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审查要点)
2014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介绍(暖通空调部分)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
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 应在建筑 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设计评价提交的文件除了相关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外,还应提供装修、景观园林施工图设计文件。
3.1.3、3.1.4(对申报方、评价机构的总体性的定性要求,
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 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 确定绿色建筑等级。
无论申报项目是部分建筑单体还是整个建筑群,人均居
住用地、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 制率等指标为整体性、系统性指标,应按整个场地的有关 数据计算,所有人均指标应采用相同的人口基数。即参评 建筑群中的所有建筑单体的上述指标均为该项目总平面设 计文件上的指标或数据。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略)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 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对于建筑群,其中的部分单体建筑或整个建筑群均可 应用本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
5.1.3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
项计量。【控制项】 本条适用于各类公共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冷热源设备通常包括冷水机组、冷却系统的冷却水泵和
冷却塔、热水锅炉或热泵机组,输配系统设备通常包括空
调冷/热水泵或供暖热水泵、空调风系统(包括风机盘管) 的风机。分项计量的计量表划分如下: 1)冷水机组、供暖用热水锅炉或热泵机组(包括电耗量 计量和燃料耗量计量);
3.2.7 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
湖北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建筑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湖北省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引导和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
首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建筑的节能性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能源的消耗,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在建筑使用阶段,也要考虑建筑的节能性能,通过科学合理的建筑设计和设备选型,减少建筑的能源消耗。
其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将建筑的环保性纳入评价范围。
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建筑对水资源、土壤和空气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在建筑的使用阶段,也要考虑建筑的环保性能,通过科学合理的建筑管理和维护,减少建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另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将建筑的健康性纳入评价范围。
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居住者健康的影响,采用健康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
同时,在建筑的使用阶段,也要考虑建筑的健康性能,通过科学合理的室内环境管理和维护,提高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
总的来说,湖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引导和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可以有效减少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建筑行业能够积极响应,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共同建设美丽的湖北。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八号《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改造第四章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低碳发展,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施工图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施工图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1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施工图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湖北省绿色建筑闭合管理要求,推进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标准化、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施工图审查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严格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至省住建厅标科处。
附件: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施工图审查指南(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5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鄂建函〔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顺利完成“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力争“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高起点开局起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一)贯彻实施住建部等7部门印发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编制印发我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措施,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促发展机制。
各市(州)在制定好本级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的同时,指导所辖县(市)制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计划,于10月20日前将市、县创建计划报省住建厅标准与科技处。
(二)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修订发布我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县以上中心城区新建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与验收。
二、加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管理(三)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压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建筑节能各环节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施工和监理,并组织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验收。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施工图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情况、执行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见附表1、2)。
湖北绿色建筑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一、建筑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地与室外环境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 居住建筑:3层及以下不高于41m2/人、4-6层不高于26 m2/人、7-12层24 m2/人、13-18层不高于22 m2/人、19层及以上不高于13 m2/人。
2. 公共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6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场地:1. 居住建筑: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人不低于1.0m2,旧区改建不低于0.7 m2。
2. 公共建筑:1)绿地率不低于30%;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计算书。
7节地与室外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 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低于5%;2. 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8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
9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1.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要点
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要点发布部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文号: 鄂建[2010]93号各市、州、县住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管理,明确规划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现将《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印发你们。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节能专项审查。
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对民用建筑工程提出明确的建筑节能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查要点》的要求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筑节能规划审查。
经审查合格,签署规划方案审查意见,抄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时,应核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和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并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经审查合格,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单》,并报送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四、建设单位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单》报送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验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核验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还应检查所申报的项目是否具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单》,否则,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本通知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要点一、总平面布局要求:规划总平面布局要充分利用建筑所在环境的自然资源和条件,遵循气候适宜性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措施,尽可能降低建筑能耗,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创造良好的室内外环境质量。
绿色建筑(基本级)设计和审查要点
绿色建筑(基本级)设计和审查要点AA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说明
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中规定“当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应为基本级”。
2、根据控制项所有内容,按照建筑规划、建筑、景观、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等专业进行了划分,整理成《绿色建筑(基本级)设计和审查要点》,便于设计人员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3、各条的评价方法参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条文说明。
表一建筑专业(规划、建筑、景观共25项)
续表一建筑专业(规划、建筑、景观共25项)
续表一建筑专业(规划、建筑、景观共25项)
表二结构专业(共4项)
表三暖通专业(共10项)
表四给排水专业(共7项)
表五电气专业(共12项)。
绿色建筑审查要点
绿色建筑审查要点绿色建筑审查是指对建筑项目的可持续性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
绿色建筑审查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建筑项目的环境性能、能源效率、资源利用、健康舒适性等因素,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下面将介绍一些绿色建筑审查的要点。
首先,建筑项目的环境性能是绿色建筑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性能评估主要涉及建筑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择等方面的考虑。
例如,项目是否采用了可再生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是否使用了环保材料等。
此外,还需要评估建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消耗等方面的影响。
其次,绿色建筑审查还需要关注项目的能源效率。
能源效率评估可以衡量建筑项目在使用能源方面的效率和节约程度。
审查人员需要评估建筑的设计参数、建筑设备和系统的效能、节能措施等。
通过采用高效节能的设备和技术,可以减少项目的能源消耗,提高项目的能源效益。
第三,绿色建筑审查需要考虑项目的资源利用情况。
资源利用评估主要关注建筑材料的选择、利用率和回收利用等方面。
审查人员需要评估项目是否使用了可再生的建筑材料,是否优化了材料的使用和回收利用过程。
通过采用可再生材料和循环利用建筑材料,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第四,绿色建筑审查还需考虑建筑项目的健康舒适性。
健康舒适性评估主要关注建筑内部环境的质量,如室内空气质量、光照和照明、噪音等。
审查人员需要评估项目是否采取了合适的措施来改善室内环境的质量,并确保建筑对人体健康和舒适有益。
最后,绿色建筑审查还需要关注建筑项目的社会影响。
社会影响评估主要考虑建筑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如对社区的影响、就业机会的创造等。
审查人员需要评估项目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对当地社区产生积极的影响。
总结起来,绿色建筑审查的要点包括环境性能评估、能源效率评估、资源利用评估、健康舒适性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估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要点的综合评估,可以推动建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促进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绿色建筑审查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支持,还需要建筑业的广泛参与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说明
省绿⾊建筑设计施⼯图审查要点说明省绿⾊设计施⼯图审查要点(基于《绿⾊评价标准》)(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六年⼀⽉⽬录、总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基本规定错误!未指定书签。
、审查流程错误!未指定书签。
、审查材料及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
、各专业审查要点错误!未指定书签。
专业...........................................................................................................................专业错误!未指定书签。
专业错误!未指定书签。
暖通专业错误!未指定书签。
电⽓专业错误!未指定书签。
结构专业错误!未指定书签。
景观设计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不参评条⽂汇总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审判定表附件、绿⾊设计说明专篇附件、达标承诺书(样本)、总则为落实《绿⾊⾏动⽅案》(国办发〔〕号)、《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及⼤型公共建设中全⾯推进绿⾊⾏动》(建办科〔〕号)、《省绿⾊⾏动实施⽅案》(粤府办〔〕号)的要求,规和指导省民⽤⼯程施⼯图设计绿⾊⾃查和审查⼯作,制定省绿⾊设计施⼯图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
本审查要点适⽤于省新建、改建、扩建民⽤在施⼯图设计阶段时,以评判是否符合绿⾊标准(设计评价)为⽬标的⾃查与施⼯图审查。
本审查要点是基于国家《绿⾊评价标准》编制(以下简称《标准》),遵循其条⽂设计思路,即居住和公共共⽤条⽂。
绿⾊施⼯图设计⽂件审查除应遵守本审查要点外,还应符合现⾏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试⾏期间如遇冲突,应以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的规定为准。
本审查要点由省⼯程勘察设计⾏业协会施⼯图审查分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基本规定【审查依据】《标准》及其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现⾏技术标准为审查⼈员参考的主要依据。
【审查对象】施⼯图设计⽂件审查对象为与绿⾊设计相关联的图纸、⽂件及其他资料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鄂政办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9日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5000万平方米以上,武汉城市圈实施集中连片发展,其他市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基本实现规模化应用;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形成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一批绿色生态城镇、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到2015年末,全省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县以上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加强城乡规划引导,各地城镇新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组织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在各地示范的基础上优选一批列为省级示范,支持武汉花山、汉阳四新、武昌滨江、汉口王家墩、宜昌点军、襄阳东津、咸宁金桂湖、荆门漳河、鄂州梧桐湖、孝感临空经济区等率先建成绿色示范区,并积极创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湖北绿色建筑标准
湖北绿色建筑标准湖北绿色建筑标准是一项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倡议,旨在通过采用更环保和节能的设计和建筑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能源效率和舒适度。
这项标准包括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等各个方面,以确保整个建筑生命周期的可持续性。
湖北绿色建筑标准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建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这包括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水资源消耗和减少废弃物产生等方面。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绿色建筑需要采用一系列的技术和设计方法,包括能源效率、水资源管理、环境质量、材料选择和建筑管理等方面。
在能源效率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高效的设备和技术,如节能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建筑设计,如合理的建筑朝向、适当的遮阳措施和有效的通风系统等。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节水技术,如收集雨水、使用低流量水龙头和厕所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景观设计和排水系统,如雨水花园和生物滞留池等。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建筑对城市供水系统的依赖,并减少水资源消耗。
在环境质量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优化的室内环境设计,如优化的通风系统、有机床垫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垃圾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等。
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并减少建筑对环境的污染。
在材料选择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环保材料,如可再生材料、回收材料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如预制混凝土、轻钢结构和可再生能源等。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建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在建筑管理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优化的运营和维护方法,如定期检查设备、优化室内环境和管理垃圾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拆除方法和回收技术,如回收废弃材料和设备等。
这些措施可以延长建筑寿命,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之,湖北绿色建筑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倡议,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4.1.19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1.20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的规定。
4.2.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优选项
4.2.13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附表C.0.3列出的各地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的限值的80%。
4.2.14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表3221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一般项数共41室内环运营优选项数等级室外环境能源利用资源利用料资源利用境质量管理表3222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一般项数共43优选项数运营节地与室节能与能源节水与水资节材与材室内环等级共13外环境管理利用源利用料资源利用境质量323绿色建筑建成后的评价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居住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31表3232确定
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指已经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产品通过改变其物质形态,生产成为另一种材料,使其加入物质的多次循环利用过程中的材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鄂建文〔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鄂建文〔2021〕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及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切实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以下简称《新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2021年6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开始执行《新标准》。
《新标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规定的基本级进行修订的。
2021年8月1日之前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新标准》,8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二、落实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依法对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要求,杜绝以“优化设计”等名义降低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标准、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问题的发生。
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填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见附件)。
(二)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新标准》要求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和审查,严控设计底线。
设计单位要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对落实《新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审查要点)解析
附件1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一、建筑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地与室外环境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 居住建筑:3层及以下不高于41m2/人、4-6层不高于26 m2/人、7-12层24 m2/人、13-18层不高于22 m2/人、19层及以上不高于13 m2/人。
2. 公共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6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场地:1. 居住建筑: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人不低于1.0m2,旧区改建不低于0.7 m2。
2. 公共建筑:1)绿地率不低于30%;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计算书。
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7节地与室外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 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低于5%;2. 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8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
9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1.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及“十二五”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及“十二五”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鄂建办[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及“十二五”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鄂建办〔2016〕1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度及“十二五”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与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246号),2015年11月15日至12月20日,省厅组织4个检查组对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13个县(市、区)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专项检查共抽查项目105个,总建筑面积212.38万㎡,其中:公共建筑48项,居住建筑57项;在所抽查的项目中,保障性住房8项,可再生能源应用30项,绿色建筑12项,实施65%节能标准的项目44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项,并对违法违规项目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份,执法建议书2份。
从现场督查和数据统计看,各地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得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二五”新增建筑节能能力365.6万吨标煤,是规划目标(300万吨标煤)的1.22倍,其中,2015年形成建筑节能能力80.29万吨标准煤,是年度计划(71万吨标煤)的113.08%。
(一)新建建筑节能。
经检查测算,全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由“十一五”末的96.5%上升到99.0%。
统计到2015年底,全省累计建成节能建筑39537.14万㎡,占全省城镇建筑总量的比例由“十一五”末的15.69%上升到36.62%。
“十二五”新增节能建筑24697.14万㎡,其中,2015年新增节能建筑5418.07万㎡。
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特殊类型建筑需要采用其他国家标准认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第五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标识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
承担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负责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复核、推荐上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授予证书、信息上报、标识管理;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推荐上报。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成立“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绿建专班”),由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专家审查的组织和衔接、证书制作和发放;(二)负责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推荐上报;(三)建立并管理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据库;(四)负责受理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五)定期向省住建厅汇报标识认定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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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一、建筑专业
二、结构专业
三、给水排水专业
四、暖通专业
五、建筑电气专业
六、建筑施工专业
附件2:
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备案号: 建筑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二、应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1、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复印件)
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3、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附件3
武汉市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项备案表
填表说明:
一、建设单位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绿色建筑应用技术,并逐条提出验收意见;
二、应提供下列备案资料:(复印件)
1、建设单位提供武汉市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专项备案表;
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4、规划、环保、绿化、节能专项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