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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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豫政办[2012]167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1〕89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2〕1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8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责任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着力提升地震监测预报水平(一)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1.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省、省辖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

省地震局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2.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县(市)至少有一个地震监测台的目标,形成覆盖全省的测震、前兆、强震动和烈度速报综合监测台网。

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3.建设河南省强震、烈度速报台网中心,升级改造河南省信息网络、测震台网、前兆台网中心,实现地震监测信息传输与数据共享。

加快地震监测中心台站建设。

加强台网运行维护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保障台网正常运转。

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4.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二)加强地震预测预报5.加强地震预测预报研究,推进新方法、新技术应用,探索地震预报新方法和预测预警新模式,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预测预报模型,努力提高预测预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力争作出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报。

加强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社会管理,依法规范地震预测行为,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工作机制。

省地震局负责落实。

(三)强化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工作6.省地震部门要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划分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豫政办[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3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总工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自2000年9月建立以来,经过几年的实践,已成为政府加强与职工群众联系的有效方法,成为工会组织向政府反映职工意愿的重要渠道,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建设。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进一步密切政府与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现就加强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同级工会为了相互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重大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

(一)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权利,完善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

通过联席会议,政府与工会进行直接沟通和协商,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及职工队伍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把政府的决策和主张变成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09]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09]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09〕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08年是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一年。

省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指定或成立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加强门户网站建设,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照《条例》规定内容公开了一部分政府信息,并受理了一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起步,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一)贯彻《条例》精神,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

《条例》公布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制定印发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保密审查、新闻发布、依申请公开、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召开了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对贯彻施行《条例》、做好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了部署安排。

同时,举办了一期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

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按照《条例》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

为加强对《条例》精神的学习贯彻,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对有关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培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7•【字号】豫政办[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1]71号)省监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1998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一次清理。

随后,大部分市县也相继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

通过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单位上报撤销的账户未办理销户,仍在继续使用;有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有的单位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总的看,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过多过滥、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账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豫政办[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7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五日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有关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成立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史济春(副省长)副组长:赵瑞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国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厅、环保厅、消防总队、国防科工局、旅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铁路安全监管办公室、省烟草局、气象局、黄金管理局、郑州电监办、民航河南监管局、省有色金属地矿局、监狱管理局、农机局、小浪底建设管理局等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督办查办工作制度

督办查办工作制度

督办查办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机关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督办查办工作,是指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落实等工作,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组织机构1. 建立督办查办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督办查办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工作的督办查办。

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督办查办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工作的督办查办。

2. 明确督办查办工作职责。

督办查办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落实等工作,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督办查办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工作部署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三、工作程序1. 制定督办计划。

督办查办机构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机关工作要求,结合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督办计划,明确督办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2. 开展督办工作。

督办查办机构应当根据督办计划,对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落实等工作。

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3. 定期报告。

督办查办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报告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4. 督促整改。

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督办查办机构应当进行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5. 总结反馈。

督办查办工作结束后,督办查办机构应当对工作进行总结,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报告,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督办查办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豫政办[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根据《河南省建设中原经济区纲要(草案)》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

行政执法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大量的、经常性的管理活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们党的宗旨,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靠人民,执法为民。

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目的,归根到底也是为人民服务的。

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从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行政执法的目的和宗旨,站位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切实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机统一。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将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要求付诸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迫切需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豫政办[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6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发展迅速,政府网站功能定位明确,网上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在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网站内容更新不及时、在线服务和互动交流不够等问题。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变化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的新情况,为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政府网站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应用信息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信息和便民服务的综合平台。

建设和管理好政府网站,有利于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11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传达了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对加强政府网站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办好政府网站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应用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和网上服务能力。

二、强化责任,认真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由省辖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及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共同承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8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8【实施日期】2014.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新时期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方面,是确保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长效机制,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和部门仍满足于通过会议贯彻会议,通过文件贯彻文件,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产生的效果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对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确保党委、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努力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突出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以及三大国家战略(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实施等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豫政办[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形势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条例》,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我省各级政府深入推进“两转两提”(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力抓手;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2012年,各地、各部门要着重做好以下8个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1.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

从2012年起,除涉密事项外,各级财政部门报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决算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附相关解释说明;省政府部门和省辖市政府部门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除涉密单位外,要向社会公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2(000)009【摘要】豫政办〔2 0 0 2〕 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 )中央领导同志 ,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 )中央领导同志 ,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 )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六 )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分工(一 )督查处 (省政府督查室 )负责办理的事项1 .《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 .省长批转省辖市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处督办的公文 ;5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总页数】4页(P)【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7【相关文献】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办法等五项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J],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35号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J],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优质】省委办公厅督查督办工作制度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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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查督办的原则(一) 办公室根据督办任务检查、协调、调度各项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并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及时向领导反馈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做到讲真话、报实情、反映真实情况。

(二)实事求是。

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现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问题,防止以偏概全、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

(三)提高效率。

严格按要求时限完成督查督办事项,做到高效、快捷。

(四)注重实效。

以严谨的作风、务实的态度,着眼于及时、有效地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督查督办的内容(一)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局长指示、批办的其它工作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督办的程序(一)分发。

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由办公室人员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下发《督查督办通知单》转相关责任科室办理。

(二)承办。

承办科室应按照督办内容和时限要求认真进行办理。

如认为承办事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应说明理由,由办公室转其他科室办理。

(三)督办。

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对承办科室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办。

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科室应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四)督查。

对于局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要进行实地督查,及时促进工作落实。

(五)反馈。

对承办科室上报的反馈报告及时呈送领导阅批;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科室进一步办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豫政办[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6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

(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

(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

(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豫安委[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豫安委[2010]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近期以来,我省部分地方、行业(领域)接连发生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暴露了一些地方、行业(领域)和单位依然存在管理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突出表现为一些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甚至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导致的重大事故多次发生。

为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决定从4月下旬至11月下旬,在全省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把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要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对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豫政[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8]3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务院的决定、省委的指示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五、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省长因公出省或者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豫政办[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改进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县级政府要首先向省政府直接报告事件信息。

县级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向所在省辖市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

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对于简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和减少运转环节,使省政府及早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应对,有效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突发事件早一分钟发现、早一分钟报告、早一分钟处置,人民群众就会少一份损失、多一份安全。

建立信息直报制度,重在信息首报,贵在建立机制,旨在提高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研究建立高效快捷的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直报制度落到实处。

二、信息直报制度要求(一)信息直报范围。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

(二)信息直报时限。

属于直报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级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直接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豫政办[2005]92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这是国务院对全国各地和有关部门长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功经验的总结,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措施。

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在我省行政机关全面有效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创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但必须看到,我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工作落实不到位、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项目不够合理等问题。

因此,迫切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郑政办文[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政府督查工作,是监督、催促、检查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政府领导批查事项落实反馈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

为了提高政府效能,切实加强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扎实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范围、任务(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三)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全国人大、政协,省人大、政协和市人大、政协转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审议意见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五)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郑州市政府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事项;(六)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七)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任务分解(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1.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郑州市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2.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主要工作;3.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4.市长、常务副市长批转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批示件;5.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公文;6.市长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时所作出的重要指示并要求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事项;7.市政府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8.按照工作职责需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市人大、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的落实;9.组织协调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10.完成《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所赋予的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新时期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方面,是确保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长效机制,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和部门仍满足于通过会议贯彻会议,通过文件贯彻文件,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产生的效果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对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确保党委、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努力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突出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以及三大国家战略(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实施等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精品

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精品

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2014〕66号)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有利于解决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工作执行力,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有利于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决策或进行再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章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第三条总体要求。

各镇、社区、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始终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督促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突出实效、强化问题导向、强化动态督查、强化督查调研,不断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

第四条抓好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

对贯彻落实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准确反馈情况,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抓紧研究协调,认真解决办理,切实提高督促检查实效。

第五条抓好政府重点工作、实事项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要抓好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的督促检查,年初进行责任分解、每季度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年终进行绩效考核,善于发现和反映工作推进中难点和瓶颈问题,并将重要事项提请领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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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一、工作范围(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4.副省长批示件;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

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

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

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正式发文后10日内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

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7.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分管副省长或省长阅示。

需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省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领导的批示件。

秘书处收到批示件当天要及时呈报秘书长、省长阅示,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2.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含群众致省长的重要信访件的批示件)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

对群众致省长的一般信访件,由省长秘书交秘书处转省信访局。

省信访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信访件分类、汇总整理报省长阅示,并按照省长批示做好督促落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副省长的批示件,由副省长秘书交秘书处登记后转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3.省长、副省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室、对口业务处室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承办单位。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处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省政府领导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

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公文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

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等问题的发生。

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

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

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转报省政府。

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处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省领导。

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省政府领导。

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对省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可由督办处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省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一般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本人),并附国务院领导批示复印件。

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秘复印件”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省长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处室存档备查,不再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公文上报;属于国家信访局下属司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上报。

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的批示件和国家部委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实行“一月一汇总”反馈制度。

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督查室负责汇总,每月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省长批示给副省长、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承办的批示件,承办处要于每月5日前将办理情况以文字形式送督查室,由督查室负责汇总。

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副省长上月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分管副省长。

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由对口处将上季度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送督查室,由督查室汇总后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2.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副省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省长。

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省辖市政府和省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四、工作要求(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

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

各处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

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三)实行督查通报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河南政务督查》、《政府工作快报》或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

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末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国务院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

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省辖市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别进行评比。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依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评比对象每3年表彰一次,对优秀督查工作单位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对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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