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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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21 年 0 01 2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n l
F b2 e .01 1
总第 1 2期 第 0 6 2期
S r l .6 .2 e i 1 2 NoO a No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⑥ 李丽娟
( 门市 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 , 厦 福建 厦门、 60 4 3 10 )
【 图分 类 号 】 D 2 .9 【 中 9 22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 10 —0 6 2 1 )2 0 9 - 1 0 9 3 3 ( 0 10 - 0 8 0


反 垄 断 法 与经 营 者 集 中
这种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是极低的 。可以说 , 在世界范围内,
市场竞争是个 客观的弹性范畴 。在既定环境下 , 它和
意 味着某些优秀 的市场主体必 然会获得发展壮大 , 资源会 通过市场配置 自然地 向他们手 中集 中。换言之 , 经营者集
中是市场竞争 的 自然产物 ,这一产物 也确实对 中
进行法律规制 , 同时又要为这种规制设定范围。 但
制程序的一个缩影。然而, 这种运 作方式在 实践 中被证明
年度在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 0亿元人 民币 ,并且 其 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 年度在 中 国境 内的营业额 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 这 一标 准采 纳仅规定 了参与集 中的 当事人 的营业额
的最低数额 , 采纳的是 当事人标准。但是笔者认为, 当事 将
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亿元人 民币 , 0 并且其 中至少两个 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 中国境 内的 营业额 均 超过 4亿元人民币;- )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29日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了相关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申报标准,是指《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下列标准:(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

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什么事经营者集中我国2006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曾采取列举式说明经营者集中的涵义:“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在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规制”中的“经营者”是十分广泛的,包括任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无论是合并、集中还是结合,都是表示经济力量的聚集,当事方间形成一种支配与被支配或控制与被控制的新关系,资产购买、股份收购、企业合并、合同约定、人事安排、企业合营等,都是聚集经济力量的重要方式现状:“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对利润最大化追求的内在要求和外在竞争压力的结果,也是实现规模经济和经济集中的最佳途径。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伯格曾说过:“一个企业通过合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合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任何一家大公司主要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生产过度分散,造成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和低效益。

而在规模经济下,企业的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配置,减少消耗,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减少竞争对手。

从宏观上看,经营者集中可以实现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进步。

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经营者集中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有其固有的弊端:集中会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从而导致垄断。

垄断会限制竞争,甚至窒息竞争。

而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经济的发展。

所以,对国家经济发展而言,经营者集中有利有弊,在立法上如何进行安排,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四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四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四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单选题]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的是()。

A.参与集中的(江南博哥)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达到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B.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C.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D.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达到4亿元人民币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非“达到”)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非“全球”)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选项AB不选);(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非“达到”)4亿元人民币(选项D不选)。

[单选题]3.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合并,向执法机构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材料。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此表述不正确的是()。

A.执法机构应实施两阶段审查制B.执法机构的初步审查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C.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D.经营者同意延长期限的,第二阶段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D:经营者同意延长期限的,第二阶段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8.09.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反垄断
正文
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2018年9月29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

《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施行,2018年9月29日进行修订。

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同时废止。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继续有效,其规定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不一致的,以《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为准。

在上述《申报表》施行之后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如申报人能够证明申报文件资料的实质性准备和制作工作开始于《申报表》发布之前,且改用《申报表》对
申报将造成显著额外负担的,可不采用《申报表》。

问题及建议请发至*************.cn。

附件: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2.填表说明。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经营者集中行为日益频繁。

这一现象既可能带来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也可能引发垄断问题,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因此,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

经营者集中,简单来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常见的形式包括企业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

当这种集中达到一定规模和程度时,就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为什么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呢?首先,过度的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当少数几个大型企业控制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时,它们可能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限制产量、排斥竞争对手,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经营者集中可能削弱市场的竞争活力。

新的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增加,创新的动力也可能受到抑制,这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为了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审查因素等。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通常是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等指标来确定的。

如果达到了法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就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

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查程序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

初步审查一般在30 日内完成,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到90 日。

进一步审查则在90 日内完成,如果存在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在审查过程中,执法机构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经营者、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审查因素是法律规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吸收其他公 司而继续存 在 ,而 吸收各公 司 主体资格 同时 消灭的公 司 的公 司 , 与合并 的原有 各公司均归 于消灭的公 司合并 。 参 ( )经营者 通过 取得 股权方 式 取得对 其他 经 营者 的控制 权 。 2
也可能被 更换 、重新培 训或解 雇 。在这样 的情 况下对参 与集 中的企
业寻求自身发展的正当行为而这种事后惩戒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50以上的干扰了一些守法的企业对自身行为合法性的必要信心另一方面也股份那么它就可以决定该企业的绝大多数事宜施加支配性的影会助长一些意图通过经营者集中实现袭断目的企业的投机心理
社会腰囊
反 垄 断 法 中经营 者 集 中 申报 研 究
根据 《 司法 》的规定 ,如果 一个企 业取 得另一 个企 业5 %以上 的 干 扰 了一 些守法 的企业对 自身行 为合 法性 的必要信 心 ,另一方面也 公 0 股份 ,那么它 就可 以决定 该企业 的绝大 多数 事宜 ,施 加支配 性的影 会助 长一 些意图通过经 营者集 中实现 垄断 目的企业的投机心理 。 响。也 即通常所称 的控股 。 ( ) 3 经营者通过取得资产 的方式取得对 其他经 营者 的控制权 。
合并 。新设合 并 ,是指 两个或 两个 以上的公 司合并后 ,成立 一个新 业 进行重 新拆分 ,并使 被收购 企业恢 复到 以前 独立竞 争者的地位将 会 耗费惊 人的时 间和成 本 ;最 后 ,大部分 的集 中交易其 实都属于企 业 寻求 自身发展 的正 当行为 ,而这种 事后惩戒 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
本 ,提高企业 的市场竞 争力 ,另一方 面经营者 集 中达到 占据 市场支 够 证明某 一项集 中将会导 致更 高的价格 ,或者 阻碍创新 的发生 ,法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后果(3篇)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许多企业通过合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实现经营者集中。

然而,经营者集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市场竞争的减弱、消费者权益的受损等。

本文将从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通过合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形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集团的过程。

经营者集中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但也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弱。

2.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申报制度等。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三、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后果1. 市场竞争的减弱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份额集中:经营者集中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集中,市场竞争主体减少,市场结构发生变化。

(2)价格垄断:经营者集中后,企业可能通过联合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

(3)创新动力减弱: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企业间的技术、研发等资源共享,降低创新动力,影响行业整体发展。

2. 消费者权益受损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品或服务价格上升:如前所述,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价格垄断,使消费者承担更高的价格。

(2)质量下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经营者集中后的企业可能降低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

(3)选择权减少: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减少,消费者选择权受到限制。

3. 法律责任经营者集中若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

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其中经营者集中为反垄断法规制度的三大行为之一,因此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制度也是核心内容之一。

一般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竞争政策主要指,通过自由竞争实现企业的规模、企业行为、资源分配等方面的调整,以促进资源在产业内自由、合理配置。

因此,在现代西方经济政策意义上,竞争政策被视为自由竞争政策的同义语。

由于反垄断法以限制和禁止的方式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其必然涉及竞争行业与非竞争行业的划分,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

经营者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但经营者集中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过大规模的经营者集中会使得某一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大大加强,形成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该经营者就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市场中健康的竞争行为,进而破坏竞争秩序。

如何适度把握经营者集中,使得合法合规的集中行为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又能及时规制不良集中行为的发生,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这就需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制定一套明确的规范制度,因此《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的核心法律,将经营者集中制度纳入其中并作为核心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和制度设置法律的实施是从应然状态的书面文字转化为实然状态的有效运作的关键步骤。

从理解和适用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来解析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将有助于法律的执行。

反垄断法第四章第20条至第31条是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其中第20条用列举方式概括说明了什么是经营者集中;21条至24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第25条、第26条是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的程序性规定;27条至3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审查标准和豁免规则;31条简略涉及到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问题和审查机制(但没做进一步的说明,对于什么才是涉及国家安全也没有标准界定,可以说是一个立法的疏漏,但本文对此暂不讨论)。

2024年1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全文+解读

2024年1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全文+解读

此外,《规定》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偏低,不适应促进 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需要。修订《规定》,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进行调整,旨在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经营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促进投资并购。
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申报标准:
2024年1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标准的规定》全文+解读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200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2024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 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 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 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
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中级经济师重点讲解点评-经济基础-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重点讲解点评-经济基础-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立法目的1、反垄断法概念: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目的: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表反垄断法的适用(3)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三、反垄断机构设置1、反垄断机构(1)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和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注】采用上述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四、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即卡特尔,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1、《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允许的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不以限制竞争为目的,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操纵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含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有关市场,或者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有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企业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四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应当在界定有关市场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根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与有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市场份额是指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或者者销售量在有关市场的比重。

有关市场竞争状况包含有关市场的进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是否存在潜在的竞争者与进入障碍、有关市场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市场透明度等。

(二)该经营者操纵销售市场或者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操纵销售市场或者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包含操纵采购或者销售市场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者其它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者优先获得原材料的能力等。

原材料包含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有关设备等。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与技术条件。

财力与技术条件,包含经营者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因素。

关于经营者的财力与技术条件的分析,应当同时考虑其关联企业的财力与技术条件及其对有关市场进入、扩大产能等的影响。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靠程度。

国务院法制办解读《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解读《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为 了确 定 这 两 项 申报 标 准 , 们 主 我
要做 了三方面的工作 : 是 , 一 委托 中国社
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组 织有关经济学专家进行专题研究 。该研 究所在专题研究 中收集 了德 国、 法国 、 日 本等 4 个国家反垄断法规定的企业并购 0 申报标 准 , 取其 中 1 个 国家所规 定的 选 5
营业 额 是 反 映 经 营 者 经 济 力 的 重
营 者的竞争力 , 另一方 面又可 能产生或 者加 强市场 支配地位 , 市场竞 争产生 对
不利影 响 。因此 , 国的反垄 断法都对 各 经营者 集 中实 行必要 的控制 , 以防止 因 经济力的过度集 中而影 响市场 竞争。控 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 营者 集中实行 事先 或者事 后 申报 制度 , 南反垄 断执法 机 并
报标准 , 既要 符 合 国 家鼓 励 企 业 做

政府法 半月刊20年第1期 制・ 08 7
维普资讯
额以上企业 的并 购活 动不需 要 申报 , 同 时又 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 中纳入
间后 , 如果不合适 , 可以及时调整 。
问 : 什 么要 规 定 一 个 统 一 适 用 于 为
制定 。
问: 为什 么对某 些未达 到 申报 标 准
申报范 围 , 防止产 生排 除或者 限制竞 争 的后 果 。三 是 , 与其 他 国家规定 的 申报 标 准进 行 比较 。由 于各 国经济 发 展 水 平、 市场容量 、 企业数量和规模 以及 反垄
各行业 、 领域 的经营者 集中申报标准? 答: 区分行 业 和领域 规定 经 营者集
提 问。 问 : 么是 经 营 者 集 中? 为 什 么要 什
申报 的不 得实施集 中。为了明确经营者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经营者的法律行为。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三)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1.在积极效果方面
(1)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

(2)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3)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在消极效果方面
(1)横向集中必然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并且极易造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而加大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2)纵向集中有可能产生阻碍市场进入的限制性效果。

(四)《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强制的事前申报、强制的事后申报和自愿申报。

我国采取的是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五)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主要立法。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指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1. 立法目的(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战略目标。

2. 基本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市场准入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3)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4)经营者自主原则:尊重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得干预企业合法经营活动。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主体范围(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2)涉及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2. 地域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包括境内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四、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1. 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垄断协议的类型: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3)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一个或多个经营者控制一定市场份额,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具有重大影响,能够排除、限制竞争的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拒绝交易、搭售、限定交易、不公平价格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3. 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合并、控股等;(2)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相关条例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相关条例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相关条例摘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要紧结合我国的《反垄断法》从有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要求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等方面论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内容,并阐明其具有的意义。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有关市场前言以企业合并、收购等为代表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当前世界经济生活中的热点现象。

经营者集中行为一方面带来了效率的改进,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经营者市场优势地位的产生或者者巩固经营者已经存在的市场优势地位,从而使得市场优势地位被滥用的危险加大,经营者之间共谋与串通的危险加大。

有鉴于此,在世界各国政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中,反垄断法律的适用是其中要紧的考量因素。

随着2008年8月1日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中国关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也渐趋完善。

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禁止该集中,更是引起了国内外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高度关注。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我国《反垄断法》中所使用的“经营者集中”,借鉴了欧共体关于企业集中的制度规定。

根据欧共体《关于操纵企业间集中行为的理事会第4064?89号条例》,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的从前独立的企业所实施的合并行为;或者者至少已经支配了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企业,通过有价证券或者者资产的购买、合同或者者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对其他的一个或者者一个以上企业的全部或者者部分的直接或者者间接的支配权的行为。

同时,根据条例前言部分所作的说明,这里所指的集中,是指那些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结构永久变化的行为,而不是短暂的企业合作。

目前,各国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并不一致,除了欧共体法律中的集中之外,还有合并、结合、兼并、收购等称谓。

但是,从欧共体法律中直接翻译而来的“集中”一词较为恰当。

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吗,向谁申报

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吗,向谁申报

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吗,向谁申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是禁⽌垄断经营的,垄断经营是有害经济发展的⾏为,垄断市场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侵害,同时不利于技术的进步,那么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吗,向什么⼈申报?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吗,向谁申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第⼆⼗⼀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对于⾏业协会限制竞争会受到什么处罚事实上,要是⾏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话,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我国法律上的规定,禁⽌⾏业协会有下列⾏为:(1)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2)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的价格垄断协议;(3)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为。

⽽且,法律上还规定,对于⾏业协会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组织本⾏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其依法撤销登记。

当然,法律上除了禁⽌⾏业协会从事上⾯的违规⾏为,还对经营者做了下⾯的限制。

法律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平;(2)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3)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4)使⽤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交易的基础;(5)约定采⽤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6)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7)通过其他⽅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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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

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

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一)垄断的内涵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情况《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②二、经营者集中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弊端经营者集中对于竞争和经济发展的弊端,在于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导致市场上只存在几个甚至只有一个经营者,大大增加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垄断协议行为发生的危险性,使其他竞争者的处境变得不妙,同时也造成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大大提高。

笔者个人认为,伴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今天的国家安全逐步转移向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方面,外国投资者运用经营者集中这种直接的投资方式,就某一程度而言是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但是外国投资者的并购行为也有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对于外资垄断这一经济强权的警惕是必须的,大量的生产要素的涌入和流出,造成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繁荣与萧条的交替,其负面效应表现为我国民族企业市场份额缩小,人才流失、失业增加,削弱了我国自身财富创造和技术创新主体及其能力。

三、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了有条件批准制度,所谓的有条件批准制度,即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

《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这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这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的,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这两条分别规定了对经营者集中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目的经营者集中救济的目的在于修正经营者集中交易的结果,消除经营者集中交易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损害,从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或维持市场竞争的同时允许实现相关集中收益,因此得到比直接作出禁止或批准集中更好的结果,救济制度要求的是弥补竞争强度,而非单纯的回到合并前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因素《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我国商务部对于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g.)③的审查决定,是我国第一个政府有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的案件。

英博集团是世界最大的啤酒生产商,在中国先后收购或入股金陵、珠江、温州双鹿啤酒等38家啤酒酿造厂。

而美国ab集团与之并列为世界最大啤酒集团,是青岛啤酒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收购了哈尔滨啤酒集团,拥有百威(武汉)97%的股份。

这一强强联手,如果不附加限制性条件,中国啤酒行业将形成非常集中的产业结构,整个产业将被国际最大啤酒集团控制,这样即使不是垄断,也是寡占,对于这样两家中国境外公司合并,在无理由禁止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附条件批准集中是无奈却最合适的选择。

2009年三月十八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第22号,就禁止可口可乐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予以公告,公告第四部分”竞争问题”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几种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以及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④这是我国商务部迄今为止唯一的禁止合并案。

可口可乐希望通过汇源渗透进果汁饮料市场以达到产品扩张,可口可乐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有大量的品牌忠实拥护者存在,如果顺利进入果汁饮料市场,这样的品牌忠诚度使得那些原本打算进入这一领域的企业可能就放弃了,如果仍旧打算进入的,其进入的成本就增加了。

细想下来,笔者认为商务部的此项决定不能一味认为是过于”杞人忧天”或是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可口可乐在此项集中中也并没有提出执法当局可以接受的条件,因此这项禁止的理由还是有效成立的。

四、总结我国对于经营者集中采取的并不是凡集中必申报的高压政策,《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豁免情形:一是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是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笔者认为,对于反垄断法律的运用及完善,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摸索,仍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探讨。

虽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但是国情造就了我们无法照搬复刻。

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概括性用语或是概括性加列举性用语并存的现象,给予实际操作中一定的不确定性。

譬如我们关于应予以预防的经营者集中的定义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申报材料的要求有”完备、完整、真实、准确”等,”可能具有”是一个怎样的衡量标准?什么样的材料又可以称之为”完备、完整、真实、准确”呢?这是非常具有主观判断的要求,这样的要求人为地给经营者申报设置了门槛,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审查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无形的门槛和自由裁量权,极有可能滋生腐败,造成不公平,也有可能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成本和大量的社会资源。

除了法规本身的完善之外,我们要注意的是,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干预,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市场结构的健康发展,也是为了国家安全的建设。

当今世界,看不见硝烟的战争早已打响,国际竞争早已转向了综合经济、文化等要素的国家安全竞争,国家安全的内涵不断拓宽加深。

在我国开放的产业中,不少耳熟能详的国内企业加入被收购的大潮中。

值得警醒的是,我们期待以市场换技术的预期构想似乎并不顺利,外资依旧掌握着核心研发,外商并购对于知名民族品牌的伤害也确有存在,甚至有些外商将重污染的加工产业迁入中国,这对我国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笔者认为,我国需要稳住心神,重新审视、研究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在实践中检验总结经验,使得垄断与竞争处于相对平衡的理想状态,保证国家经济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注释:①[e] http:///articles/136204.htm,最后浏览日期2012年5月31日②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20页③韩立余,《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merger remedy’)[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第一版,第259页④韩立余,《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merger remedy’)[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第一版,第264-265页参考文献:[1]韩赤风袁达松赵英军吴海航等,《中外反垄断法经典案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5月第一版[2] 金福海,《反垄断法疑难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第一版[3]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研究中心,《反垄断经典案例及中国法垄断执法调查》[m],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4] 叶高芬,《价格歧视行为的客观表现探究:中国电信反垄断案说起》[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1月第1期(总187期)[5] 孙曼曼,《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实质审查制度的完善》[j],《商业研究》2011年20期[6] 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j],《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7] 刘宁元,《关于我国管制经营者集中的相关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9 年第11 期[8] 慕亚平肖小月,《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探析》[j],《学术研究》2010年第4期[9] 潘志成,《中美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比较--以英博收购ab案为例展开》[j],《中外法学》vol.22,no.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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