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相对性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集下载

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是指一个合同是相对的,并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法规定的产生和效力的主要条件。

合同的相对性意味着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于非当事人而言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只有参与合同订立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才有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和履行。

非当事人不能凭借合同主张自己的权益或对合同进行干涉。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第三人对合同的无权干涉: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三人不能对合同进行干涉。

无论合同内容如何,第三人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干涉或改变合同的权益和义务。

2. 第三人对合同的权益不能主张:非当事人不能凭借合同主张自己的权益。

合同产生的权益只对当事人发生效力,非当事人无权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或享受合同权益。

3. 第三人对合同的义务不能承担:非当事人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

合同设定的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非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

4. 第三人对合同的违约不负责任:非当事人不能对合同的违约行为负责。

只有当事人之间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才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非当事人而言,合同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法律责任的依据。

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一定的自由度来约定或修改合同的内容,并凭借合同的权益和义务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同时,合同的相对性也避免了非当事人对合同的干预和影响,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然而,合同的相对性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便。

由于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可能会因为合同的权益和义务而受到损害。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限制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总而言之,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的相对性,同时也限制了非当事人对合同的权益和义务的干涉。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权益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论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

试论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

试论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在合同法的领域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作为合同法的基石之一,对于维护合同的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交易的稳定和安全,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其理论基础又是什么?合同相对性,简单来说,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这一原则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也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第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在于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当事人自己能够确切地知道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动机和预期的利益。

因此,只有他们自己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而第三人由于未参与合同的订立过程,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缺乏了解,自然不应受到合同的约束。

例如,A 和 B 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A 向 B 出售一批货物。

在这个合同中,A 和 B 基于各自的意愿达成了交易的共识。

如果 C 是一个与该合同毫无关系的第三人,那么 A 不能要求 C 来履行向 B 交付货物的义务,B 也不能要求 C 支付货款。

因为 C 没有参与 A 和 B 之间的合同订立,对于他们之间的交易意愿一无所知。

合同相对性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合同的相对性和相对性的本质。

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人约定”。

这种约定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协商而产生的,具有很强的相对性和个性化特征。

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如果允许第三人随意介入合同关系,那么合同的相对性和个性化就会被打破,合同当事人的预期和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比如,A 与 B 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B 租赁 A 的房屋。

利益第三人合同

利益第三人合同

试论利益第三人合同摘要合同的突出特点是合同的相对性,但是有一种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就是利益第三人合同。

我国合同法64、65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细细品读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很多地方是不明确的,这会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

关键词相对性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65-02一、问题的提出按照合同的分类标准之一,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订约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是“利益第三人合同”,这种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合同以“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多数,而已“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例外。

这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债权人)向另一方(即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合同相对性规则最早源于罗马。

然而,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日趋灵活,社会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再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会阻碍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因此,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完全继承罗马法,而是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时候设定了一些例外,这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这类合同作出了规定。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如第64条和第65条。

表面看起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是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查阅相关理论以及法律先进国家的立法例,可以发现这个法条存在诸多问题待解答:第三人有没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违约时究竟向债务人还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事实上,自从合同法颁布以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这几个问题也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

本文接下来将对比较法上的相关立法例进行简单的归纳总结,然后对我国学界上针对64条上面几个问题的争议的不同观点进行总结,最后提出自己的拙见。

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关系到合同条款的约束力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践中,合同相对性常常被用来解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归属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相对性的概念、理论表现形式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一些有关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相对性的建议。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条款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换句话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的概念是合同法的基础之一,它对于判断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其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只有租赁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的约束,而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时,原租赁合同并不受影响。

同样,在买卖合同中,只有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的约束,如果卖方将货物转让给第三方,那么原来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

此外,在借款合同中,只有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的约束,借款人将借款转借给他人并不会导致原借款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实践中,合同相对性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在一个房屋租赁案例中,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那么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承租人却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同样,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后,又将货物卖给第三方,那么原来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卖方却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这些例子都说明了合同相对性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相对性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权利。

其次,当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否则原合同仍然受到保护。

最后,当合同涉及第三人时,必须分清不同合同之间的关系,避免将不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混淆在一起。

总之,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约束力。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签订合同是⼀种重要的民事⾏为,签订合同的⽬的是让双⽅当事⼈保障⾃⼰的利益,⽽签订合同的规则有⽐较多,需要遵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合同作为⼀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之间,只有合同当事⼈⼀⽅能够向另⼀⽅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没有发⽣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主体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能够向另⼀⽅当事⼈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说,⾸先,只有合同关系当事⼈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其次,合同⼀⽅当事⼈只能向另⼀⽅当事⼈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

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的物权效⼒。

当然这种债权物权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况。

(⼆)内容的相对性。

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以外的任何第三⼈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的权利就是另⼀⽅的义务,另⼀⽅承担义务才使⼀⽅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履⾏义务的⾏为才能实现。

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在文中剖析了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发生、开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研讨了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内容,以为它是由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构成的;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讨论了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正确运用及在合同立法上的完善效果。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卦或终止债务债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那么和制度赖以树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需依据的一项重要规那么。

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那么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比拟法的剖析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那么最早来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债〔 obligatio 〕被称为"法锁"〔 juris 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denheit〕形状而言。

"〔1〕换言之,是指债可以且也只能对债务人和债务人发生拘束力。

由于债实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央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债务不能象物权那样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失效能。

尤其是在对两种权益的侵犯和司法维护之上,债务和物权是不同的。

"物权能够遭就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能够预先〔ab inito〕准确地知道谁能够侵犯它,也没有想到必需经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债务那么能够遭到同其发作关系的人的侵犯,而且一末尾〔 ab origine〕就知道将能够针对该人行使诉权。

"〔2〕在罗马法中,物权的相对性决议了维护物权的诉讼是相对的,它可针对一切人提起诉讼,且是对物的诉讼〔actio in rem〕;而债务的相对性决议了债务乃是对人权〔jux in personem〕,并且维护债务的诉讼只能针对特定的并在原告央求中提到的人,这种诉讼叫作对人的诉讼〔actio in personem〕。

民法论述题【范本模板】

民法论述题【范本模板】

民法论述题一、论合同的相对性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

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对相对性的有限突破及类型化

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对相对性的有限突破及类型化

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对相对性的有限突破及类型化张婧【摘要】讨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相对性的冲突与协调,在分析两种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归纳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类型。

基于立法论立场而展开讨论。

相对性原则是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立法上确立的最大理论障碍。

笔者认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并非是对相对性的彻底突破,而是有限突破。

其对外效力与物权对外效力的区别非常明显,未及于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限于约定的纯获利益的特定第三人。

另外,由于“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概念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应将以上两概念分别修正为“合同关系”和“原因关系”。

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的类型取决于两种基础关系的类型,而不应仅仅取决于合同关系类型。

其所形成的三方法律关系并非纯粹的合同关系,更非两个合同关系的简单相加,但仍属于债的关系范畴。

【期刊名称】《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33)003【总页数】8页(P39-46)【关键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关系原因关系类型化【作者】张婧【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自1999年《合同法》制定后至今,学术界对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讨论成为了我国民法界探讨研究的热门话题,并涌现出大量的对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的论文和少量专著①。

其中,大多数的研究是从讨论《合同法》第64条是否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开始。

对此,肯定者的观点认为,该条的规范对象就是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与之相反的否定者的观点则认为该条规范不涉及到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1-2]。

支持者们的论证与其说是在判断第64条是否规范了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不如说是在应当规范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的前见下对该制度的建构。

由于合同法第64条几乎没有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范提供哪怕是最低限度的框架性规范,所以即使通过扩张解释认为第64条包括了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司法实践中的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也没有多大意义。

劳务合同_突破合同相对性

劳务合同_突破合同相对性

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复杂性的增加,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已无法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劳务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及其法律依据。

二、劳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1. 为第三人利益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劳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的员工支付工资。

此时,A公司的员工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因其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仍需向其支付工资。

2.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劳务合同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

例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时间不得迟于用工后60日。

即便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3. 侵权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劳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合同,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A公司财产损失。

此时,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4. 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突破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例如,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C公司。

若C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D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或B公司支付工程款。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1.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论劳务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是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对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调整,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论合同的相对性与第三人的关系

论合同的相对性与第三人的关系
能 向 甲 索要 该 物 , 因不 享 有该 物所 有 权 , 无 权 请 丙 偿 还 。 故 当然 , 有 也 例 外 , 如 “ 卖 不 能 击破 租 赁 ” 实 际 上 是赋 予 租 赁 权 具 有 对 抗第 三 例 买 , 人 的物 权 效 力 。
则第 三人 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 同法》 7 合 第 9条规定 :债权人可 以 “
及 到 第 三 人 , 么 就 要 明确 第 三 人 在 合 同 之 外 是 否 承 担 责 任 , 第 三 人 受 损 那 即
害 时应 确 定 的 保 护 。 关 键 词 : 同 的相 对性 合 第三人 债权 物权
责 任 承 担 更加 明确 , 法律 更 加 完 善 。 使
32 第 三人 代 为履 行 合 同的 第 三人 履 行 是 指第 三 人代 债 务 人履 _
同 的债 权 转 让 给 第 三人 。但 有 规 定 不 准 转让 的情 况 。 34 第 三人 侵 害 债 权 所 谓 第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 指 债 的关 系 以外 . 是 的第 三人 故 意 实 施 或 与债 务 人 恶 意 通 谋 实 施 旨在 害 债 权人 债 权 的行
33 合 同 转 让 中 的第 三 人 合 同 的转 让 即 权 利 义 务 的 转 让 , 称 . 又 合 同 主体 的变 更 ,是合 同 当事 人 依 法 将 其 合 同 的权 利 义务 全部 的或 部 分 的 转让 给 第 三 人 。 同转 让 与合 同 的第 三 人履 行 或接 受 履 行 同 。 合
2 合 同相 对 性 规 则 及 其例 外
第 三人请 求承 担 责任 , 则 必然 违 背 了合 同相 对 性原 则 。 否
尽 管合 同相 对 性规 则 包含 了极 为 丰 富和 复杂 的内 容 ,且 广 泛体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合同的相对性源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对人性,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二是其他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受领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看一下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 64 、 65 条。

涉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两种: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合同。

在这里,涉他合同我们要掌握以下两点: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债的主体,而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辅助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例 1 :甲乙签订合同,甲作为债权人经债权转让给丙,这意味着甲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并取得了债权人的身份,这时合同约束乙和丙,乙和丙就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权转让。

例 2 :甲乙签订合同,乙作为债务人与丙达成协议,由丙承担乙的债务,这意味着乙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而丙成为新的债务人,这时合同约束甲和丙,甲和丙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务转让。

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由两种形式。

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

、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规定在合同法第 121 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再由当事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也是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的体现原则之一,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造成违约或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问:在实践中有这种情形,即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但实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为第三人,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当事人?答: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此称为“合同的相对性”。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故一般情形下,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

例外情形如职务行为,虽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再如代理行为,虽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

诸如此类的例外情形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方可成立。

实践中出现的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形并不属于前述例外情形,在合同的理论分类中,可归为“涉他合同”,具体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是由第三人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但其享有权利的基础仍然来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理 利益承受理论

合同相对性原理 利益承受理论

合同相对性原理利益承受理论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also known as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capacity, i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in contract law.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被称为相对能力原则。

This principle states tha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a contract are binding only on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nd do not affect third parties. 该原则规定,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影响第三人。

This means that only those who ar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can enforce its terms and be held liable for any breaches. 这意味着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执行合同条款,并对任何违约行为负责。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serves to protect the expectations and intention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合同相对性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期望和意图。

It ensures that third parties are not unfairly bound by contractual agreements in which they had no say or involvement. 它确保第三人不会因为他们没有发言权或参与的合同协议而不公平地受约束。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1、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概述11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定义合同相对性原理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2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基本内涵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

主体相对性指合同关系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相对性指合同权利义务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责任相对性指违约责任仅能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具体体现21 主体相对性方面合同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方和卖方有权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11 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如果一份合同是由 A 和 B 签订的,那么 C 即使与 A 或 B 有某种关系,也不能直接依据该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

212 合同权利义务的设定仅约束合同当事人A 和B 之间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质量标准等条款,只对 A 和 B 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其他非合同方。

22 内容相对性方面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或赋予权利。

221 合同条款的效力范围合同中关于价格、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222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仅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除非得到第三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影响。

23 责任相对性方面违约责任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承担,不能由非合同当事人承担。

231 违约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如果一方违约,只有合同中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32 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仍应向合同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3、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与限制31 突破的情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各方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一种原则。

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其他第三人对于其利益关系限制或产生效力,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的观点王利明是中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十分重要,因为它是现代经济秩序的基础。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性:维护当事人自主权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维护当事人自主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针对着合同双方,因此只有当事人自主决定达成合同才能称之为合同。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那么当事人的自主权就会受到侵犯。

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合同相对性原则还可以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

现代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各种形式的经济交易频繁出现,如果合同存在对第三人的效力,必然会使交易的进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赋予合同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约束的一种方式,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就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造成混乱和纷争。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的关系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表明,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也不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虽然合同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受到合同的制约也是有可能的。

异议权和撤销权在合同的订立中,如果合同一方明知合同违法或者严重违反公共利益,而与相对方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要求惩罚违法行为。

另外,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

原则例外在特定情况下,合同也可以对第三人产生部分效力。

比如,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债权人有从属关系,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和抵押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

此时,第三人就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

合同第三人存在情形的实证分析——兼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存在与否之争

合同第三人存在情形的实证分析——兼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存在与否之争

合同第三人存在情形的实证分析——兼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存在与否之争吴旭莉【摘要】传统民法理论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则上仅承认合同于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从现代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看,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皆得以认可或实践.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但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却过于简单.以第三人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是接受履行还是实践履行作为标准,对我国合同第三人的存在情形进行分类,可较全面探析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合同法》第64条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定位、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并未形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鉴于此类合同确实存在及相关立法规范的缺失,在未来合同立法中有必要加以规范,以完善合同制度.【期刊名称】《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8页(P75-82)【关键词】《合同法》;合同第三人;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相对性【作者】吴旭莉【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制度的基石,在以意思自由为哲学基础的近代合同法中,合同效力仅存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合同权利。

然而在现代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不断受到冲击与突破,合同效力拓展至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人,即通说的合同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不再拘泥于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第三人在我国合同实践中大量存在,第三人权益及第三人的行为皆有规范之必要,以彰显现代合同法自由与秩序理念,但《合同法》中仅第64条、65条对合同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作出规定,该规范过于简约,以致学界对我国是否存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产生争议。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合同第三人存在的情形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合同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合同制度。

传统民法理论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罗马法有“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的格言,[1]除若干例外情形,原则上仅承认合同于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

1.论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答: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一,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二,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二,合同当事人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2.试述合同法的自由原则的体现.答: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便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自由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一,缔约的自由.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六,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七,选择裁判的自由.3.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权利及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补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1)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发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订立后至发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中止合同的发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另一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3)合同的发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中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果违约并没胡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义务属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论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答:我国合同法在以下方面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极大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对可撤销合同,在不损害当事人生产总值的情况下,尽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条款,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这样有利于鼓励交易.(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合同,这种规定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鼓励交易.(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以此防止随意解除合同,消灭交易.5.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答(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以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大都向特定相对人提出,而要约邀请则大都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应饮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是很明确.4.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如是否注重相对人本人的身份,信用等情况.6.试述信赖利益的损失?答: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产生信赖关系,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而作出努力,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要件之一.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一方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能够成立,生效.不能产生信赖的,也无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成立,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7.论述要约的法律效力?答: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内容:(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首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采纳了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亦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应注意,首先,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境,就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其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问题应当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其一,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做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做出承诺,则要约就推动了效力.若干,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销要约及禁止其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变更要约的内容,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盐分必要的.当然,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要约人也可以在要约中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效力的拘束.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裨拘束力,在民法也称为承诺适格,指要约生效后,只胡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做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8.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佥制度的体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规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责任.若合同已经成立,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以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续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则应按违约责任而不应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所以,正确把握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衡量是否应承担缔约责任的关键.缔约过失责任虽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但当事人之间虽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而无任何缔约上的联系,无从表明双方之间具有缔约关系,则因一方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巨大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在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它们只是附随义务,但它们也是依法产生的,因此也是法定义务,它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产生.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造成损害,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依诚实信用产生的义务,否则将要负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负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可能并不仅限于其违反了与合同义务相伴的附随义务,而且还在于要约人违反了其发出的有效要约,构成对要约效力的直接破坏.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可能因当事人对缔约关系的破坏而产生.由于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均负有某种法定义务,从而表明缔约关系并不是事实关系,也不是法律作用不到的领域.(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伯之王.由于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指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种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牌缔约阶段,但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成立或生效,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4)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恶意谈判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伯.(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受欺诈方陷入错误或者所发生的错误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衫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一方在谈判中明确告诉对方其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则另一方应当负有保密的义务.缔约中的泄露和不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符合如下要件:第一,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第二,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第三,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经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则不用考虑.(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较多.在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无权代理等情况下,也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鳘,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如因信赖对方将要出售家具,而四处筹款代钱而此支出的各种费用.第三,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9.论述合同无效的原因?答(1)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素欺诈陷于错误.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佥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在明智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下成立要件: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彰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就有的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0.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答(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一般来说,哪些条款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的性质不同,其所要求的主要条款也可能不一样.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生效的,合同若生效,刚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懂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它是检验任何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合同的生效主要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对其的评价涉及价值衡量.而合同的成立主要考察的是有无合意,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容态,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正因为这样,合同只有成立,不成立两种可能,而效力评价体系却要复杂得多.由此可见,合同的生效和成立的要件不同.还应当看到,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或条件才能生效.11.试述无效合同的种类.答: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当事人出于恶意; 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病房确认的原则.(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12.试述不安抗辩权?答(1)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13.论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答: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它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中,除了遵循民法的共同的基本原则外,合同履行还有其特有的准则,主要是(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1.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2.合同履行期的体现经济合理原则;3.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4.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14.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论消费合同的相对性

论消费合同的相对性

论消费合同的相对性摘要:消费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应当信守合同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由于主体一方为消费者,其弱势地位又决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去研究消费合同,应更多地向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倾斜。

消费合同相对性问题的提出和研究,就是从经由销售环节完成的买卖消费活动特点和民事合同基本原理出发,确认消费合同的双方应当是消费者和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经营者,进而确定合同责任主体,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以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消费合同消费合同相对性间接代理某品牌的汽车生产商因退出汽车市场引发了众多消费者集体维权的行动。

在维权过程中,又发现该汽车生产厂家根本没有生产资质,该款汽车没有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没有汽车公告,而上汽车牌照使用的是他人的公告和合格证,这又引起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决心将维权活动引向深入。

消费者一致的诉讼请求均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车返款并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上的事实成立,生产厂家没有资质,生产了不允许上市流通的汽车:经销商销售了违法的产品,买卖合同无效。

但由于消费者是从经销商处购得汽车,汽车买卖合同的主体是消费者与销售商,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判决销售商承担退车返款的责任,而生产厂家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不应当成为被告,不承担退车返款的责任。

这是一个看似消费者胜诉,其实无异于一纸空文的判决,因为销售商早已人去楼空,没有任何偿付和执行能力,对于这个“空判”,消费者感到无比地伤感,取得了没有任何意义的胜利。

司法者也感到十分无奈,试图用改变案由为侵权纠纷,适用代位权制度等将生产商作为被告,但都于事无补,因为这是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难题。

形成这种判决的根据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而带来真正的责任人难以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难以从直接责任人身上取得有效的赔偿的不合理结果。

笔者认为,法与理应当是相一致的,出现这样的问题,要么就应当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上去检点法律规定本身,要么就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合同的相对性与第三人的关系
文中分析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与第三人的关系,相对性规则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责任问题,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将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从合同责任中排除,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经济发展情况下很难避免合同涉及到第三人,那么就要明确第三人在合同之外是否承担责任,即第三人受损害时应确定的保护。

标签: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债权物权
1 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之债是一种最主要的债,一般认为,特定债权人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理论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所具有的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绝对不同。

①在英美法系称为“合同的相对性”,我国法系称为“债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的是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得诉请强制执行合同;②债是特定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③债首先确认了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特定行为人之间通过特定标的物或为行为来完成。

2 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
尽管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我国学者认为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2.1 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休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例如:甲乙之间订立出售某物的合同,规定交付前,甲不慎丢失该物,丙拾得后乙又发现该物。

此时乙只能向甲索要该物,因不享有该物所有权,故无权请丙偿还。

当然,也有例外,例如“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2.2 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但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某些行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2.3 责任的相对性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于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所谓违约責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但第三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或代为履行的身份出现,是否可以与当事人毫不牵连
呢?我认为,如果第三人有过失,我们可以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其应承担责,此时,当事人既使无过错也可因其是合同的主体,为了使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体现其价值,使当事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债务人对其法定代理人其为履行债务而使用的人所有的过失,应与自己的过失负同一范围的责任。


3 合同的相对性及第三人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重要内容在于: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以外,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

3.1 撤销权中的第三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法律规定第三人主观有恶意时承担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不知情,更无恶意时,现行的法律及解释均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合同法解释中明文规定此时撤销权不成立,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如果让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如返还财产或者对明显低价予以补偿,未尝不是弥补的办法,这样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公平原则,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更加明确,使法律更加完善。

3.2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果从合同的角度解释票据法商会派上汇票和支票的发行,就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发票认是债务人,收款人是债权人,款人是第三人。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

因为这种替代履行从根本上说是符合债权权的意志和利益的。

因此,法律应当承其效力。

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如果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未得债权人的同意,则不能成为合同主体。

如果第三人代替履行的行为不适当,应当由债务人而非第三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否则必然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3.3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即权利义务的转让,又称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的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与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同。

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旅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第三人合同的三人。

合同的责任亦由当事人承担而是第三人承担。

而合同的转让,则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第三人”。

原则上法律允许债权人将合同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有规定不准转让的情况。

3.4 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

此处的第三人并不是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无任何联系,而是诸如产品运输者,当事人的合伙人,当事人一方的雇员、内部职工等。

与当事人毫不相关的第三人造成违约的,涉及到侵权行为等别的问题。

依照该条,违约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律或约定,就第三人的过失进行追偿。

第三人一般不对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我国学者认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的损害,就是侵害债权。

4 合同的相对性与对第三人的责任
在现代产品责任制度中,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判例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扩大了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要求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如产品使用者和占有者)承担担保义务和责任。

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看,也将产品缺陷他人损害的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来对待,如《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及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生产者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也将产品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中。

它克服了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其与加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才能获得较为充分的赔偿,因此不必扩大合同责任对第三人的保护范围。

除产品责任外,在其他合同中,也不能扩大合同责任对第三人的保护范围。

例如:甲雇乙修下水道,乙在下水道井口未设置明显标志,致丙跌进下水道受伤。

丙不能根据甲、乙间的合同关系诉诸甲承担合同责任,而只能请求甲或乙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4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109页.
[2]沈达明编著《英美全同法引论》.对外贸易出版社.1993年版第205页.
[3]江平编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4页.
[4]陈小君编著《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第2版,第85页.
[5]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3页.
[6]董安生著《美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页.
[7]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中文版)》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85页.
[8]史省宪《债法总论》台北1957年,第136,137页.
[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台北1979年版,第35页.
[10]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