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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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34.王冰、刘莉均系再婚。

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

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

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

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

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

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

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35.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法律生涯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生涯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女士,女,35岁,法学专业毕业,在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自结婚以来,李女士一直致力于自己的法律事业,工作繁忙,与丈夫张某的关系逐渐疏远。

张某,男,38岁,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压力和家庭责任,也逐渐感到力不从心。

两人在婚后五年中,共同育有一子,现年三岁。

近年来,李女士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位年轻有为的合伙人,双方在业务上有过多次合作,逐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张某对此事一无所知,直到李女士向他提出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李女士与张某婚姻状况分析(1)婚姻基础:两人均为大学同学,相恋多年后步入婚姻殿堂,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2)婚姻矛盾:婚后,李女士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与张某在家庭生活中沟通较少,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

(3)婚姻困境:张某在工作和家庭中均感压力,而李女士在工作上遇到了瓶颈,双方均渴望改变现状,却无法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2. 李女士与合伙人关系分析(1)工作关系:李女士与合伙人在工作中有过多次合作,双方在业务上有一定的默契。

(2)情感纠葛:随着工作合作的深入,李女士与合伙人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3)道德风险: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合伙人产生感情,可能对家庭、事业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法律援助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法律援助措施(1)为李女士提供法律咨询,分析其婚姻状况,帮助其了解离婚的法律程序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2)指导李女士与张某进行沟通,尝试化解婚姻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3)若李女士坚持离婚,协助其准备离婚诉讼材料,包括离婚申请书、财产分割协议等。

(4)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为李女士提供法律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5)关注李女士与合伙人的关系,提醒其注意道德风险,防止可能对家庭、事业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婚姻奇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奇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多元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奇葩现象。

这些现象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困扰,也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案例将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婚姻奇葩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张某发现李某在外有外遇,并多次与李某发生争吵。

2016年,张某以李某出轨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了一个奇葩的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在离婚后继续承担其出轨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李某称,他在外遇期间,曾花费大量金钱购买礼物、支付娱乐费用等,这些费用应由张某承担。

三、案件焦点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2. 李某要求张某承担出轨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四、案例分析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本案中,李某存在出轨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法院应判决解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2. 关于经济损失的承担关于李某要求张某承担出轨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李某要求张某承担其出轨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李某要求张某承担出轨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并非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婚姻法律案例思考题(3篇)

婚姻法律案例思考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旨在引发读者对婚姻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

案例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李某分得剩余的50%。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二、案例思考1. 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处理此案例时,首先需要明确离婚协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分割方案,因此,离婚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2. 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应当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本案中,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3. 撤销离婚协议的条件张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2)张某在发现李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3)张某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4. 案例启示(1)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因隐瞒财产导致离婚后产生纠纷;(2)离婚协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存在欺诈、隐瞒等违法行为,可被撤销;(3)在处理婚姻法律问题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离婚协议的签订张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分割方案。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

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

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

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

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

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

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

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

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赵晓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

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

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复员费属个人财产,应归甲方所有,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篇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

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XX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3.辈份不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四、案例分析题1某甲已婚。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问题]
1.郝清买彩票所中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法院能否判决奖金的一半归董波所有?
[分析]
1.该奖金属于董波和郝清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案: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伟已高中毕业正读大学二年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问:(1)陈清的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哪些?
(2)陈清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参考答案
A、遗嘱形式和内容合法,并无不妥,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故合法有效。
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

甲性格较为内向,不善言辞,而乙则性格开朗,善于沟通。

在日常生活中,甲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与乙争吵,乙则认为甲不够关心自己。

此外,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日益疏远。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尚有挽救的可能,遂判决不予离婚。

随后,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甲、乙双方存在以下矛盾:1. 性格差异:甲性格内向,不善沟通,乙性格开朗,善于表达,导致双方在沟通上存在障碍。

2. 生活习惯:甲生活较为节俭,乙则较为奢侈,双方在消费观念上存在分歧。

3. 家庭琐事:甲在家庭事务上不够关心乙,导致乙感到被忽视。

4. 聚少离多: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陪伴。

调解员针对以上矛盾,提出以下调解方案:1. 沟通是关键:甲、乙双方应学会倾听对方意见,尊重对方观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

2. 理解对方:甲要理解乙在外地工作的艰辛,乙要理解甲的性格特点和生活习惯。

3. 家庭责任:双方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对方生活,关心子女成长。

4. 适当妥协:在家庭生活中,双方要适当妥协,尊重对方意见,避免矛盾激化。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甲、乙双方在沟通、理解、责任和妥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自愿撤销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调解法律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婚姻调解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离婚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律小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法律小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二人沟通减少,矛盾不断升级。

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僵局。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具体为离婚案件。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3. 案件分析(1)甲提出离婚的原因甲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淡化。

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沟通减少,感情逐渐淡化。

②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问题。

甲、乙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③子女抚养问题。

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乙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乙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感情基础。

甲、乙婚后初期感情融洽,乙对甲仍有感情。

②家庭责任感。

乙认为离婚会影响子女的成长,有家庭责任感。

③经济原因。

离婚后,乙担心自己承担家庭经济压力。

(3)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是否有效。

4. 案件处理(1)调解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分析矛盾根源,提出解决方案。

但甲、乙对子女抚养问题仍存在分歧,调解未果。

(2)判决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认为甲、乙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子女抚养等问题。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夫妻感情破裂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甲、乙因长期分居、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淡化,最终破裂。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在婚姻家庭法的实践中,涉及到众多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反映了不同的婚姻家庭问题和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法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为读者提供解答和启示。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小明与小红在结婚时并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婚后不久,双方产生了矛盾,最终导致了离婚。

离婚后,他们对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然而,由于小明和小红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他们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没有明确约定。

在此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房产登记情况以及婚姻期间贡献情况进行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小明出资比例大于小红,且小明在购买房产中付出了较多的努力,因此将该房产判归小明所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夫妻双方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避免日后争议。

案例二:抚养费纠纷小王和小李离婚后,小王抚养了两个未成年子女。

然而,在小王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后,他无法继续支付原定的抚养费,而小李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离婚后,无法由当事人共同抚养的子女,由有持续稳定收入的父母实施抚养,并支付抚养费。

在该案例中,法院考虑到小王经济能力的变化,重新评估了抚养费的数额,并作出了调整。

根据子女的教育、生活费用和双方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小王支付适当的抚养费用,以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抚养费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家庭暴力保护令小张和小杨结婚多年,但小杨经常遭受到小张的家庭暴力。

小杨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的折磨,遂向法院申请家庭暴力保护令。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制止家庭暴力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法院依据小杨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认定小张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判决禁止小张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保护小杨的人身安全。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李某,女,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与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两人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2021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儿子。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双方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汽车一辆。

李某要求抚养儿子,张某同意,但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二)争议焦点1.李某与张某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如何确定儿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二、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房产、存款、汽车均为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法院应依法进行分割。

(三)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有争议,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1、某甲和某乙是同乡,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好,初中毕业后一起回家务农,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某甲的父亲因嫌弃某乙家境贫寒而坚决反对,同时,他们为女儿介绍了临村的一个青年某丙。

某丙性情暴躁,心胸狭隘,但在当地是有名的致富能手,对某甲一见钟情,给某甲的父母送了大量的彩礼,并趁某乙到外地打工期间不断纠缠某甲。

某甲因心存对某乙的感情,对某丙的追求置之不理,并明确告知其非某乙不嫁。

某丙恼羞成怒,扬言,如果不与其结婚,他就对某甲毁容,并杀了其的父母。

某甲知某丙的为人是说到做到的,心里非常的害怕,为顾及全家的安全,不得已与某丙登记结婚。

消息立即传给了在外地打工的某乙,某乙马上赶了回来,在与某甲见面后,两人商量决定,由某乙去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依据有关法律和与司法解释,回答下列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2)某乙能否请求撤销该婚姻?法律对撤销该婚姻的时间有无明确的限制?2、何宏与邹一萍于1968年结婚,婚后8个月邹一萍即生一子,取名何平。

何宏怀疑何平非自己亲生,对其态度冷淡,除负担其抚育费外,其他事情不闻不问。

随着年龄增长,何平对何宏的想法有所察觉,询问其母,邹一萍坚持何宏是其生父。

但何宏态度并无改变,父子关系愈趋恶化。

1986年邹一萍病故,何平遂辍学务工,独立生活,并改名为邹幼平,与何宏断绝往来。

1988年,何宏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并于1989年与丧偶妇女胡莹结婚。

胡莹与前夫生有一女一子。

女儿彭琪已婚并已参加工作,子彭琏正在读小学,依靠何、胡扶养照料。

1995年,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何、胡均受重伤。

胡莹经抢救无效死亡。

何宏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因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积蓄无存,生活十分困难,要求邹幼平(何平)和彭琪扶养自己尚未成年的彭琏。

邹幼平说:“你一直不承认我是你的亲生儿子,对我的成长漠不关心,我早已改名换姓,与你断绝关系多年,与彭琏更是素不相识,所以我对你们不负任何责任。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与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性格强势,乙性格内向。

婚后不久,甲便开始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乙多次报警,但甲并未收敛。

2016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乙提出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考虑到甲实施家庭暴力对乙造成的伤害,以及乙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责任,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判归乙所有。

三、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问题本案中,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对家庭和谐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依法维权。

2. 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乙因甲实施家庭暴力而遭受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甲实施家庭暴力对乙造成的伤害,以及乙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责任。

这种判决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四、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各方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遇到家庭暴力等问题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权。

2. 加强家庭暴力防治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3. 重视婚姻家庭辅导婚姻家庭辅导可以帮助夫妻双方解决婚姻家庭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四、案例分析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李某。

五、判决结果1.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婚姻法相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权益和财产分割等因素。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2018年,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对离婚诉讼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

根据法律规定,婚外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表现,符合离婚的条件。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离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故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判决对原告的财产分割比例进行适当倾斜。

具体如下:1. 房产: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2. 车辆: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归被告所有。

3. 存款:双方婚后共同存款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存款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感情、子女的利益以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对财产分割的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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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XX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XX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XX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XX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

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

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

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

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

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

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

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

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2.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

双方于20XX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

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

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

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

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

请问:(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参考答案:(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

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

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

20XX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

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

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XX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甲不同意离婚。

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参考答案:(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

(2)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

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

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

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

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

(5)可以。

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2.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吴某,目前正在中学读书。

20XX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吴某随其父亲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至吴某满18周岁时止。

同时判定,甲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吴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

离婚篇二: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一、武大与金莲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199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

后武大因烤得一手好烧饼,被上海市哈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总经理,前往上海工作,金莲在家非常寂寞,后在邻居王婆介绍下,认识了苏州市雄起肾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门庆,二人相见恨晚,情迷意浓,并公然同居。

后武大在上海闻听此事,觉得自己不应该为了工作把年轻的妻子抛在一边,便准备回到苏州,而此时金莲已经怀上了西门庆的孩子,武大回到苏州后,见到金莲已经怀孕,知此事已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查,武大与金莲的房子是武大于婚前用烤烧饼的积蓄购买的,存款10万元是武大的弟弟武松因在景阳岗阻止偷猎老虎被市政府奖励后赠与武大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武大,金莲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小说《嫁鸡随鸡》,获稿酬5万元。

[问题]1.对武大的离婚请求法院如何处理?2.设金莲在孕检时又发现患有严重的性病梅毒,并在婚前就患有该病,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治愈。

武大能否主张婚姻无效,哪些人可以提起无效婚姻之诉?3.武大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4.如果金莲提起离婚诉讼,武大不同意,但法院判决离婚,武大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5.财产如何处理?二、陈女士在去年3月购买了一套总价10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只有陈女士一个人的名字。

陈女士在去年10月与李先生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银行按揭款及利息。

今年3月陈女士与李先生离婚,该房屋的产权应如何界定?三、1981年年仅17岁的某村女青年赵某在走亲戚时认识了比她大5岁的陶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1982年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陶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后几年,赵某一直未能怀孕,引起陶的家人不满,陶某萌生了要另外娶妻生子的念头。

1985年,陶认识了个体户王某,两人的关系很快密切起来,陶决定与王某结婚,并得到的父母的支持。

陶认为自己未同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时赵某又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

解除与赵某的关系是理所当然的。

赵某与陶某的关系是否是夫妻关系?四、丁某与徐某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

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

2000年4月,丁某向其朋友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后丁某股票被套牢。

20XX年2月,徐某买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将近15万元,存入银行。

20XX 年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丁某说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赵某找到徐某,徐某以与丁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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