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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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4日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1-(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甬水利〔2013〕89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3〕89号各县(市、区)水利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湖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国家高新区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

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备案管理、设计变更、施工和监理主要人员及现场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四条项目合同订立和备案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严禁签订虚假或阴阳合同。

项目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项目法人上报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同时将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建设责任主体登记表”报送市水利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浙交[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8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促进监理人员自觉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请与厅质监局联系。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交通厅二○○九年一月十六日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加强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促进监理人员自觉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从事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人员是指持有监理上岗从业证书,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包括监理岗位管理、执业行为管理、执业信息管理和业绩管理。

第五条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在浙江交通网站的“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并与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挂钩。

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六条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

厅质监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3.具体负责省交通厅主管监督项目监理人员的执业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1.27•【文号】交水发〔2012〕665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2〕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标准管理,使标准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利益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目前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实际情况,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了《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2年11月27日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水运工程标准化工作,规范水运工程标准管理,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运工程标准是水运工程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的统称。

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不适用于水运工程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是指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号并批准发布,对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船闸、升船机)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全过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环保和造价等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甬水建〔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水建〔2014〕71号各县(市)区水利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局,东钱湖旅湖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现将《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2014年10月22日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浙水建〔201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在宁波市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在建项目的信息以及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上进行发布。

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在宁波市内的工程业绩认定依据,不包含市外的工程业绩认定。

第五条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7
【摘要】甬政办发[2008]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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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浙交〔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交〔2019〕12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港务管理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9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实行分级监管。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办。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下项目:(一)100公里以上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二)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三)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四)沿海1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五)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内河航道工程;(六)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省批复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除外)、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外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并主管监督以下项目:(一)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二)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三)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四)农村公路工程(含渡口工程);(五)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甬水利〔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甬水利〔2023〕40号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供(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我局制定《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甬水政〔2016〕44号)同步废止。

宁波市水利局2023年9月13日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一、供节水管理(一)(宁波)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编码:330217H54000)法律依据:《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水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限期改正,未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可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限期改正,但已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改正,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宁波)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事项编码:330217A80000)法律依据:《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定期对外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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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塘
已 建成 并 投 入 运 行 的 2 0 年
并 分 类 确 定 纳 它 重 要 水 利 工 程 达 到 标准 化 管 理 的 基 本要 求

入 标 准 化 管 理 名 录 的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或 管 理 责 通 过 5 年努 力
全市
10
0%
的 大 型 水 利 工 程管

任主 体

各县



区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位 和 管 理 理 单 位 通 过 国 家 级 水 管 单 位 创 建验 收
文件 发 布 宁 波 布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总第
33 1


宁波市人 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 印 发 宁 波市
糊 工程标准化

作麵 方案 年

20 1 6


2 02 0

的通 知
甬 政办发

201 6
1 5 3 号
各县



区 人 民 政府


市 直及 部 省属 驻 甬 各 单 位


模式 和 推 行物 业化管 理 方式 试点
整 体 推进
选取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浙交〔2014〕249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4〕24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2月15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开发建设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审核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设计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2修订)_细则_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2修订)_细则_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2修订)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重新修订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港口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为宗旨。

第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1.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有3000米以上(含)特长隧道或单跨150米以上(含)特大桥梁的普通省道和产业集聚区项目的施工图审批,以及国家立项审批的高速公路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招投标行业监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等工作;2.省立项审批的三级航道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四级航道新(改)建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施工图审批、招投标行业监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交)工验收等工作;3.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试验检测行业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8年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号)

2018年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号)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项目从业 单位应当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 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 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确 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较高的区域 应当设置安全警戒和风险告知牌,做好风险提示或采取隔离 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进 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制定专项管控和应急措施,并严 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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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 对性措施加以完善。施工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应报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 的主要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按照《标准》 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建设单 位。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季度 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 应当责令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直 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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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评价方法 (一)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包括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附表 1)、施工、监理、建设等从业单位考核评价(附表 2 至附表 5)两方面。 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包括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 核查表(附表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安 全生产条件核查表(附表 1.2)两部分。 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包括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表 (附表 2)、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附表 3 )两部 分。其中施工现场考核评价,由通用部分(附表 3.1)、专 业部分(公路工程为附表 3.2,水运工程为附表 3.3)两部分 组成。 (二)考核评价采取扣分制,扣分上限为各考核项总赋 分值。其中,标记“*”的考核项目为必须考核的指标项。 (三)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符合项/(符合项+基本符合 项) 安全生产条件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应当具备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基础条件,不得有不符 合项。安全生产条件符合项,是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合同约 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基本符合项,是指该项 安全生产条件总体满足,但在满足程度上还需要提升。 安全生产条件,由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安全生产条件两部分组成,其 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安全生产条件,需按

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使用财政维修养护经费的、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山塘、水闸、泵站、海塘、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包括运行管理,下同)管理工作。

其它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运行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操作运行、检查观测、安全生产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落实管护经费,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购买公共专业服务,切实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分层次的管理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落实已建成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并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行政监督、指导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行政监督;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设计、监理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设计、监理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设计、监理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甬水建〔2018〕79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设计、监理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的通知甬水建〔2018〕79号各区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中共宁波市纪委宁波市监察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监督推进工程的实施意见》(甬纪发〔2014〕8号)及《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甬水建〔2015〕56号)等有关规章及“信用宁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水利实际,特制定《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设计、监理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试行)》,修订《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根据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实际,现将《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甬水建〔2015〕56号)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1.第十七条调整为“市场主体同一个在建项目在同一个季度接受各级水利建设监管部门考核评分按加权平均计分,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得分根据信用动态评价标准及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扣分,确定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分值。

”2.第十八条调整为“信用动态评价等级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一个季度。

市场主体暂无在建项目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用三个季度。

三个季度后仍无在建项目的,第四个季度开始在建项目动态信用得分按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分数的75%计,连续六个季度无在建项目的,第七个季度开始在建项目动态信用得分按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分数的60%计。

《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不断提高施工从业人员文明素质和施工单位文明程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施工管理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水运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并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成立标化工地建设管理组织,定期布置检查、评价标化工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营造优质、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精细管理的氛围。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建设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合理确定项目经理部地点,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

项目经理部驻地应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并通电、通水、通电话、通inter网,条件允许的应建立局域网,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港口水工建筑物、船闸水工建筑物、航道桥梁、修造船水1工建筑物工程项目经理部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大型工程不宜少于1000平方米,中型工程不宜少于800平方米;其它附属工程项目经理部用房建筑面积和场地占地面积应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的建设应实行三区分离,即项目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分离。

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作硬化处理,排水排污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项目经理部公共场所应设置功能分区平面示意图及指路导向牌。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办公、生活用房可采用活动板房等自建用房,也可租用工程现场附近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但必须坚固、安全、耐用、隔热通风,并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管理需要,满足工作、生活需要。

第七条办公用房应设项目经理室、计财部、工程部、质检部、工地试验室等。

各办公室门口应设姓名牌和工作去向插牌。

办公用房面积和办公家具应尽可能满足办公规范化的要求,项目经理部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宜小于6平方米。

第八条生活用房应设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具备条件的要设文体活动室或民工之家等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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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号:甬交建[2007]240号发布机构: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主题词:发布时间:2007-07-19生效时间:2007-08-01浏览次数:76【】【】【保护色】宁波市交通局文件宁波市港口管理局甬交建〔2007〕24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质监站:《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6月2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是指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职能。

第五条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交通、港航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依据法律、法规制订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二)主管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管理;(三)主管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编制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五)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违法行为;第七条市港航管理局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按分级负责原则履行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的管理职责,接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三)履行行业管理部门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职责,履行行业管理部门对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汇总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并提出建议计划;(五)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的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第八条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的管理职责,接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市港航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三)履行对本辖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计划的编报;(五)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的信息采集及上报。

第九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一)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委托,履行全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管,接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二)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三)负责水运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章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第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岸线审批(若占用岸线);(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向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七)开工备案后组织项目实施;(八)项目完工并通过质量鉴定后,组织交工验收;(九)交工以及专项验收合格并经试运行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岸线审批(若需占用岸线);(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向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项目完工并通过质量鉴定后,组织交工验收;(九)交工以及专项验收合格并经试运行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分级管理职能划分第一节计划与项目工可第十三条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编制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计划。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汇总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并提出建议计划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

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港航管理局。

第十四条项目的立项、工可(核准)等前期工作应先在征求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意见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能权限审批。

岸线选址和岸线审批按《宁波市港口岸线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建设项目,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代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水运工程的项目投资主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报市港航管理局备案。

第二节初步设计审批第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可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实行委托咨询制。

对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审查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应低于设计文件编制单位。

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水运工程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审批,或者直接审批。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批制度。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沿海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国家和省审批(备案)等水运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其他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

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技术审查咨询和会议(专家)审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沿海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国家和省审批(备案)等水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或上报。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其他水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批复。

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不得使用。

第四节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水运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活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交通部、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运工程招投标行为监管内容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招标过程、资格预审及评标结果、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沿海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国家和省审批(备案)等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准备案或上报。

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1000吨级以下沿海码头、300吨级以下的内河码头且总投资300万以下的水运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准备案或上报;参与辖区内其他水运工程招投标监管,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其他水运工程的招标活动的监管工作,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水运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参建各方均须签定合同,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水运工程项目合同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合同范本。

第二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

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等,应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相应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不得违约。

合同变更应依据合同约定办理,不得对合同内容作实质性更改,也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更不能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五节开工备案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全市水运工程的开工备案工作。

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开工备案资料的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开工备案应审查承担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节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五条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落实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水运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对合同、信息与资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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