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与审核方案大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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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发行与审核方案大全解析
一、企业债券相关法规要求
1-1 发行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A 股上市公司和H股上市公司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人成立时间须满3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提供最近3年连审报告(一般不得使用模拟报表)。
4、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
7、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1-2 发债规模与净资产的比例
1、累计债券余额的内涵:累计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等。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核算依据,且应按下类规则核算:
(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均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行过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足此条件。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1-3 发债规模与盈利能力的关系
净利润以申报的最近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按下列规则核算:
1、拟发债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发行人自身发行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1-4 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范围
募集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用于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程建设等,鼓励发债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
2、募投项目为拟发债企业参股项目
发债资金用于参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发行人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之和作为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计算其投资数额,项目累计使用发债资金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0%(棚户区项目放宽到70%)。
3、其他禁止性规定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4、募投项目主体
能够证明发行人或其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为项目的法人主体或代建方(仅限于与政府机关签署的代建协议)。
鼓励民营企业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BT)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未纳入发行人最近3年连审报表的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发行人出资设立的除外),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财务会计方面要求
2-1 财务会计报告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效
(1)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其中,5月1日-10月31日发行的,应使用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11月1日-12月31日公告发行的,除使用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外,还应披露上半年审计报表(可未经审计);1月1日-4月30日前公告发行的,可使用不包括上年的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但应补充披露上年前三季度或全年的财务报表(可未经审计)。
(2)由于客观原因,发行人历年完成上年审计工作较晚的,可以申请延期执行上述规定。
2、财务会计报告的更新
(1)企业债券公告发行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使用财务报表,需要更新财务报表的应当更新,但核准文件印发不满一个月的除外。
(2)发行人更新财务报表后,有关财务指标继续符合核准的发行规模和利率水平所需条件的,发行人自行更新财务报表即可发行;如果有关财务指标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当重新调整发行方案后方可发行;若更新财务报表后不符合发债条件的,应当停止发行。
2-2 申报财务报告期内企业合并及模拟报表的使用
原则上,拟发债企业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可申请豁免:
1、实质性合并、合并前主体资产运营已满3年。
2、由于行业性原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合并的。
三、增信、承销商等其他方面要求
3-1 担保事项
1、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2、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3-2 承销团资质要求
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
(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4)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