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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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妥善处理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编辑:农清清李荣亮ZHENGCEZHICHUANG政策之窗2016年11月号总第224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我区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2号),现将内容节选如下:一、工作原则及要求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政策规定,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及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其中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一)在职参保人员凡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保缴费,2014年10月1日至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正常缴费之月期间已按原试点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退还单位和个人,同时将2014年9月30日前个人缴费本息(个人缴费利息按其缴费年度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利率计算,下同)可一次性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也可由各地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二)已领取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1.对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且于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了相关待遇的人员,由单位负责造册填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后,从2014年10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1988年7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8年7月7日下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民政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民政部“三定”方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并要求转变职能,对现有机构进行改革。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目前承担的工作有: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支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20项。

民政工作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1)强化宏观管理。

分析现有职能,民政部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完备,有些工作领域(特别是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领域)相当薄弱。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通过调整充实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职能转变。

具体内容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宏观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强化优抚安置工作的宏观管理,发展新型的军民、军政关系;强化福利事业、福利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强化行政区划、边界纠纷、婚姻、社团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政策问答(8问)

政策问答(8问)

政策问答(8问)作者:来源:《老友》2011年第01期1、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如何计发?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1996年12月《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2、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应该享受何种保险福利待遇?1991年3月《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规定:(1)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

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2)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人社部详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人社部详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人社部详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已启动实施,改革究竟怎么改?昨天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养老保险只是社保的一种,公务员在其他保险上会不会也并轨?机关事业单位“五险”都将并轨胡晓义: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就社会保险而言是5个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现在除了养老保险之外,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在1998年国务院就作出了制度改革的决定。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普遍参加了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所以你说的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在制度上是没有障碍的。

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方面法律上都作出了相应规定,我们正在推进这些工作。

所以这次的改革重点放在养老保险方面。

实际情况是,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去没有完整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框架,而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专门授权国务院对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方案。

所以这次也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的一个举措。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会不会“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不“吃”3万亿元企业养老基金胡晓义:这个问题非常实际,我注意到前一段网络上的评论也比较关注。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比较长,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进行。

改革的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其他所有制企业,还有城镇其他一些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很大。

到去年底已经覆盖了总量3.4亿人左右。

这些年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现在总的基金积累已经到了3万多亿元。

而国务院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改革,这是一个新举措,过去确实没有基金积累。

那么会不会出现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去“吃”这3万多亿元呢?我可以明确回答,不会。

国务院《决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待遇与缴费挂钩0001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待遇与缴费挂钩0001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养老金如何计发呢?”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此项改革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由改革前的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改为按照退休时社平工资、缴费年限(含改革前工龄)、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计发。

同步建立职业年金据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徐科介绍,此项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线。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累计本息来决定,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按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而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徐科进一步介绍道,为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全市参与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而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补建职业年金。

据了解,改革后设定10年过渡期,即2014年10月1日至2024 年9月30日。

年底有望基金支付11月份起,我市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2019年整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2019年整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4、护理费 《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 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 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 6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4、护理费 《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 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红军时期 800元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 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四是《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 (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 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取消了公务员退职的规
定,同时还对公务员提前退休作了规定, 即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 以提前退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延长退休:
对任期领导、高级专家、县处级女干 部延长退休年龄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关于认真执行干部(离)退休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 规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 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 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国家机关单位人员(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上,执行标准上有很大差距。

现根据目前分别执行的文件分别计算进行对比。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及离退休人民发【2011】192号文件: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算、对比以病故为例,按大多数在职工作人员现有的基本工资或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大约1500元的标准计算,对比如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1)、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29000元29000元X 2倍= 58000元(2)、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1500元X 40个月= 56000元(3)、两项合计:58000元+ 56000元= 114000元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1)、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1500元X 20个月= 28000元3、对比(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114000元。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28000元。

(3)、两者相差:114000元- 28000元= 86000元。

以上对比可以明确看出,两者差距巨大。

我们不理解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双重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是否合理、合情、合法。

为此,我们要求制定文件的国家民政部、国家人社部和国家财政部做出合理的公开的解释和说明,并强烈要求将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一个标准执行,不要让人们认为国家对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有亲疏贵贱之分。

请彰显国家政策的公平与正义。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等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等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等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25•【文号】[1993]政联字第6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1993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颁发实施,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中的有些内容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

为了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其退休条件、安置去向和生活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条件和审批权限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一)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二)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三)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四)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五)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干部退休的批准权限与其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及时批准退休。

二、退休安置去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机关事业保险处主任刘瑞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试点工作从1993年开始,1995年已全面启动。

运行十多年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机关事业保险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养老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养老保险制度又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养老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二是养老待遇审核、计算;三是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养老保险部分一、基本情况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步于1994年7月。

1996年1月,根据日政发[1995]147号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工作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截止2011年12月,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18283名,共有1827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保险处支付,2011年全县累计收缴养老保险基金5829万元,支付离退休费5798万元,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5518万元。

为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具体规定(1)统筹范围:按照日政发[1995]147号文件规定,凡纳入我市各级政府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中央、省属驻日照的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但目前我县未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固定工单位部分纳入养老统筹范围。

(2)缴费比例:1994年7月,我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开始实施后,确定固定工缴费比例为23%(个人2%,单位21%),合同工为21%(个人2%,单位19%)。

2007年1月,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首次调整,固定工由23%提高到26%(个人2%,单位24%),合同工与固定工执行统一标准。

后随着事业单位退休人数逐年增长和养老金支付标准逐步提高,养老基金呈现收不抵支的趋势,2011年7月,缴费比例再次进行调整,由26%提高到36%(个人2%,单位34%),并实行至今。

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文库

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文库

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文库.txt和英俊的男人握握手,和深刻的男人谈谈心,和成功的男人多交流,和普通的男人过日子。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
1、颁布单位:人事部
2、1992年5月23日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
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

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杭州市余杭区人事局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余人〔202x〕60号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浙人发〔202x〕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202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一次性抚恤费的补发工作。

杭州杭州余杭区人事局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余杭区民政局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202*年九月二十三日市市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发〔202x〕133号文件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x〕4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xx〕190号)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以及《关于增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xx〕192号)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记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2x〕8号)规定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和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也可记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2011年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解

2011年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解

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解读作者孙斌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称《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及条件?解读:根据国发[2008]10号文规定,《试点方案》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试点。

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现已公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1、行政类事业单位;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3、公益类事业单位。

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制成为企业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如何领取养老金?解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实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简单地说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两仟元,事业单位改制进入社保后从第一个月起其养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两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规定调整养老金,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增加退休工资的规定。

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不仅适用于《试点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缴纳工资基数有无限制?解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在国务院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三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

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费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其中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注意做好思想工作,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结束——。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退发[1992]2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01.27
【实施日期】1992.0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27日人退发<1992>2号)
近来,许多省市来电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并要求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

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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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荒唐的

世界上最荒唐的

中国的小民是善于做美梦的,总是向往着平等,先是眼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几次三番的要求取消退休双轨制。

不料,旧的打击未除,新的打击又至,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死亡双轨制又顶风出台了!而退休双轨制说到底,其中的差别顶多也就是三、四倍而已:如果说退体职工的月工资大概均衡在1500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差不多在4500元。

死亡双轨制则不然,它的差别竟然大到十倍左右。

看看!三大部联合下发的民发192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那么,这“上一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是多少呢?据最保守估计,也得二十多万之巨。

相比之下,退休职工的死亡抚恤金标准就可怜得难见天日了。

他们是2000元的丧葬费加十个月的退休费,不足2万元罢了。

同样是死亡,抚恤标准竟然天差地远,差距高达十倍!小民的生难死亦不易,而官们那怕进了棺材,也要伸出手死要钱,还冠冕堂皇的下达文件,合法攫取。

这是什么社会,什么国家!
我们没看到民意希望的“退休双轨制”有取消的迹象,却又见识了变本加厉的“死亡双轨制”的进一步挑战,权力为自身的利益,已经厚颜无耻到极致,即便死亡了,也不放过一次敛财的机会。

小民只有无奈的承受,不得不在生前就超负荷的劳作,以求死后能有一小块长眠的土地。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6.11.12•【文号】•【施行日期】1956.11.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5)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以来,中央机关和各地区在实际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予以解决,现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关于退休问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有家可归的,一般的应该动员回家;无家可归的,由处理机关商请适宜退休人员安家地点的县、市人民委员会予以安置。

为了照顾退休人员安家的困难,原工作机关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安家所需的房屋和家具,可以由当地政府在公房公产中调剂或者租赁解决,所住公房或者所用公有家具需要缴纳的租费,由退休人员自己负担。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革命残废人员退休以后,因为己经享受退休金的待遇,所以他们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不按在乡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的标准发给,应该按照在职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的标准发给。

二、关于退职、退休、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一)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某种原因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经过审查定案,未受刑事处分而恢复工作或者免予开除处分而恢复工作的,他们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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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时间:2012-02-17 22:16来源:凭栏听雨作者:父母亲征文大赛郑州律师点击:11 15668次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离休干部抚恤金。

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
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
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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