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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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医主治医师是中医领域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到的诊疗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全面的中医治疗服务。

为了不断提升中医主治医师的专业水平和临床能力,中医界规定中医主治医师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和新理念,以保持自身的竞争力和教研能力。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是中医界对中医主治医师制定的学习目标和标准,通过学分的获取,评估医师的学习成果和继续教育效果。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形式等方面的要求。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还包括学习内容的要求。

中医主治医师需要学习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临床实践、诊断与治疗技术、中医药材与药方、中医养生保健、中医科研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学习内容的要求旨在让中医主治医师全面掌握中医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主要知识,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和科研能力。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是中医界对中医主治医师提出的学习要求和标准,通过继续教育学分的获取,评估医师的学习成果和继续教育效果,进一步提高中医主治医师的专业水平和临床能力,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中医主治医师应该认真履行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为患者提供更好的中医治疗服务。

【字数:499】第二篇示例:中医主治医师是中医医疗团队中的重要成员,他们承担着中医诊疗的重要责任。

为了提高中医主治医师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中医界对中医主治医师的继续教育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其中学分要求是其中一项。

本文将就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进行详细探讨。

一、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的背景意义学分是衡量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通过学分制度可以监督中医主治医师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的制定,有利于督促中医主治医师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学习,提高自身的医学水平和技术能力。

1. 学习时间要求:中医主治医师每年需要参加一定时长的继续教育学习活动,并达到相应的学时要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23〕1号)要求,现将1450项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附件1、附件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登录管理系统,上传开班通知及培训日程安排表。

(二)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学员信息登记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相关材料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学员信息登记表》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电子版学分证书,学员可根据需要自行注册登录“中医药继教项目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

二、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一)请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15〕1号)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压实各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提高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飞行检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附件4)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件5)对项目举办真实性、项目内容实用性、收费情况、学分发放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2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

《最新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最新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皿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 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n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n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 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 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1、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师级以上(含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护理技术人员。

2、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临床住院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按《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粤卫[1996]第57号)执行,实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其它初级卫技职务的卫技人员的学分达标要求按相应类别的卫技人员标准执行。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达标要求如下:注: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可累计计算,Ⅱ类学分不累计,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分类和院外学分授予标准按《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珠卫﹝2004﹞279号)执行。

四、院内学分授予标准及要求(一) 授予标准1、由院内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2、院内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3、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如自学考试等,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不授学分。

(二)要求1、各教研室、临床科室或临床学会组织的院内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各种讲座、学术报告等),需年初向科教科提出申请备案以便统一安排学习的时间,后方可按相关标准授予院内学分。

2、科教或医务科要求必须参加人员无故缺席者每次扣0.5学分。

五、学分登记和考核按《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珠卫﹝2004﹞279号)执行。

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或考试。

具体要求按照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及有关文件办理。

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1、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取得学分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7修订)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7修订)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7修订)【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10.18【实施日期】2007.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2007年10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满分 -回复

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满分 -回复

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满分-回复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满分的意义和步骤。

第一步:了解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指对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临床技能、管理水平等各方面的培训和学习。

这是为了适应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需要,更新行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是一种能够体现从业人员继续学习和提升的衡量指标。

第二步:认识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满分的重要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满分对于中医药从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满分代表着从业人员具备了全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病患。

其次,满分也是评价从业者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的重要依据,对于求职升职有着积极的影响。

此外,持续学习也能够帮助中医药从业人员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诊疗水平。

第三步:了解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获取方式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获取方式包括多种途径。

在线学习是其中一种,中医药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各种中医药相关的在线平台进行学习,参加线上培训课程,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考试获得学分。

此外,参加各种专业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工作坊和病例讨论也可以获取学分。

此外,还可以通过学习新的临床技术、科学研究成果和医学新知识等途径来获取学分。

第四步: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满分的学习计划为了达到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满分的目标,从业人员需要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

首先,需要确定学习的内容和形式,包括选择学习资料、报名参加培训课程等。

其次,需要制定学习时间表和安排学习任务,确保学习进度和效果。

另外,要根据自身的职业需求和发展方向来选择学习的重点和方向。

最后,要注意学习过程中的总结和反思,及时调整学习策略和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第五步:积极参与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为了获得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中医药从业人员需要积极参与各种继续教育活动。

可以参加各种线上线下的培训课程、学术交流会、研讨会等,增加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可以参与临床病例讨论,提高临床实践能力。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关于印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办法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下简称“学分证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省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凭证。

为进一步规范学分证书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1、学分证书的格式由陕西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核。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部门——陕西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学分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2、学分证书加盖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印章,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授予,按照《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参加学习班、专题讲座(报告)的人员按6学时授予I学分,主讲人1学时授予I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每次授予4学分;其他纳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项目和活动,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分。

三、证书申领与发放1、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直接向陕西省中医药学会申领学分证书。

(1)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审定、公布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陕西省中医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2、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在项目举办前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派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和学分证书申领表(附1)到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领取学分证书。

申领学分证书时,须提交项目实施的详细计划安排,如学习班教学计划、授课人员及拟招生人数或参加学习人员名单。

3、其他纳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项目和活动在申领学分证书时,须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提交材料经审查符合立项和实施计划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学分证书、授予相应学分。

4、陕西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发放学分证书。

四、证书管理1、项目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需将填写好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2)、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3)和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4),连同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教师及学时、授课内容、教材讲义、考核成绩、主要图片等)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陕西省中医药学会。

卫生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卫生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密云县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结合北京市和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三)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向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向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1、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4、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二)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 (2)第三章学分计算方法 (4)第四章学分标准 (7)第五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8)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目的是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全程教育,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条XX自治区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及学分记录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学分制管理,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授予电子学分证书。

XX自治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乡医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Ⅰ类学分项目包括:(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XX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

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主要包括:(1)国家和XX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

(3)国家和XX自治区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医学学科或相关医学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一、引言中医主治医师是中医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在临床实践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中医主治医师的专业水平和临床能力,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继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以便医师们更好地了解和满足学分要求。

二、学分要求的背景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是为了促使医师们持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并跟上行业的发展趋势。

只有不断学习和积累,医师才能保持自身的竞争力,并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三、学分要求的内容1.学分来源:中医主治医师可以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来获取学分。

这些活动要求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权威性,以确保医师们获取到的知识和技能是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

2.学分计算: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是根据医师参加的活动的学时来决定的。

一般来说,每个学时对应一定的学分。

学时的计算可以根据活动的内容、难度和学术水平来确定。

3.学分要求:为了保证医师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深度,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要求医师在一定时间内获得一定数量的学分,以证明他们积极参与继续教育的过程。

四、学分的重要性1.提升专业能力:通过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医师们可以系统地学习和了解最新的中医研究成果和临床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临床能力。

2.保持竞争力:中医领域的知识和技术在不断更新和发展,只有持续学习和积累,医师们才能跟上行业的发展趋势,保持自身的竞争力。

3.提高服务质量:学习新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医师们更好地应对各种疑难杂症,提高诊疗水平,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五、总结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是促进医师们持续学习和提高专业能力的重要机制。

医师们应该积极参与各种学术活动,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临床能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只有不断学习,医师们才能不断进步,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途径,我院将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活动,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

(二)II类学分: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学术活动、临床技能操作培训、外出进修学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活动,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

第五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取得25学分,其中I 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第六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取得20学分,其中I类学分3-5学分,II类学分15-17学分。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教育类、类学分数每个不超过10学分。

第三章学分管理第八条学分管理由医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明确学分获取途径、考核标准、学分认定等。

(二)组织开展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确保活动质量和效果。

(三)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认定学分。

(四)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档案,对医务人员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公示。

(五)定期检查、督促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确保学分要求得到落实。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取得优异成绩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足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补足学分。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反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医务人员,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为指导和规范各层次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附件: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层次各类别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推动中医药行业继续教育发展,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培训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要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托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二章类别和任务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地(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继续教育基地主要分为以下类别:(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依托具有优势学科、特色专科的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实施本学科(专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特色技术培训,并承担本学科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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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七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第八条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

(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十条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
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

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
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六)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0.5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一条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
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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