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海洋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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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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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四种情形 ✓ 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限制
3.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概念: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 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起 算不超过24海里。( UNCLOS第33条)
管辖权: ✓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UNCLOS第77条,第78条):
✓ 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 权利 。
✓ 权利的专属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 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 权利的固有性: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 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第六讲 国际海洋法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编撰
1.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概念: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发展的动因: ✓ 经济发展和争取海洋资源的需要 ✓ 科技进步增强了人类控制和利用海洋的能力 ✓ 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诉求
“海洋是人类生活的真正基础…… ”
公海制度
✓ 船旗国管辖 ✓ 普遍管辖——打击海盗( UNCLOS第101条) ✓ 禁止贩卖奴隶( UNCLOS第99条) ✓ 禁止贩运毒品(UNCLOS第108条) ✓ 禁止非法广播(UNCLOS第109条) ✓ 登临权(right of visit,UNCLOS第110条) ✓ 紧追权(hot pursuit,UNCLOS第111条) ✓ 捕鱼制度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 防止海洋污染
章的行为。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第6章 国际海洋法

第6章 国际海洋法

传统国际海洋法
领 海
现代国际海洋法
领 海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国际海底
《公约》
公 海
公 海
四、我国海洋立法P195
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我国领海基线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 册)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国籍船员 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起斗殴。依据 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 正确的 A.丙国通常依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 事件行使管辖权 B.丙国通常依据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行 使管辖权 C.丙国通常依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 对该事件行使管辖权 D.丙国通常依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 对该事件行使管辖权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具体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 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 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 (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 利和义务。
我国相关海洋热点问题
日本主张 中间线,提供油气资料 停止开发 中间线两侧共同开发
中国立场:
自然延伸,无争议区 共同开发
中间线东侧共同开发
❒九段线--传统海疆线
Hale Waihona Puke 内水线 岛屿主权线
❒ 2002年《南海各方行动宣言》
参考书 魏敏(主编):《海洋法》, 法律出版社,1987年。 思考题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与热 点问题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 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 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 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 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 A.乙国的行为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 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 陆架的主张 D.乙国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 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第六章 海洋法

第六章 海洋法

1、过境通行制度 (transit passage)
适用范围:两端连接公海或专 属经济区的海峡。 内容:在上述海峡所有船舶或 飞机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 目的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2、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范围: (1)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海峡; (2)一国陆地和岛屿形成的海 峡,且岛屿向海的方向有航道可通 行的;
海关 沿海国管辖区 财政 移民 卫生 管辖事项增多。 1992年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五、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1、专属经济区概念 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 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海里。
北 海 大 陆 架 案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作出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 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并驳回 “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的观点。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 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第六章
海 洋 法
一、海洋法的概述
海洋法的概念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海洋从事航行、资源开发 和利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 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海 洋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格老秀斯
Hale Waihona Puke 海洋自由论闭海论领海
公海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海 洋 法 的 编 纂
1958第一次海洋法会议UnclosⅠ 1960第二次海洋法会议UnclosⅡ 1973-1982第三次海洋法会议UnclosⅢ Unclos 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宪章(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讲义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发展国际海洋法是规范各国在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整国家之间海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涵盖了海洋的各个方面,包括海域的划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海洋被视为自由的领域,各国对海洋的利用相对较少且缺乏明确的规则。

随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海洋活动的日益频繁,特别是近代以来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对海洋规则的需求日益迫切。

20 世纪以来,国际海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海洋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开始形成。

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海洋法公约,分别涉及领海与毗连区、公海、大陆架和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海洋的各个领域做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成为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法律文件。

二、内水、领海和毗连区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港口、河流、湖泊等。

内水完全处于一国主权管辖之下,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外国船舶可以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领海。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管制权。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国际法课件6_Law of the Sea

国际法课件6_Law of the Sea

• 三、海洋法的编纂 • (一)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需要,对有关海 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编纂。 • (二)19世纪后,若干海洋法规则和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 确定下来。 • (三)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政府间 国际组织开始对海洋法进行编纂的最初尝试。
• (四)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 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 1.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 瓦召开。参加会议的国家有86个,大部分是传统的海洋大 国和发达国家或比较发达的国家。 • 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 约》。
•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隆 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公约正式签字, 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会议,最后签订了《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
• 没有率先起草供讨论的公约草案,而是要在该会 议中准备。 • 会议的决议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保持普遍性。
会议的评价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The Internatபைடு நூலகம்onal Law of the Sea
第一节 概念及历史发展 Concept, Historical development, Codification 第二节 内水 Internal waters 第三节 领海及毗连区 Territorial Sea, Contiguous Zone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Continental Shelf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第六节 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第七节 公海 The High Sea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领海之外就是公海

领海之外就是公海

2、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范围:
(1)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海峡;
(2)一国陆地和岛屿形成的海 峡,且岛屿向海的方向有航道可通 行的;
八、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指群岛国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 作为群岛直线基线,由该基线所包围 的海域。
限制:
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水面积和 陆地面积比例为1:1到9 : 1; 基线长度的限制。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
1、专属经济区概念 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 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海里。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 属经济区的划界(第74条)
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空;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24海里。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沿海国管辖区
海关 财政
移民
管辖事项增多。 卫生
1992年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五、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 和其他结构享有专属权利。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资源开发,须向国 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费用。
4、大陆架的划界
自然延伸原则 58年《公约》规定规则
等距离(中间)线加特殊情况规则 北海大陆架案
82年《公约》规定规则
公平原则加相关情况规则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高中地理第六章海洋权益6.1基本概念教案湘教版选修2

高中地理第六章海洋权益6.1基本概念教案湘教版选修2

第六章海洋权益6.1 基本概念[教学目标](一)知识与技能1.了解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等基本概念。

2.区别沿海国家从内水到公海,各部分管辖海域的范围以及法律地位的变化。

3.加强对基本概念的对比、分析,增强综合分析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1.阅读“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示意图,加深对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概念的理解。

2.完成“领海基线的绘制”作业,增强观察思维能力和绘图能力。

3.剖析“日韩竹岛 (独岛)之争”、“日俄北方四岛问题”、“冲鸟争议”等案例,开拓视野,增强对海洋权益概念的理解,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1.通过分析有关海洋权益的基本概念,关注海洋权益,增强海洋主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海洋资源观和权益观。

2.学习有关海权之争案例,激发爱国情感、增强全球观念以及形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方法。

3.通过学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增强海洋权益意识。

[教学重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教学难点]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大陆架的范围[教学媒体与教具]课本插图、各种景观图片、四则案例[课时安排]1课时[讲授过程]【案例一】俄日争议的四个岛屿,日本称为“北方四岛”,俄罗斯称为“南千岛群岛”,属于千岛群岛的一部分,位于俄罗斯堪察加半岛和日本北海道之间,是原属于日本的择捉、国后、色丹、齿舞群岛,总面积5036平方公里,二战后被前苏联占领。

北方四岛问题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而直接的起源则是1945年。

当年,美英为了请前苏联对日作战,将当时日本所占的千岛群岛和库页岛的南半部让给了前苏联。

这使得前苏联有理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占据北方四岛。

战后日本要求前苏联归还上述岛屿,“北方四岛”争端由此缘起。

【新课导入】“北方四岛”总面积只有5036平方公里,为什么日本一定要俄归还?难道看重的只是领土面积增大了一点点吗?不是的。

日本是一个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几乎百分之百依赖进口。

超全海洋法整理(谷风教学)

超全海洋法整理(谷风教学)

何为海洋?广义上海水水体,海洋生物,邻接海面的空气空间,海岸,海床与地土组成的统一体,狭义上海洋水体,我们海洋法指的是广义上。

海与洋的区别是什么?洋远离大陆。

海濒临大陆。

洋面积大,海面积小。

洋很深,海水浅。

洋温度,盐度不受大陆影响,海温度盐度受大陆影响。

洋有自己的独立系统,海没有自己的独立系统。

海洋对于人类的作用?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1、海水2、海底石油3、海底矿砂4、锰结核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节器(天气预报要靠海洋)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海洋法定义有哪三个方面?海洋法是由各种原则、制度、规范构成的总体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的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海洋法是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体海洋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1、具有国际性(各国广泛参与及合作)2、综合性(涉及各学科各专业)3、科学技术性(海洋科学技术保护海洋生态,利用海洋资源)4、国家权益性(国家对于各部分海域的权益主张)海洋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实行这种做法、接受承认为法律、有法律约束力)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家学说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海洋法的编纂?1.1930年海牙会议(领海\毗连区\历史性海湾)2.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内瓦四公约)3.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领海\毗连区宽度)4. 1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线分类正常基线(沿岸的最低潮线)直线基线(大陆沿岸凸出处和岛屿最外缘连成的直线)混合基线(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用)领海基线的作用是什么?内水是什么?狭义:领海基线相陆地一面的海域;广义:还包括河流湖泊内水与内海的区别是什么?内水包括了内海,内水另有河流和湖泊港口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港口分类天然港、人工港军港和商港港口制度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2、外国商船进入必须遵守法律3、港口国一律平等对待4、遇难船舶准其入境、停泊5、军舰要做特别规定海湾和水曲的区别是什么?水域大于半圆:海湾水域小于半圆:水曲海湾是海洋深入陆地的水曲历史性海湾是什么?湾口虽然超过了领海宽度的2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谁的海湾。

海洋法课件

海洋法课件

(2)聯合國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會議
1960年3月,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第二次海洋 法會議,專門討論領海寬度問題。此次會議 由於各國在領海寬度和捕魚區界限問題上存 在重大分歧,沒有取得任何成果。實際上, 從聯合國召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以來,各國 一直沒有就領海的寬度等問題達成共識。
但到此時,海洋已經形成了四分態勢——領 海、公海、大陸架和毗連區。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we have witnessed many efforts to codify and progressively develop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at the League of Nations, at the three UN Conferences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rough a variety of related special agreements and resolutions. The UN Conference on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 still under negotiation, is a very current response to one law of the sea debate-the management of ocean fisheries. Today, we will generally focus on the 1982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of course, other developments will enter the discussion.

海洋法

海洋法


关于领海宽度的几种学说:
1. 航程说,即以船舶航行一定时间的距离作为领海的宽度。
2. 视野说,以目力所及的地平线作为领海的界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大炮射程说,以大炮射程来确定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
第三种说法最后演变为3海里规则。 《海洋法公约》规定为12海里。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三)领海基线
(5)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及贸易的专属权利 (6)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和 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权利 2.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实践中,沿海国一般只对下列情形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一,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第二,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 以协助 第四,取缔违法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措施
(五)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的分界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有 ,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有关协议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两国领 海一般以中间线为界,中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 点的距离是相等的。 (六)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1.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力。 (1)沿海国的主权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 (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开发和利用的专属 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4)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中 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 宽度为12海里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 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 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 辖权。

第六章 海 洋 法

第六章      海  洋  法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航行制度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 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一 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 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 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 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 的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 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 程序区是连接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 领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享有对海关、 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 因此,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 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 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管制。 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 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
五、公海

对公海问题我们应着重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 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领 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海域。它是全人类的 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 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 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 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 不包括该国内水的全部海域。群岛国对其 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岛水 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 空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 享有迅速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权。

三、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 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 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

国际法之海洋法讲义

国际法之海洋法讲义

海洋法讲义: 2017年11月30日
(一)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地位比较
正常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

领海基线
直线基线: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三)国际海底区域
1.范围: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大陆架以外)
2.权属: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保留区)
3.平行开发制:由缔约国有效控制或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合同区)。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海洋法是指在国际法范围内,涉及海洋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条约。

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等多个方面。

海洋法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安全、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海洋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可以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一、海洋法的发展历程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莫过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最基本文书之一,它于1982年通过,于1994年正式生效。

《公约》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和条约。

2. 海洋法的历史与发展海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国际上开始对海洋进行探索和开发。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海洋法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只针对局部海域,而缺乏国际化的统一规范。

直到20世纪80年代,《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才使得海洋法规范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3. 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海洋法庭是负责处理涉及海洋法律事务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于1996年成立。

国际海洋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的纠纷。

二、海洋划界与主权1. 海洋划界的类型海洋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划定相邻海域边界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海洋划界主要分为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两种类型。

2. 大陆架划界根据《公约》的规定,每个国家的大陆架是指自其陆地边缘延伸至外侧缘的地质结构。

大陆架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大陆架范围内划定边界。

大陆架划界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大陆架开发和利用权。

3. 专属经济区划界《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国家享有独占的海洋资源开发权和管理权。

专属经济区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行为。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海洋法第一节:概论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第二节: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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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 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权 利的专属性和固有性。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 和其他结构享有专属权利。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资源开发,须向国 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费用。

4、大陆架的划界
自然延伸原则 58年《公约》规定规则


等距离(中间)线加特殊情况规则 北海大陆架案
公平原则加相关情况规则

82年《公约》规定规则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strait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
有条约义务。
三、领海 (the territorial sea)
1、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 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 的海域。 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超过12海里。(1海里=1852米)
2、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 国对领海行使主权,其主要表现为:
1、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 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 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与传统公海概念不同(领海 之外就是公海)。
2、公海的法律地位
◆ 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原则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 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 之下。 ◆公海自由不是绝对的。
八、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指群岛国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 作为群岛直线基线,由该基线所包围 的海域。 限制: 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水面积和 陆地面积比例为1:1到9 : 1; 基线长度的限制。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

九、公海 (high sea or open sea)
对领海的属地优越权;
对领海资源开发利用的专属权利;
对领海上空的专属管辖权。
3、领海的法律制度
(1)无害通过权 (innocent passage) 指不须事先许可或通知,外国船舶在 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下 穿越一国领海。 多数国家主张无害通过权只适用于商 船,军舰不能享有无害通过权。 潜水艇通过 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 示其旗帜。

二、内水(internal waters)
1、领海基线(baseline) 陆地和内水同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2、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是国 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一国内水。 例外:外国遇难船舶;
科夫海峡案
(2)领海内的司法管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根据属地优越权,各国对本国领海内发 生的犯罪行为,有权管辖。但实践中, 各国大都从罪行是否涉及本国的安全和 利益考虑是否管辖。

沿海国对仅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 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干涉态度。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享有豁免权。

我国的领海制度:

海关 沿海国管辖区 财政 移民 卫生 管辖事项增多。 1992年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五、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1、专属经济区概念 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 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海里。
领海宽度为12海里,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 外国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利,外国军用 船舶通过,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须遵守中国法律;



中国政府可制定相关的法律;
外国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我国领海上 空;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24海里。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第六章
海 洋 法
一、海洋法的概述
海洋法的概念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海洋从事航行、资源开发 和利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 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海 洋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领海
公海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海 洋 法 的 编 纂
1958第一次海洋法会议UnclosⅠ 1960第二次海洋法会议UnclosⅡ 1973-1982第三次海洋法会议UnclosⅢ Unclos 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宪章(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3、公海的法律制度
(1)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
◆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 属经济区的划界(第74条)
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应基于谅 解和合作精神,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 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如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应按照 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六、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
1、大陆架的概念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 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 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制度的发展。
2、大陆架的宽度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
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 200海里的距离 ; 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 一般不应超过 350海里,或不超过 海水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
1、过境通行制度 (transit passage)
适用范围:两端连接公海或专 属经济区的海峡。 内容:在上述海峡所有船舶或 飞机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 目的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2、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范围: (1)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海峡; (2)一国陆地和岛屿形成的海 峡,且岛屿向海的方向有航道可通 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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