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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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目录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第4页)

(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未切实得以行使。(第4页)

(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第4页)

(三)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5页)

(四)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第5页)

(五)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第5页)二、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屡过侵害的原因(第6页)

(一)政企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第6页)

(二)破产法不够健全,破产制度有待完善。(第7页)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观象比较严重(第10页)

三、加强对破产过程中债仅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第11页)

(一)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减少行政对破产案件的干预(第11页)

(二)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第13页)

(三)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推行破产、保护债权人权益所需的外部环境。(第15页)

(四)抓好诚信建设,筑就互利不欺的精神桥梁(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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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实践中, 一旦企业破产,其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针对这一情况,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本文从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主要有①政企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甩掉亏损企业包袱、往往玩弄“假破产真逃债”的手法,致使大量债权人利益在亏损企业的破产中流失;②破产法不健全,破产制度有待完善;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现象比较严重,致使有关部门、企业肆意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债权人利益,使债权人利益在企业破产过程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加强对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对策(主要有①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减少行政对破产案件的干预;②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推行破产、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外部环境;④抓好诚信建设,筑就互利不欺的商业道德标准)粗略论述了如何从国家政策,立法和制度方面来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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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

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实践中,一旦企业破产,其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这种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

(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未切实得以行使。依据我国

《破产法》第7条,第8条,《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但现实是大多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起,甚至是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企业领导秘密向法院提起的,由于对债务人经营状况难以全面了解,破产法对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时间界限也未规定,即对企业多少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久后应强制其破产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已达破边缘的企业在债权人因客观情况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企业又没有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状况持续恶化,使权人遭受不应有的扩大了的损失。

(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但在目前的许多案例中,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该项职权并未得以落实。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无从体现和保证。

(三)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将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情况;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

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四)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有些破产企业故意制造抵押权人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银行等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造成额外损失。

(五)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破产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在扣除了各种费用款项后,己所剩无几。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清算难度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帐,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仅人受偿率降低。

二、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

(一)政企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我国社会经济中的政企不分可谓根深蒂固,至今旧体制形成的诸多利益关系尚未理顺,一是政府和企业的产权责任和经营职责没有分清,政府往往忽视市场的因素,片面强调计划,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控制企业,从而导致其投资决策失误或选择经营者不当。而支持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也正是政府的“英明”领导之体现。二是长期政企不分,使银行成为企业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同时又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由

于银行实行垂直业务管理体制,银行受不受损失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不大,故此“损银行而利地方”的错误认识比较普遍,想方设法少还债也便成了自然。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收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但职工都在地方,故在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国家不会直接拿钱安置职工,法院在这方面无能为力,而地方却要负责职工的安置、分流、培训,所以怎样减少这方面的压力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这也是宁可损害别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也要“保一方平安”这一狭隘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根源。政企不分使现行破产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企业破产变相地成为地道的政府行为,法院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因为企业破产涉及到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破产企业的名单似乎只能由政府决定。企业破产从立案到清算终结,以实体处理到程序进行,基本上取决于政府;政府批准了,债务人去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则根据政府的计划宣告破产,法院没有完整的主动的审判权。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只要政府拿出破产企业的帐目,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盖章后法院就必须认可。事前政府定好了调子,划好了圈子,整个破产过程完全由地方政府一手“导演”,破产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则流于形式。现如今破产法的原则和宗旨已经走样,有些地方政府只简单地将破产当作解决债权问题的主要手段,而怠于对困难企业区别对待,重组改革。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看中了破产制度保护债务人利益,免除其不能清偿债务的一面,钻法律的空子,为甩掉债务包袱,轻装上阵而搞“破产”。有的地立甚至将它作为一条搞活企业,搞活地方经济的经验来推广。在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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