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窗口指导最新案例分析及政策小结-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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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定增窗口指导最新案例分析及政策小结2016年4月22日

编制部门:股权资本市场部

在上一期的案例分析基础上,我部针对近期窗口指导的实施进行了如下更进:

1、鼓励询价:三年期定增

无论是否报会,若调整方

案,价格只能调高不能调低,或者改为询价发行,定价基准日鼓励用发行期首日。对于锁一年的非公项目,可以调一次,但不鼓励。不鼓励重开会规避,对该种规避会作实质判断

2、“七折条款”:以发行期首日价格为定价基准的市价发行的项目,审核一切从宽;对于定价定向发行,审核一切从严。由此衍生出“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辽宁成大非公开发行董事会预案

4月13日公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修改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公告》增加:“或不低

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第2条三元达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通过

4月15日公告《福建三元达通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公告》增加:“若上述发

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

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的70%。”

第2条洲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通过

3月31日公告:《深圳市洲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增加:

“且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第2条中国海诚非公开发行董事会预案

4月13日公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公告》:“最终发行

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

准文件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按《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

上款描述确定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接

受市场询价,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

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

定”

第1条金证股份非公开发行董事会预案

4月8日公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原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公告》:“具体发行

价格将在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批文

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

况,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第1条

定增核查要求与监管政策小结

一、关于认购对象的核查要求和监管政策

(1)关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作为认购对象

①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②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③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④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关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①委托人或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②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③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④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委托人或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或合伙人与产品或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或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或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人或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3)关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申请人补充说明: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产品合伙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委托人或合伙人参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4)关于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意见

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5)保荐机构核查本次认购的最终参与方是否超过200人,是否构成变相的公开发行。

(6)一年期定向增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允许结构化产品参与,但是发行人关联方不能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认购;三年期定向增发: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但不能有优先劣后、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注: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在定增核准后、发行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企业资金需到位。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发行对象,包括最终持有人,在预案披露后,不得变更。锁价发行的再融资方案,在披露董事会预案时,必须贯彻穿透原则,明确认购对象和认购数额,且一一对应;如果涉及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原则上需要披露所有员工认购信息,且中介机构留存核查的全部资料作为工作底稿。

二、再融资项目进行专项问核

(1)专项问核的项目范围:第一类: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进行跨行业转型(如从传统制造行业向互联网行业、金融行业的转型);第二类:在项目审核时,预审员如对申请材料中的某些事项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如募投项目披露太简单)的情形,如恒宝股份和中恒电气的募投项目均涉及互联网概念,预案中募投项目披露较简单;同时证监会明确了专项问核不针对所有项目,不表明此项目在审核中遇到重大问题。

(2)专项问核的对象:问核时需两位保代现场回答问题,主要是尽调的过程、结论及对于募投项目可行性的判断等(一般较简单、不尖锐),质控负责人陈述内核情况;

(3)专项问核所需提供的资料:专项问核后(一般一周内),项目组需就问核关注问题进行专项书面回复并提交相应工作底稿,未来封卷时将工作底稿一并封卷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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