强 化 了 跨 境 资 金 流 动 监 测 ,健 全 了 外 汇 监 管 手 段 和 措 施 ,并 相 应 明确 了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 二条 经常项 目外汇收 支应 当具
有 真 实 、 法 的交 易基 础 。 营 结 汇 、 汇 业 合 经 售 务 的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的规 定 , 交 易单 证 的真 实性 及 其 与 外 汇 对
维普资讯
制 采 购 或 者 优 先 采 购 的规 定 采 购 列 入 节 能 产 品 、 备 政府 采 购 名 录 中 的产 品 、 备 。 设 设 或 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 由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给 予 警 告 . 以 并 可 处 罚 款 ;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其 他 直 接 对
直 接 投 资 或 者从 事境 外 有 价 证 券 、 生 产 品 衍
第十一 条 国际收支 出现 或 者可能出
现严重失衡 。 以及 国 民 经 济 出 现 或 者 可 能 出 现 严 重 危 机 时 , 家 可 以 对 国 际 收 支 采 取 必 国 要 的保 障 、 制等 措 施 。 控
责 任 人 员 依 法给 予处 分 . 予 通报 。 并
审查的建设项 目的, 由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责 令 限
事务 工作 的机构会 同有关部 门下达节 能整
改 意 见 书 , 共 机 构 应 当及 时予 以落 实 。 公 第 四 十 二 条 管 理 机 关 事 务 工 作 的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中 滥 用 职 权 、 忽 职 守 、 私 舞 弊 . 成 犯 罪 玩 徇 构 的 ,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不 构 成犯 罪 的 , 依 尚 依 法给予处分。
负责审批或 者核准 固定
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 予处 分 . 并由本级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2.18【实施日期】1981.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八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汇系指:一、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二、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四、其他外汇资金。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

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法令和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

第二章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第五条中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和支出,都实行计划管理。

国家允许境内机构按照规定持有留成外汇。

第六条境内机构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境外,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不得借用、调用国家驻外机构以及设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

外汇存款管理规定(3篇)

外汇存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市场管理,规范外汇存款业务,保障外汇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外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办理的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汇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利的原则,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外汇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汇存款种类第五条外汇存款分为以下几种:(一)定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到期后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二)活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可以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三)通知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提前通知银行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四)协定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利率和取款条件,银行根据存款人需求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流动性支持的存款。

第三章外汇存款账户第六条外汇存款账户分为以下几种:(一)个人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个人,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二)单位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单位,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三)保证金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于存放保证金的外汇账户。

第四章外汇存款利率第七条外汇存款利率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和金融政策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外汇存款利率分为以下几种:(一)基准利率: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利率。

(二)浮动利率:根据外汇市场供求状况,由银行自行确定的利率。

(三)固定利率:存款人和银行事先约定的利率。

第五章外汇存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外汇存款业务流程如下:(一)存款人填写外汇存款申请书,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外汇资金。

(二)分支机构审核存款人身份和外汇资金来源,确认无误后,为存款人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三)存款人与分支机构签订外汇存款合同,明确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取款条件等事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之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之解读
理 体制 改革 和提 高我 国对外 开放 水平 等 方面能 够发挥 更重要 的作 用 。
关键 词 : 外汇 管理 ; 订 修
原 因及 主要遵 循 的原 则
《 外汇管理条例》修订的 体制改革 日益深化 ,成效 E益显 要作用。原《 t 条例》 对外汇管理机 著 。经 常项 目已实现完 全可兑 换 , 构 监 管手 段 规定 不 足 ,对新 出现 作为我国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企 业 可 自行 保 留经 常 项 目外 汇收 的外汇违法行为缺 乏处罚依据 , 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法规 , 外 入 ,个人合理外汇需求基本得到 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执法 原《 汇管 理条 例》 以下 简称 原 《 ( 条 满足 ;资本项 目可兑换程度不断 手段 , 厉 打 击违 法行 为 , 护稳 严 维 例》 )对于 维护 国际 收 支平 衡 、 防 提高 ,目前 根 据 国 际货 币 基 金组 定 、 有序的外汇市场秩序。 《 条例》 的修订 , 主要遵循 以 范 国际金 融风 险 、推进 外 汇 管理 织 划分 的 4 资 本 交 易项 目, 3项 我 体制改革和提高我 国对外开放水 国有将 近 一半 的资本 项 目已基本 下几 个原 则 : 平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但 自 不 受 限制 或受 较 少 限 制 ;人 民币 1 . 坚持科 学发展 观 的原则 。 认 2 0 年以来 ,受中国经济快速发 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 ,建立 真总结和吸收近年来外汇管理体 00 展和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深刻影 了 以市场 供 求 为基 础 的 、参 考 一 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充分考虑对 响, 我国外汇管理面临新情况 、 新 篮子货币进行调节 、有管理的浮 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外汇管理体制 为适应 外汇管 改 革 的需要 ,尽 可 能预 留改革 与 问题 ,这些 都 需要 从 制 度 上加 以 动汇率 制度 。因此 , 理体 制 改革 的需要 ,需 修 订 《 条 发展 的政策空间 ,提高法律的长 解决 , 因此有必要对原《 条例 》 进 例》 以巩 固改 革成 果 , 为 下 一步 期适 用性 。 并 行修订 。 2 进 国 际收 支平衡 的原则 。 . 促 ( )外 汇管理条例》 以下 改革创 造条 件 。 一 《 ( 简称《 条例》 的修订适应 了我 国 ) ( )条例》的修订适应了我 围绕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改变 了 三 《 在 宽进严 出” 的管理 思路 , 对 国际 收支 形势 变 化 的需 要 。随 着 国经 济 日益 国际化的需要 。 国际 过去 “ 规 为 我 国对外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际 资本 流动加 快 的情 况下 , 了有 效 外汇 资金流人流 出实施 均衡 、 收支形势发生 了根本性 变化 , 外 防止外部 资金对本 国经济 的冲击 , 范管理 ,增强外汇流动 的真实性 汇储备高速增长。经常项 目和资 实现国内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 需 与规范性要求 ,促进国际收支的 本项 目持续 双顺 差 ,国际 收支 不 要进一步完善跨境 资金流动监测 均衡 协调发 展 。 3 保 证 公平 的竞争 环境 的 原 . 体系, 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 平衡 的压 力空 前加 大 。这 就 亟需 以促进 国际收支平衡 , 提高 则 。取消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 改变原《 条例》 宽进严 出” “ 的政策 制度 , 间、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 机 取 向 ,实 行对 流 人 流 出外 汇 的均 开放 型经 济发展水 平 。 ( 《 四)条例》 的修订适应 了当 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 ,实现 衡 、 范管 理 。 规 前 外 汇监 管 的需 要 。外 汇 监管 在 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的要求。 ( )条例》 二 《 的修订适应 了外 4 实现便利化管理要求的原 . 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过 1 保 证 有 效 执 行 外 汇 政 策 法 规 、 0 维 方 余 年 的不 懈 努力 ,我 国外 汇 管 理 护外汇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 则。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

个人外汇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条例实施细则

1. 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由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市场情况确定。

2. 代理办理:
-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
办理。

- 代理取款和代理结售汇均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以及直系亲属关
系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3. 外币现钞提取:
-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 超过1万美元的,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
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4. 汇出汇款:
- 办理外汇转账时,卡对卡转账需要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在为客户办理汇出汇款而购汇时,应选择存入个人外汇账户。

5. 外汇储蓄账户:
- 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 牌价计算:
- 等值美元的牌价是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月初牌价计算的,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会保险起见,再少算一点存入金额。

7. 规范性文件: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废止、修改或调整。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同时也为个人提供便利的外汇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最新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外汇管理政策
二、个人外汇收支核准
个人外汇收支核准是个人外汇管理的核心环节。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明确了个人外汇收支的核准程序和条件。

个人需要向银行申请外币
购汇和外币汇款,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银行按照个人的申请情况,审核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然后核准相关外汇收支。

三、个人年度外汇购汇限额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个人年度外汇购汇限额的具体数额
和计算方式。

根据个人证件的不同类别和用途,制定了不同的限额标准。

限额主要包括基本个人购汇限额、个人旅游购汇限额、个人投资境外证券
限额、个人向境外付款限额等。

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限额,选择合
适的外汇购汇方式和金额。

四、个人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规定。

个人可以在合格的银行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可以选择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在使用外汇账户时,个人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如按照规定时间和用
途使用账户资金,不得违规套汇和洗钱等。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个人外汇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相
应的处罚措施。

个人外汇交易违规包括违反外汇管理政策、提供虚假资料、
超额购汇或汇款等。

个人违规行为将面临罚款、暂停外汇业务、冻结账户或吊销外汇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管理,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及其直系亲属进行外汇交易、外汇存款、外汇汇出、外汇汇入等外汇业务。

第三条个人外汇管理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第二章个人外汇交易第四条个人外汇交易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兑换:个人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或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二)外汇汇出:个人可以将外币汇出境外;(三)外汇汇入:境外个人或机构可以将外币汇入境内;(四)外汇存款: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银行,或将人民币存入外汇储蓄账户;(五)外汇贷款:个人可以从银行取得外汇贷款。

第五条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二)真实性:个人外汇交易应当真实反映经济活动,不得虚构交易背景;(三)真实性审核:银行应当对个人外汇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四)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守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个人外汇存款第六条个人外汇存款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储蓄账户: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外汇储蓄账户;(二)外汇定期存款: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外汇定期存款账户;(三)外汇通知存款:个人可以将外币存入外汇通知存款账户。

第七条个人外汇存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个人外汇存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外汇存款活动;(二)真实性:个人外汇存款应当真实反映经济活动,不得虚构存款背景;(三)真实性审核:银行应当对个人外汇存款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存款真实、合法;(四)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外汇存款应当遵守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汇出第八条个人外汇汇出包括以下内容:(一)汇款:个人可以将外币汇出境外;(二)旅行支票:个人可以购买旅行支票并携带出境;(三)汇票:个人可以购买汇票并携带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外汇风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依法办理外汇业务,接受外汇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五条《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六条下列外汇收支,属于经常项目:(一)贸易收支;(二)服务收支;(三)收益收支;(四)经常转移。

第七条下列外汇收支,属于资本项目:(一)直接投资;(二)证券投资;(三)衍生品投资;(四)其他投资。

第八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贸易收支,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办理;(二)服务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收益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经常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直接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证券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衍生品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其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外汇市场管理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外汇市场违法行为:(一)操纵外汇市场;(二)虚假买卖外汇;(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四)其他违反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外汇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外汇市场交易风险管理。

第四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外汇账户分为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

第十四条境内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结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结

一、外汇管理机构与职责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负责外汇管理的具体工作。

2. 外汇管理机构依法对境内机构、个人及境内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二、外汇账户管理
1. 境内机构、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2. 境内机构、个人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使用外汇账户,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核算。

三、外汇收支管理
1. 境内机构、个人进行外汇收支,应当依法办理外汇收支申报。

2. 境内机构、个人进行外汇收支,应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结汇、售汇等操作。

四、外汇市场管理
1.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

五、跨境投资与融资管理
1. 境内机构、个人进行跨境投资与融资,应当依法办理外汇登记。

2. 境内机构、个人进行跨境投资与融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外汇收支申报。

六、外汇储备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储备的管理。

2. 外汇储备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外汇管理的范围、机构、职责、外汇账户管理、外汇收支管理、外汇市场管理、跨境投资与融资管理、外汇储备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外汇管理提供了具体依据。

最新中国主要外汇管理法规

最新中国主要外汇管理法规
大多数企业的外汇业务,主要涉及到经常 项下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中国外汇管理主要规则
(一)服务贸易: 没有进、出口报关信息,主要依据合同与发 票,及银行水单来监控。 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大多数可以申请免税, 收汇凭发票及合同等资料; 但向提供服务的境外供应商支付外汇,需要 首先就服务贸易合同做登记,然后完成国、 地税的税务备案,最后才能去银行付汇。5 万美金以上的对外服务付款,需要先帮境外 的服务提供者,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 (具体税率视服务内容,来核定利润率)和 6%或11%的增值税;
中国外汇管理主要规则
(二)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局、收付汇银行和企业,三方都 可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在其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操作。 1、外汇局客户端: 外汇局在该系统监测企业最近12个月内 出口报关单累计金额,与实际收到外汇金 额的总量差额,和比率差异。这个差异每 一期(通常1个月)更新一次。
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逃汇案”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勾结境内外关联公司, 签订虚假租船合约,伪造运费发票,非法 向境外转移资金4506.9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 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 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的行 政处罚。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及处罚
违规行为 逃汇
(一)有违反规 定将境内外汇转 移境外,
定义
(二)以欺骗手 段将境内资本转 移境外等逃汇行 为
骗汇
套汇 非法外汇买卖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 (一)以外汇收
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 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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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下文是最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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