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南(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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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规汇总20160807【最新】

信托法规汇总20160807【最新】

中国信托法律法规集(2012年1月版)(注:不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年金业务)2012年 (10)《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托增信及其远期收购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四发[2012]4号,自2012年1月17日起施行)102011年 (11)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的通知(银监发[2011]92号,自2011年9月28日起施行)11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199号,自2011年8月29日起施行) 13中国银监会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87号,自2011年8月11日起施行)15在2011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的讲话(银监发[2011]82号,自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21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70号,自2011年6月28日起施行)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4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45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自2011年3月31日起施行)4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自2011年2月9日起施行)5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自2011年1月27日起施行)66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 76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自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 792010年 (8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2010年12月16日起施行)8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8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自2010年11月12日)90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0]115号,自2010年10月21日起施行)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第309号,自2010年10月11日起施行)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提示房地产企业规避调控政策有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0]84号,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98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0]5号,2010年8月24日起施行)1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107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自2010年8月5日起施行)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自2010年8月2日起施行)110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124号,2010年5月18日起施行)11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2010年2月11日起施行)115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2010年2月10日起施行) 117转发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4号,2010年1月5日起施行)1202009年 (124)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124《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2009年2月2日起施行)1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银监发[2009]1号,2009年2月4日起施行)13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2009年3月18日起施行)135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年3月25日起施行) 141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自2009年4月14日起施行)145关于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尽职调查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34号,2009年7月23日起施行)147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149关于限售股权受益权信托的风险控制要点(上海银监局非银处,2009年9月3日发布)150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2009年9月3日起施行)152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91号,2009年10月26日起施行) 15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2009年12月14日起施行)15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自2009年12月23日起施行)1572008年 (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2008年6月2日起施行)160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2008年6月25日起施行)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2008年10月29日起施行)168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008年12月4日起施行)1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2008年12月8日起施行) 178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2008年12月10日起实施) 1842007年 (18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2007年1月5日起施行)18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第5号(2007年1月16日起施行)189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2007年2月14日起施行)195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10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7]4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21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2007年3月12日起施行)230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7年7月3日起施行)2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2007年7月19日起施行)255关于信托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部函(2007)65号,2007年8月28日起施行)258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2007年10月12日起施行) 2592006年 (2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2006年1月9日起施行)2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3号,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已废止)26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1号,2006年3月14日)2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2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合规监管的通知(银监会发,2006年4月4日起施行,已废止)301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2006年5月1日起施行)303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2006年5月19日起施行)30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证券日报》为信托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年5月16日起施行)3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2006年7月22日起施行)3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5号,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3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机构部部函[2006]431号,自2006年11月6日起施行)3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2006年12月31日起施行)3202005年 (323)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2005年1月5日起施行)323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月18日起施行)3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卖出国债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5日起施行,已废止)39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5号,2005年2月6日起施行)3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87号,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3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101号,2005年6月13日起施行)39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2005年8月28日起施行,已废止)3962004年 (3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4]4号,2004年2月5日起施行)3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5号,2004年2月18日,已废止)40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号,2004年2月5日起施行,已废止) 4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股市债市等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4〕14号,2004年3月28日起施行)4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号,已废止,未找到)4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2004年6月23日,已废止)4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4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0号,2004年11月11日起施行) 4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2004年11月16日起施行) 4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已废止)4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2004年12月8日起施行,已废止)4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4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2004年12月24日起施行,已废止)4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7号,2004年12月28日起施行)4402003年 (442)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办发[2003]362号2003年9月16日起施行)4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3]32号,2003年10月28日起施行)4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03]37号,2003年11月18日起施行)4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4472002年 (450)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2002年5月9日起施行,已废止)4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2002年5月9日起施行,已不适用)461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已废止)4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2002年10月8日起施行,已不适用) 4672001年 (4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2001年5月18日起施行)47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主席令[2001]50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47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2001年12月21日起施行)4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101号,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4852001年之前 (486)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1993年3月8日起施行,已不适用)4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1988年9月14日起施行,已不适用)487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顶岗实习总结专题13篇第一篇:顶岗实习总结为了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学校的计划要求,本人进行了为期个月的顶岗实习。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一、概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一项复杂的金融业务,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引和规定。

本文旨在就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以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能够更加规范和安全地开展相关业务。

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概述1.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定义和范围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利用信托方式,托管客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管理的业务。

其范围涵盖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各类证券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2.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特点和风险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具有风险性较高、收益性较好的特点。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做好风险控制和管理。

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1. 投资者资格审查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财务状况,以便金融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2. 业务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针对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和投资规划。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其量身定制投资方案。

3. 协议签订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前,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投资协议、风险揭示书等。

4. 资金托管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将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划分开来,建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时,应使用客户专用账户进行操作。

5. 投资决策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客户资金进行专业的投资决策,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策略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配置。

在投资决策中,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投资合规和安全。

6. 业绩报告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业绩报告,明确投资收益情况和资产配置情况。

客户有权了解自己投资的情况,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业绩报告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7.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注意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㊁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㊂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㊂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㊁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㊂(三)建立前㊁中㊁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㊂(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㊂(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㊂(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㊁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㊂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㊁授权管理㊁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㊁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㊁合规审查管理㊁市场风险管理㊁操作风险管理㊁IT系统和信息安全㊁估值与核算㊁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㊂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㊁农村合作银行㊁外商独资银行㊁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㊂(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㊂(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㊁交割和估值系统㊂(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㊁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㊂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㊂(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㊂(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㊂(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㊂(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㊂(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㊂(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㊂(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㊂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㊂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㊂第八条 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㊁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 信托公司㊁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㊂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㊂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㊂第十条 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㊁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㊂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㊁操作方式等事项㊂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㊁信托文件㊁风险申明书㊁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㊁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㊁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㊁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㊁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㊂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 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㊁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㊂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㊂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㊂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㊁准确㊁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㊂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㊂(二)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㊁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㊂(三)随时应委托人㊁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㊂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㊁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㊂(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㊂(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㊂(三)更换第三方顾问㊁保管人㊁证券交易经纪人㊂(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㊁住所发生变更㊂(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㊁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㊂(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㊁信托财产的诉讼㊂(七)信托公司㊁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㊂(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㊁总经理㊁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㊂(九)关联交易事项㊂(十)收益分配事项㊂(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㊂(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㊂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㊂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扩大费用列支范围㊂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㊂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㊂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㊂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㊂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㊂(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㊂(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㊂(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㊁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㊂(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㊂(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㊁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㊂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㊂(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㊂(四)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㊁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㊂(五)从事内幕交易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㊂(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㊂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㊂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㊂。

信托业务操作流程共5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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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信托业务操作流程
31、园日涉以成趣,门虽设而常关。 32、鼓腹无所思。朝起暮归眠。 33、倾壶绝余沥,窥灶不见烟。
34、春秋满四泽,夏云多奇峰,秋月 扬明辉 ,冬岭 秀孤松 。 35、丈夫志四海,我愿不知老。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让我们等产品结束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这恐怕有点太严了。

”近日,一份并未正式下达的文件给私募基金经理老赵当头泼了一盆冷水。

因为,这份《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如果真的执行,在产品结束前他将只能拿到金额有限的管理费,“这还不够我给手下发工资的呢”。

&&&祸不单行,还有更坏的消息等着私募。

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即将开闸,公募基金将跨界跟私募正面交锋。

“本来我们私募和公募是井水不犯河水,这下倒好,大家只好捋起袖子抢客户了。

”老赵开始对前途隐隐担忧。

&&&《指引》触到私募“死穴”&&&监管层出手或许正是由于目前私募太缺乏有效监管:08年不少民间“股神”陆续倒台,产品净值大幅缩水,持有者怨声载道,甚至有私募经理遭拳脚相加。

融智评级统计数据显示,79只具有全年统计数据的私募基金08年平均跌幅为%,其中18只私募基金下跌超过50%,业绩最差的某私募基金缩水近七成。

&&&“部分私募经理不顾市场变化,坚持全仓操作,结果使得投资者损失严重;极少数投资顾问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尽管文件尚未正式下发,但是薄薄几页纸,却如同重磅炸弹一般在私募界内部炸开层层涟漪,引起了业内很大争论。

&&&私募基金经理周建国说:“初看这份文件我真的吃了一惊,因为其中很多条款的可操作性实在值得考量。

”按照文件规定,只有在私募基金合约终止并且盈利的前提下,私募投资顾问公司才有可能拿到提成,在此之前只能靠管理费维持运作。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起草说明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逐渐成为投资者多样化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特起草了本指引。

一、指引目的及适用范围本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行为,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适用范围为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及个人。

二、业务管理1.各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能力。

2.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托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制。

3.各参与方应严格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信托资金管理1.参与各方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信托资金安全、流动和稳健运作。

2.信托资金应与其他资金隔离管理,确保信托本质不受其他资金影响。

3.信托资金的投资应坚持风险管理原则,合理配置风险资产和低风险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4.禁止使用信托资金进行非法投资或违法活动。

四、信息披露与合规管理1.参与各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

3.参与各方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信息和合规报告。

五、投资者权益保护1.参与各方应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义务。

2.参与各方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六、监督与处罚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2.监管机构应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办理流程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办理流程
收益的计算与信托报酬的关系信托报酬是否记入管理成本信托不成立的问题1集合信托合同要对信托不成立的有关问题进行约定2金融机构的代理协议要对信托不成立的手续费进行约定合同要素和客户信息谢谢大家
信托业务办理流程
信托管理部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业务分类 第二部分 组织结构 第三部分 业务流程 第四部分 注意问题
第二部分 组织结构
● 审查机构 ◎ 四部审查: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和信托管理部 ◎ 项目审查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董事会
第二部分 组织结构
第二部分 组织结构
● 审查机构职责 ◎四部职责
1、信托管理部:审查立项材料、信托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是否符合 行业监管规则等;
介并销售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报董事会审批。
● 报备
经公司审批后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向银监局报告、备案;异地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应向XX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报告、备案。
● 推介
本地推介和异地推介(100万); 公司直销和金融机构代理推介; 对委托人的尽职调查、个人稳定收入证明。
第三部分 业务流程
● 管理
◎董事会职责
负责对集合资金信托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出是否同意所审项目的决 议。
第三部分 业务流程
● 业务流程 ◎ 选项 ◎ 设计 ◎ 立项 ◎ 审查 ◎ 报备 ◎ 推介 ◎ 管理 ◎ 清算 ◎ 披露
第三部分 业务流程
● 选项
信托业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筛选、尽职调查、作出基本评估,选择较为可行的信托 业务项目。
第二部分 组织结构
◎关联交易委员会职责
负责对信托业务交易结构中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审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谢谢您的观看
在产品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要求,确保产 品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在与银行、政府等合作方合作时,需 要充分了解合作方的实力和信誉情况 ,确保合作方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在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需要建 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 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有 效控制。
THANKS
人员的素质等。
合规风险管理
合规风险识别
识别信托项目在合规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如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等。
合规风险评估
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等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合规风险控制
采取措施控制合规风险,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学习和 遵守、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等。
风险监控
对信托产品的投资组合进 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 处理潜在风险。
信息报告
定期向投资者报告信托产 品的运营情况,包括投资 组合、收益分配、风险状 况等。
信托产品终止要求
终止条件
当信托产品达到终止条件 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 终止。
终止流程
信托产品终止应按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包括清算、 分配等。
剩余财产分配
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 行分配,确保投资者获得应得的收益。
合同解除与清算
与投资者解除信托合同,并对信托财产进行 清算,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障。
结束报告与归档
完成信托产品的终止流程,并编制结束报告 ,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03
信托业务操作要求
信托产品设计要求
明确信托目的
信托产品设计应明确信托目的, 包括资金运用方向、收益分配等
评估。
信用风险控制

信托业务流程(精简版)

信托业务流程(精简版)

信托业务流程(精简版)信托业务流程(精简版)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托业务流程:产品的论证→设计→立项→审查→报备→推介→管理→收益分配→清算等过程第一步:产品的论证信托公司首先进行项目论证,重点是拟融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财务与运营情况、项目可行性、担保措施可行性等;第二步:设计一方面信托业务部门需对信托项目的交易结构、信托收益率、税费、信托报酬等进行测算、资金运用及风险控制措施、退出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安排。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与项目业主(信托资金的需求方)进行商务洽谈与合作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第三步:立项由业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立项。

立项申请主要内容:项目简介,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初步评估客户的资信和实力;项目的操作模式和方案;收益和风险分析;操作可行性分析;时间安排。

第四步:审查信托公司履行公司内部项目审批程序。

1、信托项目应经过四部分别审查,审查完成后提交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再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审批。

2、若信托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经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并按规定实行银行托管。

3、信托资金涉及证券投资的,应经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

面向自然人推介并销售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步:报备经公司审批后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向银监局报告、备案;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向XX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报告、备案。

第六步:推介推介产品,募集资金。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解入信托账号。

第七步:管理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的约定运用资金,并同时或者事先采取各种风险控制措施;第八步:收益分配根据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期间或信托期满后分配信托收益。

第十一步:清算根据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约定清算方式撰写清算报告,结束信托关系。

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的规范和有效开展,防范和控制“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项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及《方正东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是指将信托产品项下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计划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公开交易转让的股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三)审慎原则。

“新三板”是面向中小企业设立的新兴市场,风险较大,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应审慎进行,严格控制风险。

(四)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要求,遵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实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业务操作和产品设计第四条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参照《方正东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的第四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分工和操作。

第五条公司信托业务部门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在初期应着眼于与熟悉“新三板”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及券商等专业机构及其子公司开展合作,聘请其担任产品投资顾问,借助于“新三板”专业机构的专业管理能力开展业务。

第六条“新三板”投资信托计划的期限,应完全覆盖实现项目退出安排所需的必要时间,并充分考虑不可预见情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5•【文号】银监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五)目标企业的管理;(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信托业务的发展趋势
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 累,信托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功能不断丰富
信托业务不断创新,功能不断丰 富,从单一的融资功能向资产管 理、财富传承等多功能转变。
风险管理不断加强
随着监管政策的加强和市场竞争的 激烈,信托公司不断加强风险管理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信托业务概述 • 信托业务流程 • 信托业务操作要求 • 信托业务案例分析 • 信托业务未来展望
01
信托业务概述
信托业务的概念与特点
信托业务定义
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 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 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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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
操作要求
严格筛选优质房地产项目,进行详尽 的尽职调查,保障投资者权益,确保 资金募集合规合法,对投资进行监督 ,最后做好清算分配工作。
资产证券化信托案例
01
案例概述
02
业务流程
某资产证券化信托案例,以集合资金 的方式购买某企业资产,通过资产证 券化实现融资目的,同时为投资者提 供收益回报。
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结构设 计、投资者认购、资金募集、投资监 督、清算分配等。
02
信托业务流程
确定信托目的和委托人
确定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应该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可行性强,同时需要满足委托人的合理 需求。
确定委托人
委托人应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承担信托风险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 用状况。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正>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总页数】2页(P23-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9
【相关文献】
1.甘肃省投资信托公司发展思路之探索 [J], 史文献
2.首家投资信托公司成立 [J], 李思经
3.一个新崛起的对外经济贸易机构——访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徐鹏飞 [J], 艾莲
4.中央结算发布新版《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操作指引》 [J],
5.木材巨头联合创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 [J], 涵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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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的规范和有效开展,防范和控制“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项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及《方正东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是指将信托产品项下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计划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公开交易转让的股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三)审慎原则。

“新三板”是面向中小企业设立的新兴市场,风险较大,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应审慎进行,严格控制风险。

(四)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时,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要求,遵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实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业务操作和产品设计第四条公司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参照《方正东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的第四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分工和操作。

第五条公司信托业务部门开展“新三板”投资信托业务,在初期应着眼于与熟悉“新三板”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及券商等专业机构及其子公司开展合作,聘请其担任产品投资顾问,借助于“新三板”专业机构的专业管理能力开展业务。

第六条“新三板”投资信托计划的期限,应完全覆盖实现项目退出安排所需的必要时间,并充分考虑不可预见情形。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1. 业务概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通过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合同,将投资人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并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目标是实现投资者的资本增值和收益最大化。

本指引旨在提供操作指导,帮助信托公司顺利执行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2. 业务准备在进行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之前,信托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范围、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细则,确保业务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筛选优质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评估及筛选机制,选择具备良好发展潜力的非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

•确定投资策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及市场行情,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3. 业务操作流程以下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3.1 投资者开户与风险评估•投资者须按照信托公司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资金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开户申请。

•信托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3.2 信托合同签订•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签订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并约定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投资对象等关键条款。

3.3 投资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按照预先确定的投资策略,对潜在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与评估。

•对筛选出的投资项目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调查与分析。

3.4 投资决策与资金调配•在完成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后,信托公司应开展内部审议与投资决策程序,决定是否投资于特定项目。

•若决定投资,信托公司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从投资者账户中调拨合适的资金投资于该项目。

3.5 投后管理与退出策略•信托公司应对已投资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并根据市场变化及项目运营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根据约定的投资期限,信托公司应制定合适的退出策略,以实现投资的收益最大化。

4. 风险控制与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涉及较高的风险,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信托公司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建立风控体系:设立风控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信托业务概述 • 信托业务流程 • 信托业务操作要求 • 信托业务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信托业务概述
信托业务定义
信托业务是一种基于信任关系的金融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 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 分信托财产。
信托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 公司,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继承人或权利享有者。
案例四:某证券投资信托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案例是一个证券投资信托案例,通过信托方式为投资 者提供证券投资平台。
该案例中,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 立一个单一的信托计划,受托人通过发行信托受益凭证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受托人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购买具 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在投资完成 后,受托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并将信托 财产按照约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风险评估
合规运营
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确保信托 业务的风险可控。
信托业务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确 保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信托业务风险评估要求
受托人评估
担保人评估
投资项目评估
风险分散
对受托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 、业务经验等进行全面评估,确 保其具有承担信托业务的能力和 信誉。
05
总结与展望
总结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信托业务流程
信托业务流程包括委托、尽职调查、审批、签约、设立 、管理、到期清算等环节。其中,委托是信托业务的基 础,尽职调查和审批是信托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签约和设立是信托业务正式启动的标志,管理是信托业 务持续进行的必要条件,到期清算则是信托业务终止的 标志。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让我们等产品结束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这恐怕有点太严了。

”近日,一份并未正式下达的文件给私募基金经理老赵当头泼了一盆冷水。

因为,这份《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如果真的执行,在产品结束前他将只能拿到金额有限的管理费,“这还不够我给手下发工资的呢”。

&&&祸不单行,还有更坏的消息等着私募。

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即将开闸,公募基金将跨界跟私募正面交锋。

“本来我们私募和公募是井水不犯河水,这下倒好,大家只好捋起袖子抢客户了。

”老赵开始对前途隐隐担忧。

&&&《指引》触到私募“死穴”&&&监管层出手或许正是由于目前私募太缺乏有效监管:08年不少民间“股神”陆续倒台,产品净值大幅缩水,持有者怨声载道,甚至有私募经理遭拳脚相加。

融智评级统计数据显示,79只具有全年统计数据的私募基金08年平均跌幅为32.86%,其中18只私募基金下跌超过50%,业绩最差的某私募基金缩水近七成。

&&&“部分私募经理不顾市场变化,坚持全仓操作,结果使得投资者损失严重;极少数投资顾问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尽管文件尚未正式下发,但是薄薄几页纸,却如同重磅炸弹一般在私募界内部炸开层层涟漪,引起了业内很大争论。

&&&私募基金经理周建国说:“初看这份文件我真的吃了一惊,因为其中很多条款的可操作性实在值得考量。

”按照文件规定,只有在私募基金合约终止并且盈利的前提下,私募投资顾问公司才有可能拿到提成,在此之前只能靠管理费维持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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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南(doc 9页)
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

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

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

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

乃书于纸上。

毕而卧。

凄然入梦。

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银监发(2009)1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

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第九条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

第十条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

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操作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二)至少每30 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三)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第十七条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三)更换第三方顾问、保管人、证券交易经纪人。

(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七)信托公司、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九)关联交易事项。

(十)收益分配事项。

(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扩大费用列支范围。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 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

(四)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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