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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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保证会诊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定义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三、内容
(一)会诊程序
1.会诊邀请:外院邀请我院执业医师会诊,需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ID号、年龄、病情摘要,拟邀请医师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目的、理由、时间等内容,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发邮件或传真至医务处。
2.医务处通知:医务处通知受邀医生,并登记。登记内容:邀请会诊医院、外出会诊医师姓名、科室、时间、会诊事项。
3.外出会诊医师:
(1)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工作。会诊中,会诊医生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诊查患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及时请示科室负
责人或其他专家共同讨论解决。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直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4)医师会诊完成,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到医务科。
(二)外出会诊注意事项:
1.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单位,首先确保完成本职医疗服务工作。
2.外出会诊医师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对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外出会诊,责任自负,造成后果的按《执业医师法》及医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4.外出会诊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准私自携带本院医疗器材到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
5.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不收会诊费,其他外出会诊医师按规定收取会诊费。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其他报酬,不得私自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
当协助处理。
8.其他具体事项参照卫计委《医生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