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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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吴璟杲、韩旭∗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

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

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

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

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

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

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国籍法冲突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重要议题,它牵扯到不同国家及其相关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法律文件,以便尽可能地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展开深入探讨。

1.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文件?这一公约是由联合国在1957年通过的,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国籍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其目的是通过规定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尽可能地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问题。

公约内容主要涉及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2.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对国籍获取有哪些具体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国籍获取的原则主要包括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和住宅区域原则。

这些原则在不同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公约为此规定了一定的解决办法,使得不同国家在处理国籍获取问题时能够依据一定的共同标准进行判断和裁决。

3.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如何规定国籍的丧失?公约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一个人可以丧失其国籍,包括自愿放弃国籍、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等。

这些规定帮助各国处理国籍丧失的问题时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混乱和问题。

4. 公约对国籍恢复有哪些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丧失其国籍,并在后来申请恢复国籍。

公约对于国籍恢复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恢复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便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能够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公约作为一部国际公约,为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依据。

其规定的内容涵盖了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为各国在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时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然而,公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还需要得到各国的认真对待和执行,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在国籍法冲突问题中的作用。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作为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为解决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 女12岁;美国各洲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 18岁; 俄罗斯西部地区允许妇女14岁就可结婚 结婚的其他其他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 到父母的同意;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 妻制(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 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 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 ) ;法国规 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时,其父母等亲属有权对婚姻提出 异议,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结婚;在一些实行宗教婚姻的国 家,只承认按宗教教规所举行的结婚仪式是合法婚姻;有 的国家和地区只要求男女双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实上同居, 不通过任何仪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岛、苏格兰; 也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结婚仪式,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则有与两名儿子自由前往外国的权力。
1878年鲍富莱蒙离婚案 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
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富莱蒙夫人欲离婚, 以便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是,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 而当时德国法律规定则相反。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 与鲍富莱蒙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 即她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 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分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 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 婚以及再婚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的本 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籍的 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 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 规避法国法才为法律规避,而规避外国法则不属此类问题。19 22年,法国最高法院关于佛莱一案的判决即如此。佛莱及 其妻子均为意大利人。由于当时意大利的法律只准“分居”, 而不准离婚,佛莱之妻为了逃避意大利法律关于离婚的限制, 达到离婚的目的,便归化为法国人。随后,佛莱之妻在法国 法院诉请离婚,法院依法国法的有关规定作了准予离婚的判 决。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是指不同国籍的人在某些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解决国籍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加强国际合作。

国籍冲突往往是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

例如,各国政府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加强经济贸易等方式来促进合作,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加强教育宣传。

教育宣传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对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习俗等方面的了解,可以增强人们的文化认同感和理解力,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传递和弘扬国际友谊、和平、合作等理念,从而促进国籍和谐。

第三,加强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国公民的行为,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加强民间交流。

民间交流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民间交流,可以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文化交流和互鉴,从而减少国籍冲突的发生。

例如,各国可以开展文化交流、学术交流、体育交流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解决国籍冲突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教育宣传、加强法律保障和加强民间交流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地缓解国籍冲突,促进国籍和谐。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指的是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国籍,又或者在不同国家之间拥有不同的国籍身份,这种情况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社会福利、人身安全等诸多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通过国际协议和多边合作来解决国籍冲突。

各国政府可以就国籍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达成共识,制定相应的国际协议和规定。

这些协议可以涉及国籍的获取、丧失、保留和行使等方面,旨在通过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来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联合国《国籍法公约》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协议,旨在解决国籍冲突,并保障个人的国籍权利。

第二,各国可以通过修改国内法律来解决国籍冲突。

在国家层面上,各国政府可以对国籍法进行修订,完善国籍获取和丧失的程序和标准,以便更好地解决国籍冲突。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同时拥有多个国籍。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失去国籍的程序和后果进行了规定,确保国籍的丧失是合法和合理的。

第三,建立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国籍争端。

对于一些复杂的国籍冲突,各国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专门负责解决涉及国籍的争端。

这些仲裁机构可以由各国政府共同设立或由国际组织来管理,并根据事实、法律和公正原则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为涉事各方提供公正、公平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四,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信息共享。

国籍冲突往往与跨国犯罪、恐怖主义、贩毒和人口贩卖等问题密切相关。

因此,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减少国籍冲突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此外,各国可进一步加强国际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涉及国籍的数据和情报,以充分了解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

第五,加强国际社会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对于国籍冲突问题,普遍的认识和了解对于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重要。

各国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对国籍冲突的认识,增强公众对国籍问题的法律合规意识。

涉外警务

涉外警务

第一章绪论1.2涉外警务性质1.3涉外警务处置特征2.0涉外警务法律依据(2012)3.0涉外警务基本原则(2013)4.0涉外警务形式和职责4.1涉外行政警务的形式和职责4.2涉外刑事警务的形式和职责4.3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执法中的义务第二章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2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制度4.0警察保护的实践5.2外交保护范围(2015)第三章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1.3中国公民出入境权利与义务1.4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改革(发展状况、举措、前景展望)2.2.2公民出国审查内容4.2护照颁发的原则(2014、2013)4.4护照替代证件第四章国籍管理1.2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2.1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2012)2.2取得、丧失和恢复中国国籍的条件3.1.1中外通婚所生子女国籍冲突的处理(2015)3.2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问题(2015)3.3.1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问题(2015)3.3.2澳门居民的国籍冲突问题第五章外国人入出境管理2.1外国人入境申请方式4.1外国人出境条件4.2外国人出境方式5.2签证的种类(2012)5.4签证的作用与特点(2014、2013)5.5签证制度的原则第九章领事保护4.1领事保护的一般原则(2014)4.3领事保护的限度第十章涉外警务与外交关系第十二章国际警务合作1.1.2国际警务合作的特征1.2.2国际警务合作的意义(2014、2015)1.4国际警务合作与刑事司法协助的异同(2015)2.0国际警务合作机制(2013)3.1我国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的现状与趋向3.2外国···4.1.2国际侦查协作的特征(2015)4.2.2联合侦查的形式(2012)。

涉外警务概论简答及论述题 包含答案

涉外警务概论简答及论述题 包含答案

【2007年1月】简述涉外警务处置的基本原则:⑴维护国家主权原则;⑵互惠原则;⑶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⑷遵守国际条约原则简述涉外治安案件的特殊处置程序(P160—161):⑴内部协调程序⑵外部协调程序简述外交和领事人员违法案件的处置方法:⑴发出警告;⑵本国自行召回;⑶驱逐出境;⑷放弃豁免简述驱逐出境的特征:⑴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⑵适用内容具有独特性;⑶使用形式具有灵活性;⑷制裁手段具有替代性简述国际警务合作的意义:⑴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增强涉外刑事管辖权力;⑵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提高国际执法水平;⑶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巩固各国的友好关系;⑷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⑸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各国侦查机关之间的优势互补试述出入境复议:⑴出入境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处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对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重新继续审议,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

⑶申诉内容法律对被处罚人可以提出申诉的处罚内容,分别作出了单项、双项和多项等不同的规定。

⑷申诉时限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⑸复议期限试述洗钱犯罪的国际预防对策(P294—306):⑴洗钱是掩饰或隐瞒非法收益的性质、来源、位置、所有权或控制关系,切断其与犯罪的联系,使其呈现合法外表的过程。

⑵洗钱犯罪的国际预防对策①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惩罚力度;a.建立健全惩罚洗钱的法律制度,是各国采取的首要措施b.各国规定的没收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先没收;二是最终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范围包括已经转移到合法经营领域的非法收益)②赋予司法机关惩处洗钱犯罪的专项权力;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执法的有效性:a.授予警察机关跨国调查权;b.授予法官推定权;c.扩大法律适用范围③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主要有三点:a.确立报告制度;b.限定现金交易的最高数额;c.对参与洗钱活动的银行职员,取消其终生从事金融职业的资格④建立专门执法机构;⑤加强国际警务合作根据各国的实践,国际警务合作包括以下两种渠道:a.加入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委员会;b.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2007年10月】简述涉外治安案件的处置程序(P160—161):⑴一般处置程序;⑵特殊处置程序签证有哪些作用:⑴体现了行使国家主权;⑵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关系、签证制度的实行情况,具体体现了一国政府的外交政策,因而充分反映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状况;⑶签证是进人国境的许可证明;⑷签证是合法居留的资格证明联合侦查过程中一般要采取哪些措施:⑴签订具体协议,规定行动范围,制定行动准则和具体实施步骤;⑵建立固定的联络渠道,随时保持沟通信息,协调行动计划;⑶我方应当建立专项行动指挥部,在国内坐镇指挥;⑷精心挑选派遣人员;⑸双方警官由于语言不通,思想方法不同,风土人情各异,易产生隔阂,须经常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试论公海刑事管辖权中登临权的运用:⑴登临权又称为临检权,即登临有关违法的船舶实施检查的权力。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一、前言国籍是一个人的法律身份,是一个国家对个人的认可和保护。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国籍冲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损失,也会影响国际关系和社会稳定。

因此,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二、什么是国籍冲突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并且这些身份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被认为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但每个国家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可能不同。

三、我国法律对于国籍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婴儿,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该婴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也对于国籍的规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 单一国籍原则我国实行单一国籍原则,即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身份。

因此,在我国,如果一个人同时被认为是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他必须在其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的法律身份,并放弃其他所有身份。

2. 国际公约原则我国是联合国会员国之一,也是《联合国关于海洋法公约》等多项重要的国际公约缔约方。

这些公约对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领土主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并且也对于解决跨境争议提供了指导和帮助。

因此,在处理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籍冲突时,可以参考这些公约中相关条款。

3. 双重国籍协议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具有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国家可能会签署双重或多重国籍协议。

这些协议通常规定了双方对于双重或多重公民身份者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并且提供了解决国籍冲突的具体方法。

因此,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这些协议时,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和解释。

4. 司法解决原则在我国,法律是最高的准则。

因此,在处理国籍冲突时,必须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且需要依靠司法机构来进行解决。

专题二__国籍管理

专题二__国籍管理

(二)受理和审批 1.主管机关。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国内为当地市、县 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构和 领事机关;审批为公安部。 为简化手续,公安部根据需要有限度授权 广东、海南省公安厅以及我驻外使领馆 可以审批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
2.受理审核。 受理机关先对材料审核,写出审 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复核。省级公 安机关写出复核意见报公安部审批。 驻外使领馆受理审核后直接报公安部 审批。复核机关与受理机关一致后再 向公安部呈报。
• 没有了国籍,Stefan无法申请到格鲁吉亚或其 他国家的护照或海员证,只能临时使用格鲁吉亚 居民证件继续随船往来世界各个港口。 • 外高桥边检站民警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一切离开、进 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 外国籍和无国籍人都需要接受边防检查,但是如 果船员需要申请登陆证件,则必须出示包括海员 证、护照等在内的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由于没 有海员证件或其他能有效表明其国籍的国际旅行 证件,边检部门没有批准Stefan的登陆申请。
(一)国内公民产生双重国籍的主要原因 1.婚姻。如中德通婚,婚后在国内居住,中国妇 女自动获得德国国籍,发德国护照。按中国法 律,中国妇女不会因婚姻丧失中国国籍,故出 现国籍冲突。 2.收养。 3.出生。 4.入籍。 因以上等原因造成的国籍冲突,我国《国 籍法》均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如果准备移居外 国,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 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 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 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 中国国籍。

国籍问题论文

国籍问题论文

国籍的含义一双重国籍的由来及国籍冲突一、双重国籍的产生二、我国政府对双重国籍的否定我国一贯重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早在建国初期,周总理就曾多次在国际会议和其它场合中声明我国不赞成双重国籍,并准备与有关各国政府解决这一问题。

1978年,邓小平同志访问马来西亚时又重申孑这一原则。

我国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政策和基本原则是不赞成双重国籍,赞成和鼓励华侨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居住国国籍。

多次申明:凡是已经自愿加入或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就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在实践上,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来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我国曾同一些有关国家在平等互利和互不于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这一问题。

例如,1955年我国和印尼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明确肯定了一人一个国籍的原则,不仅为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双重国籍问题,而且还为今后避免再发生这类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赞成和鼓励华侨自愿选择居住国国籍的同时,我国也一贯反对强迫华侨改变国籍的做法。

例如,为了维护我国主权和华侨的正当权益,1978年我国政府强烈抗议越南政府违背中越两党协议、非法强迫华侨入越南国籍并剥夺他们中国国籍的做法。

我国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籍立法。

与其它国家的国籍立法相比较,我国国籍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明确规定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如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以及有关程度),从而使我国在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现象方面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

国际间曾为解决双重国籍、无国籍现象做出过努力。

例如,1930年《关于国籍抵触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在前言中声明: “深信各国无论何人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因此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及双重国籍现象”。

但是自该公约签订以来,各国在通过国内立法解决双重国籍的问题上一直进展不大,远远不能适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是个人的国籍,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国际不同,他们对国家法律关系和地位也有根本的差异。

享有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必要纽带。

【关键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目录】一、国籍的定义二、国籍的取得三、国际的丧失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五、我国的国籍立法在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所要求的,也是国际法所要求的。

一个人取得国籍后就可以以一个国民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国际交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了国籍冲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

一、国籍的定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作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际法院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

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现代国籍的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为了在国际法庭上适用“诉讼申请的国籍原则” ,通常把国家当作唯一公诉的索赔者。

《涉外警务概论》复习资料

《涉外警务概论》复习资料
愿意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遵循两种途径提出申请。一是由本人在国外提出申请,二是由本人或亲属在国内提出申请。
五、护照的颁发对象,主要是本国公民。
狭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护照。广义的护照,泛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颁发的公民护照和护照的替代证明,或国际机构颁发的身份证明,以及某些国家发给外国人的外籍护照。
2、财产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交纳保证金,提供财产担保。
3、资格性强制措施;主要有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拘留资格,遣送出境。
4、行为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不准入境,不准出境,限制再次申请期限。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的五种措施: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六章 涉外治安案件处置
涉外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这里仅指涉外行政性案件。
旅行: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
外国人出境的条件:1、外国人出境须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2、挖气锅人应当在当地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或者在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内出境;
3、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再入境签证;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
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章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的特点:1、处罚措施的复合性。
我国法律规定了驱逐出境、限制出境、遣送出境及缩短停留期限等四种强制出境的方式。
(3)从执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际警务合作的有部分。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

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

因此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

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

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

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

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

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

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

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

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

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涉外警务概论

涉外警务概论

1、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的总称。

2、涉外警务的性质:1)从国内法的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家涉外行政管理和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现。

2)从国际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一种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性质的执法活动。

3)从执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际警务合作的有部分。

4)从管辖对象分析。

涉外警务应当主要说是涉及外国人的有关事务开展执法活动,着是涉外警务具有涉外性质的主要特征。

3、涉外警务的处置特征:构成因素的涉外性;违法主体的复杂性;法律依据的多元性;管辖原则的国际性;执法程序的特殊性;刑罚适用的灵活性;国家管辖的双重性;管辖效力的域外性4、涉外警务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互惠原则;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和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5、涉外警务的形式和职责也是分为行政警务和刑事警务两种类型。

涉外行政警务的职责:国籍事务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管理;外国人出境拘留、旅行事务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处理涉外案件。

涉外刑事警务的形式和职责:立案侦察权;案件前期的调查权;实施强制措施权;实施出入境控制权;国际侦察权。

6、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执法中的义务: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遵循司法和外交两种程序办案;维护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尊重并保障人权。

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

8、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

1、涉外警务条约:是指中国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的主要内容:一中是综合性的可以统称为惩治犯罪的合作条约,另一种是单一性的称为惩治毒品犯罪的合作条约。

双方合作方式:交换情报,交流经验,技术合作。

3、联合国曾于1990年12月14日通过了《刑事事件互助师范条约》。

4、中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主要有:刑事司法协助范围;刑事司法协助联系途径;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由于各个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式规定不同,如出⽣地主义、⾎缘主义和两者并⽤,可能会导致⾃然⼈具有多重国籍或者⽆国籍。

国籍的冲突如何解决?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对于积极冲突,国际上和中国有不同的做法。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同⽽导致个⼈在同⼀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国籍的法律状态。

双重国籍和多国国籍称作积极的国籍冲突,⽆国籍称作消极的国籍冲突。

国籍的冲突造成管辖上的许多⿇烦,致使诸如服兵役、纳税以及外交保护等问题难以解决。

各国可以通过国内⽴法,国际条约等⽅式消除国籍的冲突。

国际通⾏做法:(1)具有多国国籍,若有⼀个国籍是内国的,以内国籍为准;(2)若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三种做法:A.以当事⼈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C.与当事⼈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3)对多个国籍不做内外区分,以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中国相关规定:⼤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法的连接点;英美法:通常以依据为属⼈法的连接点。

我国采⽤:住所与国籍相⼀致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相关法条:《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籍消极冲突如何解决国际通⾏做法:⽆任何国籍的当事⼈,多以其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住所或⽆法确定其住所,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中国在消极冲突上与国际基本保持⼀致,但是在住所的认定上稍有差别。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83条当事⼈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有⼏个住所的,以与产⽣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消极国籍冲突法律后果(3篇)

消极国籍冲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国籍是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国际法律地位,还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籍冲突问题日益凸显。

消极国籍冲突是指个人同时拥有多个国家的国籍,但未能在法律上有效解决国籍冲突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消极国籍冲突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消极国籍冲突的概念与类型1. 消极国籍冲突的概念消极国籍冲突是指个人在同时拥有多个国籍的情况下,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或放弃其中一个国籍,从而导致法律地位不确定的状态。

这种状态可能给个人、家庭以及国家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2. 消极国籍冲突的类型(1)双重国籍: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2)多重国籍:个人同时拥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3)无国籍状态:个人失去原有国籍,但又未能获得其他国家的国籍。

三、消极国籍冲突的法律后果1. 个人法律后果(1)身份不确定:消极国籍冲突导致个人身份不确定,可能影响其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2)权利义务冲突:个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可能因国籍冲突而面临困境。

(3)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及跨国法律关系时,个人可能因国籍冲突而面临法律适用难题。

2. 家庭法律后果(1)婚姻家庭关系:消极国籍冲突可能导致家庭关系复杂化,如离婚、抚养权等问题。

(2)遗产继承:国籍冲突可能影响遗产继承的适用法律,导致遗产分配不公。

3. 国家法律后果(1)外交关系:消极国籍冲突可能影响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如外交使节资格、签证政策等。

(2)国家安全:消极国籍冲突可能导致国家安全风险,如间谍活动、恐怖主义等。

(3)税收征管:国籍冲突可能导致税收征管难题,如双重征税、逃避税收等。

四、消极国籍冲突的法律应对措施1. 完善国籍法:加强国籍立法,明确国籍冲突的解决原则和程序,为个人提供明确的国籍选择依据。

2. 强化国际合作:加强国家间在国籍问题上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国籍冲突带来的挑战。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国籍冲突是指在跨国民族、种族、文化背景下,因为个人所属国籍,产生的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在当前全球化进程和移民潮流中,国籍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政治和文化等角度,对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进行简述,以期为解决国籍冲突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法律层面法律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上,有许多法律措施可以用来解决国籍冲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协定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国际协定来解决国籍冲突问题。

国际协定是由各国政府签订,具有强制性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间的关系和解决跨国问题。

例如,全球移民协定是联合国于2018年通过的一项协定,规定了各国在移民问题上的义务和责任,为解决移民国籍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双重国籍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可以有效地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因为它使个人可以在两个国家之间自由穿梭,享受双方国家的权益。

目前有许多国家允许双重国籍,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3. 国籍法规定各国的国籍法都有规定,个人如何取得或丧失国籍。

这些规定可以帮助解决一些国籍冲突问题,如亲属关系国籍、婚姻国籍、子女国籍等。

各个国家的国籍法不同,需要在不同情况下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二、政治层面政治方面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治解决国籍冲突的主要方式有:1. 强调国际人权国际人权法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一项法律制度,规定了各国对人权的义务,包括政治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权等。

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可以引用国际人权法,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以避免个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2. 多元文化主义多元文化主义是指一种关于文化差异的哲学思潮,强调各种文化之间的平等和互相尊重。

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可以借鉴多元文化主义的思想,充分尊重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个人特点,寻求相互包容和谐共处的方式。

三、文化层面文化方面也是解决国籍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浅谈中国国籍法的适用原则及国籍冲突问题

浅谈中国国籍法的适用原则及国籍冲突问题

浅谈中国国籍法的适用原则及国籍冲突问题
孙丽华
【期刊名称】《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中国制定并施行了处理国籍问题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并且同有关的国家缔结了若干双边条约,为减少和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双重国籍问题,提供了经验.
【总页数】4页(P42-45)
【作者】孙丽华
【作者单位】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财政金融系,陕西西安7100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8.82
【相关文献】
1.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 [J], 宋锡祥
2.评《华侨国籍问题与中国国籍立法》 [J], 周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与国籍冲突问题 [J], 吴报定
4.论未取得与未恢复中国国籍问题治理
——以完善国籍制度为中心 [J], 刘国福
5.我国历史上三部国籍法处理国籍问题的原则和特点 [J], 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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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问题
10涉外一区:俞丞琦
【摘要】香港一向为中国领土。

由于英国150多年的殖民统治,由于香港本身国际都市化程度的加深,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远较一般国家和地区复杂,在香港回归过程中也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现象。

作为一个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具体的现实问题,从中英有关香港问题的谈判,到基本法的起草,直至香港特区成立,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一直是个焦点问题。

这一问题既是中国国内法(包括香港法)的问题,又涉及到国际法的诸多方面。

本文试从香港国籍问题的冲突表现谈起,围绕其产生的原因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中的难点进行深入的探究,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处理该问题的法律和政策进行探索性的初步分析。

【关键词】国籍冲突香港居民居英权国籍法
现行的《国籍法》自1980年制定以来,已经过了31年的时间考验。

在这30多年间,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更是乘改革开放之风与世界联系日益密切,国际人口交流持续升温。

不仅如此,中国国内形势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香港、澳门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回到祖国的怀抱。

如何处理港澳同胞的国籍问题给我国《国籍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目前,在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中,有一下两种主要情况对《国籍法》的实施造成了一定困难。

一.香港居民的无国籍问题
1.香港无国籍人员的现状
目前香港居民中,除个别真正属于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士外,现今持有“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一万一千多名非华裔居民,在香港回归中国后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

这部分非华裔人士主要是印度、巴基斯坦和葡萄牙血统的香港居民,习惯上被称为香港的“少数民族”或者“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

其中近百分之六十的人出生在香港,另外百分之四十则是通过登记或归化方式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

这些人长期生活在香港,有的是数代在香港定居,到1997年其人数可望达到一万三千人。

他们原国籍已丧失,又不属于中国公民,1997年后其国籍归属显然会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按照英国1981年新国籍法和1985年的《香港法例》的相关规定,非华裔英
国属土公民如果不申请另外一种国籍地位,譬如“英国国民(海外)”或其他国家的国籍,那么从1997年7月1日起,将不得再保留“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势必成为无国籍人士。

不仅如此,此类人士在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论其父母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他们都不能再申请获得“英国国民(海外)”的地位,因为该种国籍不得传代。

又由于此类子女不具有中国的血统,不能自动成为中国公民。

可见,不论是在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本人中间还是在他们的子女中间,都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

2.香港无国籍人员产生的原因
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亦即任何国家根据本国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自己的国民。

在国际实践中,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有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不享有任何国家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被剥夺进入或定居在任何国家的权利。

产生无国籍的原因通常有出生、婚姻、国籍被剥夺等其他原因。

而香港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在1997年后可能出现的无国籍情况的原因显然迥然不同,它是英国对香港长期占领统治所遗留下来的后果。

首先,香港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是英国国籍法所赋予的;其次,规定这些人士在1997年后只能换取权宜性质的“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并且该种国籍不能传给他们1997年后出生的子女的,也是英国法律。

3.香港无国籍人员的现行解决办法
虽然香港将要出现的无国籍问题是英国长期殖民统治的后果,但是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面对和承受这一后果的,毕竟是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因此,在此之前,中国政府有协同英国政府及早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的必要。

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并努力防止和减少在中国境内的无国籍状况。

1980年中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还规定了无国籍人士申请加入中国籍的条件与程序。

此种规定完全符合1961年联合国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精神〔5〕。

可以预见,中国《国籍法》1997年后在香港的实施,将有益于解决无国籍人士的问题。

英国政府意识到自身对香港无国籍问题产生和解决应负的责任,中国政府也已明确表达了合作的态度,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遂于1985年和1986年进行了多次
讨论磋商,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英国政府承诺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1、凡在1997年6月30日前,因没有取得“英国国民(海外)”地位而有可能成为无国籍的“英国属土公民”,可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OverseasCitizen)”。

〔6〕
2、“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海外公民”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第一代),如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出生时即自动获得“英国海外公民”的地位。

3、上述获得“英国海外公民”地位的第一代子女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第二代),如出生时仍无国籍,将有资格申请登记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从尊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关于香港中国同胞国籍的政策出发,英国方面承诺上述三项措施对香港“英国属土公民”中的中国人士不适用。

4.解决方案中的难点
英国政府的上述措施,只是对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本人及其在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前两代子女的国籍地位作出了安排,允许他们取得“英国海外公民”的身份。

但是,并没有对他们的第三代及以后的子女作出承诺,那些人出生时仍可能面临无国籍的状态。

对此,英国方面表示希望,如果那些人本人愿意,第三代印巴裔子女可申请中国国籍。

英方进一步提出,中国《国籍法》第六条曾有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所以印巴裔第四代
子女及其以后的子女,如果出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其父母(第三代子女)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按此规定,应可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显然,在上述整个安排中,关键的一环并需要得到中国政府协助与批准的,是解决第三代子女的国籍问题。

二.香港居民的双重国籍问题
1.香港居民的双重国籍现状和原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人为地把中国人(不包括台湾地区居民)分为两
部份,一部份是大陆的中国公民,有外国公民身份就失去中国国籍,不能申请及使用中国的证件,一部份是香港地区的中国公民,获得外国公民身份后,中国政府并不承认他们的外国身份,还是认定为中国公民,不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权,但又允许他们使用外国证件。

而外国政府又承认他们的外国公民身份,造成了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2.香港居民双重国籍的现行解决办法
父母双方有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于香港的,是中国公民。

以前英国发给香港居民的几种证件不承认,居英权计划得到英国公民的也不承认。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人,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证件,但不在中国及香港地区享有外国的领事保护权。

3.现行解决方案中的难点
人大关于《国籍法》的第四个解释说的很模糊,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居留权?外国绿卡是居留权、当外国公民持外国护照也是居留权,允许他们使用外国护照,但进入中国,就不能算外国人了。

对此,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解释是:外国护照在香港及中国内地会被视为旅行证件;你可以保留及使用你的外国护照。

但这个解释在事实上没有解决香港居民的双重国籍问题,香港居民的BN(O)护照作为英国居英权计划的一部分,在香港的地位尴尬,不能以此申请领事保护,只能作为旅游护照,而在英国本土也不能凭此享有居留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

对于香港居民拥有美国国籍或其他国的国籍,中国政府不承认,但是跟内地居民不同,中国政府不认为你加入美国国籍就自动放弃中国国籍(内地居民是,只要你加入外国国籍,意味着你自动放弃中国国籍),所以中国政府把你当作香港居民,但不承认你受美国的领事保护。

实际上美国也不承认双重国籍的。

这样,事实上,你在美国就是美国人,在中国就是中国人(香港人)。

这是一种尴尬的处理方法(你应该心照不宣)。

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是香港回归时候的重大谈判障碍之一,现在的结
果应该说也不是很理想。

诚然,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和双重国籍问题,仅仅是香港居民国籍问题中的很小部分,尚有其他更多更复杂的具体问题有待解决。

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也将面临许多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

对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预委会法律小组今年下半年的一项工作重点即在于此。

人们殷切期待,一个合理妥善的实施细则将在不久后问世。

参考文献:
[1]宋锡祥《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3]佚名《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
[4]维基百科《英国国民(海外)》
[5]佚名《香港居民事实双重国籍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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