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发改委)

合集下载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湘政办发[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

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逐步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省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新机制,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努力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简政放权。

对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尽放",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

(二)改革创新。

吸纳借鉴外省市先进成熟管理经验,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推进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协同监管等方式。

改革一个部门实施多个审批事项的现状,推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一文办结"。

湖南省节能监察中心

湖南省节能监察中心

六、节能监察的注意事项
1、文书内容信息-企业名称、时间、地点、监察情况、存在问题 2、监察取证-拍照、记录、资料 3、反馈意见-节能监察意见(建议)、限期整改通知、行政处罚通知 4、结果运用-数据统计、节能考核 5、信息公开、失信认定、联合惩戒
《节能监察通知书》双方各执一份,《送达回证》由执法人员留存。
三、节能监察的准备与实施
实施阶段
介绍监察要点
重申此次监察工作的依据、内容、方式及被监察单位需配合的事项。 监察依据 监察内容 监察方式:现场监察,确保材料、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配合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需要配合的人员。
三、节能监察的准备与实施
2011年9月22日,省编办批复同意,设立新的湖南省节能监察中心,隶 属于省发改委。
一、节能监察的背景与意义
2、意义作用
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 顺应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潮流趋势 服务于宏观经济大局 市场经济下能源监管的重要手段 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途径 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广大群众的民生福祉
1998年11月,上海市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节能通过监察机构——-上 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2001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于2008 年4月1日正式施行。
一、节能监察的背景与意义
3、法律法规现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规章:《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事指南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事指南

怀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事指南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15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23条;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第24条;4、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5、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7、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10]1227号);8、怀化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怀发改环资[2011]2号)。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对象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报送节能审查机关提请审查。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建筑项目;3、年综合用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4、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三、受理机构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四、节能审查内容1、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2、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最高能耗限额,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4、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情况,节能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5、项目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标准的有关要求。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规定

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五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申请节能评估资质需要哪些条件以及备案流程

申请节能评估资质需要哪些条件以及备案流程
(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与节能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通过了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加入xx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
(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
第二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集合。进入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方可对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项目进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技术咨询等服务。
为进一步提高节能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强节能评估技术人员管理,保证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促进节能减排评估师队伍发展,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节能评估相关工作,进一步增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节能评估水平和报告编制质量,充分发挥能评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杜绝能源浪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如有疑问请咨询发改委 刘梅 15910231998
(五)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六)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第五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内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有从事节能工作的经历和经验;
第四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xx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_长政办发〔XXXX〕24号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_长政办发〔XXXX〕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管理制度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号

管理制度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号

(管理制度)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壹○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于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于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于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和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发改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改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改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一)职责权限由师发改委负责对我师辖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督检查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第44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1.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节能评估审查,并获得通过;2.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3.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四)监督检查方式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4.督促落实整改;5.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1.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2.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3.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七师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社会发展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审批或安排资金后,会同有关部门(督查办、建设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等),按照国家、兵团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建设进度进行跟踪,及时掌握进展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为确保重大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实物工作量保质保量完成,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职责权限由师发改委负责对我师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发展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

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管理全面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管理全面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管理全面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怀政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管理全面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规范管理,推进全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以提升中介服务质效和加强中介机构监管为抓手,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压缩服务时间,降低服务收费,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中介服务资源市场化配置,打破行业垄断,培育壮大各类优质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形成“诚信守信、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二、实行清单管理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对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梳理,编制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应由部门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或没有资质要求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购买中介服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应包含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要求等要素,实行动态更新。

对确需删增事项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报审通过后,方可实行。

三、全面开放中介服务市场(一)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条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湘发改投资[2014]714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14〕714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经委务会议专题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15日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为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评估,提升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委托评估制度》(湘发改办[2013]1288号),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评审范围1、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核报省政府审批的下列事项纳入委托评估论证范围:(1)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2)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3)省另有规定,以及省发改委认为需评估的其他重要事项。

2、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凡国家和省没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的,一律不委托评估;国家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

国家或省另有专项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3、下列事项纳入委托评审范围:(1)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省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省预算内基建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市州项目的概算审查;(3)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项目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4)国家明确要求省发改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5)需要评审筛选的省预算内重大专项投资项目。

湖南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4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相关工作成果汇总表,包括已完成的节能评估文件、可研报告节能 篇章、企业能源审计报告、节能量审核报告等。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向我委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四部分。申报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电子版 光盘1张),并编制材料目录。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一)单位申请书 1、承诺书; 2、申请报告; 3、基本情况表; 4、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所在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所 属行业
承担工作
审批部门及批复文号
注:承担工作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可研报告节能篇章、节能量审核报告等四类填写。
fgwyuhui126com7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地址主管单位注册资金万元单位性质成立时间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网址办公面积共平方米其中自有平方米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姓名职称专业技术证书编号主专业辅专业职工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从事节能评估业务年限单位联系部门从事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业务人数其中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2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4、按照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见附件一)提出申请备案专业类别申请,每个专业类 别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有3个以上相关评估业绩;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规范与流程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规范与流程 (2)
方式(会议评审或函审)。 ➢ 会议评审,评审会应包括有关部门人员、评审专家、项目
建设单位代表、节能评估单位人员参加。 ➢ 评审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并签署专家
评审意见。 ➢ 对于评审结论为修改通过的项目,由节能评估单位按专家
评审意见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修改,必要时进行复审。对 于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将项目资料退回项目建设单 位,并报告节能主管部门。
≥ 49分,初审通过进入下一环节。 <49分,退回评估机构,20工作日以后再接受评审。 二阶段,专家评审会审查及后续修改,分值100分,专家评定分值70分, 省节能监察中心评定分值30分。 报告最后得分由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专家的加权平均分与省节能监 察中心评分相加。
13
2、专家评审。 ➢ 根据项目规模、能源消费状况、工艺复杂程度等确定评审
➢ 8 .国家或地区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 ➢ 9 .体现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资料。 ➢ 10.其他相关文件。
8
三、评审材料
➢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包含节能篇章)。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3、根据受理需补充的申报材料。
9
四、评审程序
➢ 委托 接到节能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
委托任务后,对项目进行分类登记。 ➢ 评审方式
当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为节能评估报告书时,应 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当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为节能评估报告表时,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也可 通过函审方式进行评审。
10
四、评审程序
➢ 评审程序内容:
1、组织准备。 2、专家评审。 3、评审结论与归档。
46号)
➢ 5.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 ➢ 6. 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工艺等目录

发改委6号令 节能评估

发改委6号令 节能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2022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省消费持续恢复,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鼓励市州组织生产商、经销商、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联合开展汽车促销活动,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扩大党政机关及其它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网络预约车、邮政快递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省机关事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组织实施)按照“智慧、高效、便利”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居民小区、经营性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充电保障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

(省税务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4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相关工作成果汇总表,包括已完成的节能评估文件、可研报告节能 篇章、企业能源审计报告、节能量审核报告等。
主专业
辅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数 单位联系部门
其中:高级职 称人数
姓名
中级职称 人数
职称
专业
申报专业 类别二
申报专业 类别三
申报专业 类别四
申报专业 类别五
申报专业 类别六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8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5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附件 1:
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
1、农业、林业; 2、能源(火电、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 3、钢铁、有色; 4、建筑材料(水泥、玻璃、陶瓷、新型建材等); 5、轻工(食品、医药、造纸及纸制品等); 6、纺织、化纤; 7、石化、化工(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橡胶、 塑料制品等); 8、机械; 9、通信、电子、广播影视; 10、建筑(含人防工程); 11、水利(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电; 12、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等); 13、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工程; 14、其他(如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国土资源等)。
年第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以下简称能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委拟对我省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实行备案管理。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本省单位必须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独立的法人资格,非本省单位必须在本省有经工商注册的具 有独立履约能力的分支机构;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3、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设计单位资质或有关节能咨询服务能力;
此次上报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均真实、准确和
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日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7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1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 知
湘发改环资[2011]19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2010
业务年限
毕业院校 工作经历:
毕业时间
学历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 10 fgwyuhui@
在编专职从事节能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称 年龄
所学 专业
从事 专业
申报 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证书编号
专业培训 1
专业培训 2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 11 fgwyuhui@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相关工作成果汇总表
序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6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附件 2:
承诺书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我们
(单位名称)已认真阅读湖南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相关规
定,完全理解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的申报工作。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在上报时需提交查验。 三、审查和管理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我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予以备案,并对通过备案的节能评估中介 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可直接纳入各市州和县(市、区)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范围。 联 系 人:谭先锋、吴思容 联系电话:0731-89991081、89991082(兼传真)
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年龄 从事专业 所学专业
联系电话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 9 fgwyuhui@
技术负责人简介
姓名
职称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编号
从事节能评估有关 年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向我委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四部分。申报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电子版 光盘1张),并编制材料目录。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一)单位申请书 1、承诺书; 2、申请报告; 3、基本情况表; 4、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地址 主管单位 单位性质 传真 电子邮箱 办公面积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姓名 专业技术 职称
职工总数
从事节能评 估业务年限
从事节能评 估报告编制 业务人数
申报专业 类别一
注册资金(万元)
成立时间 邮政编码 网址 共 平方米,其中自有 平方米 职 务(职称) 职称
专业技术证书编号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2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4、按照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见附件一)提出申请备案专业类别申请,每个专业类 别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有3个以上相关评估业绩;
所在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所 属行业
承担工作
审批部门及批复文号
注:承担工作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可研报告节能篇章、节能量审核报告等四类填写。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3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5、技术负责人简介; 6、专职从事节能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二)单位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编制证复印件; 2、单位章程及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固定 资产清单,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等; 3、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人员证明材料 1、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四)业绩证明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