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公司决议案)复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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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9•【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目录一、赵某利诈骗案二、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逃税案三、“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安徽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朱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五、罗某明等五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六、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一、赵某利诈骗案【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再审判决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案例充分体现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对于增强企业家干事创业信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赵某利承包经营某铆焊加工厂并担任厂长,1992年至1993年间,赵某利从某冷轧板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

其中,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某利在向某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支票的情况下,从该公司购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万元)。

提货后,赵某利未将该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该公司财会部。

1992年5月4日、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赵某利支付的货款22.0535万元、12.4384万元、2万元分别转至该公司账户。

因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双方就赵某利是否付清货款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12号),作为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

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

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请求判令拓恒公司偿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志东、王卫明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2.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恒福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恒公司财产灭失;4.蒋志东、王卫明也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志东、王卫明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

12个典型案例,看执行案件中如何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李用华律师))

12个典型案例,看执行案件中如何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李用华律师))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的时候,股东(发起人)只需要认缴出资额即可,并不需要立即实际出资至对公账户并验资。

这样,公司设立时股东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待公司发展壮大的时候,再根据实际需要缴纳,可以降低投资门槛,优化资金配置。

自2014年3月1日推行认缴制以来,大量的公司股东都将认缴期限登记在几十年以后,导致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一方面公司本身经常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股东因享受期限利益而不需承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中对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增设了除公司破产或强制清算外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例外情形(《九民纪要》第二节第六条),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在于:该两种例外情形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打开了一个口子,为债权人在不通过《破产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实现对债务人公司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从而主张股东承担责任提供了新的依据。

上述第一种例外,从文字表述看,前段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与强制执行程序存在较大的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在执行阶段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和《九民纪要》第二节第六条,请求追加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全国各地法院到底持何种态度和理由呢?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加速到期”为关键字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下载了部分裁判文书(绝大部分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日期均为2020年-2022年间),并对部分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进行提炼和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截止自2013年1月31日)共四批16个第一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 0日发布)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二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第三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第四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 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 1日发布)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2011-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目录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2:广西柳州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案例3: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4: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5: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案例6: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7: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案例8:浙江嘉兴桐乡法院上线“活查封”管理应用,实现动产保全“数智化”案例9:广东广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决,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案例10: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基本案情】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2亿股,募集资金29亿元,是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

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资子公司已形成了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跨国性企业集团,曾十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出口金额连续多年位居重庆市第一。

然而,因汽车、摩托车行业深度转型,同时受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20年6月,债权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

同年7月,债权人以力帆乘用车、力帆汽销、力帆进出口、力帆摩发、力帆汽发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10家子公司实施重整。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8.10-2021.9)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8.10-2021.9)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8.10-2021.9)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8.10-2021.9)目录1.确认“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促进涉外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等诉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2.依法支持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着力推动涉外仲裁高水平制度型开放——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3.合理评判服务名称境外影响力,营造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暹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昭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妥善处理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保障“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连云港予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哈罗娜航运私人有限公司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5.制发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防范化解独立保函金融风险——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诉法蒂玛能源有限公司等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案6.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彰显国际化法治视野——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奉贤有限公司诉温特图尔发动机股份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7.依托“跨国视频认证+专家辅助人”,有效助力域外质量异议事实查明——上海日腾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召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8.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切实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义务——多甘柴·伊利娜·尼古拉耶夫娜诉多甘柴·灭迪恩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纠纷案案例一确认“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促进涉外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等诉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基本案情】2012年8月7日,申请人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和被申请人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液态及气态产品承购协议》,内容系关于韩国法人与中国法人之间发生的履行地点在中国的涉外商品买卖合同,其中第14条约定: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尝试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0号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0号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0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推选过程及其意义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该备选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经研究讨论后将该案例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查和征求意见。

民二庭经审查认为,该案例处理正确,明确了法院对可撤销的公司决议进行司法审查的界限,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研究认为,该案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指导意义,同意将该案例确定为指导性案例。

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2〕227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该案例涉及法院对解聘总经理职务的董事会决议如何进行审查的问题,旨在为明确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范围提供指导。

该案例有利于强化法官的商事审判思维,鼓励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自治和健康发展。

二、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现对与该裁判要点相关的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决议的不同瑕疵进行了区分,分为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两类。

第一款规定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目录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和协家禽养殖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三、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四、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五、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八、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九、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十、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十一、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十二、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交流协作,共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十四、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胜科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583.04立方,污泥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副本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副本

决议可撤销与决议不成立的的瑕疵程度不同。可撤 销决议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弱于决议不成立,前者 可以被补正。后者在决议程序上有严重瑕疵,以至 于无法承认决议在法律上的存在,且导致决议不成 立的程序瑕疵无法被补正。
两种制度在法律取向上存在重大差别。决议不成立制度侧 重于程序价值,体现了决议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成立要求; 而决议可撤销制度着眼于交易效率(效益价值),体现了公 司法意思自治的私法性质和法律介入公司自治时的谦抑性。 因公司股东为公司权利的最终承担者和受益人,因此,在 决议具备程序一般程序瑕疵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法律将是否撤销决议的抉择权交到股东手中,而不主动干 预,符合鼓励交易的商法原理。 与此类似的还有《解释》第4条明确区分了程序瑕疵的严重 程度,对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不应撤销。
以往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中收录的张艳娟诉江 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 纠纷一案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依法召开 股东会议,而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决议 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 决权,其个人决策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该决议不 成立;我国公司法第22条中决议撤销的相规定,针对的是 实际召开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作出的决议,对于虚构的股 东会议及其决议,因其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不受需在60日 内申请撤销决议的限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 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 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 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 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 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 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指导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指导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决议撤销;司法审查范围。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

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

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

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裁判结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

宣判后,佳动力公司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建军的诉讼请求。

新法出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

新法出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

新法出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董事职务的⽆因解除第三条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法律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纠纷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实施前,若公司想解除董事职务,是否需要提出合理理由(如董事违反其忠实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等)的问题,在法律界产⽣热议,这也是最⾼⼈民法院第10号指导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的争议焦点。

当时并⽆法律明确规定,若公司决议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不成⽴,则该决议有效或⽆效的问题,因此法院只能援引基本法律原则予以解释。

法院认为,董事会决议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效。

本案佳动⼒公司决议内容为“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动⽤公司资⾦在⼆级市场炒股,造成巨⼤损失”,属于公司做出解聘决议的原因。

佳动⼒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定原因,且该章程内容合法。

因此,解聘原因是否成⽴,并不影响解聘决议内容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的意思⾃治原则,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公司内部事务,因此佳动⼒公司董事会可以⾏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的实施为上述案件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撑。

该条⽂规定了两⽅⾯内容,⼀是公司可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是公司因此对董事的补偿问题。

笔者认为,该规定是具备⼀定法理基础的。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董事报酬的权利,⽽董事作为独⽴的意思主体亦有作出任职与否的权利。

股东会选聘董事是为了委托董事运营公司,故可将⼆者关系视为委托合同关系。

杭州中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助力六稳六保”典型案例

杭州中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助力六稳六保”典型案例

杭州中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助力六稳六保”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善意文明执行助力复工复产典型案例目录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案——“死封”改“活封” 司法助力脱贫攻坚上海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执行案——活用“换封”措施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杭州升佳大厦处置案——分时段推进拍卖过户零接触送达法律文书浙江某齿轮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法院善意执行企业复产抗疫江西某建筑设备安装租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执行案——杀鸡取卵不如养鸡生蛋张某与孙某探视权执行案——柔情陪伴显关怀善意执行暖人心河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及时信用修复助力企业抗疫杭州某健身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案——善意执行促和解助企复工战疫情杭州千岛湖某度假酒店承揽合同执行案——巧用证明手续助力企业融资杭州某设备配件厂买卖合同执行案——线上调解化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案——灵活运用“执前督促” 助力企业渡难关马鞍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能动执行促和解谨慎监督防风险案例一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案——死封改活封司法助力脱贫攻坚基本案情杭州某公司诉甘肃某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铝业公司位于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该县为全国深度贫困县,而铝业公司百万吨铝产业链项目是甘肃省政府“十二五”规划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当地的重点项目。

执行情况本案在诉讼保全实施中,杭州中院依法查封了铝业公司厂区内存放于113个电解槽内的约1130吨原铝等其他财产。

2020年3月2日,铝业公司以“企业正接洽来料加工业务,亟需复工复产”为由,向杭州中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原铝的查封措施,并承诺解封后“仅为生产使用,不会转移该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甘肃省靖远县经济合作局亦向杭州中院来函请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决议撤销司法审查范围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

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

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

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裁判结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2-9-18∙【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26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决议撤销司法审查范围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

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

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总(第一期共26个)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总(第一期共26个)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总(第一期)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王磊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3)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7)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11)第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3)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16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9)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1)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4)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7)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29)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33)第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35)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38)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40)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44)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7)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50)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2)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55)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59)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61)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63)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65)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68)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70)2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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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包公说案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他山之石


一、案情简介
二、一审各方观点及判决 三、二审各方观点及判决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18日,投资人葛永乐、李建军、南某某、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 司第七研究院第七一一研究所(以下简称七一一所)共同投资设立佳动力公司 并制定公司章程。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永乐,注册资本人民币100 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股东葛永乐、李建军、南某某、七一一所分别 出资7万元(占7%)、5万元(占5%)、44万元(占44%)、44万元(占44%,其中货 币出资17万元,高科技项目作价出资27万元);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5名, 董事长由葛永乐担任。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职权,对涉及公司 增、减资方案、决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的,须经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董事会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葛永乐。章程分别由各投 资人签名、盖章。同年4月17日,由前述投资人
的内容,如要求李建军交还2001年3月18日工商机关备案的章程则无此必要, 故佳动力公司所称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章程虽未在工商机关备案,但并不影 响公司出于内部治理需要,在原章程基础上重新订立公司章程,该章程对签 名股东具有约束力。该章程对董事会表决事项载明为,董事会必须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该章程并无董事会表决须经占公司股权比例 2/3的股东一致同意才能生效的记载。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故本案系争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多数决。 (三)董事会决议免除李建军总经理职务,是因李建军未经董事会同意私 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该节事实是否存在,李建军主张 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能否成立 董事会行使罢免权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需要, 经理作为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人,其负有公司法规定的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重大权利,经理如在
佳动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提起上诉
上诉人观点
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 董事会决议的撤销之诉,仅需审理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是否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条款对撤销之诉作出限制性 规定或者扩大性解释。公司法和佳动力公司的章程也均规定董事会有权 解雇和聘用经理,且对董事会解聘经理的权力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故 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对解聘总经理的理由是否作出解释、作出解释的理由 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董事会行使解聘总经理的法定权力。2、原审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对李建军是否有擅自在二级市场炒股的行为 所采信的证据与本案诉请没有直接关联,也不能作为其炒股合法、合理 的直接证据,部分证人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一审争议焦点
履职中出现重大过错,其行为足以造成公司经营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董 事会依法通过决议行使罢免权是正当的。本案中,李建军是否存在有董事会 决议所称的“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 的事实,是确定案件争议的关键。首先,关于佳动力公司炒股投资方案是否 通过董事会决议。根据佳动力公司庭审确认,2007年10月18日佳动力公司在 国信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前即以公司资金进行新股买卖,该公司从事股票 买卖的投资行为并未通过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方式进行决定。2007年10月, 佳动力公司在国信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从事股票买卖,佳动力 公司亦未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进行过决议,该股票买卖的投资行为虽未经佳 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但均是在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同意下实施的,李建军方 证人证言证实佳动力公司董事之一王甲对此也属知情。其次,关于佳动力公 司在国信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买卖行为的事实确定。根据李建军申请的证人梁 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王乙、管某的当庭陈述,原审法院派员至国信证券
一审争议焦点
括上海科学院490万元科研经费在内的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李建军在未经董 事会同意将帐上剩余资金800万元用于买卖股票,在涉及科研经费炒股被追 查的情况下,李建军又擅自抛售股票将资金用于归还科研经费,造成佳动力 公司800万元的巨额亏损。对此,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举证进行分析,佳 动力公司自称公司董事长同意投入500万元进入二级市场炒股,李建军对此 予以否认。李建军方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王乙、管某的当庭陈述证明,佳 动力公司董事长分别向证人称,公司帐上有1,000余万元,如买入证券公司 推荐的股票可成为10大股东之一,2008年春节前公司投入1,000余万元赚了 200万元,2009年春节前因今年股市不好,股票不如早点抛掉。李建军举证 的资金流水明细显示,2007年10月25日佳动力公司证券账户资金(银行转证 券)为11,324,656.30元。佳动力公司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数额及证人证言均 表明,佳动力公司投入股市资金并未显示如佳动力公司所称的限制于500万 元以内。佳动力公司举证2008年10月7日、2009年5月2日公司董事会记录、
被上诉人观点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从事实上看,所谓“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 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不成立。 李建军是在董事会同意、董事长葛永乐的安排下的所进行的职务行为, 有相关证据为证。故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作出决议如下: 一、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 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李建军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 二、现聘任总工程师王甲为佳动力公司代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三、从即日起五日内,原总经理李建军应交还公司章程、印鉴章、法定 代表人私章、公司账簿(包括所有的原始记录凭证)给董事长葛永乐。如不交 还,属于严重损害股东利益,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决议由董事葛永乐、王 甲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决议上签名。同月27日,李建军向原审法院起诉, 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据的事实错误,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 容等方面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为由,请求判令依法撤销佳 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 议”。
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召集、表决程序上与公司 法及章程并无相悖之处,但董事会形成的“有故”罢免 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事实依据,存在重大偏差,基于此 失实事实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 决议结果是失当的。从维护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公正、合 法性角度出发,李建军主张撤销2008年7月18日佳动力公 司董事会决议,可予支持。至于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出于 公司治理需要,需对经理聘任进行调整,应在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
一审争议焦点
纪要及决议,会议记录了李建军自称擅自动用800万元炒股,亏损800万元, 董事会曾要求李建军不要轻易抛售股票,后李建军擅自抛售股票将款项用于 归还上海科学院490万科研经费,董事会要求李建军赔偿公司800万元的损失。 李建军则对两次董事会记录、纪要及决议,称不知道有该会议相关资料的存 在,不予认可。佳动力公司未针对该两次董事会资料向法庭进一步提交会议 通知召集、董事签到及李建军到会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的凭据,对其证明的效 力难以认定。据上可知,李建军在国信证券公司进行的股票买卖,包括账户 开立、资金投入及股票交易等系列行为,系经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同意 后委托李建军代表佳动力公司具体实施,相关反映股票交易的资金流转均在 佳动力公司帐上予以记载,据此事实无法得出李建军未经同意,擅自动用公 司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造成亏损的行为结果。
一审争议焦点
议事程序即形成决议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二)董事会决议表决权是以占股权三分之二比例还是以一人一票来确定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决定了公司的 组织原则、业务范围、经营方式及经营方向,是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与他人 关系的最基本的文件。佳动力公司2001年3月18日设立制定的章程,是在工 商机关依法备案的唯一章程,至2006年11月因公司股东变更形成了章程修正 案,佳动力公司未再对原章程进行过修正。工商机关处备案的章程记载,除 决议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实施,其他包括经理解聘并无表决 限制。李建军出示的未经工商机关备案的2007年1月8日公司章程,佳动力公 司另两位董事确认在其上签字,但称不知其中内容且未在工商机关备案,不 具有效力。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佳动力公司称在章程上签字但不知其内容, 与常理不符,且在2008年7月18日董事会决议中有要求李建军交还公司章程
原 告 诉 求
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 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 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 告 答 辩
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 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 院 观 点
一审争议焦点
(一)2009年7月18日董事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形成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及公司法规定 从李建军举证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可以看出该会议议题与之前 李建军知悉的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内容相同,本案中董事会召集程序与公司章 程及公司法规定相符。根据章程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议事方式,除法律有 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案中,李建军称其到会后即有其 他董事宣读已拟好的决议,而该决议并未经会议进行讨论。佳动力公司对此 予以否认,但未出具会议讨论的记录,称相关记录被李建军当场撕毁。李建 军对撕毁会议记录予以否认。原审法院认为,通知召集董事会时是否告知会 议议题,并不影响董事会召集的实质要件。公司董事会议议事程序也并无法 定的议事模式,会议议题一经在会中提出,董事即可按通常方式行使议事的 权利,最终形成的决议内容即可成为董事议事的结果。故李建军主张的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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