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是指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依法设立的机构或法律规定
的组织、公民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下面介绍一个典型的公益
诉讼案例。
2010年,江苏盐城盐城市环保志愿者协会针对其所在城市中药材
市场环境卫生和药材质量问题,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此案中,原告指控被告违反了国家卫生、环保和质量安全法规要求,导致中药
材销售区环境卫生恶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健康权利
和生命财产安全,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整改,赔偿公益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调查,确认了被告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和违反
环保、卫生、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了责令被告整改、赔偿公益损失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公益诉讼对维护环境、促进社会公正和推动
社会进步的作用,并彰显了公益诉讼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
作用。
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吗?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页眉可删)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吗?导读:个人是不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是需要由法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出的,但个人对于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可以提出举报,并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一、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吗?一般情况下,个人是不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因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须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什么?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甘培忠 汪劲
【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关键词】无【写作年份】2005年
【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案例出发,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
案例一:中国"千岛湖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2007年,中国浙江省千岛湖的水质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导致了大量的死鱼和水生生物枯萎。
当地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失和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最终,法院判决污染者赔偿了巨额的经济赔偿,并且要求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这个案例的成功,一方面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为后续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案例二: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是一家曾经盛产化学产品的工厂,它的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地区的土壤和水源。
环保组织发起了针对该工厂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其进行环境治理和赔偿受损居民。
最终,法院裁定工厂赔偿了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并设立了环境基金用于修复受损地区。
这个案例表明,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保护自然环境,还可以保护公众健康和权益。
案例三:巴西亚马逊雨林砍伐环境公益诉讼案巴西亚马逊雨林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然而,长期以来,该地区的非法砍伐活动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制止砍伐活动并进行森林恢复。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颁布了临时禁令,制止了非法砍伐行为,并要求相关砍伐者进行生态修复。
这个案例的成功,为保护世界上重要的自然资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这些案例展示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追究环境破坏者的责任,保护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这对环保组织和公众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海南高院环保庭开审第一案各界人士媒体高度关注
我省四个法院 获全国 “ 立案信访窗 口”先进荣誉
近 日,最 高人民法院发 出通报 ,我省 的三亚市 中 级人 民法 院 、海 口市琼 山区人 民法 院 、三亚市城 郊人 民 法院 、临高县人 民法 院 ,被授 予全 国法院 “ 立案信 访窗 口, 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 号。 ,
法庭上 ,控辩 双方就污染 的举 证责任 、行 政行为 的法 律 依 据 及 补偿 、赔 偿标 准等 问题 进 行 了激 烈 辩 论 。海 南省 高院邀请 省人大 代表 、政协委 员和省 高院
海南高院 出台意见 规范涉 “源自新拆迁条例"案件受理 近 日,省 高院 出台 《 海南 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受
指 导意见 ( 行) 试 》,业 已施行 。今年 1 ,国务 院公 布 月 实施 了 《 国有 土地上房 屋征 收与补偿 条例 》,为与 原 有的 《 城市 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 》相 区别 ,俗 称前者 为
“ 新拆迁条例”。
64一 / 0 年 第 5期 总第1 9 / 1 2 1 期 2
人 民法 院判决无 特定受 益人 的环境损 害赔偿金 以
及 人 民法院裁 判文 书确定 由当事人 负担 的诉 讼费用 , 应 当 由义务人 自行 缴纳 。义 务人拒 绝缴纳 的 ,在 执行
过程 中强制追缴 ,上缴 省级财政 。
据悉 ,海南省 高级人 民法 院此前 已印发 了 《 于 关 开展 环境资 源 民事 公益诉讼 试点 的实施 意见 》,对环
境公 益诉讼 的起诉 主体 、试 点案件 的范 围 、立 案的条 件 等作 出了规定 ,解决 了开展环境 公益诉 讼制 度试点
的难题 。
( 笔 人 :许 平 飞 ) 执
公益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涉及某市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该公司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当地环保组织决定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案情简介1. 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环保协会”)2. 被告:某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3. 诉讼请求:- 判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令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判令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争议焦点:- 化工公司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环保协会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 环保协会提供了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测报告、现场勘查照片、举报信等;- 当地居民提供了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身体不适、农作物减产等证据;- 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案件认定:- 法院认为,环保协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化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公益诉讼是指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由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手段,为推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针对几个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分析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
一、典型案例一:福建金龙鱼油厂非法排污案福建金龙鱼油厂是一家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但其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存在非法排污的行为,导致周边环境水质恶化,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经过环保组织和居民的多次举报,最终法院受理了此案,判决金龙鱼油厂赔偿环保组织和居民共计800余万元,并责令其停止非法排污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法排污行为不仅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公益诉讼的出现,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居民的利益,促进环境保护的深入开展。
二、典型案例二:新疆阿克苏市违法建设案新疆阿克苏市一家企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发土地,大量破坏生态环境。
当地政府多次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但企业始终置若罔闻。
最终,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企业停止违法建设,并赔偿环保组织和当地政府一定金额的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而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维护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
三、典型案例三:北京某物业公司违法收费案北京某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业主收取高额的维修基金和停车费用。
经过业主的多次举报和维权,最终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罚款一定金额。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四、典型案例四:河南某企业非法出售食品案河南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有害物质,销售非法食品,导致多名消费者中毒甚至死亡。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审理法院】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3.02.16裁判规则针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适用相关规定,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作为基数,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倍数,以“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确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震慑作用,实现公益的有效保护。
正文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废物污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昌邑市地处渤海湾,城区北侧的王氏义沟作为引水渠,向北连通堤河汇入渤海。
李某某在承包经营昌邑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间,违规为他人处理外运的化工废水,并于2021年3月将部分化工废水和溶液倾倒至某纺织厂北墙南侧的水池内,通过雨污管道暗管排入王氏义沟。
经检测认定,所倾倒工业废水和溶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王氏义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案发后,李某某仅对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进行清理,未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诉前程序】2022年2月24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期间,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
昌邑市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研究院对受污染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问题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李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王氏义沟的水体造成严重损害,因受污染的河流水质修复具有不可逆转性,参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涉案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471024元。
昌邑市检察院综合考量李某某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履行能力、生态修复成本和刑事处罚等因素,主张其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公益诉讼第一案内幕
官 的年平均审案数量 的六分之一 。
参 会 的 吴 登 明 发 现 : 外 界 最 为 看 重 “
担和尴尬 ,0 9 5 , 20 年 月 终于有媒体质疑 : 为何污 染 日益严 重 , 环境 公益 诉讼 仍 而 遭遇难 以破冰 的尴尬 ? 袁 学 红 也 很 无 奈 : 法 院是 不 诉 不 “ 理, 只能等米下锅 , 并不 能 自己去 寻找案
子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最 大 的 困难 就 是 无 而 人来 诉 。 ”
20 年 年底 , 08 阳宗 海砷 污染 事件 发 生后 , 在市委书记 仇和的直接 推动下 , 昆 明市 中院 成立 了继 贵 阳 、 锡之 后 的又 无
一
的环 境公益诉讼仍 未开张 , 他们 ( 与会法 官) 有点着急 , 尽快启动 。 想 ”
£ 硅 瞎 F 峭 瞎 带 E F 带 F
当初 , 由昆明市 中院与市检察 院 、 市
公安 局 、 市环 保局共 同出台的《 关于建立
环境 保 护执法 协 调机制 的 实施意 见 》 曾 鲜 明提 出 , 在环保 法庭 探索 两种 特殊 要
类 型 的诉 讼 : 是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 是 跨 一 二
明市环保局状 告养猪场的一个月前 , 2 1 年 5 , 已经 向昆明 中院立案庭提 00 月 就
交 了状 告 国 电阳 宗海 发 电 公 司 的起诉
书。
其实 , 作为外地 环保 N O, 庆市绿 G 重 色志愿 者联合会提起 昆明 当地 的环 保公
公 益诉 讼第 一案 内幕
口 孟 登科
案 子 , 对 诉 讼 一 定 得 有 把 握 , 能 赢 不 “ 只 能输 ” 而此案 正是被反复考 量过的“ 。 合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申请书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一名关注环境保护的公民,本着对环境质量的关切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特向贵院递交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申请书,希望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环境。
一、案由我作为公民,对于我所居住的社区附近的一家工厂的环境污染问题深感痛心。
该工厂长期以来存在严重的排污问题,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工厂的废气排放和废水排放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周边的河流和空气中,给我们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而该工厂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律法规的规定,给我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事实和证据1. 工厂废气排放问题该工厂每天大量排放废气,其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和重金属。
这些有害物质和重金属会随着风传播到我们的居住区,对我们的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我们居民中出现了许多与空气污染相关的疾病,如呼吸道疾病、皮肤病等。
2. 工厂废水排放问题该工厂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导致河水严重污染。
我们居民的生活用水主要依赖于这条河流,而河水的污染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河水中的污染物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严重危害了我们的身体健康。
三、请求和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我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行为,对废气和废水进行合理处理,确保不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判令被告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修复和恢复,恢复周边环境的原有状态。
3. 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费用,用于修复受污染的环境和补偿受污染影响的居民。
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权视野下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陷, 普通 民众可以“ 选举人” 或“ 无利害关系人 ” 的主体资 格提起诉讼。这里的“ 选举人 ” 、 “ 无利害关系人” 是指 日 本国内每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具有普适性。加
拿大《 环境保护法》 也对公民在环保作为机关存在不作
为、 或履行职能存在失误等 l 青 况下, 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 诉讼。印度的法律 , 更加直接规定 , 任何个人或者 团体 ,
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到影响时, 可提起诉讼。这极大的激 发了普通民众对公益事业的关注。
( 二) 我 国公 民提起环境 公益诉讼 的立法、 司法实践
制度发展较为完备的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被称为
是“ 公共诉讼” , 最早是在 1 9 7 0 年《 清洁空气法》 和《 清洁
水法》 中, 创设了环境公 民诉讼 , 规定 了公 民诉讼条款。
其中《 清洁空气法》 提出“ 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 , 并且
对公民的起诉资格未加 以限制, 以此来弥补执法机关实
作者及单位 : 李长健 , 华中农业大学农民权益保护与区域发展研 究中心研 究主任、 教授、 博 士,
研究方向 : 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法理学、 “ 三农” 法律 问题和农林经济管理 ; 朱维维, 华中农业大学农
民权益保 护与区域发展研 究中心助理研 究员, 研究方向 : “ 三农” 法律 问题 、 经济法学。 ( 湖北
后的《 清洁水法》 《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 《 安全饮用水法》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
环保组织, 还包括一些像消费者协会 、 妇联等组织。这些组织
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 公司、 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 的出现可以解决公民个人在提起诉讼时信息不全 ,渠道不通 违法或不作为 , 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 , 法 等问题 , 同时还大大减少了法院的负担。 这些组织参与到环境 律允许公 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制 公益诉 讼 中来 可 以对 大企业进 行监督 , 减 少环境 污染 的产生 。
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 .检察 的云南省陆 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 院、其他 国家机关 为维 护公共 利益 可以对实 施侵 害人提 起停 平科技 有限公 司 。司法界 、 公益界 人士认 为 . 这是 草根N G O 第
止 侵权 、 赔偿 受害人 损失 的 民事诉 讼 。 社 会 团体 在得到 受害人 授 权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提 起公益诉 讼 。 虽然我 国还没有 对 于环 境 公益诉讼 的立 法文件 , 但是从 以上 的活动 中我们可 以看 出 .
法 制 4 9 .点
2 0 1 3 年第 1 0 期
我 国环境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格研究
赵 云 龙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 7 1 0 0 0 )
摘 要] 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原告作 为环境诉讼 的发动者 , 在 我 国的法律 规定 中缺乏明晰界 定 , 使得我 国环境公益诉讼往 往 因不 度 。”Leabharlann 二、 我 国环境公 益诉 讼的现状
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已
经有 了N G O 提起 环境公 益诉讼 的成功 案例 。生 吃臭虫来缓 解 病痛 的王 建 有, 有 一场 特殊 诉 讼 , 原告 “ 自然 之友 ” 和重庆 市 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 , 《 宪法》 和《 环境保护法》 没有明确提 出“ 环境权” 概念。 新的《 民事诉讼法》 已增设了公益诉讼 , 规定 绿色 志愿者联 合会 。被告就是 因铬渣 污染 而被媒 体持续 曝光
论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不法 侵害 从而使 更多 的人都 能投身到 维护 公益 的行 动 中去 , 大大 面 申请人 民检 察院 、 相关行 政 机关 提起环 境公 益诉 讼 。 人 民检察
相 关行 政机 关在合 理期 限 内不起 诉 的, 公民可 以 自行提起 环 的推 动 了公益诉讼 制度 的发展 , 也促进 了全球 环境保 护事 业的进 院 、 步。 可见, 赋 予公 民个人 环境 公益 诉讼 原告 资格是 符合 国 际环境 境公益 诉 讼 。 公益 诉讼 发展趋 势 的 。
人、 社会 团体 、 组 织 以及 国家机 关依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对 于侵害
国家 , 社 会或者 不特定 的多数人 利益 的行为 , 向法 院提 起诉 讼 , 以 此追 究其 法 律责任 , 制止 违法 行 为, 维护 公共利 益 的活动 。
3 . 民事 诉 讼法 的规定 新《 民事诉讼 法》 第5 5 条 规定“ 对 污染环 境 、 侵 害众 多消 费者 合法权 益等 损 害社会 公共 利益 的行 为, 有关机 关 、 社 会团 体可 以
环境 公 益诉讼 是 有关环 境保 护方 面 的公益 性诉 讼 。它最 初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 这 预示着 公 益诉讼 制度 在我 国得 以重新 出现 在美 国 , 是指 由于 自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的违 法行 为或不 确 立 。 但此 次涉 及到 公益诉 讼 的 内容 过于 简化 , 尤其 将公益 诉讼 作为 , 使环 境公共 利 益遭受 侵害 或 即将遭受 侵害 时 , 法律 允许 其 的原告主 体仅 限定于 “ 法律规 定的机 关和有 关组 织” , 不利 于维护
作者 简介 : 刘薇 , 湖北 华 中师 范大学 法学 院。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5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随着地球环境的恶化,⼤家更加重视环境的保护,当发⽣环境诉讼时,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最⾼⼈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跨⾏政区划管辖。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第⼀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态⾏为发⽣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
中级⼈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级⼈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条⼀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公益诉讼是指由法律组织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代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诉讼。
公益诉讼在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公益诉讼。
案例一:华北地区雾霾治理案雾霾是近年来中国面临的一个严重环境问题,对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2013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项针对国家环保总局和北京市环保局的公益诉讼,要求加强对雾霾的治理和监管。
诉讼最终得到了胜诉,环保部门被要求加强雾霾治理和监管,同时还被罚款。
案例二:非法采矿案非法采矿是一种破坏性极强的活动,同时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违法行为。
2015年,湖南省常德市某地出现了一起非法采矿事件,当地政府对其进行了处罚,但是该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环保组织“绿色和平”随后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对该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调查并加强监管。
最终,法院判决对该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管理。
案例三:食品安全案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2014年,广东省发生了一起“毒豆芽”事件,该事件造成了多人死亡和伤害。
当地政府对该事件进行了处罚,但是该事件的背后却涉及了一系列的问题,如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不善、监管不力等。
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加强监管。
最终,法院判决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
案例四:城市噪音污染案城市噪音污染是一种常见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人体健康和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出现了一起城市噪音污染事件,当地政府对其进行了处罚,但是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加强监管。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
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尚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学者间也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
1.2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侵权救济途径相比较,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环境公益作为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2)环境公益诉讼行为具有预防性。
环境侵权具有公害性和不可恢复性,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保护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共利益。
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从20世纪70年代起,环境权开始被写入一些国家的宪法,至20世纪90年代,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宪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而我国《宪法》未将环境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环境法律法规中也未对环境诉权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在实体法层面缺失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仅《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2.1《宪法》中缺乏环境诉权的依据实体权利的扩张为原告资格的扩张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保障。
我国第一个成功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同样 遭遇 “ 零诉 讼 ”的尴尬 。在 这种情
况 下 , “ 境公 益诉讼 救济 基金 ”就成 环 为必要的补充。囝
我国第一个成功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2 0 年 6 1 日 ,陈 岳 琴 律 师 与 0 5 月 7
北 京 市 园 林 局 就 华 清 嘉 园小 区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行 政 诉 讼 一 案 签 署 了 一份
避免 “ 零诉讼"的尴尬
《和解 协 议 》 ,协 议 约 定 :原 告 陈岳
比较薄弱 ,无法承担 漫长的环境公益诉讼耗费 的巨额成
功第 ~案 ,开创 了中 国环境 公益诉 讼的
先河。
本。如果不考虑这一国情 ,而简单地 引进环保公益诉讼
Ev e 21 3 nmmr 00.9 i 惭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实 地 测 绘 并 出 具 此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单 ,被 告现 场 测 绘
事实上 ,在环保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在国外 已成 为惯例 ,如美 国、加 拿大 、德 国、澳大利 亚、 日本 ,以 及我 国台湾地区等都 建立了该 制度。 美国早在 1 7 年就 90 将公益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 , 目前此制度在 美国的多
琴 律 师 当 天从 西 城 区 法 院 撤 回行 政 诉 状 ,被 告 北京 市 园 林 局 于 2 0 年 7 0 5 月
1 日 前 完 成对 华 清 嘉 园小 区的 绿 化 工 0
程 竣 工 验 收 ,并 出 具 盖有 公 章 的 绿 化
公益诉讼案例
公益诉讼案例在现代社会,公益诉讼案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关于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例,以此来探讨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
在某市,一家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的河流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面对这一情况,当地环保组织和一些受害居民一起,决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化工厂停止违法排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环保组织和受害居民充分调查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包括水质、土壤和居民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数据。
他们还邀请了专业的环境科学家和律师团队,共同参与诉讼,以确保案件的胜诉可能性。
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并进行环境修复,同时对化工厂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这个案例不仅解决了当地环境污染的问题,也为公益诉讼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首先,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公益诉讼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迫使违法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对公众的危害。
最后,公益诉讼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不仅能够维护公共利益,也能够提升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公民和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共同守护我们的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公益诉讼案例不仅仅是一起案件的胜诉,更是对法治精神和社会责任的体现。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和重视,共同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生态权益,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定程序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民生态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公民个体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负担,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公平性和社会认可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涵盖了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也涵盖了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如环保组织、公益组织等。
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些机关和团体在诉讼中承担了起诉、举证、代理、和解等职责,发挥了环境监督和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裁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起诉方在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委托专门机构调查事实,确定行为人是否破坏了生态环境或者损害了公民生态权益。
若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决,并要求其停止污染、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裁决,法院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推动了法治化环境保护的进程。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特定机关和团体的诉讼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和量刑标准,加强了环境犯罪司法的规范性。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地方对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酬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起诉动力不足;一些社会团体的起诉过于频繁,甚至滥用公益诉讼权利。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监管和评估。
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
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尊敬的法庭:我是一名关注环境保护的公民,我在此向贵庭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公众的权益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起诉状旨在揭示并解决一系列环境问题,以确保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生活在一个健康、清洁的环境中。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各类工业企业的排放、大规模开发建设、非法采矿等活动给我们的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这些行为不仅危害了我们身体的健康,也对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我所居住的城市,工业区的污染已经严重超过了环保标准。
工厂的废气和废水排放不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周围的水源和空气中,导致附近居民的健康受到威胁。
不仅如此,这些工业废弃物还会污染土壤,进而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人们的食品安全。
此外,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也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满足城市化进程中的需求,许多自然资源被过度开采和破坏。
森林被砍伐、湿地被填埋,许多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遭到破坏。
这种破坏性的开发不仅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也剥夺了我们享受自然的权利。
最后,非法采矿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一些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顾环境和生态的破坏。
这些非法采矿活动不仅导致资源的浪费,还给地下水和土壤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自然环境,也剥夺了我们后代的资源。
尊敬的法庭,我提起这起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众的权益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我要求贵庭对上述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
我希望法庭能够依法保护我们的环境权益,确保我们和我们的后代能够生活在一个健康、清洁的环境中。
在此,我还要呼吁广大公民一起行动起来,共同关注环境问题,共同维护我们的权益。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环保组织的活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只有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环境问题不仅关乎我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也关系到我们的未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思考
摘要2011年5月,贵州省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
蔡长海以个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水污染损失107.3万元。
本文将通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分析来探讨当下对环境法的思考。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免责环境污染
案例简介原告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经贵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
“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即是由这个组织发起的一项环保公益活动。
这个活动以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98条河流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为目标。
蔡长海参加了此项公益活动,并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贵阳市所属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每月定期进行巡查。
2011年5月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
2012年6月,清镇市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龙兴光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根据有关部门作出的水污染治理方案,治理此项水污染,需投资117.3万元。
蔡长海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水环境污染损失107.3万元(减除罚金10万元),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生态恢复公益金专门账户,用于治理被损害的水环境。
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他与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约定每月定期进行巡查,对污染河流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2012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宣判。
【1】,
一、关于案件未宣判的理解。
对于这个案件,我有两点认识。
首先,该案件是有关公共水资源被污染的案件。
其次,该案件是一件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要求对公共水污染进行赔偿的案件。
所以我认为案件未宣判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蔡长海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署的《河流认领责任书》是否具有代表东门河周边所有居民控告污染东门河的龙某的权力。
尽管蔡某与该中心签订了条约,但当地人民、政法是否将该项权力赋予给改教育中心并未得到考证;
(二)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而蔡某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同时又是以个人的名义发起的民事诉讼,在法律规定上就存在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污染者必须承担污染治理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因为龙某在2012年6月已经被判处两年半的有期徒刑和罚款10万元,这表明,已经对龙某的污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了一定的处罚。
二、环境污染罪的相关解释。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即龙某在2012年已被判处环境污染罪。
【2】
三、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
偿损失。
【4】
相关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有责任排除危害,这就说明龙某有责任对被污染的东门河进行相关的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但并未提到追认责任的的问题。
四、关于环境免责问题:
(一)污染环境民事免责: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人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以下情况可以成为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污染,比如地震;
2、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
3、因第三人的过错。
【5】
(二)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情形: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
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抗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为,且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也是行为人主张抗辩的法定事由之一。
(三)环境民事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质疑:
1、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是为了救助无辜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的。
但无过错责任成为归责原则后,是否存在过错将不再被考虑,这就使得某些案件的真正的过错方逃脱责任,或者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过错方与过错方承担均等责任,这必然又失去了公平。
2、企业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要承担责任,有时损害是巨额的,会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这会给企业带来畏惧心理,因此产生的经济滞后和就业等社会稳定问题。
3、企业获准生产,缴纳了排污费后是否享有排污权?当公民的环境权与企业的排污权发生冲突后,有必要进行利益的衡量。
4、无过错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让民事主体代替国家和社会履行了社会保障职能。
【6】
五、本案的意义
(一)本案是首例公民作为原告,为了纯粹的环境利益提起的诉讼。
突破了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冲击了新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规定。
本案尚未宣判,未来的审理结果,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各地法院在公益诉讼中对公民是否能够提起诉讼的选择和认定。
(二)长期以来,法律界和法学界、媒体乃至公众,一直呼吁给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司法机关也认识到赋予公民个人有条件地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组织保护公共利益的不足。
本案中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是有特殊意义的,推动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1】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诉讼第一案/gongyi/info/54916.aspx /jxsw/201209/t20120927_955507.html
【2】环境污染罪的解释:华律网/zuiming/197_gainian.aspx
【3】摘自《侵权责任法》。
来源/2859w.html
【4】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来源地址/view/38920.htm 【5】环境污染民事免责条件,来源地址/topic2010/hjwrdmz/60093.shtml 【6】华律网,来源地址/topic2010/hjwrdmz/600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