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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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号:甬交建[2007]240号发布机构: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

主题词:发布时间:2007-07-19

生效时间:2007-08-01浏览次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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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局

文件

宁波市港口管理局

甬交建〔2007〕24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质监站:

《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6月2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

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是指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职能。

第五条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交通、港航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依据法律、法规制订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主管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三)主管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编制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

(五)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港航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按分级负责原则履行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的管理职责,接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三)履行行业管理部门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职责,履行行业管理部门对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汇总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并提出建议计划;

(五)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的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的管理职责,接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市港航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三)履行对本辖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计划的编报;

(五)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的信息采集及上报。

第九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

(一)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委托,履行全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管,接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二)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负责水运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章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简

化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岸线审批(若占用岸线);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向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并通过质量鉴定后,组织交工验收;

(九)交工以及专项验收合格并经试运行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岸线审批(若需占用岸线);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根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向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项目完工并通过质量鉴定后,组织交工验收;

(九)交工以及专项验收合格并经试运行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分级管理职能划分

第一节计划与项目工可

第十三条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编制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计划。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汇总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并提出建议计划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

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港航管理局。

第十四条项目的立项、工可(核准)等前期工作应先在征求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意见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能权限审批。

岸线选址和岸线审批按《宁波市港口岸线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建设项目,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代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水运工程的项目投资主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报市港航管理局备案。

第二节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可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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