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运输专业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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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运输专业严重“三违”
界定标准
1、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和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
3、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4、主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
5、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6、提升设备安全防护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的。
7、机电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的。
8、斜巷人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
9、车辆运送设备、物料捆绑不牢的。
10、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11、乘坐电瓶车或矿车的。
12、电机车无灯、铃,电机车抱闸失灵的。
13、机车司机发现行人、障碍物、拐弯、道岔处,不打铃、不减速行驶的。
14、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15、绞车钢丝绳未使用专用压绳板固定在滚筒上的或压板松动、数量不够的。
16、轨道运输三环链、插销、保险绳等联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17、提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18、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9、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20、小绞车运输未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红灯信号的。
21、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22、斜巷提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23、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24、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25、运输斜巷无防跑车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26、胶带输送机出现托辊不转并有明显磨损的。
27、胶带输送机未装设防滑、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
28、违反规定(无措施使)用胶带输送机或刮板机运送物料的。
29、两台焊机同接一个开关的。
30、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31、在特殊焊接、切割不按安全措施施工的。
32、空压机未按规定装设保护装置或失效的。
33、地面主要变电站(所),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的。
34、变电站(所)防洪、防火、防鼠设施不完善的。
35、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36、供电设备检修或长期停用电源开关未打到零位并闭锁的。
37、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38、检修线路和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检查气体、验电、放电、没按规定打短路接地线的。
39、不按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的。
40、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41、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
42、防爆电气产品不按规程规定查验入井的。
43、防爆电器设备失爆或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露芯线的。
44、过流整定值与实际严重不符合或用铁丝及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
45、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4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或电缆)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47、井下使用电缆、设备无煤安标志的。
48、开关自动跳闸后,未找出原因而恢复送电的。
49、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齿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50、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51、甩掉过流保护、漏电保护、照明信号综保、煤电钻综保的责任者。
52、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53、锅炉正压运行,烧坏炉门等设施的。
54、起吊设备上站人的,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55、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56、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7、其它经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行为的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