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GB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GB/,GB/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点教案资料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GB 1589-1989本标准代替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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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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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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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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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点教案资料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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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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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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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图解新版GB1589标准
图解新版GB1589标准
GB 1589-2016标准名称: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标准是汽车标准中最重要的基础标准之一,对汽车制造、交通管理、物流运输起到重要作用,对汽车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引领作用。
本文将通过数据表格和图文的形式为您解读重型车在GB 1589-2016中的限值。
一、数据表格之:外廓尺寸限值和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
1、外廓尺寸限值
注:冷藏车宽度最大限值为2600mm.
2、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
二、图文数据之:总重及车辆长度
1、二轴货车:
2、三轴货车:
3、四轴货车
4、五轴汽车列车
5、六轴汽车列车:
6、半挂车:
7、中置轴挂车:来源:陕汽重卡。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89-2004代替GB/T 1589-19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Limits of dimensions,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2004-04-01 发布2004-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5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4.1.1);——增加车辆通道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4.1.2.4、附录A);——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4.2、4.3);——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4.4);——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原标准(4.1 、4.2、4.3),现标准4.1.1 、表1)。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12 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GB 1589-197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 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1589-201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共5页文档
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GB 1589-1979。
GB 1589-201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2004标准学习
表3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
三、车辆总质量限值
1、最大允许总质量
汽车、挂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 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最大限值。
2、最大设计总质量
汽车、挂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得小于表4规定的最 小限值。
表4 汽车及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 及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小限值(㎏)
半挂车
一轴 二轴 三轴
注1: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 26000kg; 注2: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 大限值为4500kg; 注4: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总质量 的最大限值为32000kg;
四、其它要求
1、汽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得小于汽车最大总质量的 25%。 2、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 (单位:均不能超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的数值 (单位:m)的5倍。 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 600mm。二轴自卸车、二轴及二轴以上货车的货箱 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二轴及二轴以上自卸车 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
7000
8000 9000 11000 12000 12000 8600 10000 13000 2500 2500 4000 4000 2500 4000
注1:半挂车车长为挂车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 注2: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
图1 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测量示意图
注1:车辆通道圆测量 汽车从直线位置起步,由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D1(按照车辆最外侧部 位计算,但是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为25m的圆 周内行驶,至少在圆周内行驶1/2圈(半个圆周),在此过程中车速控 制在5km/h至10km/h之间。在此圆周内运动的车辆,最外侧部位在地 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圆周轨迹即为车辆通道圆的外圆。最内侧部位 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圆周轨迹即为车辆通道圆的内圆。(同样 方法从右侧再测量一次,取其平均值)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2004-04-0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1589-1989?前⾔本标准为全⽂强制。
本标准是对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限界》的第⼀次修订。
本标准与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限界》相⽐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实施之⽇起执⾏,对在⽣产产品⾃发布之⽇起⼗⼆个⽉后执⾏。
本标准由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589-1989、GB1589-1979。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轴荷及质量限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于在道路上使⽤的汽车(最⼤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于军队装备的专⽤车辆。
2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T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ISO1176:1990)GB/T3730.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neqISO612:1978)3术语和定义GB/T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的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详解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2004-05-14 中国公路网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3 术语和定义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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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点题一辆本能承载10吨的汽车却标为承载1.99吨;本该承重两吨的货车,稍加改造后却装上了15吨的货物......近几年,这种被业内人士称为“大吨小标”、超载超限的车辆越来越多,它严重干扰了汽车运输市场秩序,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
今年4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从源头上遏制了“大吨小标”、超载超限车辆的制造,使道路车辆生产行业健康发展。
明确各种车辆载重限制该标准以车辆总质量和轴荷指标约束车辆在使用中的超载行为。
在标准执行中,结合运输和交通管理措施,在路面执法中严加控制;以尺寸参数控制超限车辆的使用,对于特殊车辆进行明确和规范,杜绝常规运输和作业车辆超限;以挂车、二轴货车的尺寸分级指标约束车辆在设计、制造中的“大吨小标”行为。
在4.1.1条中,对货车和挂车提出了在不同吨位、轴数情况下的车长分组限值,并将栏板货车的栏板高度列入标准,防止了超载超限。
对于一轴、二轴及三轴半挂车(不是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的车长,对不同最大设计总质量及不同轴数时的挂车车长限制加以规定,从而约束挂车的“大吨小标”行为。
在4.3.2条中,从设计上,对三轮和四轮货车、常用挂车和半挂车的不同结构与最大设计总质量的关系加以规定,对货运车辆提出各种结构情况下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低指标,将两类车辆的违规空间压缩到最小,限制不合理的车辆产品的制造和使用,防止“大吨小标”。
新标准增加了对常用车辆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分别给出限值,在个别项目上有所调整,车辆质量指标包括最大允许总质量、轴荷、轮荷3方面要求,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各轮的允许轮荷之和≥各轮的允许轴荷之和≥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以尺寸参数控制超限车辆的使用。
另外,本标准尽量减少对车辆、车轴、车轮的具体布置和产品结构的限制和具体规定,其目的是避免妨碍车辆产品的技术进步,促使使用者对车辆能力加以充分利用。
农用三四轮归汽车序列本标准首次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货车提出要求,并将其归纳到汽车产品序列内,而且将这两种车名称分别改为: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三轮汽车存在有驾驶室、无驾驶室两种,相对而言有驾驶室比没有更安全,而且驾驶室里可以存放物品。
同时为了鼓励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的车辆广泛使用,对有驾驶室的尺寸指标进行了调整。
鼓励多轴车辆发展适当增加了汽车列车的总质量指标,目的是鼓励多轴车辆的发展。
对于三轮汽车,提出总质量限值要求,对于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等空间的,由于自重增加,从鼓励角度出发对其总质量限值进行适当的调整;其他车辆按照各轴轴荷限值之和小于车辆最大总质量限值的方式给出,对两轴车辆限值严于其他车辆;对于三轴和四轴货车、常用挂车和半挂车的不同结构与最大设计总质量的关系加以规定,对货车提出各种结构情况下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低指标,将这两类车辆的违规空间压缩到最小,限制不合理车辆产品的制造和使用。
规定不同的轴荷限值根据交通部2003年新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等级公路的车辆轴荷按照10t考虑,《JT标准》成为道路建设的主要依据。
但考虑到我国车辆保有量迅速增加,货运量及周转大幅度上升,以及目前车辆的实际轴荷超出建设标准的情况普遍存在(大型货车的轴荷维持在13t,而实际行驶时可能达到20t~30t甚至更多的问题)等问题,标准在10t轴荷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了多轴车辆的发展情况,对于后驱动轴考虑充分发挥车辆驱动能力的需要,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
宽断面轮胎(公制系列400以上,英制系列13.00以上)在国外的大型客车及大型货车上的应用逐渐增多,由于受到车宽的限制,每侧不能装备双胎,在实际上也能够保证轮胎接地负荷接近配备双胎的同类车辆的负荷。
新闻背景何谓“大吨小标”所谓“大吨小标”车辆,即汽车生产厂家为迎合市场,将原来设计制造的汽车载重量故意从大吨位改标为小吨位。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怪圈?目前我国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过路费、过桥费、营业税的标准大体是按核定吨位来收取的。
在实际操作中,有关部门只是简单的以车体标注吨位收费。
因此,货运车主为了获得更多利润,瞄准了“大吨小标”。
“大吨小标”的“利益驱动”以通常运价为每吨500元路线为例,拉5吨的收入是2500元。
而实际跑一次的成本,包括耗油、路桥费、司机工资等,交通费用近5000元,所以至少要超载5吨才能保证不亏本。
山西大同市的交管部门曾经作过一次实验,用红岩牌16吨载重汽车按照规定装载,从大同运往天津,一路上这辆车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但到达天津后,该货车还是亏损了3200多元。
要想不亏本,惟一的办法就是采用“大吨小标”或在车上加装了钢板弹簧让车子头重脚轻增加体积。
有句行话,加一块板,挣的是路桥费;加两块板,挣的是油费;加三块板,挣的是罚款;加到第四块板,挣的钱才是自己的。
为了迎合车主的需求,很多生产、改装企业干起了“助纣为虐”之事,他们在申报产品时,有意把装载质量按低于设计承载能力标注,车辆吨位越做越大,标位越来越小,设计载重量远远大于合格证和说明书上标定的载重量。
带来严重后果超载超限、“大吨小标”给交通安全、运输市场及汽车生产秩序造成极大危害。
有关专家计算,超载者每获得1000元,相应国家就损失6000元,还不算超载造成国家大量应收税费的流失。
2003年12月前,北京日均过境车辆4.5万辆,超载率高达100%,大货车普遍超载30%~50%。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曾于2001年对上海市20条公路干线进行调查,载重2.5吨的各类货运车辆,超载超限比例高达30%到85%,这些超载车最大装载率都在300%以上,最高达760%。
前不久在湖南宁乡查处的1辆5吨车,实际载重了35吨货物。
今年3月14日,在江苏宜兴大港查获1辆核载10吨的货车,车货总重竟达86.9吨。
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载超限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载超限有直接关系。
超载超限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载超限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
有关专家介绍,载重10吨的货车超载1倍,对公路的破坏力相当于正常载重时的16倍,超载两倍,对公路的破坏力增加80倍。
而且核定载重量越大的车辆,超载对公路的破坏越严重。
1条设计使用15年的公路,如果行驶车辆超载1倍,其使用年限将缩短90%,即只能使用1年半。
据统计,2003年因超载超限车辆损坏北京市公路路面和桥梁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7.6亿元。
相关链接超载超限认定及对擅自改装车的处罚规定●如何认定超载超限?为了更好地执行新标准,5月中旬,交通部等7部委发布了超载超限运输认定标准。
七部委认定的超载超限标准有6项。
一是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是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三是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是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是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是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7月1日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观点张剑飞(交通部公路司司长):10月1日后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新标准在2004年10月1日以后,凡是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必须符合新标准。
加强车辆使用的动态管理,严禁使用过程中非法改装,对不符合标准的非法改装车将严肃查处。
完善道路运输车辆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依法强制清除出运输市场。
同时,交通部门将调整规费征收政策。
对符合标准的厢式车辆、多轴重型车辆等,在养路费和通行费等交通规费征收政策上予以优惠。
梁志秋(长春万荣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工程师):整个行业面临重新洗牌新标准出台后对改装厂是个挑战,底盘厂家没有研发出新产品,我们的厢体就无法研发,旧货卖不出去,新产品又无法研发,真是心急如焚。
目前我国有正规的汽车制造、改装企业近700家,非法小型企业几千家,新标准的实施将使整个行业重新洗牌,企业会在竞争中沙里淘金,经过阵痛后的道路车辆生产行业一定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卢希(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产业协调二处处长):企业要及早做好准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10月1日将正式实施,目前检测机构已经开始执行新标准了,从5月1日起国家道路车辆公告也不再受理不符合GB1589-2004标准的车辆。
对于公告内产品的清理工作已经开始,在明年2月前完成。
需要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企业对已上公告的产品进行自查。
完全符合的,可以继续保留在公告中;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有可能调整参数,要立即进行调整;调整不了的要立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