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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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思考
摘要2011年5月,贵州省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蔡长海以个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水污染损失107.3万元。本文将通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分析来探讨当下对环境法的思考。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免责环境污染
案例简介原告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经贵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即是由这个组织发起的一项环保公益活动。这个活动以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98条河流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为目标。蔡长海参加了此项公益活动,并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贵阳市所属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每月定期进行巡查。
2011年5月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2012年6月,清镇市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龙兴光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有关部门作出的水污染治理方案,治理此项水污染,需投资117.3万元。蔡长海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水环境污染损失107.3万元(减除罚金10万元),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生态恢复公益金专门账户,用于治理被损害的水环境。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他与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约定每月定期进行巡查,对污染河流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2012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宣判。【1】,
一、关于案件未宣判的理解。
对于这个案件,我有两点认识。首先,该案件是有关公共水资源被污染的案件。其次,该案件是一件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要求对公共水污染进行赔偿的案件。所以我认为案件未宣判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蔡长海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署的《河流认领责任书》是否具有代表东门河周边所有居民控告污染东门河的龙某的权力。尽管蔡某与该中心签订了条约,但当地人民、政法是否将该项权力赋予给改教育中心并未得到考证;
(二)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蔡某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同时又是以个人的名义发起的民事诉讼,在法律规定上就存在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污染者必须承担污染治理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因为龙某在2012年6月已经被判处两年半的有期徒刑和罚款10万元,这表明,已经对龙某的污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了一定的处罚。
二、环境污染罪的相关解释。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即龙某在2012年已被判处环境污染罪。【2】
三、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3】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
偿损失。【4】
相关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有责任排除危害,这就说明龙某有责任对被污染的东门河进行相关的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但并未提到追认责任的的问题。
四、关于环境免责问题:
(一)污染环境民事免责: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人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以下情况可以成为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污染,比如地震;
2、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
3、因第三人的过错。【5】
(二)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情形: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抗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为,且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也是行为人主张抗辩的法定事由之一。
(三)环境民事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质疑:
1、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是为了救助无辜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的。但无过错责任成为归责原则后,是否存在过错将不再被考虑,这就使得某些案件的真正的过错方逃脱责任,或者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过错方与过错方承担均等责任,这必然又失去了公平。
2、企业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要承担责任,有时损害是巨额的,会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这会给企业带来畏惧心理,因此产生的经济滞后和就业等社会稳定问题。
3、企业获准生产,缴纳了排污费后是否享有排污权?当公民的环境权与企业的排污权发生冲突后,有必要进行利益的衡量。
4、无过错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让民事主体代替国家和社会履行了社会保障职能。【6】
五、本案的意义
(一)本案是首例公民作为原告,为了纯粹的环境利益提起的诉讼。突破了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冲击了新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规定。本案尚未宣判,未来的审理结果,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各地法院在公益诉讼中对公民是否能够提起诉讼的选择和认定。
(二)长期以来,法律界和法学界、媒体乃至公众,一直呼吁给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司法机关也认识到赋予公民个人有条件地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组织保护公共利益的不足。本案中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是有特殊意义的,推动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1】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诉讼第一案/gongyi/info/54916.aspx /jxsw/201209/t20120927_955507.html
【2】环境污染罪的解释:华律网/zuiming/197_gainian.aspx
【3】摘自《侵权责任法》。来源/2859w.html
【4】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来源地址/view/38920.htm 【5】环境污染民事免责条件,来源地址/topic2010/hjwrdmz/60093.shtml 【6】华律网,来源地址/topic2010/hjwrdmz/600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