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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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房屋

1.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

2.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做到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

3.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4.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二)设备

依据《XX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主要设备装备标准》中的《XX省村卫生室主要设备基本装备标准(试行)》,结合开展业务需要,达到配备标准。如: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卫生室可以不配备冷藏包和专用冰箱。

(三)人员

1.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

2.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3.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4.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

二、基本功能

1.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1)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3)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3.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1)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2)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3)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4)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2)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3)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4.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5.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健康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

6.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7.负责农村卫生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8.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卫生室管理

1.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命名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符合法定执业资格;

2.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3.做到24小时应诊,出诊随叫随到,文明行医、服务热情;

4.门诊登记、处方等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符合要求;

5.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村卫生室药品及医用耗材根据诊疗需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

7.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符合规定时限和要求;

8.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9.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10.室内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

11.各种收费及常用药品价格上墙,合理收费;

12.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

13.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14.加强医疗事故防范,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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