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商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贷款业务,保证贷款风险的控制和贷款的合理利用,农商银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贷款审批流程的合理顺畅。
流程主要分为以下环节:1.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2. 审批初审:银行贷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符合贷款政策。
3. 审批会议:银行召集贷款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
审批会议应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重要条件。
4. 风险评估: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用以确定贷款利率和相关条件。
5. 贷款合同签订: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放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贷后监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不仅关注贷款的审批流程,还重视贷后监管,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和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
1. 巡回检查: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包括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巡回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还款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还款异常或欠款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3. 可行性分析:对于一些重大贷款或复杂贷款项目,银行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还款能力。
4. 提醒与催收:银行应定期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提醒,并根据还款情况进行催收。
催收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和计息方式的选择,以确保贷款的公平合理。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ⅩⅩ年第1号)和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和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要或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等需求,以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订单融资、预付租金、临时性物资采购、临时性大额债项融资等。
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性的流动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本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本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开展限额管理。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本行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遵循评级、授信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规定。
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贷款操作流程包括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公示)、贷款审议与审批、咨询、提款与支付、贷后管理与收回、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提交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1号)、《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行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含所辖分支机构)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流动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本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条件。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审。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特殊行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六)已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
(七)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金额。
支行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发行按照国家政策,自主选择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政策,坚持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全程监控、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种类。
(一)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周转性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单笔或分笔发放、贷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发行商业性信贷业务支持范围内的客户,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物资、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农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
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
农商银行的贷款实施细则是指银行机构与客户之间达成的关于贷款条件、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协议。
以下是一个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的示例,供参考:
一、贷款申请流程
1. 客户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银行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等尽职调查;
3. 银行审核并对客户提供合理的贷款方案;
4. 双方达成协议后,客户签署贷款协议并提供抵押物;
5. 银行核对抵押物并签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贷款期限根据客户的需求以及抵押情况确定;
3. 客户必须提供充足的抵押物,并按照银行要求进行评估;
4. 客户应当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能够按时还款。
三、还款方式
客户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1. 按月等额本息;
2. 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3. 按季度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四、逾期还款处理
如果客户逾期还款,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催收和处置抵押物,同时对客户的资信记录进行登记。
五、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将根据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及其价值等条件综合考虑,具体额度将在协商过程中确定。
六、其他条件
1. 客户应当向银行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贷款申请信息;
2. 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批准或拒绝;
3. 如果客户在贷款期限内提前还款,银行将不会收取任何违约金或罚息。
以上是一个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的示例,银行和客户在合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节的调整。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本行叙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防止挪用,并落实以下要求:(一)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二)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本行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本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本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发放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的设立,应结合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实现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并符合本行相关授信政策。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本行相关授信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与调查第七条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或公司业务部,下同)、经授权的二级支行受理。
本行由具备授信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直接提交的贷款申请,本行各级经营单位不得受理中介机构(个人)代理的贷款申请。
第八条客户经理受理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贷款卡等,有年检要求的应在年检有效期内;(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三)借款人有权机构出具的贷款申请决议;(四)经审计的至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的财务报表。
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操作细则doc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操作细则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x〕36号)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续贷是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本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批同意,在落实借款条件后,在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质押贷款同时办妥抵质押登记),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
一、续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本行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一)贷款已不属于正常类;(二)借款人本身或关联企业中涉及民间高息借贷或民间融资担保;(三)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四)贷款担保已出现诸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五)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以及账户或抵质押物已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等情况;(六)借款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七)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贷款;(八)抵质押贷款其抵质押物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以及抽逃押品的情形;(九)其他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二、操作流程(一)合同填写与资金支付事项为保证借款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续贷业务,借款合同签订时贷款用途与原贷款用途一致,同时注明:用于归还***(合同号)项下的贷款本金。
贷款金额等于或小于原合同金额,贷款发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在贷款发放当日由借款人转账直接用于归还原到期贷款本金,并由客户自有资金结清原贷款利息。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
(五)主合同与相关的担保合同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关联,准确填写合同号。
(六)合同各方必须签章齐全,防止合同效力纠纷。
(七)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调查岗客户经理要将我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利以及借款人的义务进行充分告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第十六条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调查岗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撰写《贷款调查报告》(信贷凭证2007-006)一式一份,后填写相对应的《借款审批书》(信贷凭证2007-007)一式三份。
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对公)》,经有权审批人在相关审批书上审批签字确认后,贷款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贷款资料的齐全性审核、贷款资料的有效性审核、贷款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等,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内录入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相关信息、登记情况、客户信息等数据,打印借款借据。借款借据必须与借款人本人当面签署,执行借款合同号必须仔细核对确保填写齐全无误。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验资报告或股份组成情况;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9、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近期财务报表;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报总行审批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借款审批书;
(二)完整、真实的借款申请书;
农商行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农商行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一、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概念和范围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商行向客户提供的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贷款,用于满足客户经营活动中的日常资金需求。
流动资金贷款的范围包括经营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1.审批权限:设立合理的审批权限,明确不同级别和岗位的审批权限,确保贷款审批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客户资格审查:在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前,必须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包括工商注册信息、贷款历史、信用记录等。
3.贷款申请:客户向农商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贷款用途、还款计划、担保措施等。
4.贷款审批程序: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初审、终审和审贷会三个环节。
初审通过后,经终审人员审批,以及在需要的情况下召开审贷会进行审批决策。
三、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措施和风险控制1.担保措施:农商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时,必须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贷款金额,合理选择相应的担保措施,包括质押、抵押、保证等。
2.风险控制:在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农商行应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对流动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还款能力。
四、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和还款1.利率:农商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
同时,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贷款利率政策,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
2.还款方式:农商行应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
还款方式一般包括分期偿还、按月还款等。
五、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督和检查农商行应建立健全的流动资金贷款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定期的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等。
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贷款风险评估。
六、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分类和应对措施农商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对于风险较大的贷款,应加大监督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置。
以上就是农商行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精品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为了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包括周转性流动资金需求和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县(市)联社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借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的贷款。
第五条经营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营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用途可分为:(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
(二)项目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临时资金需求。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
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二)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九)经营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54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
第五条本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结合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统一授信除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包括固定资产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承诺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八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各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控流动资金贷款风险,依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在授信额度内发放,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第七条贷款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有效落实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制度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在贷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管和结算监督,如实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六)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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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质押品的可接受性。包括押品的种类、权属、价值、变现难易成度。
5.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包括客户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往来状况、信用履约记录等。
第十七条 支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客户经理按照双人调查原则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就同意贷款与否、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当向开户行递交书面《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借款资料。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出具承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支行明确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七条 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信除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包括固定资产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承诺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八条 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一)持有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发并持续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
(二)借款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各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理;
第五条 本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结合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各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
4.与客户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交谈;
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查验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
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分期偿还。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设定
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未来现金流、还款能力和本行的资金供给能力等因素,进行借款需求分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支行在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前,必须坚持借款人面谈制度,面谈时可按照国际通行的“6C”标准进行,即品德、能力、资本、担保、环境和控制。从以下几方面集中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
1.客户的公司状况。包括历史背景、股东背景、资本构成、组织构架、产品情况、经营现状。
2.客户贷款需求状况。包括贷款背景、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贷款条件等。
(一)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分:
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购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农村商业
154号(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
贷款尽职调查是通过调查掌握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贷款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
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和信贷档案,适当开展外延走访;
(二)按流动资金贷款周转分:
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
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本行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
(三)按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分:
1.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到期偿还;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的、合法的、充足的还款来源;
(六)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1.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的贷款卡;
3.除信用贷款外,落实本行认可的担保;
4.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